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暴力抗法袭警事件频发导致警察伤亡形势严峻,而实践中警察用枪行为也常面临合法性质疑。警察使用武器相关法规范亟待检讨,警察用枪行为面临着比例原则、最大保护原则之间的两难抉择与双重制约,其定位徘徊于正当防卫或依法履职的阻却违法事由之间。警察法修订背景下,应以依法履职时紧迫威胁生命原则为前提,确立警察使用武器时的情境化"判明"标准暨审查规则,同时完善强制力等级报告等相关配套警务机制。
引文
[1]数据来源:中央政法委主办全国第三届平安中国“微电影微视频微动漫”比赛颁奖活动现场(2018年12月22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775932,2019年3月2日访问。
[2]2017年5月1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见全国公安系统英雄模范立功集体时指出:“和平年代,公安队伍是一支牺牲最多、奉献最大的队伍……几乎是时时在流血,天天有牺牲……每当听到公安民警在血与火、生与死的考验面前赴汤蹈火、流血牺牲的消息,我都深感心痛。”参见胡玮、鹏飞、晓东、晓鹏:《习近平:听到公安民警流血牺牲我深感心痛》,http://news.china.com.cn/2017-05/19/content_40852131.htm,2019年3月2日访问。
[3][美]哈罗德K·贝克尔、唐娜L·贝克尔:《世界警察概览》,刘植荣译,山西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5页。
[4][德]安德烈亚斯·冯·阿尔诺(Andreas von Arnauld):《欧洲基本权利保护的理论与方法——以比例原则为例》,刘权译,《比较法研究》2014年第1期。
[5]陈新民:《德国行政法学的先驱者——谈德国19世纪行政法学的发展》,《行政法学研究》 1998年第1期。
[6][英]罗伯特·雷纳:《警察与政治》,易继苍、朱俊瑞译,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22页。
[7]参见于改之、蒋太珂:《论警察防卫行为正当性的判断——以“庆安火车站警察枪击事件”为例的分析》,《法律科学》2016年第1期。
[8]参见蒋红珍:《论必要性原则适用的困境及其出路》,《现代法学》2006年第6期。
[9]See Cf. Gwynne Peirson,Police Operations,Nelson Hall,1976,p.30.此外,即使是瞄准四肢部位,如果击中动脉也易导致死亡的后果。
[10]陈越峰:《突发事件应对中的最大保护原则——以公开劫持人质事件处置为例》,《行政法学研究》2012年第1期。
[11]《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1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该条款的前段表述通常被认为是比例原则的体现,而后一段表述则更强调最大保护原则。
[12]高文英:《警察使用枪支的若干法律思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4期。
[13]该规定多处直接采用“正当防卫”表述,如第5条:人民警察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4]余凌云:《警察行政强制的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5页。
[15]薛驹:《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1997年3月1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通过),http://www.npc.gov.cn/wxzl/gongbao/2001-01/02/content_5003709.htm,2019年2月23日访问。
[16]赵秉志、肖中华:《正当防卫立法的进展与缺憾——建国以来法学界重大事件研究(十九)》,《法学》1998年第12期。
[17]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遵市法刑一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书。
[18]同前注[7],于改之、蒋太珂文。
[19]张正新:《在履行职责与正当防卫之间——对警察防卫权的再认识》,《法学评论》2009年第6期。
[20]张明楷:《论作为犯罪阻却事由的职务行为——以司法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中心》,《北方法学》2007年第1期。
[21]同前注[14],余凌云书。
[22]阚枫:《最高法:适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鼓励正当防卫》,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content/2018-09/18/content_7647602.htm?node=20908,2019年2月1日访问。
[23]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检发布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明确正当防卫界限标准》,htp://www.spp.gov.cn/xwfbh/wsfbt/201812/t20181219_402919.shtml,2019年2月1日访问。
[24]刘春玲:《简论警察枪支使用法律制度理论基础》,《社科纵横》2010年第4期。
[25]参见[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一卷)——犯罪原理的基础构造》,王世洲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57页。
[26]徐少桐:《人民警察执法防卫权的法律思考》,《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年第8期。
[27]沙万忠、方姚:《暴恐背景下警察防卫权研究——以“弗格森骚乱”为视角》,《宁夏社会科学》2015年第9期。
[28]该学者建议遵循制止不法侵害、谦抑性、人本关怀等原则对警察防卫权的限度予以限制。参见郭冰:《警察防卫权之思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
[29]同前注[19],张正新文。
[30]持警察使用武器正当性来源“职务行为说”类似见解的还有,陆中俊:《正当防卫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行为的区别》,《法学杂志》1997年第6期;荣晓莉:《警察防卫权的界定及其法律适用》,《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年第2期;同前注[20],张明楷文。
[31]同前注[27],沙万忠、方姚文。
[32]应松年:《<立法法>关于法律保留原则的规定》,《行政法学研究》2000年第3期。
[33]笔者注意到公安部曾于2016年12月1日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http://www.mps.gov.cn/n2254536/n4904355/c5561673/content.html,2018年9月17日访问。该征求意见稿第8条规定了权力行使适度原则,第35条规定了警械武器使用必要限度原则,其可视为比例原则及最小侵害原则之明确与强调;第31条规定了可以使用武器情形,第32条规定了不得使用武器情形,第33条规定了停止使用武器情形。由此可见,修订草案稿采取的是将分散于不同法规范的警察用枪条款归纳修订、统合吸收并入《人民警察法》的思路。必须指出的是,该征求意见稿第35条规定的警械武器使用必要限度原则与《突发事件应对法》《反恐怖主义法》等所要求之最大保护原则、及时处置原则可能存在冲突,且草案稿未考虑并设计出现冲突时的应对与抉择。
[34]值得一提的是,1995年McCann&Others V. the United Kingdom—案中,英国国内法院认为合法的击毙恐怖分子事件,却被欧洲人权法院依据《欧洲人权公约》“绝对必要”标准及比例原则判令英国政府败诉。由于《欧洲人权公约》是欧洲委员会而非欧盟制定,即使英国已“公投”“无协议”脱欧,也依然会受到欧洲委员会条约制约。可以想见,欧洲各国国内法律对于警务用枪及击毙行为的法律评判与欧洲人权委员会、人权法院裁判标准之间的分歧仍会持续。参见[奥]伊丽莎白·史泰纳、陆海娜主编:《欧洲人权法院经典判例节选与分析第一卷:生命权》,知识产权出版社2016年版,第225页。
[35]参见晏韬:《德国警察开枪的法律与实践》,《中国法律评论》2015年第2期。
[36]See TENNESSEE v. GARNER ET AL. 471 U.S. 1(1985).Supreme Court of United States.Argued October 30,1984/Decided March 27,1985. partⅠ, partⅡ-B, partⅢ,partⅣ.
[37]同前注[12],高文英文。
[38]含有警察用枪相关禁止性与授权性内容的规范至少有:《人民警察法》《反恐怖主义法》《戒严法》《监狱法》《军事设施保护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等6部法律,《看守所条例》《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3部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4部部门规章及部门规范性文件,以及《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等部门间联合规章。
[39]石斌:《一线民警公务用枪使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8年第4期。
[40]李文姝:《警察枪支使用裁量权的治理》,《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6年第2期。
[41]周慧:《人权保障视角下的枪支立法问题研究》,《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4年第4期。
[42]武西锋:《论我国警察枪支使用法律制度的完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3期。
[43]同前注[25],克劳斯·罗克辛书,第440页。
[44]《黑龙江庆安徐纯合被警察击毙的真实情况》,http://v.qq.com/page/i/z/i/i04149sr9zi.html?_t=1&ptag=l.weibo&_out=102,2018年9月17日访问。
[45]萧辉、曾庆雪:《镇雄官方:系依法击毙男子》,《新京报》2014年5月20日版。
[46]李湘荃:《警方击毙讨债人追踪:兰州市公安局给出书面答复》,《北京青年报》2004年10月15日版。
[47]同前注[35],晏韬文。
[48]参见徐丹彤:《日本警察枪支使用法律制度及其借鉴意义》,《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年第4期。
[49] See Darrell L. Ross:An assessment of Graham v. Connor, ten years later, Policing An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olice Strategies&Management, 2002-06-01,pp.300-301.
[50]张江伟:《警察开枪权前置程序问题研究》,《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15年第1期。
[51]同前注[12],高文英文。
[52]毛志斌:《警察权能的本体解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2期。
[53]参见石子坚:《警察开枪的困扰及其解决途径之探讨》,《公安学刊》2007年第6期。
[54]余凌云:《警察使用枪支之程序研究》,《公安学刊》2002年第2期。
[55]刘恺:《从组织认可到法治调控:论警察枪支使用的规制》,《净月学刊》2015年第1期。
[56]参见徐丹彤:《美国警察枪支使用法律制度概要》,《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年第2期。
[57]参见翟金鹏、史全增:《大陆与台湾地区警察武力使用法律规范比较研究——以警械和武器使用的立法规制为重点》,《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5期。
[58]卢建平:《犯罪门槛下降及其对刑法体系的挑战》,《法学评论》2014年第6期。
[59]常小龙、郭威:《我国部分城市警察实战用枪问题调研及对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1年第2期。
[60]参见尹书华:《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有关规定的战术意义》,《公安教育》2016年第1期。
[61]参见李志贤:《内地与香港警察执法中武力使用技术比较研究》,《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6年第1期。
[62]See Walter Kate, Enhancing Accountability and Trust with Independent Investigations of Police Lethal Force, Vol.128(6)Harvard Law Review(2015), p.235.
[63]同前注[40],李文姝文。
[64]同前注[14],余凌云书,第172页。
[65]刘为军:《警察执法当有能力“自证清白”》,《人民日报》2016年6月7日版。
[66]参见《执法记录仪记录美国警察击毙嫌疑人瞬间》,http://www.iqiyi.com/v_19rrooh9n8.html,2018年9月17日访问。
[67]See Raymond E. Foster, Police Technology,Pearson Education, Inc., New Jersey(2005),pp.369-3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