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本质理论及其在我国公司法中的应用
详细信息    本馆镜像全文|  推荐本文 |  |   获取CNKI官网全文
摘要
自个人主义昌兴以来,法人和公司都成为近现代调整团体的制度,划分个体与团体的权利边界。各国的具体做法有所不同,如英美的公司没有法人制度的约束,而包括我国在内的众多大陆法系国家,却把公司作为法人的下位阶概念。这都是法律制度的一种选择。但这些调整的根据都来自相同的生活中的原型——团体。本文正是以此为出发点,论述团体调整的必要性及调整手段的多元性。但所有的团体都具备可抽象的相同的特征——团体性,法律对团体进行规制就是从团体性出发的,发现团体性的标志并从法律上辨认,才可能进一步加以调整。团体性的标志是发展且可以变化的,其基点却始终不变,那就是从功效上看,这些标志可以把团体和自然人个体区分开来。因为调整团体的初衷,认为团体与自然人是相同的存在,就是承认团体的独特价值,有不同于自然人的存在必要。由此,本文通过论述得出结论:与自然人相区分,每个团体都具有意思、财产和组织关系三个要素,而法律对团体调整的纷繁复杂的法规,也都是从这三个要素出发,最终达到与自然人分离的效果。我国公司法中的诸多规定,源头也是体现这三个要素,我们可以把意思、财产和组织关系作为团体性的标志。
     文章在结构上分为三章,可归纳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就是第一章,以历史、比较和逻辑的方法,从民法的体系外观察公司和法人制度。首先从历史的角度考察公司、法人制度的产生,公司和法人作为制度的出现只是近代的事,两者出现的时间并不一致,都是为了特定社会阶段团体调整的需要,都是制度的一种安排。不同时间和空间下的公司、法人内涵都可能是不同的,相同点在于与个体区分的出发点。接着,以分析的方法解读公司或法人的概念层次,个体与团体的区分在思维上是有层次的,从抽象到具体大致可为观念、理论和制度。观念是现实生活积淀的产物,理论是对其比较系统的认识,而制度则是法律的具体规制。观念到制度的演化需要借助于一定的法技术手段,以特定的标志使法律可以辨认出制度认可的团体。最后,总结历史、概念两方面公司与法人制度的契合,它们的共同点都是对团体的规制,都是观念的制度化。在制度化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团体性的标志——意思、财产和组织关系,以区别于个体。
     第二部分包括第二章和第三章。是从民法体系内观察法人、公司制度对团体性的体现。主要从我国的公司法入手,论证其相关的规定来自于法人本质和团体性的认识,法人本质上是法律对团体的一种态度。第二章用比较、分析的方法梳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法人本质理论及其在我国公司法中的应用
    理了一下法人本质学说,法人本质理论很大程度__七取决于认识论因素,其哲学背
    景非常关键。本文从马克思的认识论出发,采纳法人实在说中的组织体说,并归
    结出法人本质问题的最关键处就是团体性问题。有团体才能有法人,法人和公司
    是经过法律认可的部分团体。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就是法律认可团体的标准,
    这些标准都是团体性的标志。
     大陆法系法律对团体的调整离不开权利能力这个概念,因为法律调整团体的
    过程中有两个问题,一是权利能力有无的问题,一是权利能力大小的问题。第二
    章的设立条件关乎权利能力有无的。第三章以逻辑分析的方法,从权利能力价值
    和法技术手段出发,首先说明权利能力不但有有无之分,而且有大小的区别。随
    后论证了,权利能力大小的区别在公司法人上的体现就是权利能力范围,法律上
    权利能力范围的界限划分,也是根据团体性的要素作为标志的。意思、财产和组
    织关系三个要素的不同都可能导致权利能力的差异,从实证法的角度论证了,公
    司这种团体的规制也是以团体性为标准,可以从三要素的角度去分析、规制。
    毕
引文
1.江平、赵旭东编:《法人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6月第1版。
    2.张俊浩、刘心稳、姚新华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修订版。
    3.江平、方流芳编:《新编公司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4年9月第1版。
    4.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8月第1版。
    5.赵旭东著:《企业与公司法纵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第1版。
    6.费安玲、朱庆育编:《民法精要》,中国政法大学教务处。
    7.周枂著:《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1994年6月第1版。
    8.[德]卡尔·拉伦茨著,谢怀栻等译:《德国民法通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
    9.[德]迪特尔·梅迪库斯著,邵建东译:《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11月第1版。
    10.[美]艾伦·沃森著,李静冰、姚新华译:《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6月第1版。
    11.[加]布莱恩R·柴芬斯著,林华伟、魏曼译:《公司法:理论、结构和运作》,法律出版社,2001年4月第1版。
    12.[英]梅因著:《古代法》,商务印书馆。
    13.[日]大塚久雄著:《股份公司发展史论》,中国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14.[德]京特·雅科布斯著,冯军译:《规范·人格体·社会——法哲学前思》,法律出版社,2001年11月第1版。
    15.[意]彼得罗·彭梵得著,黄风译:《罗马法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9月第1版。
    16.[意]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黄风译:《民法大全选译——人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3月第1版。
    17.刘得宽著:《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
    18.胡长清著:《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12月第1版。
    19.梁慧星著:《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20.尹田著:《民事主体理论与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第1版。
    21.朱慈蕴著:《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第1版。
    22.虞政平著:《股东有限责任——现代公司法律之基石》,法律出版社,2001年7月第1版。
    23. Robert W·Hamilton, The Law of Corporations ,West Nutshell Series ,法律出版社1999。
    24. L.C.B.GOWER, The Principles of Modern Company Law, Third ed.(1969)。
    1.方流芳:“公司词义考:解读语词的制度信息”载《中外法学》2000年第3期。
    2.方流芳:“国家权力与民事权利的分合”,中国人民大学1991年民法博士论文。
    3.龙卫球:“民法主体的一般理论”,中国政法大学1998年民商法博士论文。
    4.王涌:“一人公司导论”,载《法律科学》1997年第4期。
    5.张代恩:“民事主体权利能力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0年民商法博士论文。
    6.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与一人公司的规制”载《法学评论》1998年第5期。
    7.尹田:“论自然人的法律人格与权利能力”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1期。
    8.梅夏英:“民事权利能力、人格人格权”,载《法律科学》1999年第1期。
    9.[德]汉斯·哈腾鲍尔著,孙宪忠译:“民法上的人”载《环球法律评论》2001年冬季号。
    10.虞政平:“法人独立责任质疑”,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1期。
    11.[日]星野英一著,王闯译:“私法中的人”,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8卷。
    12.[德]托马斯·莱赛尔著,张双根译:“德国民法中的法人制度”,载《中外法学》2001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