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铁路业定价机制的嬗变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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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The Evolution and Prospect of the Pricing Mechanism of Railway Industry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 作者:陈兵
  • 英文作者:Chen Bing;
  • 关键词:改革开放 ; 铁路业 ; 定价机制 ; 定价因素 ; 公平竞争审查
  • 英文关键词:reform and opening;;railway industry;;pricing mechanism;;pricing factor;;fair competition review
  • 中文刊名:LZXK
  • 机构:南开大学;南开大学法学院;南开大学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
  • 出版日期:2019-01-15
  • 出版单位:兰州学刊
  • 年:2019
  • 期:No.304
  • 基金: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中青年课题“我国铁路运输业市场定价机制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5SFB3032)的阶段性成果;; 南开大学百名青年学科带头人计划“中国反垄断法实施问题研究”的资助
  • 语种:中文;
  • 页:LZXK201901002
  • 页数:17
  • CN:01
  • ISSN:62-1015/C
  • 分类号:7-23
摘要
伴随国家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深化,铁路业定价机制因应外部要求和内部压力亟须随之改变。梳理我国铁路业定价机制的演化历程发现,铁路业市场化改革的总体趋势是铁路业经营者将获得更大自主定价权,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环境是其发展的根本。然而,由于铁路业定价机制及运行长期受国家严格管控,在其改革过程中仍然存在市场机制乏力、监管僵化,以及相关法律规范不健全等弊端。结合影响铁路业定价机制运行的成本因素、竞争因素、非竞争因素、消费者因素以及监管因素分析,认为在引入市场定价机制的过程中,首先应树立公平自由的竞争理念,尽快构建并落实定价机制运行的法治进路;其次,引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范政策风险,消解行政权力之于经济生活的不当影响;再次,需完善监管体系,做好在行业监管部门与综合监管部门间就"事前放松管制"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协同改革,真正做到"科学监管,无缝衔接";最后,完善相应法律法规体系,协同现有价格管制和价格改革法律文件,着力保障铁路定价机制的合规运行。从多维度采取联动协同的措施,有效防治铁路业在定价机制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制度缺陷及运行风险。
        Along with the comprehensive deepening of the reform of the national market economic system,the pricing mechanism of the railway industry needs to be changed in response to external demands and internal pressures. Combining the evolution of the pricing mechanism of China's railway industry,it is found that the general trend of the market-oriented reform of the railway industry is that railway operators will obtain greater independent pricing power,and a fair and free market competition environment is the foundation of its development. However,due to the long-term control of the railway industry 's pricing mechanism and its operation,there are still some shortcomings such as weak market mechanism,rigid regulation and unsound legal norms in its reform process. Combined with the analysis of various factors influencing the operation of pricing mechanism of railway industry,including cost factor,competitive factor,non-competitive factor,consumer factor and regulatory factor. Firstly,it is believed that in the process of introducing the market pricing mechanism,the concept of fair and free competition should be established,and we are supposed to establish and implement the rule of law in the operation of pricing mechanism as soon as possible. Secondly,introduce a fair competition review system to prevent policy risks and eliminate the undue influence of administrative power on economic life. Thirdly,it is necessary to improve the supervision system and make a concerted reform between the industry supervision department and the comprehensive market supervision department on "ex ante deregulation"and "strengthening regulation in process and ex post",truly achieving"scientific supervision,seamless connection". Finally,improve the corresponding legal and regulatory system,coordinate with the existing price control and price reform legal documents,and strive to ensure the compliance operation of the railway pricing mechanism. Take measures of linkage and synergy from multiple dimensions to effectively prevent the institutional problems and operational risks that may arise in the process of reforming the market pricing mechanism of the railway industry.
引文
(1)张守文:《定价权分配与行使的法律规制》,《法学》2016年第10期。
    (2)譬如,《反垄断法》第13条第1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第1项“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第14条第1款“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第1项“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第2项“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第17条第1款“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第1项“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第6项“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第33条第1款“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智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第1项“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等。
    (3)譬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一般条款”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此处虽没有明确提及价格事项,但是作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该条提供了规制“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的依据,其中暗含涉及了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规范和约束。
    (4)譬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知情权条款”规定“……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10条“公平交易条款”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第20条“经营者诚信经营义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则服务应当明码标价。”等。
    (5)譬如,《电子商务法》第35条“平台经营者公平交易义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第53条“支付方式条款”第2款规定“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为电子商务提供电子支付服务,应当遵守国家规定,告知用户电子支付服务的功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相关风险和收费标准等事项,不得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第82条“责任条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或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等。
    (6)郭宗杰:《铁路行业的行政监管与反垄断---渊源、流变、发展趋势与我国铁路业的规制改革》,《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1期。
    (1)譬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6条第1款“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第17条第1款“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等。
    (2)缪德刚:《从计划到市场:20世纪80年代中国价格改革思路的形成---以1984年中青年经济科学工作者学术讨论会为中心》,《中国经济史研究》2018年第5期。
    (3)方生:《认清相互联系的三个层次---对“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方针的一点理解》,《经济研究》1982年第7期。
    (4)张卓元:《中国价格改革三十年:成效、历程与展望》,《经济纵横》2008年第12期。
    (1)相关内容的展开,参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发改价格[2017]1941号),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711/t20171110_866776.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11月18日。
    (2)唐仁敏:《国家发改委召开电视电话会议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部署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中国价格与反垄断》2017年第12期。
    (3)王晓燕、瞿永忠:《铁路客运定价市场化改革渐行渐近》(铁路运输/行业深度报告),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2月27日发布,http://www.nesc.cn/download/upload/201712/07/1660052_1.pdf,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12月1日。
    (4)事实上,从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铁路票价共进行过四次较大的全面调整,最近一次全面调整客运价格还是在1995年,旅客票价基价率从0.03861元/人公里调整为0.05861元/人公里,同时适当调整了不同席列的比价关系。此后二十多年一直未有系统性的全面调整。以1995年CPI指数为基数,至2017年涨幅已经超过60%,铁路普客票价严重落后于全国物价水平涨幅。参见翟永忠:《峰回路转,增速下滑,微观改善---交运行业2019年年度策略》,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11月26日发布,http://www.nesc.cn/download/upload/201811/30/2767582_1.pdf,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12月1日。
    (1)2018年11月20日,国家发改委发布《要求各地做好2019年成本调查监审工作的通知》,亦是进一步强调需完善成本制度监审办法、深入开展成本调查、积极开展重点行业成本调查。详细内容参见http://www.ndrc.gov.cn/fzgggz/jggl/zhdt/201811/t20181120_920135.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12月11日。
    (2)事实上,在《铁路监审办法(试行)》中仅仅罗列了一定影响定价成本的因素,而对这些需要考虑的因素尚未加具体分析,也缺乏对这些因素如何进行抽取和监督的具体程序规定。参见《铁路普通旅客列车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规[2017]371号),http://www.ndrc.gov.cn/zcfb/gfxwj/201703/t20170317_841224.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11月20日。
    (3)进一步论述,参见魏继刚:《让铁路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化主体---新时期深化铁路改革思路研究》,《中国交通报》2016年2月2日第008版。
    (1)杨瑜、陈娅娜:《我国铁路运价政策沿革及展望》,《市场经济与价格》2015年第4期。
    (2)方生:《认清相互联系的三个层次---对“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方针的一点理解》,《经济研究》1982年第7期。
    (3)李亚:《我国高速铁路运输价格形成机制研究》,《改革与战略》2016年第11期。
    (4)《关于价格、工资改革的初步方案》指出了价格改革的总方向,即少数商品与劳务价格由国家管理,绝大多数商品价格放开,由市场调节,按照转换价格形成机制,逐步实现国家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进一步论述参见张卓元:《中国价格改革30年:成效、历程与展望》,《经济纵横》2008年第12期。
    (1)《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价格改革,建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深化价格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在保持价格总水平相对稳定的前提下,放开竞争性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调顺少数由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铁道部发布贯彻该决定的意见,进一步细化和明确铁路业价格改革的任务及方式。
    (2)譬如《优质优价旅客列车运输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新型空调列车最高上浮限度为50%,旅游列车最高上浮限度为30%,视客流情况上下浮动10%;第25条规定了浮动票价的审批主体,不超过50%的由铁道部(现已撤销)批准,超过50%的由铁道部商国家物价主管部门批准。
    (3)譬如《铁路客运运价规则》第3条规定,特殊区段可实行特殊定价,但需经过铁路物价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第4条规定在国务院批准的价格内,经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同意,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可根据运输市场的需求实行浮动价格。
    (4)譬如《价格法》第18条规定在自然性垄断企业实行政府指导定价,即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5)张卓元:《中国经济四十年市场化改革的回顾》,《经济管理与研究》2018年第3期。
    (6)原国计委发布《关于公布部分旅客客运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执行方案的通知》规定,于春节、暑运、“五一”,“十一”节日客运、城际客运、竞争性客运等领域允许其票价上下浮动,并规定相应的最高上限及最低下限。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在价格改革方面,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推进水、石油、天然气、电力、交通、电信等领域价格改革,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注重发挥市场形成价格作用。
    (2)《铁路法》第25条修改为“铁路的旅客票价和货物、行李的运价实行政府指导定价或者政府定价,竞争性领域实行市场调节定价。政府指导价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定价目录为依据。铁路旅客、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铁路包裹运价率由铁路运输企业自主制定。”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铁路普通旅客列车软座、软卧票价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1191号)第2条进一步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制定上述铁路普通旅客列车软座、软卧票价时,应当制定无折扣的公布票价(以下简称公布票价),同时可根据运输市场竞争状况、服务设施条件差异、客流分布变化规律、旅客承受能力和需求特点等实行一定折扣,确定实际执行票价。可以发现,在铁路运输企业制定票价时也可应考虑相关市场性因素。
    (4)详细论述参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垄断行业价格监管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7]1554号),http://jgs.ndrc.gov.ex2.www.ipv6.ndrc.gov.cn/zcfg/201709/t20170901_859923.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11月24日。
    (5)《价格改革四十年:从97%政府定价到97%市场形成》,《中国改革报》2018年11月21日。
    (1)王晓燕、瞿永忠:《铁路客运定价市场化改革渐行渐近》(铁路运输/行业深度报告),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2月27日发布,http://www.nesc.cn/download/upload/201712/07/1660052_1.pdf,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12月1日。
    (1)魏继刚:《让铁路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化主体---新时期深化铁路改革思路研究》,《中国交通报》2016年2月2日第008版。
    (2)赵天书:《政府市场价格监管圈边界的经济法学重构》,《政法论坛》2016年第4期。
    (3)《铁路法》主要从铁路运输营业、铁路建设、铁路安全与保护以及法律责任等层面进行规定。关于铁路业定价机制仅规定于第25条,且仅为原则性规定。具体内容为:铁路的旅客票价率和货物、行李的运价率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竞争性领域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定价目录为依据。铁路旅客、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铁路包裹运价率由铁路运输企业自主制定。
    (1)国家发改委就《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于2018年8月31日至9月30日期间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已完成意见征集工作。征求意见期间,有关消费者协会(委员会)、企业商会、社会公众通过网上留言等方式提出了110余条意见和建议。这些意见和建议对进一步完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http://www.ndrc.gov.cn/fzgggz/jggl/zhdt/201810/t20181015_916359.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12月11日。
    (2)进一步论述,参见史际春:《论公用型资源产品价格的法律规制》,《社会科学》2015年第7期。
    (1)张守文:《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法律调整》,《中国法学》2014年第5期。
    (2)卢延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下价格运行特点及调控建议》,《价格理论与实践》2017年第12期。
    (1)曾锦浩:《提升高铁上座率的客票定价方法与策略》,《交通企业管理》2018年第1期。
    (1)进一步论述,参见国家发改委:《价格改革的成就与经验》,2018年11月19日,http://www.ndrc.gov.cn/fzgggz/jggl/zhdt/201811/t20181119_919978.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12月11日。
    (2)国家发展改革委在价监局新设立公平竞争审查处,具体部门编制及职责内容可参见http://www.ndrc.gov.cn/fzgggz/jgjdyfld/jjszhdt/201801/t20180109_873338.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12月11日。
    (1)《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17]1849号),http://zfxxgk.ndrc.gov.ex2.www.ipv6.ndrc.gov.cn/web/iteminfo.jsp?id=2898,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11月24日。
    (2)尹少成:《铁路运价市场化改革及其政府监管研究》,《价格理论与实践》2015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