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税收政策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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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许晖 ; 岳树民 ; 鞠铭
  • 关键词:国有企业 ; 混合所有制改革 ; 税收政策 ; 优化
  • 中文刊名:DFCZ
  • 英文刊名:Sub National Fiscal Research
  • 机构:中国人民大学;国家税务总局干部进修学院;
  • 出版日期:2019-02-15
  • 出版单位:地方财政研究
  • 年:2019
  • 期:No.172
  • 语种:中文;
  • 页:DFCZ201902010
  • 页数:6
  • CN:02
  • ISSN:21-1520/F
  • 分类号:61-65+98
摘要
混合所有制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方向,是做优做大国有资本的有效途径。为进一步优化税收政策,为国企混改营造统一、公平的市场环境,本文梳理了四种混改模式下税收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增资入股模式下多元化参与主体和出资方式的待遇不平等问题、并购重组中股权转让税务处理上特殊税务处理的适用性问题、改制上市中资产评估增值带来了巨大的纳税负担、员工持股方式下税收政策尚处于空白状态等,并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具体税收政策优化建议。
        
引文
[1]胡怡建.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起决定作用下如何更好发挥税收作用的思考[J].税务研究,2018(07).
    [2]丁芸.让税收政策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打开广阔天地[J].税务研究,2018(05).
    [3]岳树民,鞠铭,王怡璞.促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与发展的税制优化[J].税务研究,2018(05).
    [4]刘伟.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性制度创新[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15(01).
    [5]许光建,孙伟.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五个关键问题[J].宏观经济管理,2018(01).
    (1)《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50)。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1)根据国税函[2002]420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股权转让不在增值税征税范围。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4)《中粮资本重组上市混合所有制改革实践对国企混改的借鉴》[NB/OL].http://www.jlun.net/bencandy/view.html?id=4144&fid=18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规定: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3)美国联邦税法中的“免税重组”对应我国企业重组税制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1)《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投资方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持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上但低于50%的表决权时,一般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