未成年人证言审查之整体主义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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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Collectivism of the Review on Minors' Testimony
  • 作者:谢澍
  • 英文作者:Xie Shu;
  • 关键词:未成年人 ; 证言审查 ; 证明模式 ; 整体主义
  • 中文刊名:FZWT
  • 英文刊名:Issues on Juvenile Crimes and Delinquency
  • 机构:中国政法大学;
  • 出版日期:2019-05-20
  • 出版单位:青少年犯罪问题
  • 年:2019
  • 期:No.222
  • 基金: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成果
  • 语种:中文;
  • 页:FZWT201903008
  • 页数:6
  • CN:03
  • ISSN:31-1193/D
  • 分类号:47-52
摘要
在未成年人作证问题上,不仅需要探索未成年证人之特殊作证程序,还应对未成年人证言的审查判断问题投入足够的理论关切。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证言之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审查判断均过于粗疏,并未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74条所明确的细致程度。为了提升未成年人证言审查判断的准确性,需要摆脱"印证证明模式"的不良影响,引入"整体主义证明模式",确保未成年人作证能力的完整性与证言信息的完整性,通过实质性的"由证到证",形成整体性认知而非形式化印证。
        
引文
[1]谢澍:《迈向整体主义——我国刑事司法证明模式的转型逻辑》,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8年第3期。
    [2]张吉喜:《论脆弱证人作证制度》,载《比较法研究》2016年第3期。
    [3]谢佑平、陈盈盈:《未成年人作证的若干问题研究》,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2年第1期。
    (1)参见卞建林、谢澍:《“以审判为中心”视野下的诉讼关系》,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6年第1期。
    (2)参见张吉喜:《论脆弱证人作证制度》,载《比较法研究》2016年第3期。
    (1)参见谢佑平、陈盈盈:《未成年人作证的若干问题研究》,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2年第1期。
    (2)参见王进喜、高欣:《未成年证人基本问题研究》,载《政法论丛》2016年第2期。
    (3)未成年证人不出庭存在规范依据。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57条规定:“……公诉人一般不提请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出庭作证。确有必要出庭作证的,应当建议人民法院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4)需要说明的是,“印证证明模式”并非如同部分学者所认为的那样可以与“整体主义”直接等同,其只是形式上接近“整体主义”的“亚整体主义”。关于“整体主义证明模式”的详细阐述,请参见谢澍:《迈向整体主义---我国刑事司法证明模式的转型逻辑》,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8年第3期。
    (5)参见宋英辉:《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模式选择与制度构建》,载《人民检察》2011年第12期。
    (6)从广义上看,不仅仅是未成年证人,还包括未成年被害人的相关陈述。
    (1)关于这一样本的详尽分析,以及上述几种提问类型的定义,可参见莫然、龙潭:《未成年证人侦查询问程序实证分析及构建》,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7年第4期。
    (2)参见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4)吉刑一终字第34号。
    (3)参见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015)赣刑三终字第84号。
    (4)参见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吉刑一终字第131号。
    (1)参见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012)桂刑二终字第40号。
    (2)实际上,“相互印证”甚至在某种意义上异化为了我国刑事证明标准,参见谢澍:《论刑事证明标准之实质递进性---“以审判为中心”语境下的分析》,载《法商研究》2017年第3期。
    (3)参见谢澍:《刑事司法证明模式:样态、逻辑与转型》,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年第11期。
    (4)See Michael S.Pardo,“Juridical Proof,Evidence,and Pragmatic Meaning:Toward Evidentiary Holism”,Northwestern University Law Review,Vol.95,No.1(Feb.,2000),p.399.
    (1)参见马贵翔、黄国涛:《儿童证言的证据能力探析》,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7年第4期。
    (2)关于“证明准备”之概念,请参见谢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证明标准---推动程序简化之关键所在》,载《东方法学》2017年第5期。
    (3)参见万毅:《论证据分类审查的逻辑顺位》,载《证据科学》2015年第4期。
    (4)“客观性证据”是指客观性较强,不易受人的主观认识影响,具有较为稳定的表现形式和判断标准的证据材料,而不仅仅是指物证、书证。参见陈云龙等:《探索审查模式改革确保死刑案件质量---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的死刑案件审查模式探索为例》,载《人民检察》2013年第5期。
    (1)参见陈瑞华:《刑事证据法的理论问题》,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31页。
    (2)“双加工系统”(Dual-Processing)是关于人类认知系统的一种理论模型,其中“系统1”类似于感知过程,并被习惯所支配,因而难以被自我控制和自我修正,是一种感性认知系统;相反,“系统2”的功能之一则是监控心理活动和外部行为的质量,并对其进行修正,是一种理性认知系统。参见谢澍:《刑事司法证明中的专门知识:从权力支配到认知偏差》,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