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编纂催生2.0版《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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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Codification of Civil Code Inspires the 2.0 Version of Law on the Application of Law for Foreign-related Civil Relations
  • 作者:丁伟
  • 英文作者:Ding Wei;
  • 关键词:《民法典》编纂 ; “嵌入式”立法模式 ; 2.0版《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 英文关键词:codification of civil code;;embedded legislative mode;;2.0 version of law of the application law for foreign-related civil Relations
  • 中文刊名:DFFX
  • 英文刊名:Oriental Law
  • 机构: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上海市立法研究所;
  • 出版日期:2019-01-10
  • 出版单位:东方法学
  • 年:2019
  • 期:No.67
  • 语种:中文;
  • 页:DFFX201901004
  • 页数:13
  • CN:01
  • ISSN:31-2008/D
  • 分类号:32-44
摘要
长期以来,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范依附于民事实体法,现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不触及现有立法存量的情况下应作增量规定。鉴于《民法总则》以及即将审议的各分编剔除了法律适用规范,对现行各类法律适用规范重新进行整合已势在必然。综合考虑现阶段的立法基础、立法成本、立法效率,以现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为基础,对现行各类法律适用规范进行系统化、集成化的编纂,打造2.0版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最能取得事半功倍的功效,因而是立法机关最有可能的选项,也是现阶段国际私法学界亟需研究的应用性问题。
        For a long time, the applicable norms of China's foreign-related civil laws are attached to the civil substantive law. The current Law on the Application of Law for Foreign-related Civil Relations should be regulated in an incremental manner without influencing the existing legislation. In view of the fact that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the Civil Law and the divisions to be reviewed have removed the applicable norms of law, it is inevitable to re-integrate the existing norms applicable to various laws. Considering the legislative basis, legislative cost and legislative efficiency at the present stage, based on the current Law on the Application of Law for Foreign-related Civil Relations, systematically compiling the current applicable laws and regulations,and creating a version 2.0 of foreign-related civil law, the law can best achieve twice the result with half the effort. It is therefore the most likely option for the legislature, and it is also an application problem that the 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 scholars need to study at this stage.
引文
[1]参见丁伟:《论民法典编纂对我国国际私法立法的影响》,《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9期,第125—131页;丁伟:《民法典的编纂与我国国际私法的法典化发展》,《政法论坛》2018年第1期,第151—159页。
    [2]在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范的各类立法性文件中,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先行一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涉外经济合同法》之前,国务院1983年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合营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3]《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
    [4]参见顾昂然2002年12月23日在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的说明》。
    [5]《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共八章52条,与《民法》草案第九编八章94条相比,条文数大幅度缩减,其部分原因在于前者是在不触及《民法通则》第八章及嵌入相关民事实体法中法律适用规范存量的情况下作增量规定,后者则旨在取代现有民事实体法中所有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范,集各种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范于一体。
    [6]全国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酝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时,采用了民法典不代替单行法的立法思路,认为这样做便于充实和补充民法典内容,也可以避开一些有争议的问题,留有立法空间。参见李鹏:《立法与监督——李鹏人大日记》,新华出版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735页。
    [7]参见丁伟主编:《国际私法》,上海人民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5—26页。
    [8]参见丁伟:《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其他法律”相互关系辨析》,《政法论坛》2011年第3期,第13—120页。
    [9]参见丁伟:《世纪之交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回顾与展望》,《政法论坛》2001年第3期,第125—132页。
    [10]参见前引[8],丁伟文,第13—20页。
    [11]我国立法体制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1954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1982年《宪法》第5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12]参见乔晓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导读与释义》,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69页。
    [13]参见丁伟:《论中国国际私法立法体系的和谐发展——制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引发的几点思考》,《东方法学》2009年第4期,第3—18页。
    [14]参见丁伟:《中国国际私法法典化的再思考——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制定十周年》,《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6期,第741—743页。
    [15]参见前引[1],丁伟文,第151—159页。
    [16]参见肖永平:《论冲突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03页。
    [17]参见丁伟:《〈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一般规定评述——兼论〈法律适用法〉后时期我国国际私法发展方向》,《当代国际法论丛》,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版,第1—24页。
    [18]参见肖永平、龙斌狄:《论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强制性规范》,载2012年中国国际私法年会论文集(上),第31—42页;刘宁元:《〈法律适用法〉第4条的边界探析》,载2012年中国国际私法年会论文集(上),第229—234页。
    [19]参见王胜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争议问题》,《法学研究》2012年第2期,第189—190页。
    [20]参见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71页;李双元:《国际私法(冲突法篇)》,武汉大学出版社1987年第1版,213页。
    [21]参见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07页;黄进主编:《国际私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81页。
    [22]《罗马国际合同义务法律适用的公约》第3条规定:当事人选择外国法这一事实,无论其是否同时选择外国法庭,如在法律选择时一切与当事情况有关的因素仅同一个国家有关,不应影响该国法律规定的适用,即该国法律规定(以下称“强制性规定”)其适用不得以合同废除之。
    [23]参见前引[19],王胜明文,第189—190页。
    [24]参见前引[19],王胜明文,第189—190页。
    [25]该司法解释第10条将《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的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解释为六种情形:(一)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二)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三)涉及环境安全的;(四)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五)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六)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
    [26]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然也包括民事法律的规定,如《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规定在我国境内履行的三类合同适用我国法律,通常认为该规定属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由于这一规定本身属民事立法的范畴,当然可视为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27]参见李适时2016年6月27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所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议案的说明》。
    [28]参见前引[17],丁伟文,第1—24页。
    [29]参见齐湘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原理与精要》,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68—69页。
    [30]参见郭玉军、樊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及其反思》,载2012年中国国际私法年会论文集(上),第48页。
    [31]参见王承志:《〈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草案)〉——知识产权法条分析》,载2010年中国国际私法年会论文集(上),第99页。
    [32]有学者认为,《法律适用法》有关代理、信托、仲裁协议的内容不仅不属于一般地规范民事主体问题,且与民事主体基本无关。参见刘宁元:《论我国法律适用法体系及其协调和冲突》,载2011年中国国际私法年会论文集(上),第16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