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日本的刑事立法已经进入活性化时期,2004年以后多次修改了刑法典,并制定和修改了多部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其中比较重要的修改是,创设了部分缓刑制度,增设了买卖人身的犯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共谋罪等新类型的犯罪,对性犯罪进行了大幅度修改,将刑法典中的危险驾驶等犯罪纳入单行刑法中。日本刑法的修改在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的分工、法益保护与自由保障的权衡、类型性与具体性的关系以及重刑化与正当化的关系方面反映出来的得失,值得我们借鉴和思考。
引文
(1)张明楷:《日本刑法的发展及其启示》,《当代法学》2006年第1期。
(2)[日]松尾浩也:《刑事法の課題と展望》,《ジュリスト》1986年第852号,第11页。
(3)根据日本刑法第12条的规定,有期惩役通常的最高期限为20年。
(4)《日本大审院1927年12月3日判决》,载日本《大审院刑事判例集》第2卷,第915页。
(5)[日]山口厚:《刑法各論》,有斐阁,2010年,第101页;[日]井田良:《講義刑法学·総論》,有斐阁,2018年,第136页。
(6)由行为人居住地的保护观察所负责进行保护观察,促使行为人在缓刑期间保持善行,遵守一定的纪律。参见[日]川出敏裕、金光旭:《刑事政策》,成文堂,2012年,第248页以下。
(7)[日]今井猛嘉:《刑の一部の執行猶予と社会貢献活動》,《罪と罰》2014年第51卷第2号,第20页以下。
(8)[日]小池信太郎:《刑の一部の执行犹豫と量刑判断に關する覺書》,《慶応法学》2015年第33号,第268页以下。
(9)[日]佐伯仁志:《日本の性犯罪——最近の改正の動き》,载[日]甲斐克則编:《日中刑法総論、各論の先端課題》,成文堂,2018年,第141页。
(10)当然,几乎所有的刑法教科书都将强奸罪等性犯罪作为对个人法益的犯罪来讨论。
(11)日本“性犯罪の罰則に関する検討会”:《“性犯罪の罰則に関する検討会”取りまとめ報告書》,第1页,http://www.moj.go.jp/content/001154 850.pdf。[2019-04-28]
(12)[日]佐伯仁志:《日本の性犯罪——最近の改正の動き》,载[日]甲斐克則编:《日中刑法総論、各論の先端課題》,2018年,第156页。
(13)《日本最高裁判所1953年6月24日判決》,载日本《最高裁判所刑事判例集》第7巻6号,第1366页。
(14)日本“性犯罪の罰則に関する検討会”:《“性犯罪の罰則に関する検討会”取りまとめ報告書》,第13~17页,http://www.moj.go.jp/content/001154850.pdf。[2019-04-25]
(15)[日]西田典之著、橋爪隆补订:《刑法各論》(第7版),弘文堂,2018年,第106页。
(16)[日]井田良:《性犯罪処罰規定の改正についての覚書》,《慶応法学》2015年第31号,第52页。
(17)日本“性犯罪の罰則に関する検討会”:《“性犯罪の罰則に関する検討会”取りまとめ報告書》,第18~20页,http://www.moj.go.jp/content/001154850.pdf。[2019-05-02]
(18)《広島高等裁判所松江支部1987年6月18日判決》,载日本《高等裁判所刑事判例集》第40巻1号,第71页。
(19)[日]井田良:《講義刑法学·総論》,有斐阁,2016年,第483页。
(20)[日]西田典之著、橋爪隆补订:《刑法各論》(第7版),2018年,第411页以下。
(21)法条并没有标明为“共谋罪”,而是标明为“包含了恐怖主义集团及其他有组织的犯罪集团的实行准备行为的重大犯罪遂行的计划”。
(22)日本刑法第78条规定:“预备或者阴谋内乱的,处一年以上十年以下监禁。”
(23)[日]龟井源太郎:《組織犯罪処罰法6条の2第1項の罪にかかる限定解釈の試み》,《法律時報》2017年第89卷第9号,第93页。
(24)废案(被废除的旧法案)并没有以其中的共谋者实施准备行为为前提,而是只要有共谋就成立犯罪。所以,废案所规定的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共谋罪。
(25)[日]今井猛嘉:《組織的犯罪処罰法改正とその意義——条約による国内刑法の発展》,《論究ジュリスト》2017年第23号,第102页。
(26)[日]松宫孝明:《組織的犯罪処罰法改正の問題点》,《論究ジュリスト》2017年第23号,第35页。
(27)废案则规定了676种犯罪。
(28)当然,也有学者认为,共谋罪的设立并不违反禁止处罚人的内心的原则。参见[日]龟井源太郎:《共謀罪あるいは“テロ等組織犯罪準備罪”について》,《慶應法学》2017年第37号,第151页以下。
(29)[日]团藤重光:《刑法の全面改正について——主として草案の批判》,《ジュリスト》1974年第570号,第28页以下。
(30)[日]井田良:《最近の刑事立法をめぐる方法論的諸問題》,《ジュリスト》2008年第1369号,第56页。
(31)同上,第57页。
(32)第1项规定:“为了防卫自己或者他人的权利,对于紧迫的不正当侵害不得已所实施的行为,不处罚。”第2项规定:“超出防卫限度的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刑罚。”
(33)《日本最高裁判所1994年6月30日决定》,载日本《最高裁判所刑事判例集》第48卷第4号,第21页。
(34)[日]西田典之著、橋爪隆补订:《刑法総論》(第3版),弘文堂,2019年,第199页;[日]山口厚:《刑法総論》(第3版),有斐阁,2016年,第145页。
(35)[日]井田良:《講義刑法学·総論》(第2版),2018年,第324页。
(36)认为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是特别规定而非注意规定的观点,也存在同样的缺陷。
(37)[日]山中敬一:《刑法各論》(第3版),成文堂,2015年,第65页。
(38)[日]山中敬一:《刑法総論》(第3版),成文堂,2015年,第13页。
(39)[日]高桥则夫:《刑法的保護の早期化と刑法の限界》,《法律時報》2003年第75卷第2号,第16页;[日]松原芳博:《被害者保護と“嚴罰化”》,《法律時報》2003年第75卷第2号,第20页以下。
(40)[日]西田典之著、橋爪隆补订:《刑法各論》(第7版),2018年,第105页。
(41)http://www.shugiin.go.jp/internet/itdb_gian.nsf/html/gian/honbun/houan/g19505008.htm(日本众议院官方网址)。[2019-03-06]
(42)[日]井田良:《最近の刑法学の動向をめぐる一考察》,《法学研究》2011年第9号,第224页。
(43)[日]井田良:《最近の刑事立法をめぐる方法論的諸問題》,《ジュリスト》2008年第1369号,第63页。
(44)[日]平野龍一:《刑法総論I》,有斐阁,1972年,第47页。
(45)[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犯罪原理的发展与现代趋势》,王世洲译,《法学家》2007年第1期,第155页。
(46)张明楷:《法益保护与比例原则》,《中国社会科学》2017年第7期,第104页。
(47)张明楷:《立法解释的疑问》,《清华法学》2007年第1期,第19页以下。
(48)“汽车”的原文为“自動車”,也可以翻译为机动车(包括两轮小型摩托车)。
(49)张明楷:《刑事立法的发展方向》,《中国法学》2006年第4期,第18页以下。
(50)[日]井田良:《刑事立法の活性化とそのゆくえ》,《法律時報》2003年第75卷第2号,第5页以下。
(51)[日]佐藤弘規:《刑法等の一部を改正する法律》,《ジュリスト》2005年第1285号,第34页以下。根据日本刑法第25条的规定,对于被宣告3年以下惩役、监禁或者50万元以下罚金的人,才可能宣告缓刑。当法定最低刑为6年有期惩役或者监禁时,通过酌情减轻处罚,就可以判处3年惩役或者监禁,因而可以宣告缓刑。
(52)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修订版),商务印书馆,2019年,第468页以下。
(53)张明楷:《责任刑与预防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325页以下。
(54)[日]川出敏裕、金光旭:《刑事政策》,成文堂,2012年,第147页。
(55)日本法务综合研究所:《平成25年版犯罪白书》,国立印刷局,2013年,第43页。
(56)http://hakusyo1.moj.go.jp/jp/nendo_nfm.html(日本犯罪白皮书网址)。[2019-03-21]
(57)http://hakusyo1.moj.go.jp/jp/65/nfm/images/full/h1-3-1-01.jpg(日本犯罪白皮书网址)。[2019-03-21]
(58)日本刑事诉讼法第461条规定:“简易裁判所依照检察官的请求,可以对其管辖的案件,在公审前以简易命令处以一百万日元以下罚金或者科料。在此场合,可以做出缓刑、没收或者附随处分。”
(59)[日]松原芳博:《刑法各論》,日本评论社,2016年,第189页。
(60)[日]西田典之著、橋爪隆补订:《刑法各論》(第7版),2018年,第444页。
(61)同上,第15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