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未定履行期限债权的诉讼时效起算
详细信息    查看全文 | 推荐本文 |
  • 英文篇名:Revisiting the Commencement of the Statute of Limitation for Creditor’s Rights with Unfixed Time Limit for Performance
  • 作者:霍海红
  • 英文作者:Huo Haihong;
  • 关键词:诉讼时效 ; 未定履行期限债权 ; 诉讼时效规定 ; 民法总则
  • 中文刊名:WGFY
  • 英文刊名:Global Law Review
  • 机构: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9-01-28
  • 出版单位:环球法律评论
  • 年:2019
  • 期:v.41;No.219
  • 基金:作者主持的2013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诉讼时效立法疑难问题研究”(13BFX079)的研究成果
  • 语种:中文;
  • 页:WGFY201901008
  • 页数:11
  • CN:01
  • ISSN:11-4560/D
  • 分类号:104-114
摘要
关于未定履行期限债权的诉讼时效起算,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作出"从权利人主张权利时起算时效"之选择,该方案除对时效期间过短之现实进行妥协外,理论上还存在若干误区或盲点:一是,误将"权利人主张权利"界定违约责任的使命套在诉讼时效起算上;二是,过度解读和运用《民法通则》第137条和《民法总则》第188条"权利被侵害(受到损害)"之表述;三是,忽视"随时履行原则"的诉讼时效意义;四是,产生若干悖论,如客观上取消了"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之时效中断事由,激励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等。故此,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宜加长为5年以上,在此前提下,可选择理论自洽的"从权利成立时起算时效"方案。
        With regard to the commencement of the statute of limitation for creditor’s rights with unfixed time limit for performance,Article 6 of Provisions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Several Issues concern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e Statute of Limitations during the Trial of Civil Cases provide that"the statute of limitation shall be computed from the date when the creditor claims the right".This scheme,apart from making compromise on the reality of short statute of limitation,involves several theoretical misunderstandings or blind spots.Firstly,it incorrectly assigns the task of defining the liability for breach of contract to the commencement of the statute of limitation.Secondly,it over-interprets and over-applies Article 137 of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the Civil Law and the expression of"infringement upon rights"in Article 188 of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the Civil Law.Thirdly,it ignores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principle of"performance at any time"in terms of the statute of limitation.And lastly,it leads to several paradoxes,including canceling the causes for discontinuance of the statute of limitation when"the obligor agrees to fulfil the obligation"and discouraging the creditor from"exercising the right".This author suggests that the statute of limitation in general be extended by more than five years in the future Chinese Civil Code and,on this basis,a self-consistent scheme of statute of limitation that"starts at the time of establishment of the right"be adopted.
引文
[1]参见佟柔主编:《民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112页。
    [2]参见王作堂等著:《民法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128页。
    [3]顾昂然著:《立法札记——关于我国部分法律制定情况的介绍(1982-2004)》,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55页。
    [4]参见马原主编:《中国民法讲义》(上册),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1986年版,第170-171页;陈国柱主编:《民法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21页;周元伯主编:《中国民法教程》,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55页;佟柔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22页;梁慧星著:《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47页;郭明瑞主编:《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147页;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98页;王利明等著:《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53页。
    [5]参见马俊驹、余延满著:《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56页;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44页。
    [6]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刊物《人民司法》2002年第1期至2006年第12期刊登的司法信箱“民事”部分73篇中,就有4篇是未定期债权时效起算问题,法官的回答均为“债权人请求时”或者“宽限期届满时”。参见《人民司法》杂志社:《司法信箱集》(第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86、105、113、133页。部分高级人民法院也在“指导意见”中,明确表达了“从债权人主张时或宽限期(如果有的话)届满时起算时效”的立场,如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时效若干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时效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
    [7]参见霍海红:《未定期债权时效起算:一个中国式问题的考察》,《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0年第6期,第138-144页。
    [8]笔者作此推断并非无端猜测,一方面,在我国,基本法律吸收成熟司法解释条文,是一种立法中的常规做法,是长期以来“摸着石头过河”立法政策的反映;另一方面,《民法总则》有的规则就是从《诉讼时效规定》“搬家”而来。比如,《民法总则》第189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就“原样”出自《诉讼时效规定》第5条。
    [9]《苏俄民法典》第45条第2款规定:“关于由债权人提出索偿要求而履行的债,诉讼时效期间自债产生时起开始。”苏联学者对该条款的解释,在今天看起来也是比较精辟的:“如果根据索偿要求,债务人应该向债权人提交某种东西,那么,提出要求(索偿要求)一事不应该看作是产生诉讼请求权的根据,而应该看作是已产生的诉讼请求权的实现。因此,时效期间也应该从产生债的时候开始,因为那时已经产生了提出索偿要求的可能性。”参见[苏联]诺维茨基著:《法律行为·诉讼时效》,康宝田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6年版,第191页。
    [10]参见韩世远著:《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59页。
    [1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62页。
    [12]参见李适时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义》,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628页。
    [13]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118-122页。
    [14]参见李适时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义》,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592-593页。
    [15]另一个例子,是对《侵权责任法》第10条“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具体侵权人承担责任”表述的过度解读,该表述本属“多余”,却常被当作规则“核心”。对该“过度解读”的批评,参见霍海红:《论共同危险行为规则之无因果关系免责——以〈侵权责任法〉第10条之解释为中心》,《中外法学》2015年第1期,第70-71页。
    [16]参见《德国民法典》(第4版),陈卫佐译注,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69页。
    [17]参见《俄罗斯联邦民法典》,黄道秀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9页。
    [18]参见《最新日本民法》,渠涛编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9页。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虽然日本民法修正案已于2017年正式通过,但尚未实施,修正案将在三年内实施。对于修正前后法典的称谓,笔者以“《日本民法典》”和“修正后《日本民法典》”相区别。
    [19]参见[日]山本敬三著:《民法总则》(第3版),解亘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450-451页。
    [20]《苏俄民法典》,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编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0年版,第29页。
    [21]参见[俄]苏哈诺夫著:《俄罗斯民法》(第1册),黄道秀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34-439页。
    [22]参见[日]近江幸治著:《民法总则》(第7版),成文堂2018年版,第382-383页。
    [23]《日本民法典》,刘士国、牟宪魁、杨瑞贺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第30-31页。
    [24]佟柔主编:《民法总则》,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22页。
    [25]参见李适时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义》,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594页。
    [26][德]拉伦茨著:《德国民法通论》(上),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39页。
    [27]《联邦最高法院民事裁判集》第55卷,第340、341页。转引自[德]梅迪库斯著:《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94页。
    [28]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117页。
    [29]参见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2007)桦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7)绍民二初字第1996号民事判决书;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二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
    [30]吴庆宝著:《避免错误裁判方法》,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187-188页。
    [31]参见张雪楳著:《诉讼时效前沿问题审判实务》,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153页。
    [32]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219页。
    [33]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354页。
    [34]参见李适时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义》,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589页。
    [35]民事判决书中根据《诉讼时效规定》第6条形成的某些表述,可能使这种印象更深刻,比如,“浦源公司在本案诉讼前,并未向博安公司、齐XX主张过权利,故浦源公司主张债权的诉讼时效,应自其提起诉讼时计算。因此,浦源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参见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6)苏0411民初2145号民事判决书。再比如,“现因尚无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约定了付款期限,以及原告提起诉讼前曾向被告行使了请求权,因此,本案原告请求被告给付货款的诉讼,没有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参见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2006)善民一初字第814号民事判决书。
    [36]比如,某民事判决书表述道:“欠条中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按现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如果被告不能证明原告在收到被告的欠条后至本案起诉前的期限内曾主张过权利或者被告曾履行付款义务,则本案就未产生过诉讼时效的起算问题。”参见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2008)安商初字第1484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