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理可欲的统治——黄宗羲与洛克之政制批判简明对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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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For Reasonable Governance——A Comparative Study of the Critiques on Government between Huang Zongxi and John Locke
  • 作者:时亮
  • 英文作者:SHI Liang;
  • 关键词:权力约制 ; 议行分离 ; 学校议政君相制
  • 英文关键词:taming the power;;separation of powers;;emperor in legislative body
  • 中文刊名:ZZSX
  • 英文刊名:Journal of the History of Political Thought
  • 机构: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
  • 出版日期:2014-09-10
  • 出版单位:政治思想史
  • 年:2014
  • 期:v.5;No.19
  • 语种:中文;
  • 页:ZZSX201403002
  • 页数:25
  • CN:03
  • ISSN:12-1419/D
  • 分类号:21-43+203-204
摘要
宪政的基本精神主要在于"约制权力",而此思想绝非近代西方所独有。通过对黄宗羲的政府批判及其相关制度设计进行梳理,发现其中所蕴含的基本思路为"议行分离",而其精神旨归则在于"驯化君主"。以西方洛克思想为参照进行横向比较,可以发现黄宗羲与洛克法政思想具有深层相通之处,并认识到黄宗羲之法政秩序建构设想业已具有的宪政主义内涵。
        The spirit of constitutionalism is constraining and taming the power of government,and such ideas can be read in Chinese traditional Confucian thoughts as well as in Western traditions.In the critiques and constructing plans of Huang Zongxi on a kind of reasonable government,in order to taming the power of emperor,his basic inspiration is to make some kinds of separations between the legislative power and the administrative power.Compared with John Locke,the main structure of the government they planned is very similar,and from this starting point,we may find a way to revaluating the meanings of Huang Zongxi's political thoughts and to understanding Chinese traditional liberal order and Confucian constitutionalism.
引文
1黄宗羲生于1610年,卒于1695年;洛克生于1632年,卒于1704年。黄宗羲于1653年初成《留书》,于1662年至1663年增删修订而成《明夷待访录》;洛克于1660年至1662年间写下了《政府两论》,其思想已颇具深度,而经典名著《政府论两篇》则写于1682年至1688年间,发表于1689年。黄宗羲和洛克一样的理智、清醒,同以现实的大危机与大混乱为痛伤,其思想理论以“自由秩序”的重建为旨归。以人生履历论,黄宗羲和洛克同为出色的医生,同为逻辑严整的系统性思想家,亦同为在彼此的时代中,长期而深入地参与了实际政治活动的政治实干家。
    1对于黄宗羲法政思想的整体评价,当今中国学界已成对立之两派:申之者以之为中国民主道路之先驱,辟之者以之为重构专制之元凶,两派对立,势如水火,于其殁身盖棺300年后,无以定论。而其争议之大,实属罕见。西方近世思想史上,似只有马基雅维利和霍布斯二人有此遭遇。
    2美国著名思想史家哈维·曼斯菲尔德将19世纪之前西方宪政思想史的全部努力,描述为思想家们试图控制和规范行政权力(administrative power)的孜孜探求,并将其基本精神形象地总结为“驯化君主”。参见曼斯菲尔德:《驯化君主》,冯克利译,译林出版社,2005年。而在笔者看来,这种努力和精神,也正可以表达黄宗羲法政思想的基本定位。
    3牟宗三:《政道与治道》,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页。
    4牟宗三先生认为,孔子在《礼记》之《礼运》篇言“大同”,其理想有民主之义。牟氏勉强地在所谓“政权民主”与“治权民主”之间进行区别,并进而称传统中国“只有治权之民主,而无政权之民主”。参见牟宗三:《政道与治道》,第9-10页。
    5牟宗三:《政道与治道》,第11-12页。
    1牟宗三先生勉力在“政道”与“治道”之间作出区别,意图在于为“政权民主”与“治权民主”的分别提供形而上的论证。至于牟氏此论证背后的理论意图,主要是立足于对西方现代所谓“民主”制度的观察与相关理论的思考,转而分析传统中国法政秩序建构与法政思想结构的“不足”之处,进而谋求积极的改善和突破,以开出“民主政治”的“新外王”。职是之故,本文称其为对传统中国法政思想史的一个“现代鸟瞰”。
    2固然,就政府形式而言,黄宗羲的批判运思只是对君主制进行规范化的改造,而没有全然予以否定。这一点,乃是当代许多研究者立足于西方所谓“民主”观念和制度,而对黄宗羲提出最多否定性评价之处,至其极处,某些论者甚至将黄宗羲描绘为一个在更为严密的意义上、在更深的层次上“重构专制”的专制主义分子。且不说此论在理论上难以圆通,仅仅就“知人论世”而言,此论也少一分对历史人物及其生存环境的同情之理解。
    3对黄宗羲的制度设计持过于消极观点的论者,通过层层推论而将黄宗羲法政思想定位为“重构专制”(此说以张师伟《民本的极限:黄宗羲政治思想新论》一书为代表);而持过于积极观点的论者,又将黄宗羲誉为中国君主立宪制的先驱。参见段然:《黄宗羲:中国“君主立宪制”的先驱》,《人大建设》,2010年第2期。
    1黄宗羲:《黄宗羲全集》,第一册,浙江古籍出版社,2005年,第22页。
    2对于现代联邦制建构的理论逻辑,及其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行分权,使其相互约制以保障自由的制度设计,还有西方联邦制的历史演进以及当代西方几个主要联邦制的相通与差异,美国学者丹尼尔·伊拉扎在《联邦主义探索》(彭利平译,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一书中有着简明扼要的介绍,尤其是第四章“联邦制的思想和形态”和第五章“联邦主义的基本组成部分”。对于美国在建立联邦制时所面对的理论难题及其最终解决,请参看美国学者文森特·奥斯特罗姆《美国联邦主义》(王建勋译,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一书的第二部分,尤其是第二章“霍布斯的《利维坦》与美国联邦制的逻辑”。对于商周封建制所内蕴的宪政主义逻辑,参见姚中秋教授在《华夏治理秩序史》(海南出版社,2012年)第二卷《封建》中的出色释说。
    1黄宗羲:《黄宗羲全集》,第一册,第22页。笔者另有专文《“封建论”思想传统中的黄宗羲》(文稿未刊),探讨黄宗羲通过“封建论”话语所表达的具有宪政价值的法政思想,以及其在晚明历史语境中的意义和地位,兼及黄宗羲的“封建论”通过章太炎等而在清末民初联邦制实践中所发生的一些影响。
    2黄宗羲:《黄宗羲全集》,第一册,第9页。
    3黄宗羲曾有如下一段文字:“明之为治,未尝逊于汉、唐也,则明之人物,其不逊于汉、唐明矣。其不及三代之英者,君亢臣卑,动以法制束缚其手脚,盖有才而不能尽也。”语出《明名臣言行录序》。参见黄宗羲:《黄宗羲全集》,第十册,第53页。
    4黄宗羲:《黄宗羲全集》,第一册,第8页。
    1汉唐台谏有较为明确的分离,宋代以下,台谏在职责与功能乃有所混合。然而,谏官之责,自来便主要着眼于君王行事之合宜与否,以规制王权,使其趋近于儒家所理想的“天子君王”为鹄的。
    2本文曾提交2013年6月在北航举行的“儒家治道”学术会议,感谢复旦大学李若晖教授在会上所作的提醒,使得笔者再次认真思考了六科给事中在“便殿议政”中的重要作用。
    3之所以是“相对分离”,是因为“六卿”既为六部主要长官,不同程度地负有执行决议政策的职责,同时也参与到“便殿议政”之中。但对这一点亦无可厚非,因为在英国近代中央政制中,内阁成员同样是下院成员,既负责对政策的执行,又部分地参与到“议”的程序之中。
    1近代以来的宪政国家普遍实行“议”“行”分离模式,但是分离程度并不相同。法国原为严格的三权分立模式,但自其宪法委员会制度施行以来,“议”与“行”之间的分离程度已经大不如前。英美两国也以“议”“行”分离为一般原则,但从未有过完全的分离实践。以两国中央政府为例,英国的情形是“议”和“行”在职权上明确分离,在人员方面则相对分离而有所混合,已见上注。美国的情形则刚好相反,是“议”与“行”在人员上完全分离,行政、立法与司法三机关杜绝任何双重任职,而在机关职权上,则三者各有所混合以形成约制平衡,如总统对立法享有否决权、议会任命并监察总统且分有总统的外事权、法院有违宪审查权,等等。关于西方分权理论和制度实践之历史演变的详细资料,参见维尔:《宪政与分权》,苏力译,三联书店,1997年。
    1黄宗羲:《黄宗羲全集》,第一册,第9-10页。
    1对于黄宗羲“学校论”的渊源和大体内容,笔者有《黄宗羲“学校”篇法政意旨述微》一文申述,参见赵秉志主编:《京师法律评论》,第九卷,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年。此处仅就其与“政府批判”相关的内容,略述其要。
    2笔者有《论晚明天主教教义对黄宗羲法政思想的影响》一文略述其要,参见赵建敏主编:《天主教论辑》,第十辑,宗教文化出版社,2013年。
    3黄宗羲:《黄宗羲全集》,第一册,第10-12页。
    4如明代的“大议礼”和晚明时期的“三案”。
    1黄宗羲试图通过学校议政之“公议”,来保证邦国法令及其政策之“公共性”的基本意旨,当与其在《原君》篇所表达之权力批判的对读中,更见其所思之深与用心良苦。
    2黄宗羲:《黄宗羲全集》,第一册,第7页。关于黄宗羲“治法论”的主要内容及其思想史地位,笔者另有《黄宗羲的“治法”思想论析》一文专门申述,文稿未刊。
    1事实上,这一点又包含了改换政府人员和改变政府结构两种可能性,而黄宗羲所论及的主要是前者。
    2黄宗羲:《黄宗羲全集》,第一册,第12页。
    3黄宗羲:《黄宗羲全集》,第一册,第12页。
    4黄宗羲:《黄宗羲全集》,第一册,第8页。
    1虽然对晚明东林党在多大程度上构成政党这一问题,学界尚有争议,但是,晚明清初的东林党和复社在许多方面已经具有政党组织的一些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也已经逐渐被学界主流研究所接纳。对晚明清初东林党和复社研究的经典之作,至今当首推谢国桢先生的《明清之际党社运动考》。晚近以来的研究论文,较早承认东林复社的“政党”性质的是郑文君《试论东林党人反对内阁专权的历史意义》一文,载《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4年第4期。另外,关于东林党是否是“政党”这一问题,有一组极有意思的争论文章:樊树志:《东林非党论》,《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1期;李庆:《“东林非党论”质疑》,《中国典籍与文化》,2004年第3期;张秉国:《“‘东林非党论’质疑”的质疑》,《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5期;刘军:《东林党与东林学派辨析:关于东林是否为党的另外一种思路》,《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李庆的质疑文章刊出以后,樊树志先生至今未作出相关回应。这一组文章的最后一篇(刘军)在梳理了相关争论之后,结论认为东林“党”乃是历史的实存。此外,自内藤湖南以降,日本学界主流观点即认为宋代以来中国的党争已经突破了朋党的界限,而进入现代政党的层次。内藤之说,可以参看内藤湖南:《中国史通论》(夏应元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第330-331页的叙述。李庆之所以坚持“东林是党论”,就学术背景论,似乎与他在日本的长期研究而受日本学界的影响有关。
    2黄宗羲:《黄宗羲全集》,第一册,第2-3页。
    1黄宗羲:《黄宗羲全集》,第一册,第3页。
    2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133页。
    1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134页。
    2关于亚里士多德对政体的研究,参见巴特莱特:《亚里士多德的最佳政制学》,李世祥译,载刘小枫、陈少明主编:《政治生活的限度与满足》,华夏出版社,2007年。
    3与此同时,洛克也承袭了这一思想传统的另一特色:其政府批判并未涉及中央与地方关系问题。在希腊城邦林立的政治世界中,各个独立自治的城邦治理并不存在中央与地方关系问题。只有在对抗性的城邦分别在雅典和斯巴达旗帜下结成对抗性的联盟以后,类似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问题才开始出现。但是希腊城邦世界的政治理论,从来没有想过在自足的城邦之外建设更大的政治组织,对所谓“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探讨,除了修昔底德在《伯罗奔尼撒战争史》中的否定以外,几乎普遍地被漠视了。西方自由民主理论家萨托利明确声称:“古希腊的民主没有提出高度方面的问题、纵向结构的问题。”参见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阎克文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5页。因为城邦世界的基本精神是独立自治,而任何具有“中央”与“地方”意味的关系,都意味着城邦之独立性和自治地位的丧失,这乃是古希腊人所不能接受的,更不用说是对它的合理性予以辩护和解释了。亚里士多德所代表的这种古希腊思想传统,对西方法政思想史的影响至为深远。
    1此处所谓“最高权力”即the supreme power,而“立法权”则是the legislative。但是在洛克的理论中,“最高权力”并非是博丹或霍布斯意义上的那种不受限制的主权权力,而仅仅是逻辑性或程序性的,即一方面表示“立法权”对“执行权”在程序和逻辑上的先在性,另一方面提出“执行权”不能超越“立法权”。而作为“最高权力”的“立法权”,仅指在建制化的权力中,没有任何一种权力在它之先和之上,而其本身也必须受到由社会契约所确定的公共权力的基本目的的实质性限制,并受到立法机关的人员构成以及立法程序的具体规范,因而既是目的有限的又是受到规范约制的。洛克对此最集中的论述,参见洛克:《政府论两篇》,中国政法大学影印版(下文凡提及“两篇”皆指此书),2003年,第355-363页。这一点乃是洛克法政思想的一大创见,也最见洛克法政思想的“自由”精神。
    2洛克:《政府论两篇》,第354页。译文为笔者参考商务中译本的基础上自行译出。中译相应文段见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81页。
    1参见维尔:《宪政与分权》,第三章。
    2John Fortescure,On the Laws and Governance of England,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英文影印版),2003年,引言,第xv页。
    3John Fortescure,On the Laws and Governance of England一书引言。亦可参见维尔:《宪政与分权》,第三章。
    4这一点对后来的所谓“民主”传统影响极大。不同之处在于,洛克的自由理论仅以此为政府建构的逻辑起始,却并不以此为政府建构的最高原则,更不用说是唯一原则了。但是在所谓的“民主”理论中,“多数决定原则”乃是压过一切的最高原则。
    1对于西语中的“德先生”,笔者对现有译名“民主制”有所保留,更倾向于用“民权政制”的表述,简称“民权制”。此中理据,当以他文辨述,兹不详及。
    2请参见美国著名政治思想史学者曼斯菲尔德在其《驯化君主》一书第七章“执行权的宪政化”中,参照于马基雅维利、霍布斯和哈林顿等人对洛克的君主执行权批判进行的细致分析。
    3洛克:《政府论两篇》,第360-361页。
    1即federative power,洛克在理论上特意将其独立出来,而在实践中,又视其为必须与执行权由一个共同主体掌握的特殊权力。
    2洛克:《政府论两篇》,第366页。第374-380页的内容可以看作是对第366页论点的展开论证。
    3洛克:《政府论两篇》,第366-370页。然而,“执行权”对于“立法权”的从属性是相对的,因为洛克把召集和解散立法机关的权力给予了执行机关。
    1洛克:《政府论两篇》,第398-400页。
    2洛克:《政府论两篇》,第350页。
    3洛克对这些情形的列举,集中见于洛克:《政府论两篇》,第406-413页。
    4第三层内容事实上只是第二层内容的一种极端形式,但由于其特殊性,故而将其单独列出。
    5洛克:《政府论两篇》,第419页。
    1洛克:《政府论两篇》,第414、415页。
    2洛克:《政府论两篇》,第415页。
    3洛克:《政府论两篇》,第417-418页。
    4洛克:《政府论两篇》,第427页。
    1洛克:《政府论两篇》,第42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