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权利属性与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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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Data: Its Rights Attribute and Legal Nature
  • 作者:李爱君
  • 英文作者:Li Aijun;
  • 关键词:数据 ; 数据权利 ; 数据权利属性 ; 新型民事权利
  • 中文刊名:DFFX
  • 英文刊名:Oriental Law
  • 机构: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
  • 出版日期:2018-05-10
  • 出版单位:东方法学
  • 年:2018
  • 期:No.63
  • 语种:中文;
  • 页:DFFX201803007
  • 页数:11
  • CN:03
  • ISSN:31-2008/D
  • 分类号:66-76
摘要
数据权利属性研究是"制定数据资源确权、开放、流通、交易相关制度,完善数据产权保护制度"的起点和基石,是实现我国由数据大国发展成为数据强国需要解决的重要理论问题。权利是法学理论最成熟和最本质的范畴,是意识层面与制度的媒介。数据应用实践中所出现的问题,多是集中于数据的权利主张。应以数据权利为切入点,以数据权利结构为逻辑起点,以数据客体为核心对数据权利属性进行研究。由于数据具有客体属性、确定性、独立性,存在于人体之外,因此数据权利属于民事权利。但由于数据权利客体"数据"的自然属性与现有的民事权利客体的自然属性不同,所以数据权利是具有财产权属性、人格权属性、国家主权属性的新型的民事权利。
        
引文
[1]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86页。
    [2]这里的人是法律意义上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3]十九大第二次政治局会议的习近平总书记讲话,载新华网,2018年1月5日。
    [4]前引[1],张文显主编书,第116页。
    [5]前引[1],张文显主编书,第76页。
    [6]王泽鉴:《民法概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7页。
    [7]转引自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36页。
    [8]前引[1],张文显主编书,第85页。
    [9]前引[1],张文显主编书,第85页。
    [10]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2页。
    [11][12][13]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2016年1月的报告“Big Data-A Tool for Inclusion or Exclusion?Understanding the Issues”。
    [14]模仿与复制不能违反其他法律的规定。
    [15]高富平、余超:《欧盟数据可携带权评析》,《大数据》2016年第4期。
    [16][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02页。
    [17]作为全国第一家从事数据资产投资业务的机构贵阳数据投行上线,载http://mt.sohu.com/20161202/n474732512.shtml,2017年1月10日。
    [18]中关村数海大数据交易平台、贵阳大数据交易所、长江大数据交易所、武汉东湖大数据交易中心、徐州大数据交易所、河北大数据交易中心、哈尔滨数据交易中心、江苏大数据交易中心、上海大数据交易中心、湖北长江大数据交易所、陕西西咸新区大数据交易所、浙江大数据交易中心等十余家大数据交易平台与中心。
    [19]安徽大数据交易中心制定《安徽大数据交易规则》;贵阳大数据交易所制定《贵阳大数据交易所702公约》;哈尔滨大数据交易中心制定《哈尔滨数据交易规则》、江苏大数据交易中心拟定《大数据交易用户协议》。
    [20]2014年中国大数据产业规模大约为1038亿元,2015年产业整体规模达到1692亿元。随着各项政策的配套落实及推进,到2020年,中国大数据产业规模或达13626亿元的高点。对大数据交易,除国家政策文件之外,贵州省率先出台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地方性法规《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各交易平台也相继各自出台了大数据交易的行业规范也相继出台。
    [21]前引[16],拉伦茨书,第410页至第411页。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27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48页。
    [24][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82页。
    [25]王泽鉴:《民法概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4月第1版,第38页。
    [26]谢怀栻:《论民事权利体系》,《法学研究》1996年第2期。
    [27](1)主权是国家固有的属性,具有不可转让、不可分割和不可侵犯的神圣地位,具有排他性;(2)主权是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3)主权具有两重性:在国内有最高的对内主权,在国际上有独立的对外主权,二者是统一而不可分割的;(4)主权的内容包括领土完整、政治独立、经济自主和与别国的主权平等;(5)主权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也是国际关系唯一的行为主体。该理论认为在国际社会中拥有主权的国家应有权独立自主地处理本国内外事务,决定内外政策,采取它认为合适的和必要的措施来保护自身的利益并实现既定的目标。
    [28]人民网评论:G20国家以理念创新引领全球创新发展研究,载人民网http://world.people.com.cn/n1/2016/0825/c1002-28665507.html,2016年12月8日。
    [29]吴世忠、桂畅旎、磨惟伟:世界网络强国信息安全的战略动向与政策抓手,载人民网http://theory.people.com.cn/n1/2016/1116/c40531-28872341.html,2016年12月8日。
    [30]据《大公报》报道,罗湖海关连续查获旅客违规携带孕妇血出境,用于带往香港作胎儿性别等DNA鉴定。内地海关强调,血液中含有人类中药遗传信息,若被境外机构用于研究我国特殊基因信息,后果很严重。这也说明保护基因数据安全对维护国家安全有重要意义。载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gangao/2017-02/15/c_129480545.htm,2017年2月17日。
    [31]截至2015年7月,我国网民数量达6.68亿人,网民规模全球第一;我国网络零售交易额规模跃居全球第一,2015年我国网络零售总额达3.3万亿元;拥有328家互联网相关上市企业,其中61家在美国上市,市值规模合计7.85万亿元,相当于中国股市总市值的25.6%。
    [32]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网络空间治理课题组:网络空间治理需把牢数据主权,载http://www.npopss-cn.gov.cn/n1/2016/1012/c219470-28772077.html,2016年12月1日。
    [33]《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37条。
    [34]《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第8条规定:“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应重点评估以下内容:(一)数据出境的必要性;(二)涉及个人信息情况,包括个人信息的数量、范围、类型、敏感程度,以及个人信息主体是否同意其个人信息出境等;(三)涉及重要数据情况,包括重要数据的数量、范围、类型及其敏感程度等;(四)数据接收方的安全保护措施、能力和水平,以及所在国家和地区的网络安全环境等;(五)数据出境及再转移后被泄露、毁损、篡改、滥用等风险;(六)数据出境及出境数据汇聚可能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个人合法利益带来的风险;(七)其他需要评估的重要事项。”
    [35]《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第9条规定:“出境数据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网络运营者应报请行业主管或监管部门组织安全评估:(一)含有或累计含有50万人以上的个人信息;(二)数据量超过1000GB;(三)包含核设施、化学生物、国防军工、人口健康等领域数据,大型工程活动、海洋环境以及敏感地理信息数据等;(四)包含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系统漏洞、安全防护等网络安全信息;(五)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六)其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行业主管或监管部门认为应该评估。行业主管或监管部门不明确的,由国家网信部门组织评估。”
    [36]前引[32]。
    [37]中国应加快数据使用立法,守住“数据主权”,载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zgjx/2014-08/04/c_133530041.htm,2016年12月5日。
    [38]2016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第108条,曾将“数据信息”作为知识产权的一项内容,2016年10月31日的草案则将“数据信息”从该条删除,2017年出台的《民法总则》也未将数据信息确认为知识产权客体。立法文本的变化也印证了说明知识产权客体包括数据这一观点的不合理。
    [39]冯晓青:《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07页。
    [40]统计数据来自The 2011 Digital Universe Study-Extracting Value from Chaos.International Data Corporation and EMC,June 2011.转引自李国杰、程学旗:《大数据研究:未来科技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领域——大数据的研究现状与科学思考》,《中科院院刊》2012年第6期。
    [41]陈传夫:《高新技术与知识产权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页。
    [42]肖秋慧:《俄罗斯信息政策和信息法律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61页。
    [4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