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证据法学研究的回顾与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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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Review and Advanced Transformation of Criminal Evidence Jurisprudence Study in China
  • 作者:王超
  • 英文作者:WANG Chao;
  • 关键词:刑事证据法学 ; 两次启蒙 ; 初步转型 ; 转型升级
  • 英文关键词:Criminal Evidence Law;;Two Enlightenments;;Preliminary Transformation;;Advanced Transformation
  • 中文刊名:FXPL
  • 英文刊名:Law Review
  • 机构: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 出版日期:2019-05-08
  • 出版单位:法学评论
  • 年:2019
  • 期:v.37;No.215
  • 基金:作者主持的2017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刑事程序违法的实体性制裁研究”(17BFX182)的阶段性成果
  • 语种:中文;
  • 页:FXPL201903007
  • 页数:18
  • CN:03
  • ISSN:42-1086/D
  • 分类号:77-94
摘要
尽管我国刑事证据法学研究在经过两次启蒙和一次转型之后已经呈现出较为繁荣的学术景象,但是在研究思路不尽合理和研究方法较为陈旧的情况下,我国刑事证据法学研究在理论创新和增长知识方面的作用比较有限,甚至没有形成较为成熟的刑事证据法学理论体系。为了推动刑事证据法学的研究创新,取得刑事证据法学研究的理论突破,促进刑事证据法学的知识增长,进而打造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证据法学理论体系、话语体系和制度体系,我国刑事证据法学研究亟待再次转型,在增强刑事证据法学研究的主体性、独立性和科学性的基础上,通过理论创新精确解释我国刑事证据立法与司法存在的真正问题或者独有问题。
        Although China's criminal evidence law research has shown a prosperous academic scene since two enlightenments and one transformation,in the case of unreasonable research ideas and relatively old research methods,it is relatively limited for China's criminal evidence law research to create theories and increase knowledge,and even China has not formed the mature theoretical system of criminal evidence law.China's criminal evidence law research shall transform again in order to promote theoretical innovation of criminal evidence law research,to realize theoretical breakthrough in criminal evidence law research,to increase knowledge of criminal evidence law,and to make theoretical system,discourse system and institutional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Further,theoretical circles shall accurately explain the real or particular problems of China's criminal evidence legislation and judiciary by theoretical innovation on the basis of enhancing the subjectivity,independence and scientificity of criminal evidence law research.
引文
(1)习近平:《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载《时事报告》2016年第6期。
    (2)王超:《中国刑事证据法学理论体系的科学建构》,载《法学评论》2013年第1期。
    (3)根据笔者的统计,从新中国成立至2017年12月期间,理论界出版的刑事证据法学专著或者综合性的证据法学专著共计341部,出版的刑事证据法学教材或者综合性的证据法学教材共计144部,发表的CLSCI(中国法学核心科研评价来源期刊)论文共计1065篇。另外,根据中国知网的《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在2000年之前没有刑事证据法学或者证据法学方面的博士学位论文收录其中,而自2000年以来,刑事证据法学或者证据法学博士论文共计111篇。
    (4)参见陈守一:《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21页。
    (5)参见[前苏联]H·B·蒂里切夫等编著:《苏维埃刑事诉讼》,张仲麟等译,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41、119-120页。
    (6)参见[前苏联]维辛斯基:《苏维埃法律上的诉讼证据理论》,王之相译,法律出版社1957年版,第217页;[前苏联]M·A·切里佐夫:《苏维埃刑事诉讼》,中国人民大学刑法教研室译,法律出版社1955年版,第198、203页。
    (7)同前注(6),M·A·切里佐夫书,第20-44页;[前苏联]B·E·楚贡诺夫:《苏维埃刑事诉讼讲稿》,北京政法学院1957年印刷,第1-17页;前注(5),H·B·蒂里切夫等编著书,第1-42页。
    (8)同前注(6),维辛斯基书,第73-78页。
    (9)在前苏联刑事证据制度与理论中,内心确信原则与客观真实原则具有内在的紧密联系。这不仅在于它们具有共同的理论基础---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而且在于内心确信原则要求审判员在心理上对案件所作的结论形成正确性和可靠性的信念,审判员内心确信的形成必须建立在客观真实的基础之上。
    (10)同前注(6),M·A·切里佐夫书,第118页。
    (11)同前注(6),M·A·切里佐夫书,第191-209页;前注(6),维辛斯基书,第196-299页;前注(7),B·E·楚贡诺夫书,第80-97页;前注(5),H·B·蒂里切夫等编著书,第118-157页。
    (12)在2001年至2003年期间,全国人大法工委曾经组织相关人员专门研究刑事证据法的起草问题,并邀请国内知名专家学者多次研讨刑事证据法的基本原则问题。专家学者们也一致认为,要制定好证据方面的法律,应当首先确立证据制度的有关基本原则。
    (13)周菁、王超:《刑事证据法学研究的回溯与反思:兼论研究方法的转型》,载《中外法学》2004年第3期。
    (14)参见卞建林、郭志媛:《论诉讼证明的相对性》,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何家弘:《论司法证明的目的和标准---兼论司法证明的基本概念和范畴》,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6期。
    (15)参见陈光中等:《刑事证据制度与认识论---兼与误区论、法律真实论、相对真实论商榷》,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1期。
    (16)同前注(2),王超文。
    (17)从教材体例和编排结构来看,这两部教材都是在按照绪论、史论、总论和分论的总体结构进行编写。尽管从语义上讲绪论与总论或者概论等术语的内涵大同小异,但是在这两部教材之中,绪论和总论却是两个相互独立的编排结构。更令人费解的是,本来证据论与证明论是两个完全相互独立的部分,而这两部教材硬是将它们作为总论进行论述,从而导致这部分在研究内容和逻辑顺序上都陷入较为紊乱的状态之中。
    (18)参见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12-219页。
    (19)参见张建伟:《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载《现代法学》2002年第4期。
    (20)参见易延友:《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以裁判事实的可接受性为中心》,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
    (21)同前注(14),卞建林、郭志媛文。
    (22)樊崇义:《客观真实管见---兼论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1期。
    (23)参见陈瑞华:《程序性制裁制度研究》,载《中外法学》2003年第4期;陈瑞华:《审判之中的审判:程序性制裁之初步研究》,载《中外法学》2004年第3期;陈瑞华:《程序性制裁制度的法理学分析》,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6期。
    (24)参见龙宗智:《印证与自由心证---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模式》,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李建明:《刑事证据相互印证的合理性与合理限度》,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6期;陈瑞华:《论证据相互印证规则》,载《法商研究》2012年第1期;左卫民:《“印证”证明模式反思与重塑:基于中国刑事错案的反思》,载《中国法学》2016年第1期;龙宗智:《刑事印证证明新探》,载《法学研究》2017年第2期;等等。
    (25)参见陈瑞华:《以限制证据证明力为核心的新法定证据主义》,载《法学研究》2012年第6期。
    (26)参见宋英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述评》(1978-2008),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30-714页;前注(13),周菁、王超文。
    (27)这样的例子可以说比比皆是。例如,在刑事证据的资格上,有的习惯于采用大陆法系之中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这两个概念,而有的更加青睐英美法系之中的可采性与相关性这两个概念;对于证人出庭作证的理论基础,有的喜欢引用大陆法系之中的直接言词原则,而有的习惯于援引英美法系之中的传闻证据规则;在证明责任这个问题上,有的喜欢借鉴英美法系双层次理论之中的说服责任与提出证据责任这两个概念,有的则习惯于使用大陆法系双层次理论之中的结果责任与行为责任,或者客观责任与主观责任;对于证明标准这个问题,有的主张利用英美法系之中的排除合理怀疑这个概念,而有的却认为应当采用大陆法系之中的内心确信无疑这个概念;等等。
    (28)徐洪兴编选:《王国维文选》,上海远东出版社2011年版,第81页。
    (29)同上注,第77-81页。
    (30)在我国大学管理体制之中,获得各种党政机构所设立的科研项目往往是职称评定和科研考核的一项硬性指标。一般而言,党政机构根据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政策事先设定的研究项目或者研究方向具有较强的针对性、目的性、时效性和现实性,大都需要申请者们从事建言献策式的研究或者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尽管很多大学老师在内心里并不愿意申请这种带有命题作文性质的课题项目,但是基于职称评定和科研考核的需要仍然不得不被动地从事建言献策式的学术研究。
    (31)参见周非:《中国知识分子论亡史:在功名和自由之间的挣扎与抗争》,上海三联书店2012年版,第27-59页。
    (32)参见王超:《刑事证据法学研究的再次转型:从价值表达到精确解释》,载《政法论坛》2014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