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法律规定疏漏、审执分立的副作用、申请人的恶意保全、保全风险变异错位等原因,财产保全担保呈现"两低两高"现象。财产保全的改革探索应当在对各方主体利益、程序特征、保全风险和国外考察等重要方面进行比较、衡量的基础上,构建一个公平的权益博弈平台,平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包括第三方)的利益,采用二次分流、三次递进、四个步骤的方法,通过损益相抵、利益交换等实现保全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引文
[1]杨与龄.强制执行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2]近江幸治.担保物权法[M].祝娅,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3]冀宗儒,徐辉.论民事诉讼保全制度功能的最大化[J].当代法学,2013(1):24-30.
[4]孙鹏,肖厚国.担保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5]李仕春.民事保全程序基本问题研究[J].中外法学,2005(1):43-74.
[6]唐德华.民事诉讼法立法与适用[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7]吴声华.财产保全制度中的担保审查[J].法律适用:国家法官学院学报,2002(10):59-61.
[8]江伟.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9]中村英朗.新民事诉讼法讲义[M].陈刚,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10]姜启波,张力.民事审前准备[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11]艾森伯格.普通法的本质[M].张曙光,张小平,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1)如无特别说明,文中数据来自内部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