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熙丰时期的役钱征收与地方权限——兼评雇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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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The Levy of Hired Service Fee and Local Competence in the Reign of Emperor Shenzong of the Northern Song:With a Review of the Law of Exempt from Service
  • 作者:黄敏捷
  • 英文作者:Huang Minjie;
  • 关键词:王安石 ; 熙丰变法 ; 役钱制度 ; 地方财政 ; 役钱计征 ; 雇役制
  • 中文刊名:WSZZ
  • 英文刊名:Literature,History,and Philosophy
  • 机构: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
  • 出版日期:2018-07-05
  • 出版单位:文史哲
  • 年:2018
  • 期:No.367
  • 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62批面上资助项目(2017M620990)的成果
  • 语种:中文;
  • 页:WSZZ201804009
  • 页数:18
  • CN:04
  • ISSN:37-1101/C
  • 分类号:95-111+169
摘要
推行雇役法、征收免役钱,是北宋熙丰变法最重要的举措之一。役钱,由此成为稳定基层统治主要的经费来源之一。熙丰尤其是熙宁时期,宋神宗、王安石等坚持役钱作为地方财用的基本定位,使得朝廷在役钱征收方面赋予了地方较多的变通权限,中央主要通过仲裁、赏罚与推广地方经验等方式,来维持对地方行为的适度调控与引导。在役钱计征环节当中,州县对役钱的起征点与计征依据的权限尤其突出,而役钱立额则是中央与地方互动较多的部分。地方官府在确定役钱"立额"时,除了雇值等必要支出之外,差役时期乡差役人的隐性支出转变为财政显性支出,所增加的地方州县费用,以及役钱计征本身所造成的行政开支,也都被纳入其中。这是实际役钱宽剩率高于朝廷所规定"二分宽剩"的主要原因。这些开支大都是必要的,推动了宋代地方财政理性化、行政专业化的转型,不宜将之视为纯粹的聚敛,进而非议雇役法。
        The effects of the hired service system were diverse among various parts of the country in the reign of Emperor Shenzong of the Nothern Song Dynasty, not only because of the philosophical difference within the imperial court, or Emperor Shengzong's ideological change about orientation of the hired service fee, but also on account of the legislative authorization of the administrative units. The prefecture, county and canton magistrates utilized the power to redesign the calculate-levy processes, but they were also restricted by the local economic development level, the payment level of the hired service fee, the taxation efficiency, as well as the imperial edict and supervision.So the local administrators made trade off decisions between financial income and social stability, thus optimized the hired service system.
引文
(1)20世纪关于宋代职役的研究,可参见刁培俊:《20世纪宋朝职役制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宋史研究通讯》2004年第1期。进入21世纪后,学界更注重引入新的研究视角以揭示两宋役法变动的社会经济背景,参见游彪:《关于宋代的免役法---立足于“特殊户籍”的考察》,《中国史研究》2004年第2期;李金水:《论北宋职役的财政属性及其影响》,《厦门大学学报》2006年第4期;李金水:《王安石经济变法研究》,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7年;张锦鹏:《北宋社会阶层变动与免役法制度创新》,《西南大学学报》2007年第3期等。学界对雇役法的评价,可参见葛金芳:《近二十年来王安石变法研究述评》,《中国史研究动态》2000年第10期。20世纪大陆史家多用阶级分析法,分析雇役法对各阶层官民的影响,较少涉及役钱的计征问题或州县对雇役的推行实践问题。
    (2)黄纯艳:《宋代财政史》,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263 264页;汪圣铎:《两宋财政史》,北京:中华书局,1995年,第46、49 50、63 64页。
    (1)王曾瑜:《王安石变法简论》,《中国社会科学》1980年第3期。其原文是将役钱与青苗钱并论,称两者“说穿了,无非是新增两笔赋税”。类似观点可参见何林陶:《关于王安石“免役法”的几个问题》,《史学集刊》1956年第1期;赵英:《试论北宋职役制度》,《内蒙古大学学报》(历史学专集)1981年增刊。
    (2)蒙文通即根据反对变法派士人之意见,得出“熙宁以来何得有雇役之实”?以及“新法之行,无人谓其有善效”之结论,认为雇役法为民众之灾难;朱瑞熙则认为:史料中关于雇役好处的记载,皆为变法派“蒙蔽广大农民”的“骗局”;王曾瑜认为:熙丰雇役以前差役困扰民户的问题,只是王安石变法的口实而非真正原因;等等。参见蒙文通:《北宋变法论稿》,《古史甄微》,成都:巴蜀书社,1999年,第403、433 435页;朱瑞熙:《关于北宋乡村上户的差役和免役钱问题》,《史学月刊》1965年第7期;王曾瑜:《王安石变法简论》,《中国社会科学》1980年第3期。漆侠则以发展的眼光来评价雇役法,认为雇役等法所导致的社会问题,应看作是新条件下的新矛盾,无害于雇役法之作用,见漆侠:《王安石变法》,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35 138页。
    (3)王瑞明:《王安石变法的社会效果》,见中州书画社编:《宋史论集》,郑州:中州书画社,1983年,第92页。
    (4)参见聂崇岐:《宋役法述》,初载《燕京学报》第33期,1947年,第270页,后收入氏著《宋史丛考》,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39页;黄繁光:《宋代民户的职役负担》,台湾私立中国文化大学博士学位论文,1980年,第172 173页。王曾瑜亦将州县法外加征以及非法扣留朝廷已豁免的役钱的行为,也算入免役宽剩钱中(王曾瑜:《宋朝的役钱》,《锱铢编》,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384 385页),又把州县违法创收的名目视作朝廷增设的役钱附加税(前书第391页);还把州县私下不以等第作为征收役钱依据的做法(这种管认法实际上与试图让下户均出役钱的目的无关,详见下文),视为变法派普遍增加乡村下户役钱的证据(王曾瑜:《王安石变法简论》,《中国社会科学》1980年第3期),这些都无形中把州县的行为(包括违反雇役法的行为)作为评价雇役法这一制度的基础,未免失之偏颇。其他学者的类似观点颇多,详见下文。
    (5)如漆侠就曾提及“在当时的官僚制度下”,要使赋役均平并不容易,可见他已注意到执行雇役法的官府对雇役法扭曲的可能(参见漆侠:《王安石变法》,第133 134页);汪圣铎在其《两宋财政史》一书中也有类似表述(第63 64页)。李金水除提出免役法的实施状况与地方官府的态度有关外,还举例说明地方官积极推行新法对新法效果的贡献,然而地方实践对役钱制度本身的贡献却尚无论述(见李金水:《王安石经济变法研究》,第260 263页)。
    (1)元祐等时期,朝廷一度宣布要取消雇役,但由于役钱已方方面面渗透到各级官府的财政收支中,因此,役钱制度始终无法真正被取消,到元祐中期开始,朝廷就迫于各方压力陆续恢复了雇役。
    (2)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七“熙宁四年十月壬子”条附注,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5524页。
    (3)黄以周辑注,顾吉辰点校:《续资治通鉴长编拾补》卷一“治平四年六月辛未”,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22 23页。
    (4)役法初行时,王安石曾有过拿役钱用于奖谕保甲的想法,但并未付诸实施(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二“熙宁四年夏四月丁巳”,第5398 5399页)。其余桩留役钱备边等想法真正作为敕令颁布,也已是熙宁九年以后之事。
    (5)反对变法的旧党针对役钱制度的挑剔与指责,曾给变法派以非常大的压力,变法派为调和各方利益曾对雇役法作出不少调整,参见拙文《宋熙宁四年东明县民上访事件与变法君臣的危机处置》,《史学月刊》2016年第7期。
    (6)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九二“元丰元年九月戊寅”,第7131页。
    (7)熙宁后期,开始出现朝廷批准州县挪借宽剩役钱以他用的情况,熙宁九年(1076),又规定“自今宽剩役钱并买扑坊场等钱更不给役人,岁终详具羡数申司农寺”,实质上将宽剩役钱视为封桩钱。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五之一六“熙宁九年十月十七日”,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第7805页(《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七九作“十二月庚子”,第6839页)。
    (1)元丰三年(1080),真正要求输司农寺封桩的是两浙的“减罢耆、户长、壮丁、坊正”等乡役雇直,至于其余路分的相应钱款,则只是下令考校;到元丰四年(1081)正月,司农寺主簿李元辅被派往蜀中,“经制见在司农钱,变运出关,至陕西沿边要郡桩管”,诏令中所云“司农钱”,当包括部分役钱,但数额未知。见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二六之一三“元丰三年四月三日”,第3694页;职官二六之一三“元丰三年七月二十八日”,第3694 3695页;职官二六之一四“元丰四年正月十八日”,第3695页。
    (2)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九三“元祐元年十二月丙戌”,第9551页;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五之五六“元祐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第7828页。
    (3)参见黄纯艳:《宋代财政史》,第265页;汪圣铎:《两宋财政史》,第72、76 79页。
    (4)首批被神宗命为详定差役利害的官员之一的钱公辅,曾在明州尝试裒钱雇募衙前之法(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九一“嘉祐五年二月乙亥”,第4613页)。李承之在受任制置三司条例司检详官以前,也曾任明州司法参军、沂州防御推官,尝“建免役议,王安石见而称之”(嵇璜等撰,纪昀等校订:《续通志》卷三三六《李承之传》,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5208页)。有些学者也已注意到了变法派官员任职南北的经历对包括役法的影响,参见王棣:《北宋役法改革中的南北差异》,《华南师范大学学报》1991年第1期。
    (5)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七“熙宁四年(1081)十月壬子”条附注,第5521页。
    (6)脱脱等撰:《宋史》卷一七七《食货·役法上》:“诸路役书既上之司农,乃颁募役法于天下。”(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4306页)可见诸路设计的役书与募役法之间的关系。
    (7)例如:开封府界在熙宁四年初试行役法时,“以(见)[现]管户口量等第均定助役钱数付诸县,各令管认,升降户等”,由此引发东明县事件,数百县民到京城越诉,府界各县的役钱立额方式成为御史攻击的主要目标(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三“熙宁四年五月癸卯”,第5429 5430页),有鉴于此,其后颁行全国的雇役法特意规定了确定役钱总额与计征的程序。
    (8)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七“熙宁四年十月壬子”条附注,第5523页
    (9)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七“熙宁四年十月壬子”条附注,第5524页。
    (1)冯山:《议免役疏》,载杨士奇等编:《历代名臣奏议》卷二五六,台北:台湾学生书局,1988年影印本,第3369页。
    (2)马端临:《文献通考》卷十二《职役考一》,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第347页。
    (3)熙宁中期各地的具体做法现存资料不多,但如果从熙宁后期一些地区的“成例”,或可推测上文所说的“只据税钱,不用等第”,应是当时江南东西、广南东、福建等路的做法。详见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六○“熙宁八年二月庚午”,第6334页;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二六之一○“熙宁十年四月十六日”,第3693页;毕仲衍撰,马玉臣辑校:《〈中书备对〉辑佚校注》,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28 250页。
    (4)冯山:《议免役疏》,载杨士奇等编:《历代名臣奏议》卷二五六,第3369页。
    (5)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六九“熙宁八年十月辛亥”,第6605页。
    (6)马端临:《文献通考》卷十二《职役考一》,第347页。
    (7)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七“熙宁四年十月壬子”条附注,第5523页。
    (1)黄繁光用各地的实际“免役宽剩钱”除以役钱总数,计算役钱的宽剩率(黄繁光:《宋代民户的职役负担》,第175页),而王曾瑜认为应以“免役宽剩钱”除以实际雇直,计算各地的役钱宽剩率(王曾瑜:《宋朝的役钱》,《锱铢编》,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382页),本文沿后者之法计算役钱宽剩率。
    (2)参见俞宗宪:《论王安石免役法》,载中州书画社编:《宋史论集》,郑州:中州书画社,1983年,第117页;孙树方:《本欲救民结果困民---浅谈青苗、免役法》,《泰安师专学报》1994年第3期;张祥浩:《“富民”是名,“富国”是实---王安石新法的是与非》,《温州师范学院学报》2005年第6期;方宝璋:《宋代管理思想---基于政策工具视角的研究》,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11年,第220 221页。
    (3)当时朝廷一方面强调以提举常平仓司为首的监司监察州县奉行雇役之状(黄以周辑注,顾吉辰点校:《续资治通鉴长编拾补》卷七“熙宁三年二月庚申”,第319页;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三“熙宁四年二月四日”,第4112页;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六六“元祐元年二月乙亥”,第8789页),另一方面又不断派出“相度差役官”等使职,巡视、监督地方役钱收支(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五之四“熙宁四年四月二日”,第7799页;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三四“熙宁五年六月乙丑”,第5680页;《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一“元丰二年十二月庚申”,第7333页;《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三“元丰三年四月乙巳”,第7380页),其力求掌握全国役钱收支状况的努力,从现存的关于役钱收支的全国性数据基本都是熙丰时期的,亦可见一斑。参见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七“熙宁四年十月壬子”条附注(但其中“月为缗钱”疑应为“岁”之误),第5524页;毕仲衍撰,马玉臣辑校:《〈中书备对〉辑佚校注》,第228 229页。
    (4)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三“熙宁四年五月乙未”,第5421页。
    (5)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二“熙宁四年四月壬午”,第5414页。
    (6)戴扬本:《北宋转运使考述》,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402页;张邦炜:《关于赵抃治蜀》,北京大学中国古代史研究中心编:《邓广铭教授百年诞辰纪念论文集》,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第487页。不过,张邦炜据《长编》正文,认为李瑜由此罢官,当误。
    (1)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七“熙宁四年十月庚申”,第5526页。
    (2)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七“熙宁四年十月庚申”,第5526页。
    (3)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九五“元祐二年二月己丑”,第9628 9629页。
    (4)如在第二个例子中,《续资治通鉴长编》正文里记载,“上怒黜瑜”,并“告天下使明知法意”,即通过仲裁与行赏罚,传递朝廷爱惜民力,不求宽剩的信息,而在第三个例子中,宋神宗最后也“特从”段缝所请,永兴县役钱得以减半,即是。
    (5)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三“熙宁四年五月乙未”条附注,第5421页。
    (6)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七“熙宁四年十月庚申”,第5526页。
    (7)李心传:《旧闻证误》卷二,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28页。
    (8)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九五“元祐二年二月己丑”,第9628 9629页。按,文中“五年四月”,指熙宁五年(1072)五月。
    (1)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三七“熙宁五年八月己卯”,第5758页。
    (2)包伟民:《宋代地方财政史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36 37页。另据黄纯艳《宋代财政史》(第242244、253 257页),即使是划归地方财政用度的款项如公使钱等,其使用也有诸多限制,并受朝廷严密监察。
    (3)李金水亦曾分析国家通过职役转嫁给民户的部分财政支出,且举例估算了官府每年通过弓手等役转嫁给民户的财政支出。可参见氏著:《王安石经济变法研究》,第224 231、234 235页。
    (4)参见黄纯艳:《宋代财政史》,第246 251页;汪圣铎:《两宋财政史》,第477、481页。
    (5)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二十四《国用考二》,第718页。苏轼曾提及扬州公使钱的组成:“本州公使额钱每年五千贯文,除正赐六百贯、诸杂收簇一千九百贯外,二千五百贯并系卖醋钱。”(苏轼撰,孔凡礼点校:《苏轼文集》卷三十五《申明扬州公使钱状》,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985页)由朝廷划赐的公使钱只占总额的12%,其余皆为地方官府的经营性收入。苏轼此章上于元祐时期,公使钱较熙宁时有所裁减,但其收入来源的比例则似仍可稍作参考。
    (6)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二十三《国用考一》,第693页。
    (7)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五之四“熙宁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第7799页。
    (8)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五之三五“元祐元年二月二十八日”,章惇语,第7816 7817页。
    (9)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一九“熙宁四年正月己酉”,第5328页。至熙宁五年六月,又“诏增定诸路州军公使钱及宗室正任刺史以上公使钱”(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三四“熙宁五年六月壬子”,第5672页)。到元祐三年时,三省议减公使费用,说“职事官……公使增添颇多,治平岁支一十六万余缗,今支七十五万余缗”,写《旧录》的史官讥讽道:“嘉祐、治平中,官吏仰给公使,皆出衙前,民破产纳官,吏所入至厚。熙宁以来,一切罢去,以宽民役,而官吏俸给悉从官给,名虽增而实减也。至是乃以为增而裁损焉。”(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一九“元祐三年闰十二月庚戌”条附注,第10148页)可见熙丰时期一方面规定公使库的费用不再由衙前以私产补贴而改由官府支出,另一方面又提高了州级公使库的费用标准。
    (10)参见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二十三《国用考一》,第693页;苏轼撰,孔凡礼点校:《苏轼文集》卷二十五《上神宗皇帝书》,第734页;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五之一四“熙宁七年四月二十五日”,第7804页。当时官僚对公使厨库费用由应役人付出转为由官府支付所造成的落差的不适应,恰反映差役时期应役人付出的巨大。
    (11)元祐初,司马光骤然废止役钱制度,州县财政马上陷入困境,一些本由差役人负担的州县运营费用由此浮出水面,成为力批州县广收宽剩的元祐重臣不得不面对的困局。见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五之五一“元祐元年五月二十三日”,第7825页。
    (1)《文献通考》云:“内外胥吏素不赋禄,惟以受赇为生,至是,用免役钱禄之,有禄而赃者,用仓法重其坐。初时,京师赋吏禄,岁仅四千缗。至八年,计缗钱三十八万有奇,京师吏旧有禄及外路吏禄尚在数外。”由此亦可见吏禄支出之一斑(马端临:《文献通考》卷十二《职役考一》,第351页)。
    (2)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七六“元祐元年四月乙卯”,第9135页。这类由役人提供的隐性支出到行雇役时变为从役钱中支出的显性收支的项目还有许多,如同一条史料中吕陶言:“未助役已前,凡官员养马多至五七匹,少亦二三匹,只差白直二人打草,日买数担供纳,每担直五七十文或百文,十日一替,谓之草番。每番一次,倍钱约五七贯。助役以后,逐官每有支打草钱四贯文,今若量添数目,则养马不多,遂无草番之费。诸处有差打柴烧炭者,亦仿此。……未助役已前,凡官员初到,置买动使器用,或修葺仓库、廨舍、馆驿、亭堠、渡船等,并于役人体上圆融,合费钱十贯,则须科二十贯;合用木十段,则须买二十段。乘其嬴余,别作破用。助役已后,凡买置动使及修造官屋、桥堰、渡船之类,并逐一约度,入紧检计,方始支钱,各有定数。……未助役已前,凡官员差公人出外勾当,别无程限,其间贪吏因而更令买卖,或以般家捉贼为名,遣往千里外者,以此多有陪费。助役已后,所差不出三百里,所役不过一百日,仍申所属。或般家,则又须保明方差,仍计日破钱……”虽然雇役法实行后各地官府开始尽量节省以上费用,但这些费用从役人负担转而由官府负担的过程中,州县岁费增加是肯定的。
    (3)马端临:《文献通考》卷十二《职役考一》,第347页。
    (4)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七“熙宁四年十月庚申”,第5526页。李瑜所敷役钱数,《宋史》(卷一七七《食货志·役法上》,第4306页)和《文献通考》(卷十二《职役考一》,第351页)等均记为三十三万缗;《续资治通鉴长编》及《名臣碑传琬琰集》中所引范镇为鲜于侁所作之墓志铭(参见范镇:《鲜于谏议侁墓志铭》,载杜大珪:《名臣碑传琬琰集》中集卷二十四,《文渊阁四库全书》第450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394页)则记为四十万缗;而《长编》所记邓绾弹劾李瑜之奏中的数字却为二十三万缗。这三个数字中,鲜于侁墓志铭中所载为概数;《续资治通鉴长编》所引邓绾的奏章,所用史源除出自《邓绾传》外,还有《旧史》及《食货志》等其他来源,罗列了雇直、宽剩的确数且与征收的役钱总数吻合,加上邓绾作为侍御史知杂事的身份,以及弹劾类文本的特点,因此本文倾向于取信总敷钱二十三万缗之数。下文所用利州路的数据也以后者为主。
    (5)笔者之所以用熙宁九年的数据作为雇直支出的真正数额,主要是考虑到雇役法实行数年后,其雇直支出才会相对稳定,这也是绍圣初规定以此前三年实支之中数为雇直支出标准的法理基础,详见下文。
    (1)王存撰,王文楚、魏嵩山点校:《元丰九域志》卷六,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249页。据同书,自熙宁九年至元丰九年间,江南西路的县级政区并无变动。
    (2)毕仲衍撰,马玉臣辑校:《〈中书备对〉辑佚校注》,第239页。
    (3)当时全国共支雇直6,487,688贯石两片(毕仲衍撰,马玉臣辑校:《〈中书备对〉辑佚校注》,第229页),若以熙丰时期共1135县(参见余蔚:《宋代的县级政区和县以下政区》,中国地理学会历史地理专业委员会《历史地理》编辑委员会编:《历史地理》第二十一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74页)来计算,则每县平均支出雇直达5716贯石两片,又比江西之平均值要高。
    (4)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五之六四“绍圣元年闰四月一日”,第7833页。
    (5)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八八“元丰元年二月丁未”,第7040 7041页。
    (6)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三七“熙宁五年八月辛巳”,第5759页;卷二四六“熙宁六年秋七月庚午”,第5985页。
    (7)冯山说朝廷在熙宁四、五年间,曾令各地役钱相互“那移补助”,见冯山:《议免役疏》,载杨士奇等编:《历代名臣奏议》卷二五六,第3369页。
    (8)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五之十“熙宁四年七月六日”,第7802页。
    (9)毕仲衍撰,马玉臣辑校:《〈中书备对〉辑佚校注》,第234页。
    (10)如苏辙云,“四方风俗不同”,熙宁以前,“吴、蜀等处,家习书算,故小民愿充州县手分,不待召募,人争为之。至于三路等处,民间不谙书算,皆系乡差,人户所惮,以为重于衙前,自熙宁以后,并系雇募,虽不免取受,然非雇不行”。元祐恢复差役后,“诸州吏人,除江南东西、两浙、福建、广南东西路已有投名人数足外,余路逐州军,有投名不足,抽差人数”。可见,东南诸路光是州县役的雇直支出就已远少于北方诸路。苏辙著,陈宏天等点校:《苏辙集·栾城集》卷四十五《论衙前及诸役人不便札子》,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790页。
    (1)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七“熙宁四年十月壬子”条附注:“其后,天下上司农寺岁敷免役钱额,月为缗钱一千三百三十四万三千六百有奇,岁支九百二十五万八千五百有奇,余为宽剩三百八万五千有奇。”(第5524页)但其中“月为缗钱”疑应为“岁”之误,且以岁支加上宽剩,为一千二百三十四万三千余,故总数可能有误,兹暂从原文。
    (2)葛金芳:《王安石变法新论》,《湖北大学学报》1990年第5期。
    (3)冯山:《议免役疏》,载杨士奇等编:《历代名臣奏议》卷二五六,第3369页。
    (4)《宋会要辑稿》与《〈中书备对〉辑佚校注》中所载数字略有出入,但相差不远,兹暂从《宋会要辑稿》。两书均有熙宁九年役钱总收支的记录,以这一记录计算,全国役钱宽剩率为60.5%,但若以有记录役钱收支的路分的数据汇总,则宽剩率为51.27%。见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五之一七至二○,第7806 7807页。
    (5)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五之一六“熙宁九年十月十七日”,第7805页;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七九作“十二月庚子”,第6839页。
    (1)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五之六五“绍圣元年六月七日”,第6189页。
    (2)王曾瑜:《宋朝的役钱》,《锱铢编》,第412页。
    (3)苏轼撰,孔凡礼点校:《苏轼文集》卷四十八《上韩丞相论灾伤手实书》,第1396 1397页。
    (4)沈辽:《云巢编》卷九,载《沈氏三先生文集》卷八,《四部丛刊三编》本,上海:上海书店,1986年重印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3册,第46页b 47页a。
    (5)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五之一三“熙宁七年正月十三日”,第7804页。
    (6)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九九“元丰二年七月戊寅”,第7270页。
    (1)赵不悔修,罗愿纂:淳熙《新安志》卷一,载萧建新、杨国宜校著,徐力审订:《〈新安志〉整理与研究》,合肥:黄山书社,2008年,第355页。
    (2)毕仲衍撰,马玉臣辑校:《〈中书备对〉辑佚校注》,第228 250页。
    (3)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六四“元祐元年正月戊戌”,第8704页。
    (4)参见胡昭曦:《熙丰变法经济措施之再评价》,《西南师范学院学报》1984年第4期。
    (5)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五四“熙宁七年七月乙卯”,第6224页。
    (6)陈襄:《古灵集》卷十三,《宋集珍本丛刊》本,北京:线装书局,2004年,第8册,第753 754页。
    (1)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五四“熙宁七年七月乙卯”,6224页。
    (2)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九○“元祐元年十月壬寅”,第9486 9487页。
    (1)苏轼撰,孔凡礼点校:《苏轼文集》卷四十八《上韩丞相论灾伤手实书》,第1396 1397页。
    (2)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七六“元祐元年四月乙卯”,第9139 9140页。
    (3)如熙宁五年六月,朝廷就曾引导州县停用五等簿。相关诏令原文已经难以发现,但《玉海》卷二十“开宝形势版簿”条中提及熙宁四年四月,曾孝宽奏罢诸州形势版簿,“寻以产税钱均定免役钱并罢五等户簿(夹行注:五年六月一日)”(王应麟:《玉海》卷二十《地理》,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影印清光绪九年浙江书局本,1987年,第405页),可见此敕的存在。冯山说,他自熙宁四年冬开始访问诸处,开始酝酿本路役书,刚刚告成,朝廷就下数个法令,其中包括“只据税钱,不用等第”(冯山:《议免役疏》,载杨士奇等编:《历代名臣奏议》卷二五六,第3369页),这一新发的敕文与《玉海》所描述的时间、内容都基本一致,可见这个要求只据产、税钱均定免役钱的敕文当是发于熙宁五年六月一日。此敕终因某些地方长官反对而不了了之,但到大观年间,由于各地弃用户等十分普遍,役钱依据财产直敷之势遂成定局(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一之六二“政和元年四月九日”,第7469页)。
    (4)熙宁八年八月,司农寺说:“咸平、新郑、白马、酸枣等县推行簿法,均定役钱,榜示民户,并无辞诉。闻诸路官吏多未通晓,欲乞府界令佐造簿已毕,通晓法意者,从本寺遣句当公事,指教诸路造簿及推行常平给纳新法……候一路指教推行毕,比较课最,量材擢用。”(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六七“熙宁八年八月癸丑”,第6554页)
    (1)冯山:《议免役疏》,载杨士奇等编:《历代名臣奏议》卷二五六,第3369页。
    (1)如苏辙等曾经认为代役人“不如乡差税户可以委信”的官员在屡历州郡后也坦承官雇代役人之法“行之十余年,浮浪之害无大败阙”(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五之四三“元祐元年闰二月十五日”,第7821页);很多地方官府在元祐初用各种方法抵制恢复差役制,留用代役人,即可见一斑。参见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五之四七“元祐元年三月十八日”,第7823页;苏辙:《苏辙集·栾城集》卷三十九《三论差役事状》,第683页;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八三“元祐元年七月甲申”,第9344页。
    (2)施宿:《嘉泰会稽志》卷三《提举司》,《宋元方志丛刊》第七册,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影印本,第6762页。
    (3)汪圣铎一方面认为神宗时期是财制上更进一步集权的时期,但另一面又发现新法的各项收益对中央财政裨益不大,反而给地方官府违规增收开了方便之门(汪圣铎:《两宋财政史》,第65、74、76页)。笔者认为,这实际上即反映了中央与地方在财用的争夺过程中,地方“失之东隅,取之桑榆”的消极应变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