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多式联运合同:到底谁该为货物延误买单?
详细信息
查看全文
|
推荐本文
|
中文刊名:GZHA
英文刊名:Guangzhou Chemical Industry
出版日期:2019-05-08
出版单位:广州化工
年:2019
期:v.47
语种:中文;
页:GZHA201909009
页数:2
CN:09
ISSN:44-1228/TQ
分类号:21-22
摘要
<正>案例1998年3月10日,宁波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贸易公司)与德国中间商N公司(下称N公司)签订了货物销售合同,约定价格条款CIF巴西,付款方式为电汇,贸易金额15800美元,出运日期为1998年6月30日前。当年6月1日,因用户急需货物,N公司与贸易公司双方将出运日期提前至6月25日前,价格条款改为CIF巴西圣保罗海空联运,运费总价10750美元,由贸易公司垫付。货收到后N公司再将运
引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