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法院在线审理机制之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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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Self-Criticism on the Mechanism of Internet Online Trail
  • 作者:占善刚 ; 王译
  • 英文作者:Zhan Shangang;
  • 关键词:互联网法院 ; 集中管辖 ; 法定法官原则 ; 言词辩论的全部意旨
  • 中文刊名:JHLT
  • 英文刊名:Jianghan Tribune
  • 机构: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武汉大学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9-06-15
  • 出版单位:江汉论坛
  • 年:2019
  • 期:No.492
  •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审判程序违法的类型化处理研究”(17BFX053);; 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资助项目(教技函2013 [26])
  • 语种:中文;
  • 页:JHLT201906018
  • 页数:8
  • CN:06
  • ISSN:42-1018/C
  • 分类号:117-124
摘要
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互联网法院审理规定》,互联网法院在受案范围、起诉方式、辩论场域及电子送达等方面全方位呈现出司法效率与便民价值。但囿于人工智能技术之局限性,立法须明确互联网法院本质乃为传统诉讼运行模式之在线化。而当在线电子诉讼平台仅为裁判必要辅助时,不可替代法官自由心证之全过程。互联网法院对传统诉讼模式提出新的挑战,立法应以专门法院设置标准为依据,对互联网法院设立之正当性进行充分说理;从法定法官原则视角妥善回应集中管辖的权力配置问题,并从证据调查的直接性原则视角进一步完善电子证据采信规则。
        
引文
(1)孙佑海:《互联网: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法律适用》2014年第12期。
    (2)参见王小梅:《“互联网+阳光司法”:智慧法院的重要维度》,《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7年第10期。
    (3)参见刘树德:《关于〈人民法院组织法〉专门法院设置的若干思考——立足互联网时代网络强国战略的背景》,《法治研究》2017年第4期。
    (4)参见刘松山:《开发区法院是违宪违法设立的审判机关》,《法学》2005年第5期。
    (5)陈增宝:《构建网络法治时代的司法新形态》,《中国法律评论》2018年第2期。
    (6)于志刚、李怀胜:《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历史意义、司法责任与时代使命》,《比较法研究》2018年第3期。
    (7)参见郭翔:《涉网案件地域管辖规则修改问题刍议》,《法学家》2011年第5期。
    (8)参见《互联网法院审理规定》第4条。
    (9)参见王一超:《刑事诉讼管辖的“不确定”危机及矫正——兼对管辖制度价值的检讨》,《财经法学》2016年第1期。
    (10)此亦可回应前文关于专门法院设置依据缺失及划分标准不足的问题。
    (11)谢小剑:《法定法官原则:我国管辖制度改革的新视角》,《法律科学》2011年第6期。
    (12)参见邱联恭:《程序选择权论》,三民书局2000年版,第33-35页。
    (13)参见黄忠顺:《再论诉讼实施权的基本界定》,《法学家》2018年第1期。
    (14)参见沈冠伶:《“民事诉讼合意选定法官审判暂行条例”评析》,《月旦法学》2003年第101期。
    (15)参见林钰雄:《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6-88页。
    (16)参见[日]松尾浩也:《日本刑事诉讼法》上卷,丁相顺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6页。
    (17)ODR即“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的缩写,是从“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演化而来。
    (18)参见[日]吉村德重等:《讲义民事诉讼法》,青林书院1982年版,第226-228页。
    (19)参见陈增宝:《司法裁判中的情感因素及其调控》,《人民法院报》2016年6月17日。
    (20)参见占善刚:《证据法定与法定证据——兼对我国〈民诉法〉第63条之检讨》,《法律科学》2010年第1期。
    (21)参见倪晶:《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认定》,《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3期。
    (22)参见占善刚:《民事诉讼证据调查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1-13页。
    (23)参见占善刚:《言词辩论的全部意旨研究——德国、日本的判例、学说之考察及其启示》,《现代法学》2012年第3期。
    (24)参见刘敏:《电子诉讼潮流与我国民诉法的应对》,《当代法学》2016年第5期。
    (25)参见宋春龙:《电子送达的理论反思及其制度完善》,《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6期。
    (26)《杭州互联网法院诉讼平台审理规程》第15条明确了“视为已经完成送达”的情形。参见郑旭江:《互联网法院建设对民事诉讼制度的挑战及应对》,《法律适用》2018年第3期。
    (27)参见[美]理查德·D.弗里尔:《美国民事诉讼法(上)》,张利民等译,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120页。
    (28)多元连结点下的无顺位任意选择机制依照2018年9月施行的《互联网法院审理规定》第2条内容并无实际意义,而集中管辖的连接点亦在第2条中予以具体明确,无顺位任意选择机制并无超越连接点限定范围之可能。参见肖建国、庄诗岳:《论互联网法院涉网案件地域管辖规则的构建》,《法律适用》2018年第3期。
    (29)将“电子数据”视同“原件”从证据能力上可辨识其与复印件之间的关系。
    (30)参见郑旭江:《互联网法院建设对民事诉讼制度的挑战及应对》,《法律适用》2018年第3期。
    (31)参见周翠:《电子督促程序:价值取向与制度设计》,《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2期。
    (32)参见李贤华、郭金生:《域外电子法院的诞生与发展》,《人民法院报》2017年3月17日。
    (33)参见周翠:《德国司法的电子应用方式改革》,《环球法律评论》2016年第1期。
    (34)参见李海洋:《互联网法院开启审判模式新时代》,《中国商报》2017年8月24日。
    (35)(36)参见周翠:《互联网法院建设及前景展望》,《法律适用》2018年第3期。
    (37)参见侯猛:《互联网技术对司法的影响——以杭州互联网法院为分析样本》,《法律适用》2018年第1期。
    (38)参见[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2004年版,第59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