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三振出局法”对我国累犯制度的启示
详细信息    查看全文 | 推荐本文 |
  • 作者:赵子昂
  • 关键词:三振出局法 ; 累犯制度 ; 启示
  • 中文刊名:LZJY
  • 英文刊名:Journal of Lanzhou Institute of Education
  • 机构: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 出版日期:2019-03-20
  • 出版单位:兰州教育学院学报
  • 年:2019
  • 期:v.35;No.168
  • 语种:中文;
  • 页:LZJY201903063
  • 页数:3
  • CN:03
  • ISSN:62-1145/G4
  • 分类号:166-167+178
摘要
"三振出局"原是棒球运动的一项规则,比赛中一方连续投出三个好球时对方淘汰出局。随着此项规则于上世纪90年代引入美国刑事立法,便成为一项针对常习犯的特殊规定,本文试图评析该规则基于刑罚学原理的正当性和理论价值,以期从正反两个方面寻求该规则对于我国完善累犯制度的启迪与警示。
        
引文
[1]吴玉岭.美国“三振出局法”的存废之争[J].检察风云,2003,(14).
    [2]邱兴隆,许章润.刑罚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9.
    [3]陈兴良.本体刑法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638.
    [4]蔡雅奇.美国“三振出局法”以及对我国累犯制度的启示[J].北京工业大学学报,2004,(2).
    [5]刘旭东.累犯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162.
    [6][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M].王世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50.
    [7]苏彩霞.累犯法律后果比较研究——兼论我国累犯刑事处遇之检讨[J].法学研究,2003,(3).
    ①《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