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对商事特殊性的照顾不够,在司法实践中问题迭出。因而,民法典合同法编应注重区分民事合同与商事合同的差异,处理好民法与商法之间的复杂关系。我国采取相对式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传统商法正在被民法吸收和借鉴。因此,合同法编在编纂过程中应当在区分民商事合同的基础上分别立法,并且对商事合同的规定更偏向于适用任意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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