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Facebook事件为我国个人信息权利的保护敲响了警钟。信息保护是促进新兴产业在将来能够顺利发展的基础,是新经济的形成与发展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对信息数据安全的建构需要多方面力量的协调,才能真正地推进信息权利法制的健全,让互联网技术更好地服务于全人类,服务于我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
引文
[1]刘献君.院校研究规范发展中的若干关系[J].中国高教研究,2016(10).
[2]任龙龙.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民法保护[D].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7.
[3]刁胜先.论个人信息权的权利结构——以“控制权”为束点和视角[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3).
[4]齐爱民.个人信息保护法研究[J].河北法学,2008(04).
[5]王利明.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以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界分为中心[J].现代法学,201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