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与其他规范衔接的基本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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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Research on the Basic Issues of the Coordination between Supervision Law and other Norms
  • 作者:刘艳红
  • 英文作者:LIU Yanhong;Law School,Southeast University;
  • 关键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 全面深化阶段 ; 法法衔接 ; 纪法融合
  • 英文关键词:the reform of national supervision system;;comprehensive deepening stage;;coordination between supervision Law and other laws;;coordination between discipline and law
  • 中文刊名:SDFX
  • 英文刊名:Legal Forum
  • 机构:东南大学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9-01-10
  • 出版单位:法学论坛
  • 年:2019
  • 期:v.34;No.181
  • 基金: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反腐败法治研究中心”项目《中国特色清廉指数与国家腐败治理能力指数研究》(2015ZSJD002);;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构建中国特色“预惩协同型”反腐败国家立法体系战略问题研究》(16AFX002);; 2019年东南大学中央基本业务经费资助项目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语种:中文;
  • 页:SDFX201901002
  • 页数:11
  • CN:01
  • ISSN:37-1343/D
  • 分类号:6-16
摘要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可以分为初步建构与全面深化两个阶段。以《监察法》的出台为主要标志,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第一阶段"任务基本完成。目前,我国正处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第二阶段",即全面深化阶段。在该阶段,腐败治理处于新的拐点,国家监察体制实际运行的过程中相继出现"以罚代刑"、"纪法混淆"等现象,深刻地折射出"法法衔接"以及"纪法衔接"不畅的问题。因此,为建构高效能、高质量的反腐败机制,必须认真处理好《监察法》与其他法律规范、党纪监督与国法监察之间的基本关系,清除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深入推进过程中的法治障碍。
        The reform of national supervision system can be divided into two stages,that is preliminary construction stage and comprehensive deepening stage. With the promulgation of the Supervisory Law,the task of"stage I"of reform of national supervision system has been basically completed. We are now at"stage II"of the reform of national supervision system,that is the comprehensive deepening stage. At this stage,the Cornbating Corruption has new inflection point,phenomena such as"replace disciplinary sanction by disciplinary action"or"confusion of discipline and law"appears one after another,which profoundly reflects the problems of"coordination between Supervision Law and other laws"and"coordination between discipline and law". In order to construct an efficient and high-quality anti-corruption mechanism,we must seriously deal with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Supervision Law and other norms,thus removing the obstacles in the process of the reform of national supervision system.
引文
(1)参见秦前红:《监察体制改革的逻辑与方法》,载《环球法律评论》2017年第2期。
    (1)参见张建伟:《法律正当程序视野下的新监察制度》,载《环球法律评论》2017年第2期。
    (2)陈光中、邵俊:《我国监察体制改革若干问题思考》,载《中国法学》2017年第4期。
    (1)魏昌东:《腐败治理模式与中国反腐立法选择》,载《社会科学战线》2016年第6期。
    (2)参见刘艳红:《中国反腐败立法的战略转型及其体系化构建》,在《中国法学》2016年第4期。
    (3)具体参见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官方网站《忏悔与剖析》栏目。
    (4)参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广州通报三起环境整治慢作为、假作为典型问题》,www.ccdi.gov.cn/yaowen/201811/t20181108_183056.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11月9日。
    (5)参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山西通报5起扶贫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风问题》,http://www.ccdi.gov.cn/yaowen/201811/t20181105_182816.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11月9日。
    (6)参见钱小平:《监察机关监督职能激活及其制度构建---兼评〈监察法〉》的中国特色》,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3期。
    (7)当然,在少数情况下,监察机关可能没有履行监察监督职责,也能够实现治理腐败的作用。例如,监察机关根据他人的举报获得线索并展开调查取证,再对被调查人加以处置,此时监察机关没有直接发挥监督职责,而是由外部监督加以替代。不过,作为常态,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监察监督依然处于首要职责的地位。
    (1)陈治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须善用“四种形态”》,载《中国纪检监察报》2015年9月29日。
    (2)王卓:《他们,为什么选择自首?》,载《中国纪检监察报》2018年10月13日。
    (3)参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浙江通报1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http://www.ccdi.gov.cn/yaowen/201809/t20180920_180154.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10月12日。
    (4)参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天津通报8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http://www.ccdi.gov.cn/yaowen/201809/t20180929_180709.htmll,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10月12日。
    (5)李琳:《论“感情投资”型受贿犯罪的司法认定---兼论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之取消》,载《法学论坛》2015年第5期。
    (6)姜明安:《论法治反腐》,载《行政法学研究》2016年第2期。
    (1)韩大元:《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的若干宪法问题》,载《法学评论》2017年第3期。
    (2)参见秦前红、叶海波等:《国家监察制度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146页。
    (3)参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房产税收减免证明一人说了算,房管局合同工为何成了“硕鼠”》,http://www.ccdi.gov.cn/toutiao/201809/t20180920_180142.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10月12日。
    (4)参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官场商业奇才”、“车管业务”、“临时工”:5个案例读懂监察对象全覆盖》,http://www.ccdi.gov.cn/yaowen/201809/t20180926_180420.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10月12日。
    (5)《监察法》第15条中除了第1项属于完全公职人员外,其余5项都或多或少包含行使“公权力”的非公职人员(或有关人员)。
    (6)参见刘仁文:《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概念的立法演变》,载《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6期。
    (7)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19页。
    (8)陈光中:《关于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的几点看法》,载《环球法律评论》2017年第2期。
    (1)参见钱宁峰:《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合宪性依据》,载《江苏社会科学》2018年第2期。
    (2)周佑勇:《监察委员会权力配置的模式选择与边界》,载《政治与法律》2017年第11期。
    (3)参见马岭:《关于监察制度立法问题的探讨》,载《法学评论》2017年第3期。
    (4)参见翟志勇:《监察机关与“八二宪法”体制的重塑》,载《环球法律评论》2017年第2期。
    (5)参见叶海波:《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宪法约束》,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3期。
    (1)马怀德:《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和主要任务》,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6年第6期。
    (2)[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卷)》,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217页。
    (3)徐喜林、徐栋:《法治反腐:中国反腐新常态》,载《中州学刊》2015年第2期。
    (1)浙江省纪委监委网站:《中共浙江省纪委关于6起扶贫领域违纪问题的通报》,http://www.zjsjw.gov.cn/ch112/system/2017/08/10/030311913.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10月13日。
    (2)清风扬帆网(江苏省纪委监委官网):《江苏通报5起扶贫领域典型案例》,http://www.jssjw.gov.cn/art/2018/9/4/art_4172_128364.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10月13日。
    (3)参见李忠:《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与宪法再造》,载《环球法律评论》2017年第2期。
    (1)熊秋红:《监察体制改革中职务犯罪侦查权比较研究》,载《环球法律评论》2017年第2期。
    (2)陈光中、邵俊:《我国监察体制改革若干问题思考》,载《中国法学》2017年第4期。
    (1)陈洪兵:《“国家工作人员”司法认定的困境与出路》,载《东方法学》2015年第2期。
    (2)参见李斌雄、魏新欣:《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制度的重大发展》,载《探索》2018年第5期。
    (3)秦前红、苏绍龙:《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的基准与路径---兼论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载《法律科学》2016年第5期。
    (1)阴建峰、李思:《反腐败党纪与刑事法律关系论纲---以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为背景》,载《法学杂志》2018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