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性时代的权利理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权利理论的逻辑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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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The Right Theory in the Age of Subjectivity: The Logical Evolution of China's Right Theory Since Reform and Opening-up
  • 作者:黄涛
  • 英文作者:Huang Tao;
  • 关键词:权利主体性 ; 权利本位论 ; 应有权利 ; 共同体
  • 英文关键词:Subjectivity of Right;;Right-based Theory;;Ought-to-be Rights;;Community
  • 中文刊名:SFAS
  • 英文刊名:Law and Social Development
  • 机构: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 出版日期:2019-01-10
  • 出版单位:法制与社会发展
  • 年:2019
  • 期:v.25;No.145
  •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当代中国权利理论学术史研究”(16CFX002)的阶段性成果
  • 语种:中文;
  • 页:SFAS201901006
  • 页数:17
  • CN:01
  • ISSN:22-1243/D
  • 分类号:53-69
摘要
自1980年代后期权利本位论出场算起,当代中国权利理论已经经历了30余年的发展,这一权利理论的发展有其内在的逻辑进程。权利理论的发展反映了时代精神的变迁。当代中国权利理论诞生在1980年代张扬个性的文化氛围中,在经济和社会的开放性发展中得到了社会物质层面的支持。当代中国权利理论的兴起与主体性哲学的兴起相伴随,也随着我们对于主体性的认知而逐步深化。纵观各个时期不同权利理论研究者的作品,可以看到,权利主体性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表达,权利从一个表达个体自由选择的概念,逐步发展为一个依赖于共同体、依赖于他者的有着内在结构的概念。当代中国权利理论正在走向一个共同体的权利时代。
        Since the emergence of the Right-based theory in the late 1980 s,the development of contemporary Chinese right theory has undergone more than 30 years,and the development has its own inherent logical progress and reflects the change of the spirit of the times. The Contemporary Chinese right theory was born in the culture atmosphere of advocating individuality in the 1980 s,and has receive material support in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y and society from 1978. The rise of the theory of rights in contemporary China is accompanied by the knowledge of subjectivity,and deepened with the growth of this knowledge. From the works of different rights theorists in different periods,we can see the different expressions of subjectivity of right,and that from the concept of expressing individual' s free choice,right gradually develops into a concept with internal structure which depends on community and others. The contemporary Chinese right theory is moving towards an era of community of rights.
引文
(1)“主体性哲学”是1980年代中国哲学中最重要也最具影响的哲学论题,代表人物是李泽厚和高清海。1979年,李泽厚出版了《批判哲学的批判》,初步建立了“主体性哲学”,此后,他又先后发表了《康德哲学与建立主体性的哲学论纲》和《关于主体性的补充说明》。关于李泽厚在主体性哲学方面的贡献,参见丁耘:《启蒙主体性与三十年思想史---以李泽厚为中心》,《读书》2008年第11期,第17-26页。与此同时,吉林大学的高清海教授也在反思传统哲学教科书的基础上,提出了有关“主体性”的思考,并于1988年出版了《哲学与主体自我意识》一书。高清海关于主体性的相关论述,参见高清海:《哲学与主体自我意识》,吉林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2)参见贺来:《主体性的当代哲学视域》,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三章和第四章。尤其参见第203页及其以下部分的论述。
    (3)“权利主体性”这个概念明确地出现在张文显于高清海指导下完成的题为“现代法哲学的基石范畴研究”的博士论文中。该博士论文后收入张文显:《权利与人权》,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132页。有关权利主体性的论述出现在第59-61页。相关讨论参见下文。
    (4)这次会议由吉林大学法律系和吉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召集。关于这次会议主要观点的综述,参见郑成良:《商品经济、民主政治的发展与法学的重构---法学基本范畴研讨会综述》,《政治与法律》1989年第1期;卞文:《商品经济、民主政治的发展与法学的重构---法学基本范畴研讨会记实》,《当代法学》1988年第3期。
    (5)2001年,张文显、于宁发表《当代中国法哲学研究的范式转换---从阶级斗争范式到权利本位范式》一文,在该文中,“权利本位论”首次被作为一个学派的名称提出。文中明确说到,权利本位范式的出现和成熟,预示或标志着一种法哲学流派的形成或诞生。参见张文显、于宁:《当代中国法哲学研究的范式转换---从阶级斗争范式到权利本位范式》,《中国法学》2001年第1期。2005年,张文显、姚建宗再度将权利本位纳入到当代中国法学理论的发展史中考察,参见张文显、姚建宗:《权利时代的理论景象》,《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5期。
    (6)关于权利的定义及对主体性的解释参见张文显:《关于权利与义务的思考》,《当代法学》1988年第3期,第15页。这一定义在张文显此后几篇主要的权利论文中被稍加改变,例如在《“权利本位”之语义和意义分析---兼论社会主义法是新型的权利本位法》(《中国法学》1990年第4期,第26页)和《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是法的发展规律》(《社会科学战线》1990年第3期,第136页)中,权利均被界定为“国家通过法律予以承认和保护的利益及权利主体根据法律作出选择以实现其利益的一种能动手段”。在1991年发表的《论人权的主体和主体的人权》(《中国法学》1991年第5期,第28页)中,权利被界定为“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并体现在法律关系中的、允许人们在国家利益的范围内做出选择、获得利益的手段”。但除了《关于权利与义务的思考》仍强调“统治阶级”外,这一时期的权利定义有根本上的一致性,都强调存在一个在一定范围内表达自己的意志、作出选择的能动的权利主体。但在1993年出版的《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出现了一种全新的权利定义,参见下文相关论述。
    (7)郑成良:《论自由权利---简析自由概念在法理学中的含义》,《当代法学》1988年第3期,第30页。
    (8)1981年,张光博发表《试论法定权利的界限》一文,据说这是当代中国法学学者首次在法学研究中强调权利概念的核心意义。这篇文章将权利界定为“国家给予保障的人们实现统治阶级利益的一种合法手段”,参见张光博:《试论法定权利的界限》,《社会科学战线》1981年第4期,第203页。但稍加分析便可看出,有关权利的这个定义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利益”。尽管这篇文章中有关“法定权利的界限”的提法蕴含着尊重被统治阶级的利益诉求的思想,但很显然,在这篇文章中并未出现这样的权利主体。
    (9)参见郑成良:《权利本位说》,《政治与法律》1989年第4期,第2-5页。
    (10)同注(9),第2页。
    (11)参见注(9),第2-5页。
    (12)同注(9),第4页。
    (13)本段论述参见张文显:《“权利本位”之语义和意义分析---兼论社会主义法是新型的权利本位法》,《中国法学》1990年第4期,第25页。
    (14)张文显:《关于权利与义务的思考》,《当代法学》1988年第3期,第15页。
    (15)张文显:《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是法的发展规律》,《社会科学战线》1990年第3期,第137页。
    (16)文正邦、程燎原、王人博、鲁天文等:《法学变革论》,重庆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99页。该书出版后,日本学者就该书撰写了相关书评,并将部分文字节译出版。
    (17)同注(16),第100页。
    (18)参见李步云:《论人权的三种存在形态》,《法学研究》1991年第4期。
    (19)参见郭道晖:《论权利推定》,《中国社会科学》1991年第4期。
    (20)张文显:《论人权的主体与主体的人权》,《中国法学》1991年第5期,第30页。
    (21)在著名的《哲学与主体自我意识---论马克思实践观点的思维方式》一书中,高清海写道:“哲学,归根结底来说,就是人对自身主体性的反思理论,即主体自我意识的理论表现,哲学的发展,在这一意义上也就是主体意识不断觉醒的历史过程。”参见高清海:《哲学与主体自我意识》,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203页。呼唤人的主体性地位,被认为是以哲学方式推动了中国现代性精神的生成,参见贺来:《高清海哲学独特的精神品格》,载贺来主编:《高清海先生逝世十周年纪念文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50-52页。
    (22)这两处引文参见注(20),第32-33页。
    (23)尽管在1991年《论人权的主体与主体的人权》一文中,就已经出现了“四自二主性”(“自主性”、“自觉性”、“自为性”、“自律性”、“主动性”、“主导性”)的提法,并将其同人权概念结合起来,但更明确的论断出现在2000年,在题为“现代法哲学的基石范畴研究”的博士论文中,张文显在主体性哲学的基础上阐述了对于“四自二主性”这一权利主体性的理解。参见注(3)。
    (24)参见王人博、程燎原:《赢得神圣---权利及其救济通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尤其参见第二章“人的主体性:权利的一个基点”。
    (25)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82页。这个新定义不仅出现在张文显的这部代表性作品中,此后还出现在他的博士论文以及由他主编的《法理学》教材中。在最新修订的《法理学》第五版中,仍可见这一表述,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五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年版,第130-131页。
    (26)参见注(20),第27页。该观点引发了一场争论,文章发表后,陆德山发表《也谈人权的主体》一文(《中国法学》1992年第2期),批评张文显忽视了集体人权,张文显在题为《人权·权利·集体人权---答陆德山同志》的文章(《中国法学》1992年第2期)中作了回应。随后,徐显明发表了针对这场争论的评论文章《人权主体之争引出的几个理论问题》(《中国法学》1992年第5期)。
    (27)参见张文显:《改革和发展呼唤着法学的更新》,《现代法学》1988年第5期,第6页。该论点在1990年的《“权利本位”之语义和意义分析---兼论社会主义法是新型的权利本位法》(第27页)中得到了重申。
    (28)关于当代中国人格权概念的历史沿革,参见徐国栋:《人格权制度历史沿革考》,《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1期。
    (29)苏力有关权利的观点,长期以来并未受到重视。《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中的多篇文章都与权利相关,例如《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一文基于本土资源对西方式的权利进行了反思,《〈秋菊打官司〉的官司、邱氏鼠药案和言论自由》一文集中关注权利冲突问题,《读〈走向权利的时代〉》对夏勇等人的权利思考进行了批判式回应,这些文章相对集中地表达了苏力对权利问题的独特思考。苏力有关权利问题的最新论述,参见苏力:《公民权利论的迷思---历史中国的国人、村民和分配正义》,《环球法律评论》2017年第5期。
    (30)相对于《法治及其本土资源》,《送法下乡》更加凸显了基层司法过程中的权利并非自由主体的权利,该书第六章再度分析了秋菊打官司中的纠纷的真实含义,秋菊的困惑最终走向了对基层司法、地方性知识的关切,由此而来的是逐渐远离现代意义上的法治话语。参见苏力:《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针对《送法下乡》一书的类似意义上的评论,参见赵明、黄涛:《地方性知识观的法哲学批判---以〈送法下乡〉为分析重点》,《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
    (31)参见桑本谦:《反思中国法学界的“权利话语”---从邱兴华案切入》,《山东社会科学》2008年第8期。
    (32)参见苏力:《复仇与法律》,《法学研究》2005年第1期。
    (33)参见顾培东:《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注(24),第377页。
    (34)参见徐昕:《论私力救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5)参见北岳(张恒山):《关于义务与权利的随想》(上、下),《法学论坛》1994年第8、9期。值得注意的是,张恒山这一时期使用笔名“北岳”发表文章。
    (36)北岳(张恒山):《法律权利的定义》,《法学研究》1995年第3期。
    (37)这一立场集中表达在《义务先定论》一书中,参见张恒山:《义务先定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38)参见注(37),第314页及其以下部分。
    (39)参见张恒山:《法理要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尤其参见第四章“论三人社会与法律规则的来源”。
    (40)在这一时期,权力论开始受到法学学者的关注,参见郭道晖:《权力的多元化与社会化》,《法学研究》2001年第1期;漆多俊:《论权力》,《法学研究》2001年第1期。
    (41)参见[法]若斯兰:《权利相对论》,王伯琦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同年,格伦顿反思权利绝对化的作品《权利话语---穷途末路的政治言辞》一书也被翻译出版(周威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42)刘作翔:《权利冲突:案例、理论与冲突解决机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185-186页。
    (43)有关费尔巴哈“类哲学”的学说以及马克思对这种学说的改造,参见朱学平:《从古典主义到共产主义---马克思早期政治批判研究(1839-1843)》,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第175-184、188-199页。
    (4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87页。
    (45)同注(44)。值得注意的是,这一“类的哲学”也出现在中国主体性哲学研究者的笔下,高清海在1990年代后期的作品中,运用“类的哲学”的思想反思个体本位的学说,从人类历史的角度,将类属性或类存在的实现界定为马克思所说的人的社会发展的第三大形态。有关高清海“类哲学”的解读,参见贺来主编:《高清海先生逝世十周年纪念文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四编“高清海哲学与‘类哲学’的理论探索”,尤其参见王南湜的《“类哲学”:价值世界的理论奠基---对高清海先生晚年哲学思考的再理解》和张曙光的《“类哲学”与“人类命运共同体”》两篇解读文章。
    (46)同注(42),第188页。
    (47)同注(42),第188页。
    (48)参见贺海仁:《自我救济的权利》,《法学研究》2005年第4期。该文主张人权的主体性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反对原子式的个人主义权利观,反对各种形式的私力救济(如私刑、复仇等),提倡具有商谈精神的自我救济思想。这些思想后来在一系列文章中得到进一步发挥,参见贺海仁:《小康社会的权利理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
    (49)参见注(48)贺海仁文,详见该文第三部分。
    (50)参见沈其之:《对“权利本位”的法理思考》,《学海》1992年第4期,第62页。
    (51)参见孙笑侠:《“权利本位说”的基点、方法与理念---兼评“法本位”论战三方观点与方法》,《中国法学》1991年第4期,第51页。
    (52)参见葛洪义:《法律·权利·权利本位---新时期法学视角的转换及其意义》,《社会科学》1991年第3期。
    (53)尽管在论证过程中,权利本位论者否定仅仅从个体权利的角度主张自身的观点,但反对者还是从他们的论述中发现了对个体的强调,参见封曰贤:《“权利本位说”质疑---兼评“社会主义法是新型的权利本位法”》,《中国法学》1990年第6期。
    (54)实际上,在郑成良撰写的关于1988年长春会议的综述中,就明确表达了这一判断:“权利意识是主体意识在法学理论和法观念中的具体反映。”参见注(4),郑成良文,第10页。
    (55)这一点明显体现在张文显的论文《“权利本位”之语义和意义分析---兼论社会主义法是新型的权利本位法》的副标题上面。
    (56)有关当代中国权利理论的兴起以及相关背景的更为详尽的讨论,参见黄涛:《走向个体化的权利时代---当代中国权利理论的兴起》,《二十一世纪》(香港)2018年总第170期。值得检讨的是,这篇文章忽视了张文显在1988年长春会议上提交的论文《关于权利与义务的思考》中出现的那个具有一定程度的选择和意志自由的权利主体,也忽视了他90年代初的权利观念中发生的变化。
    (57)在研究主体性的当代学者笔下,可以看到“共同主体”这一表达。共同主体的主体性是一种共同主体性,在这里,“主体不仅有与客体相对而言的主体性,而且有与其他主体相对而言的交互主体性”。参见郭湛:《主体性哲学---人的存在及其意义》(修订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41页。
    (58)参见安靖如:《人权与中国思想》,黄金荣、黄斌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狄百瑞:《亚洲价值与人权---儒家社群主义的视角》,尹钛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梁涛主编:《美德与权利---跨文化视域下的儒学与人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年版。
    (59)参见熊万鹏:《人权的哲学基础》,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
    (60)参见高鸿钧:《权利源于主体间商谈》,《清华法学》2008年第2期。
    (61)参见严海良:《人权论证范式的变革---从主体性到关系性》,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
    (62)参见彭诚信:《现代权利理论研究》,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