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编纂中人格标识财产利益的制度构建——从人格权衍生财产利益的比较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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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The System Construction of Personality Mark in Formulation of Civil Law——Carding on the Derivative Property Interests of Personality Right
  • 作者:叶涛
  • 英文作者:Ye Tao;Law Department,Zhejiang Police College;
  • 关键词:人格标识 ; 人格利益 ; 财产利益 ; 著作权 ; 保护路径
  • 英文关键词:personality mark;;personal interests;;property interests;;copyright;;protection mode
  • 中文刊名:SZFG
  • 英文刊名:Journal of He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
  • 机构:浙江警察学院法律系;
  • 出版日期:2018-07-05
  • 出版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 年:2018
  • 期:v.33;No.168
  • 基金:2017年度国家民委民族研究项目“民法视野下少数民族文化财产的保护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7-GMC-010)
  • 语种:中文;
  • 页:SZFG201804003
  • 页数:9
  • CN:04
  • ISSN:41-1420/Z
  • 分类号:21-29
摘要
人格标识财产利益人格财产二元权利体系在现代商业社会的发展产物。对人格标识财产利益的保护,应当置于人格权衍生财产利益的体系中予以论证,财产利益与所依附的人格权之间的联系是确立其保护路径的逻辑依据。通过著作权和人格标识的比照可以得出,人格标识的人格固有性联系要强于著作权,因而在人格标识财产利益的保护中要更加倾向对人格权的尊重与保护。基于此,可以比照我国现有较为成熟的著作权保护体系来确立人格标识财产利益的保护模式、权利变动以及损害赔偿规则。在我国未来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以著作权为参照设置人格标识财产利益的保护路径具备可行性与合理性。
        There are a lot of controversy of personality mark protection in the formulation of our country's civil law.There are two different modes both on theoretical circle and judicial practice,which is unitary model and binary model. The former means the property interests attached to the personal right; the latter means the property interests independent of the personal right.The evaluation of personal interests and property interests is the key question of personality mark protection. The article hackles the main of forms of Personality Right derivative property interests,and the position sequence of personality is organ; gene; personality mark;copyright and virtual mark.According to the policy consideration,we can set up the personality mark protection mode referring to the copyright.And we should establish the system of Protection of Personality Mark including the protection mode,right change and damage compensation system.
引文
[1]参见杨立新、林旭霞:《论人格标识商品化权及民法保护》,载《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第74页。
    [2]而法国法认为人格权仅包含精神利益不包含财产利益,因而其否定一元保护模式,但是关于是否要将人格标识财产利益建构为一种独立的财产权利类型,尚无明确定论。
    [3]如擅自将他人姓名、肖像用于商业使用的,通过《民法通则》有关姓名权、肖像权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来进行规制;擅自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形象用于商业使用的,通过《著作权法》进行规制;擅自将他人享有商标权的形象用于商业使用的,通过《商标法》进行规制;擅自将他人的形象用于商业竞争的,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来进行规制。
    [4]彼得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86页。
    [5]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13页。
    [6]参见王利明:《论人格权商品化》,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4期,第54页。
    [7]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01页。
    [8]在该案中,灯塔公司将已故女演员玛丽莲·迪特尔(Marlene Dietrich)的名字和生活故事用在其制作的音乐剧上,并注册为商标。灯塔公司将迪特利希的人格标识出卖给其他公司用于商业广告中获得了可观的利润,还出售印有Marlene标志和该女演员生前系列图片的商品。玛丽莲·迪特尔的女儿以侵害其母亲人格权为由提起诉讼,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并请求停止侵害。
    [9]在该案中,原告海伦公司已和美国大联盟数位棒球明星签订合同,海伦公司享有在约定期间内在其所生产的口香糖上使用这些棒球明星姓名和肖像的排他性权利。被告公司也是一个口香糖生产公司,为了取得这些棒球明星照片的使用,故意引诱部分棒球明星和其签约,在相同时间内也取得使用肖像的权利。原告为此提请诉讼。
    [10]See Nimmer,The Right of Publicity,19 Law&Contemp.Probs.203-223(1954).
    [11]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46-151页。
    [12]参见温世扬:《人格权“支配”属性辨析》,载《法学》2013年第5期,第87页。
    [13]参见刘召成:《人格商业化利用权的教义学构造》,载《清华法学》2014年第3期,第118页。
    [14]目前我国关于基因权的理论研究,除了关注基因权之人格权属性外,基本上都探讨了基因权衍生财产利益的问题。参见刘红臻:《人体基因财产权研究---“人格性财产权”的证成与施用》,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年第2期,第16-24页;王康:《基因权的私法证成和价值分析》,载《法律科学》2011年第5期,第57-66页。
    [15]参见黎桦:《民法典编纂中的财产性人格权研究》,载《政治与法律》2017年第8期,第12页。
    [16]参见汤宗舜:《著作权法原理》,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第62页。
    [17]参见郑成思:《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47页。
    [18]学界亦有将著作权称为“具有人格利益的财产”,不认为其属于“人格权衍生财产利益”,而属于“财产权寄寓人格利益”,参见易继明、周琼:《论具有人格利益的财产》,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1期,第3页。但是著作权和人格权均属于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并存的客体标的是无疑的,而这种说法也恰恰说明了著作权中财产利益与人格权的相对分离。
    [19]对照相关国家立法例,在著作权法上采用一元规范模式的国家,基本上会在人格标识的保护上采用一元保护;而在著作权法上参用二元规范模式的国家,在人格标识的保护上也都采用二元保护。
    [20]参见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
    [21]如著名小品演员宋丹丹曾代言某儿童药品,后公众对该药品宣传的药效提出质疑,虽然经官方确认该药品没有缺陷问题,但宋丹丹在微博上表示该事件让其背负了巨大精神包袱,希望结束该药品代言广告,并表示以后不再代言任何医药广告,http://news.qq.com/a/20130126/000304.htm,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4月10日。
    [22]参见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九条。
    [23]严城:《论人格标识上财产利益的法律定性---为人格权衍生利益辩》,载《学术交流》2010年第6期,第57-59页。
    [24]在影视作品产业中,将未完成的影视作品用于担保融资以筹资制作资金,已经成为一种成熟的商业模式。
    [25]参见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
    [26]参见裴桦:《也谈离婚时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的收益的归属---兼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载《当代法学》2010年第5期,第9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