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新设计
详细信息    查看全文 | 推荐本文 |
  • 英文篇名:A New Design on Standard for Calculating the Amount of Compensation
  • 作者:曹新明
  • 英文作者:CAO Xin-ming;Intellectual Property Research Center,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
  • 关键词:知识产权 ; 损害赔偿 ; 计算标准 ; 新标准设计
  • 英文关键词:intellectual property;;compensation for damages;;calculation standard;;new design
  • 中文刊名:XDFX
  • 英文刊名:Modern Law Science
  • 机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 出版日期:2019-01-15
  • 出版单位:现代法学
  • 年:2019
  • 期:v.41;No.221
  • 基金:2018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促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研究”中期成果(18JJD820002);; “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资助(B18058)~~
  • 语种:中文;
  • 页:XDFX201901009
  • 页数:15
  • CN:01
  • ISSN:50-1020/D
  • 分类号:111-125
摘要
我国现行知识产权各单行法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标准主要有实际损失、非法获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以及法定赔偿四项。除此之外,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用以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还有约定赔偿、酌定赔偿、综合赔偿(或称裁量性赔偿)等计算标准。通过判例样本采集与统计分析,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审判实践中,我国人民法院适用法定赔偿标准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比率非常高,超过了判例样本总数的90%。这种做法导致了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严重偏低的后果,引起了各界人士的诟病。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应修改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标准,以增加计算标准、提升损害赔偿额度,促进创新驱动发展。
        There are four main standards for calculating the amount of compensation for infringement damages stipulated in the current individual law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China,namely,actual losses,illegal gains,reasonable multiple of licensing fees and statutory compensation. In addition,the national courts at all levels in the trial practice to determine the amount of damages are agreed compensation,discretionary compensation,comprehensive compensation( or discretionary compensation) and other calculation standards.Through the collection and statistical analysis of case samples,in the trial practic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fringement disputes,the ratio of determining the amount of damages by applying statutory compensation standards is very high,exceeding 90% of the total number of case samples. This practice has led to the serious low amount of damages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fringement,causing criticism from all walks of life.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ety,people have issued suggestions to amend and improve the calculation standard of the amount of compensation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fringement damage in China,so as to increase the calculation standard,increase the amount of compensation for damage,and achieve the effect of strengthening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引文
[1]新华社.习近平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式发表主旨演讲(实录)[EB/OL].[2018-08-14].http://www. xinhuanet. com/2018-04/10/c_129847209. htm.
    [2]尹新天.中国专利法详解[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569.
    [3]李明德.关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几点思考[J].知识产权,2016(5):5.
    [4]郑志柱,等.知识产权民事侵权赔偿问题规范化解决之道——以A市中院为研究样本[J].中国知识产权审判研究(第五辑),2015:632.
    [5]詹映,张弘.我国知识产权侵权司法判例实证研究——以维权成本和侵权代价为中心[J].科研管理,2015,36(07):145-153.
    [6]Kevin M. Lemley,I'll Make Him an Offer He Can't Refuse:A Proposed Model for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Disputes,37 Akron L. Rev. 287,300(2004).
    [7]冯晓青.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之探讨[J].江淮论坛,2011(2):87-94.
    [8]吴汉东.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的过错责任推定与赔偿数额认定[J].法学评论,2014(5):126-128.
    [9]郑成思.侵害知识产权的无过错责任[J].中国法学,1998(1):81-90.
    [10]吴汉东.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市场价值基础与司法裁判规则[J].中外法学,2016(6):1487.
    [11]Roger D. Blair&Thomas F. Cotter,An Economic Analysis of Damages Rules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39Wm.&Mary L. Rev. 1585,1617(1998).
    [12]吴伟光.著作权法研究——国际条约、中国立法与司法实践[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3:603-607.
    [13]尹新天.中国专利法详解[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570.
    [14]邹波.如何确定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N].中国知识产权报,2004-04-08.
    [15]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知识产权侵权损害法定赔偿方法适用情况的调查分析[J].中国知识产权审判研究,2009:392-394.
    (1)2014年6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方案》。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为我国在北京、上海和广州三个地区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提供了法律依据。此后,2014年11月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正式挂牌成立。(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介[EB/OL].[2018-08-26]. http://bjzcfy.chinacourt. org/article/detail/2018/04/id/3264413. shtml.)2014年12月16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正式挂牌。(参见:百度百科词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EB/OL].[2018-08-26]. https://baike. baidu.com/item.)2014年12月28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正式挂牌。(参见:百度百科词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EB/OL].[2018-08-26].https://baike. baidu. com/item.)至此,我国三个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全部挂牌成立,管辖相关区域范围内的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2)我国目前已有的知识产权单行法主要有: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为《商标法》);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的《专利法》(以下简称为《专利法》);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2月26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为《著作权法》)以及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为《反不正当竞争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49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1)《专利法》(2008年)第65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2)《商标法》(2013年)第63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3)《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第17条第3款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1)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0年2月26日对《著作权法》所作的修订,修改了一个条款,增加了一个条款,并未对《著作权法》作整体性修订。自2011年启动对《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订,属于对《著作权法》的整体性修订,但直到2018年初,该法的修订草案建议稿仍然没有进入正式的审议程序。
    (2)例如,涉及“新百伦”商标案一审和二审法院判决的赔偿是什么性质便充满争论。“一审判了9800万元,那一定是惩罚性赔偿吧!”张三说。“你说的不对,一审是根据被告侵权所得计算得出的结果。”李四反驳。“二审改判500万元,属于法定赔偿吧?”王五提问。“你说的对,500万元虽然超出法定赔偿上限,但是属于有明显证据证明侵权所得超出法定赔偿上限因此法院酌定的情形,本质上仍然属于‘法定赔偿’,很多地区的法院都有类似的做法。”赵六赞同。(参见:袁博.“法定赔偿”:一个充满误解的概念[EB/OL].[2018-08-13]. http://blog. sina. com. cn/s/blog_13 c36ff600102wjrs. html.)
    (3)《著作权法》第49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4)《专利法》第65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1)《商标法》第63条:“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2)《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1)SEB公司于2005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自动涂覆油脂的煎炸锅”的发明专利。该专利于2009年9月获得授权公告,专利号为200580018875. 3。2011年,SEB公司就中山市金朗宝电器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侵犯上述专利权的煎炸锅的行为,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并保证不再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如违反该约定,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50万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调解协议,制作了调解书。2012年7月,SEB公司发现金朗宝再次生产并出口涉案侵权产品,遂将金朗宝诉至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根据上述调解书判令金朗宝赔偿50万元。2013年12月27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并参考2011年调解书中关于重复侵权赔偿的约定,责令被告赔偿SEB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参见:对重复侵权的事先约定赔偿得到法院支持[EB/OL].[2018-02-28]. http://www. wanhuida. com/tabid/142/Article ID/3419/Default. aspx.)2008年4月,隆成公司以湖北童霸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下文简称“童霸公司”)侵害本案专利权为由起诉。经一、二审,双方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为:“童霸公司保证不再侵害隆成公司的专利权,如发现一起侵犯隆成公司专利权的行为,自愿赔偿隆成公司人民币100万元(或50万元)”。2011年5月,隆成公司因童霸公司重复侵权而再次起诉。鉴于双方之间存在在先的调解协议,一、二审法院均认为此案属于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情形,因隆成公司明确选择侵权之诉,因此不支持其按双方在民事调解书中约定的违约金予以赔偿的请求。隆成公司不服,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提审认为:此案不属于侵权与违约的竞合情形,童霸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系侵权责任。当事人双方将童霸公司将来侵权行为发生后的具体赔偿方法和数额写进调解协议,只是为了便于进一步约定当童霸公司再次侵权时其侵权责任应如何承担。因此,本案可以适用隆成公司与童霸公司在调解协议中约定的赔偿数额确定方法。(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2月7日作出的(2013)民提字第114-116号民事判决书)
    (2)参见:《再审申请人中山市隆成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童霸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提字第115号。2009年9月2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鄂民三终字第4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协议的内容为:1.童霸公司于调解协议签字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B858C-B型号童车产品,清除童霸公司网站上关于该型号童车产品的图片及产品宣传册中关于该型号童车产品的文字与图片介绍,并保证不再侵犯隆成公司的专利权。如发现一起侵犯隆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童霸公司自愿赔偿人民币50万元,如发现一起侵犯隆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童霸公司自愿赔偿人民币100万元。2 .童霸公司于调解协议签字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隆成公司经济损失55000元,并支付隆成公司垫付的一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证据保全费30元。3.双方均放弃基于本案事实的其他诉讼请求。
    (3)参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84号判决书。
    (1)参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知民终字第0282号判决书。
    (2)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知)初字第7452号判决书。
    (1)笔者采集的商标侵权纠纷判例样本设计的时间区间是2011-2016年。
    (2)参见《商标法》(2001年)第56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1)《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民法总则》第176条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3)《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9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4)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和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之原则,知识产权侵权人依过错责任原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应当属于法学基本原理。因为相对于《民法通则》而言,知识产权各单行法都是特别法,由此决定了知识产权各单行法有规定而且不与《民法通则》相抵触的,优先适用知识产权各单行法;知识产权各单行法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知识产权各单行法没有相应规定,那么就应当适用《民法通则》规定。《民法通则》关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规定了三项基本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显然,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不属于《民法通则》特别规定的集中无过错责任情形,因此,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1)参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发布的《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的若干意见》(浙高法[2009]334 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4月公布的《关于知识产权纠纷中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赔偿数额的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