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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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Advices on Improving Regulations of auto Liability in the Tort Law of China Civil Code
  • 作者:程啸
  • 英文作者:Cheng Xiao;
  • 关键词:民法典 ; 侵权责任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 网约车
  • 英文关键词:civil code;;tort law;;automobile liability;;online car-hailing service
  • 中文刊名:FXAS
  • 英文刊名:Law Science Magazine
  • 机构:清华大学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9-01-15
  • 出版单位:法学杂志
  • 年:2019
  • 期:v.40;No.299
  •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网络环境下民事权利的侵权法保护研究”(项目编号:18AFX016)的阶段性成果;; 清华大学自主科研计划文科专项“中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立法研究”(项目编号:2017THZWYY14)的资助
  • 语种:中文;
  • 页:FXAS201901008
  • 页数:11
  • CN:01
  • ISSN:11-1648/D
  • 分类号:70-80
摘要
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应当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和减免责事由作出规定,不应简单地援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损害时,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原则上为机动车的保有人,即对机动车的运行处于支配地位并享有因该机动车运行而产生的利益的民事主体。侵权责任编对于网约车交通事故责任应根据不同的情形做出规定,应当区分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分别确定好意同乘时机动车使用人责任的减轻或者免除。
        The principle of attribution,elements and regulations of exempting or reducing liability should be regulated directly in the tort law of China Civil Code,rather than in the way of quoting Road Traffic Safety Law. Strict liability should be adopted when traffic accidents happen and result in harm or injury to a non-vehicle driver or a pedestrian. The subject who are responsible for the accidents should be the custodians of automobile,who in fact are control the operation of that automobile and gain advantages from it. The liability of Online Car-Hailing services should be determined in accordance with different situations. The regulations of exempting or reducing liability in the lift with good intentions should differ in property damage and personal injury.
引文
(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关于〈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说明》,2018年8月27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2)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民法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01页。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主要问题的汇报》,2008年12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
    (4)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已有学者对此已经提出了批评。相关观点参见张新宝:《民法分则侵权责任编立法研究》,载《中国法学》2017年第3期。在2017年12月16至17日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与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联合主办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立法研讨会”上,也有不少学者对此提出的意见。
    (5)比如德国的《道路交通法》、日本的《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以及英国的《道路交通法》。
    (6)郎胜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71页。
    (7)相关案例如,《庄信龙等诉金华市恒辉热镀锌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65辑),第124页;《齐风英等与乌鲁木齐同望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乌中民一终字第1256号民事判决书。
    (8)白景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07年10月2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9)参见王胜明:《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制度的演变和立法思考》,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38477,访问日期:2018年7月10日。
    (10)参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载郎胜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13页。
    (11)郎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17页。
    (12)详见程啸:《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4期。
    (13)于敏:《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与过失相抵---法律公平的本质及其实现过程》,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28页。
    (14)[德]克里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焦美华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07页。
    (15)于敏:《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与过失相抵---法律公平的本质及其实现过程》,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75页。
    (16)李薇:《日本机动车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9页。
    (17)孙军工:《解读〈关于被盗机动车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载《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民事卷(1997-2002)》,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39页。
    (18)杨永清:《解读〈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载《解读最高人民法院请示与答复》,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19页。
    (19)保险法上的问题就是,因司机使用私家车作为顺风车、快车等从事营运而改变作为保险标的的机动车的危险程度,在被保险人没有履行通知义务时,保险人可否依据《保险法》第52条免除保险赔偿责任。最新案例参见《程春颖诉张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4期。
    (20)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六庭游晓飞:《海淀法院涉APP出行平台交通事故案件调研报告》(内部资料)。
    (21)肯定的观点参见张新宝:《顺风车网络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与侵权责任》,载《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18年第12期。
    (22)Haimo Schack/Hans-Peter Ackmann,Das Buergerliche Recht in 100 Leitentscheidungen,Mohr Siebeck,2011,S.81ff.
    (23)类似的规定还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第16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19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4条等。
    (2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关于〈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说明》,2018年8月27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