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检察的三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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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Three Models of the Procuratorial Supervision for Prison
  • 作者:李奋飞 ; 王怡然
  • 英文作者:Li Fenfei;Wang Yiran;Law School of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 关键词:监狱检察 ; 模式 ; 派驻检察 ; 巡回检察 ; 派驻+巡回
  • 英文关键词:Procuratorial Supervision for Prison;;Model;;Stationed Procuratorial Supervision;;Touring Procuratorial Supervision;;Stationed + Touring
  • 中文刊名:ZJGX
  • 英文刊名:Journal of National Prosecutors College
  • 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9-05-10
  • 出版单位: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 年:2019
  • 期:v.27;No.141
  • 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罪犯权利保障实证研究”(16JJD820016);; 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持续支持项目“刑事错案的制度性治理”(14XNJ003);; 2015年度全国检察理论重点课题“人权保障视野下刑事检察制度的完善”(JC2015B03)的研究成果
  • 语种:中文;
  • 页:ZJGX201903006
  • 页数:16
  • CN:03
  • ISSN:11-3194/D
  • 分类号:102-117
摘要
传统的监狱检察实行"派驻检察"模式,其常态进驻的运行机制建立在便利监督的理论基础之上,因独立性不足而面临着检察质效不佳的现实困境。以问题为导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了改"派驻"为"巡回"的试点,以"独立监督"为理论基础的"巡回检察"模式,面临着改革成本与成效的双重质疑。试点地区将传统经验与试点方案结合起来,选择了"派驻+巡回"的新模式。三种监督形态下,监狱检察也得以从形式层面进入到了强调有效检察的实质层面。以监狱检察的三种模式勾勒出来的监狱检察制度的改革之路,呈现出现阶段更加理性、务实的改革观。
        The traditional procuratorial supervision for prison implements the"stationed procuratorial supervision"model. The model operates its mechanism based on the theory of facilitating supervision,and is facing practical problems of poor quality and effect due to the lack of independence. Problemoriented,the highest procuratorial organ launched a pilot project to change the"stationed"into"touring",and base the "touring procuratorial supervision"model on the theory of independent supervision. Such reform is facing doubts on both the cost and the effect. In reply for this,the pilot practice combines the traditional experience with the pilot scheme,and establishes a new"stationed+touring"model. The three forms of procuratorial supervision all managed to enter the substantive level of the effective supervision. The reform path of the procuratorial supervision for prison outlined by the three models presents a more rational and pragmatic reform concept at the present stage.
引文
[1]参见张绍彦:《监狱管理制度研究》,《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3期。
    [2]理论上,我国的监狱监督体系包括人大监督、党的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等。参见张绍彦:《中国监狱改革发展的问题和方向》,《政法论坛》2018年第6期。
    [3]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监狱监督制度比较研究”课题组:《我国监狱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法学》2011年第4期。
    [4]参见前注[2]。
    [5]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的决定》。
    [6]袁其国:《刑事执行检察权的运行方式》,《中国检察官》2018年第15期。
    [7]参见前注[6]。
    [8]参见《最高检通报即将开展的对监狱巡回检察试点工作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http://gjwft.jcrb.com/2018/5yue_48649/zgjfbuhm/#zbb001,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1月20日。
    [9]参见《最高检:监狱检察方式改“派驻”为“巡回”8省区市将开展试点》,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http://www.spp.gov.cn/spp/zdgz/201805/t20180531_380348.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1月20日。
    [10]参见《监狱检察迎来重大改革,“巡回+派驻”强化刑事执行监督》,正义网http://www.jcrb.com/xztpd/ZT2018/fogang/2018SD/jcxw/201812/t20181226_1947052.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1月20日。
    [11]参见陈瑞华:《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335页。
    [12]参见高一飞、曾静:《我国派驻检察制度改革的观察与反思》,《时代法学》2017年第6期。
    [13]参见《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试行办法》(1981年1月5日发布实施,已失效)第31条。1994年12月《监狱法》实施,国家刑罚执行机关从劳改机关改名为监狱。
    [14]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的决定》。
    [15]参见《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及与其配套使用的《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工作图示》。
    [16]参见王丙成:《刑罚执行法律监督改革》,《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年第4期。
    [17]参见袁其国、尚爱国:《试论刑事执行检察理论体系之建构》,《河南社会科学》2016年第7期。
    [18][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6-129页。
    [19]参见前注[8]。
    [20]梁莉:《巡回检察改革背景下看守所检察工作机制初探——以湖北省黄石市为例》,《湖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6期。
    [21]参见前注[8]。
    [22]参见卞建林、谢澍:《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资源整合与体系建构》,《河南社会科学》2015年第7期。
    [23]参见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监所检察监督模式改革研究》,《河北法学》2012年第3期。
    [24]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监所检察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派驻检察干警实行任职回避、异地交流制和院内轮岗制。派驻检察人员在派驻场所有任职回避情形的,不得在当地派驻;派出检察院检察长任职超过五年,副检察长任职超过八年的,实行异地交流;派驻检察干警在同一监管场所工作满三年的,要交流到其他监管场所或其他部门工作。”2011年《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建设的意见》要求派驻检察人员五年轮岗。
    [25]参见袁其国:《论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权的合理配置》,《人民检察》2011年第4期。
    [26]参见《检察机关对监狱实行巡回检察试点工作方案》,另参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对监狱实行巡回检察试点工作方案》,绵阳市人民检察院官网http://www.mianyang.jcy.gov.cn/tjzj/jcgzbg/201807/t20180710_2280456.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1月22日。
    [27]林钰雄:《检察官论》,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8页。
    [28]参见陈瑞华:《论检察机关的法律职能》,《政法论坛》2018年第1期。
    [29]参见邵晖:《检察一体的历史与现实》,《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
    [30]参见陈卫东:《检察一体与检察官独立》,《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
    [31]参见朱孝清:《检察官相对独立论》,《法学研究》2015年第1期。
    [32]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形而上学》,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04-116页。
    [33]参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对监狱实行巡回检察试点工作方案》,绵阳市人民检察院官网http://www.mianyang.jcy.gov.cn/tjzj/jcgzbg/201807/t20180710_2280456.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1月22日。
    [34]参见刘子阳、董凡超:《八地检察机关启动监狱巡回检察试点剑指监狱监督管理“老大难”》,《法制日报》2018年6月2日。
    [35]参见向德超:《实行巡回检察是检察方式的重大变革》,《检察日报》2019年1月22日。
    [36]2018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2018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等14个罪名有立案侦查权。
    [37]参见李奋飞:《检察再造论——以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转隶为基点》,《政法论坛》2018年第1期。
    [38]参见冯建仓:《服刑人员权利保护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6年版,第1页;另参见李奋飞:《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实证研究》,《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4年第4期。
    [39]参见前注[3]。
    [40]参见前注[6]。
    [41]参见邹云翔:《检察建议工作理论研讨会观点综述》,《人民检察》2013年第10期。
    [42]尽管赋予监督权限必要的刚性效力的建议从未降低调门,却并不符合检察职能本体的周延诉求。参见前注[37]。
    [43]参见前注[22]。
    [44]参见前注[28]。
    [45]参见郎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与适用》,新华出版社2012年版,第446-447页。
    [46]参见前注[28]。
    [47]参见王治国、徐盈雁:《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查工作会议谋篇新布局》,《检察日报》2015年5月30日。
    [48]参见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下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879页。
    [49]参见前注[9]。
    [50]参见陈瑞华:《程序正义理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7、10页。
    [51]参见李奋飞:《司法改革的实验方法——以试点方案的类型化设计为研究对象》,《法学》2017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