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危险驾驶罪在海上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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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论证的内容是将危险驾驶罪在海上适用的这一研究课题,主要从研究的缘起,国内外的相关研究,以及将危险驾驶罪适用于海上的原因和法律基础。海上的危险驾驶行为随着经济的发展与日俱增,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可是由于我国刑法上关于危险驾驶罪的概念过于局限,导致很多发生在海上的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不可以适用刑法,这违反了罪刑法定一致原则,因此本文从危险驾驶罪适用海上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方面入手分析了原因,阐述了将危险驾驶罪适用海上的意义,并且提出了建议。因此,得出结论:危险驾驶罪在海上适用势在必行,方式是通过司法解释的补充将该罪适用到海上的事故中,并且对于海上的危险驾驶罪应该根据水域、船舶特点进行适当的区分,对于法定刑也有相应的更改。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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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根据2015年大连海事大学于菲的毕业论文《水上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研究》中关于危险驾驶在水上的种类进行了分析。
    1根据百度新闻2013年有关水上事故的新闻,渔船与商船相撞。
    2根据百度新闻2014年有关醉酒架船的新闻,邵甲与邵乙和李某等人喝酒后仍然选择架船,由于设备不够,开船的技能不全才导致发生问题,可是没有相关法律,但是该案联系了危险驾驶罪的相关处罚。
    1 Jnny Lee“Look at the drunk driving conviction from the modesty of criminal law and justice benefit value”2012
    1赵秉志:《〈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热点问题研讨》,载赵秉志主编:《刑法论丛》(第24卷),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44页。
    2 Hao Yong.A theoretical study on the cause of water traffic accidents.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91条的规定,“内河通航水域”是指由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可知“内河水上交通安全”不仅包括传统的河流上的交通安全,也包括了“湖泊、水库、运河”等水域,因此“海上交通安全”与“内河交通安全”可基本覆盖所有水上交通安全领域。
    1焦艳鹏.论水上交通肇事及其危险行为的入罪标准(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