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总则》的民事主体含自然人、胎儿、组织;组织含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法人含人的集合和财产的集合。哲学上主客体关系是主动与被动关系,表现为行为人与行为对象关系。法学上主客体关系不仅是主动与被动关系,而且应达到支配与被支配程度。法律主体以意志为根据,成为法律主体前,以含法律上意志为共性。欠缺行为人以监护人意志为自己意志。胎儿是母亲人身组成部分,不能成为主体。主体同一时刻只能有单一意志,主体的集合不能成为主体。财产是主体之支配对象,不能成为主体。拟制主体是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之名义,附有拟制意志之名称。"非法人组织"是行为人化名。通说实际上以法律许可之行为名义为主体根据,意味着主体成为主体前无需共性。
引文
(1)魏振瀛:《民法》(第5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32页。
(2)沈德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86页。
(3)同注(1),第99页。
(4)同注(2),第707页。
(1)参见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2页。
(2)参见沈德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187页。
(3)同注(2),第206页。
(1)沈德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449页。
(2)同注(1),第565-567页。
(3)同注(1),第644页。
(1)郭明瑞、房绍坤、唐广良:《民商法原理(一)·民商法总论·人身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62页。
(1)沈德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674页。
(2)所谓共同共有关系并非无份额之共有关系,而是不表现份额之共有关系,后文将作介绍。
(1)沈德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708页。
(1)参见李锡鹤:《物权论稿》,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350-359页。
(2)同注(1),第690页。
(3)参见李锡鹤:《民法原理论稿》,法律出版社2012年10月版,第952-989页。
(4)沈德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708页。
(1)沈德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708-709页。
(2)同注(1),第720页。
(3)参见李锡鹤:《究竟何谓共同关系——再论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之区别》,《东方法学》2016年第4期。
(1)沈德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707页。
(1)参见李锡鹤:《民法原理论稿》,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150-158页。
(1)江平:《法人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3页。
(2)同注(1),第41页。
(3)江平:《中国物权法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年版,第199页。
(1)参见王利明等:《民法新论》(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23-224页。
(2)参见彭万林:《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53页。
(3)同注(2),第53页。
(1)参见李锡鹤:《胎儿不应有法律上利益——〈民法总则草案〉第16条质疑》,《东方法学》2017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