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晋南北朝九卿研究
详细信息    本馆镜像全文|  推荐本文 |  |   获取CNKI官网全文
摘要
官僚制度史的研究作为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中重要的研究环节,历来都受到相当地重视。近代以来,研究中国政治制度史的著作,大多对官制有所叙述。本文所要研究的九卿制度就属于中央官制的一部分。
     汉与唐两个大一统的王朝经常作为中国早期帝国的典型而被并举,汉制与唐制也多为后代所效仿。在近代以来的研究著作中,汉制与唐制也经常是研究者用力最勤的地方。具体到中央官制,汉制被称为“三公九卿”制,而唐制则被称为“三省六部”制。西汉武帝中期以后,少府属官之一的尚书权势渐升,魏晋南北朝时期进而取代三公成宰相机构,至唐而三省鼎立,尚书省又下辖六部,完成宰相制度的三百年演变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三公、三省、六部的形成与演变研究颇多,而对于九卿却研究很少。汉代三公、九卿参与国政讨论,唐代尚书六部与九寺诸监有下行上承之关系,九卿的权力、地位虽然发生了变化,但直到满清,尚有太常、光禄、大理、太仆、鸿胪等寺。延续两千年以上的这一整套机构,存在的理由就是其为事务机关。偌大的帝国总得有衙门办事,在中央,九寺就承担了这样的角色。九寺变为事务机关而著之于法令,则是从唐代开始的。而在秦汉以后,唐代以前,即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九寺机关,其职官性质及地位如何?这就是本文研究的目的。
     通过本文的研究,发现魏晋南北朝时期,诸卿之中,太常作为掌管礼仪的官员,廷尉作为掌管司法审判的官员,鸿胪作为掌管外交的官员变化均不太大。光禄在魏晋时期宿卫职能不断削弱,管理宫廷杂务的职能却不断增强。到了南朝更变成了虚职,北朝则将光禄定位成管理外朝宴会的机构,在太官一职的处理上颇费心思。卫尉由司宫城宿卫之官变为掌器械、文物之官,究其原因,在于魏晋时期,领、护等护卫帝王的禁卫力量发展壮大,严重削弱了卫尉的原有职能。司农由司钱帛粮食之官变为专司粮食之官,这应当与汉魏之际的战乱频繁,从而首重粮食有关。而魏晋南北朝时期,朝廷仍然有大笔的钱帛出入,魏晋时期管理钱帛的机构很多都是皇帝的私库,但这些库藏之间统属关系暖昧不明。及至南北朝,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使钱币的流通大为增加,这从国家的铸币事业中也可以看出来。所以设立一个专管钱财的机构,与大司农分职,并将零碎的财政机关置于统一的领导之下,成为当务之急,这就是南北朝时期太府创立的背景。宗正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只管理皇族的图籍,并非如两汉般对宗室有较大的权力。两晋时期设立的宗师对于宗正的权力产生了比较大的影响。宗师就是宗室的“中正”,他对宗室的教育与选举具有相当大的发言权,北魏道武帝在设立宗师之初就明言是仿中正制度的,目的就在于辨宗党、别人才。随着中正制度的衰弱,仿中正制的宗师制到了唐代就不再看到了。太仆所掌舆马本包括御用和国用两个部分,南朝时期,一方面太仆不再掌车,另一方面国用与御用区分开来,北朝形式上虽然仍沿汉魏旧制,车马均在太仆辖下,但将御用与国用区分开来则是承南朝制度。少府在诸卿之中,是皇室“家臣”色彩最浓的一个官员。西汉时期管理着帝室的财政,东汉虽然将财政权统归司农管辖,但少府所掌仍然以宫廷事务为主。魏晋时期,将东汉文属少府的机构划出,而刘宋时期少府属下尚方令从掌御用刀剑的制造到掌军国刀剑的制造,这种突破带动了少府突破家臣的色彩,也被隋唐所继承。
     引起九卿职能变化的原因约有三个。
     首先是九卿与尚书权责不清。尚书在逐渐形成为权力中心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要与九卿产生摩擦。在整个魏晋南北朝时期,就尚书与九卿的存废问题有过好几次讨论,而且九卿也曾一度合并废罢,但始终不能废一存一,始终是两者并存,表明二者关系亟待理清,但总的倾向仍是尚书诸官对九卿职权的侵夺。
     其次是门下省与九卿的分工。汉代九卿有很浓重的家臣色彩,即除掌管国家事务之外,还掌管大量的宫廷事务。但是魏晋南北朝时期,九卿职能的一大转变就是渐渐脱离宫廷事务的管理而转向专管国务,即完成了其从家臣到朝臣的转变。究其转变的原因,很重要的一点就是门下省对于宫廷事务的管理。至隋炀帝分门下置殿内省,专管皇帝事务,可以说,对魏晋南北朝时期九卿掌管宫廷事务方面的职能做了一个总结,也使九卿家臣的色彩大为减低。
     第三是时代的因素。这以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光禄与卫尉职能的变化最为明显。光禄与卫尉本来都职司宫廷护卫,但到了唐代却完全没有了这种职能。这种转变发生在汉魏之际。当时曹操独揽大权,但并不敢突破大义名分,为了能使自己的官僚系统实际掌管国政,他新设了很多职官来控制权力。在这个过程中,为了保护自身的安全,建立了以亲兵为主的护卫组织,后来发展成为领、护军系统,而在许昌职司保卫汉帝的光禄、卫尉自然在曹操削弱之列。曹操新设的护卫系统为后代所继承,剥夺了原光禄、卫尉的职能。这并不是两卿本身发展的结果,而是人为的因素。
     汉代九卿制度历经魏晋南北朝时期到隋唐做了一个总结,原来的“三公九卿”体制变成了“三省六部”体制。唐代九卿不再参与政务的制定,退出了行政中枢的行列,变成了一个负责具体执行的事务机关。
In ancient China, the history of bureaucracy which is central to political institution always received much attention. In modern era, most works of Chinese political institution concern the bureaucracy to some extent. The system of Nine Chief Ministers which this paper investigates is part of the central bureaucracy.
     As the typical early big unified empires, Han and Tang dynasties are often juxtaposed. Their bureaucracies were often imitated by subsequent dynasties. In the modern works, the bureaucracies of Han and Tang dynasties became the much-talked-about topics. Take the central bureaucracy for example, the bureaucracy of Han was titled "Three Dukes and Nine Chief Ministers" and the bureaucracy of Tang "Three Departments and Six Ministries". From the middle period of Emperor Wu Di of the Han dynasty, President of a Board as a satrap of District Jailor increased in power. In the era of the Wei, Jin and the Northern and Southern Dynasties, President of a Board instead Three Dukes became the institution of prime minister. During the Tang dynasty, in the framework of Three Departments, Department of State Affairs governed the Six Ministries which signified the end of the three hundred years'transformation of prime minister. Therefore, the scholars often concern with the formation and transformation of the Three Dukes, Three Departments and Six Ministries. By contrast, the knowledge of Nine Chief Ministers is little due to lack of sufficient research. In the Han dynasty, Three Dukes and Nine Chief Ministers took part in discussion of national political affairs. In the Tang dynasty, between Department of State Affairs, Six Ministries and Nine Courts, Leader-Member Relation formed. From Han dynasty to Tang dynasty, the power and status of Nine Chief Ministers transformed a lot. However, some departments of Nine Chief Ministers such as Chamberlain for Ceremonials, Chief Minister of the Court of Imperial Entertainments, Chamberlain for Law Enforcement, Royal Coachman and Chief Minister for Dependencies were not in existence until Qing dynasty. The reason which Nine Chief Ministers lasted for more than 2,000 years is that it played the role in exercise of affairs. The vast empire always needs many institutions to deal with various affairs. In the center, it is Nine Courts that undertook those things. From Tang dynasty, Nine Courts which appeared in the national laws became the institution of affairs. So the question rises. What is the specific role and status of Nine Courts in the Wei, Jin and the Northern and Southern Dynasties which is the so-called "period between the Qin, Han Dynasties and Tang dynasty"? Therefore, to answer this question is the main purpose of this paper.
     Through the research, I find some Chief Ministers namely Chamberlain for Ceremonials, Chamberlain for Law Enforcement and Chief Minister for Dependencies changed little in the Wei, Jin and the Northern and Southern Dynasties. Chamberlain for Ceremonials still took in charge of etiquette; Chamberlain for Law Enforcement was in charge of jurisdiction; Chief Minister for Dependencies was responsible for the foreign affairs. In The Wei, Jin dynasties, Chief Minister of the Court of Imperial Entertainments decreased its power of safeguard in royal court, but increased its power in the management of chores of the court. In the Southern dynasty, it became a virtual post. While in the Northern dynasty, it was arranged as a constitution responsible for the management of the banquets of the outer palace. In the process of transformation of Chief Minister of the Court of Imperial Entertainments, the arrangement of Provisioner was confused. Chamberlain for the Palace Garrison originally as official in charge of the safeguard of the city wall became the post of management of the apparatus and cultural relic. The reason of its change lies in Commandant and Guardsman as Praetorian Guard increased power which sharply decreased the original power of Chamberlain for the Palace Garrison. As a official responsible for money,silks and foodstuffs, Chamberlain for the National Treasury became a full-time official in charge of foodstuffs. This change is related to frequent wars of the occasion of the Han, Wei dynasties when the court attached principal importance to the foodstuffs. However, in The(the) Wei, Jin and the Northern and Southern Dynasties, The court still has a large quantity of money and silks. In Wei and Jin dynasties, the institutions in charge of money and silks were often the private storehouses of emperors, but the relationships among the private storehouses is confused. When in the Northern and Southern dynasties, the development of commodity money forced the coins to be circulated more frequently which could reflect by the national mintage. Against this backdrop, the Court set up a special institution responsible for the government of the money and silks which shared some rights of Chamberlain for the National Treasury and made the various financial departments under the unified management. This is the process of foundation of Chamberlain for the Palace Revenues in the Northern and Southern Dynasties. In the Wei, Jin and the Northern and Southern Dynasties, Chamberlain for the Imperial Clan took the government of books and genealogies of the royal family in charge. It didn't own the big power concern the imperial clans as the Western and Eastern Han Dynasties. Because the Monitor of Imperial Kinsmen which set up in the Western and Eastern Jin Dynasties influenced the rights of Chamberlain for the Imperial Clan very much. Monitor of Imperial Kinsmen is the "Rectifier" of the imperial clan who had much say in the education and election of the imperial clan. At the beginning of foundation of the Monitor of Imperial Kinsmen, The Dao Wu Emperor of Bei Wei made it(it was) clear that the purpose of set up Monitor of Imperial Kinsmen which imitated the system of Rectifier was to distinguish the imperial parties and talents. However, because the decline of the system of Rectifier, Monitor of Imperial Kinsmen disappeared in Tang Dynasty. The carriages and horses which belonged to Royal Coachman was composed of two parts—the part for the use of emperor and other part for the Court. In the Southern Dynasties, Royal Coachman didn't manage the carriages and the two parts were seperated. The Northern Dynasties followed the old systems of the Han and Wei dynasties in which Royal Coachman managed the carriages and horsed, but the way of dividing it into tow parts was the version of the Northern Dynasties. Among the Chief Ministers, District Jailor seemed to be a retainer of Royal house. In the Western Han dynasty, District Jailor managed the finance of the Royal house. In the Eastern Han dynasty, it still took in charge of the royal affairs, although its financial right was delivered to the Chamberlain for the National Treasury. In the Wei and Jin dynasties, the departments which belonged to the District Jailor in name only seperated. In the Liu Song dynasty, Directorate for Imperial Manufactories which belonged to the District Jailor changed its original role to manufacture the imperial knives and swords to a new role to provide the knives and swords for the army and nation. This transformation as a innovation for the District Jailor was absorbed by the Sui and Tang Dynasties.
     The reasons why the roles of Nine Chief Ministers were changed are three items as below.
     First, the power and responsibility between the Nine Chief Ministers and President of a Board was confused. During the process of being power center of President of a Board, the clash between President of a Board and Nine Chief Ministers was impossible to avoid. In the whole period of The Wei, Jin and the Northern and Southern Dynasties, there were many discussions towards the choice between President of a Board and Nine Chief Ministers. In terms of Nine Chief Ministers, their posts were often merged and abandoned. However, Nine Chief Ministers and President of a Board were always in existence with each, but the relationships between them urged to be dissolved. The total trend was that the officials of President of a Board seized the power of Nine Chief Ministers.
     The second reason is the division of work between the Department of the Chancellery and Nine Chief Ministers. In the Han dynasties, Nine Chief Ministers were the retainers of emperors to some extent. In other words, in addition to the national affairs, they also took charge the royal affairs. However, in the Wei, Jin and the Northern and Southern Dynasties, Wei, Jin and the Northern and Southern Dynasties gradually handed over its power of management of royal affairs and specialized in the management of the national affairs. This means they finished the transformation from the retainers to the courtiers. One reason of its transformation lied in the fact that the Department of the Chancellery was responsible for the royal affairs. When in the Sui dynasty, Emperor Yang delivered some power of Department of the Chancellery to the Palace Administration newly founded which specialized in the royal affairs. This event is a conclusion of the role of Nine Chief Ministers of retainers in the Wei, Jin and the Northern and Southern Dynasties. Therefore, for Nine Chief Ministers, this event decreased sharply the function of retainers of them.
     Third, age factors should be payed more attention. The best example is the transformation of Chief Minister of the Court of Imperial Entertainments and Chamberlain for the Palace Garrison in the Wei, Jin and the Northern and Southern Dynasties. At begin, they all took charge of safeguard of the royal court. But in the Tang dynasty they had no such function. This change took place in the period between the Eastern Han dynasty and the Wei dynasty. At that time, CaoCao arrogated all authority to himself. However He didn't dare to proclaim himself emperor in public. In order to grasp the actual authority, he founded many new officials. In this process, he set up the guard organization mainly composed of the bodyguard to protect his safe. In the later, this organization became the system of the Commandant and Guardsman. At the same time, the power of the Chief Minister of the Court of Imperial Entertainments and Chamberlain for the Palace Garrison which protected the safe of emperors of Han dynasty was weakened by CaoCao. This new organization of guard was inherited by the subsequent dynasties. But this was not the natural result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two Chief Ministers but the deliberated condition.
     The institution of Nine Chief Ministers of the Han dynasties changed much in The Wei, Jin and the Northern and Southern Dynasties. The transformation was ended by the Sui and Tang dynasties. By that time, the regime of "Three Departments and Six Ministries" replaced the system of "Three Dukes and Nine Chief Ministers". In the Tang dynasty, Nine Chief Ministers no longer took part in policymaking and lied in power center. They became the official which executed the measures and deal with the actual affairs.
引文
1《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汉地方行政制度》,序言部分第8页。
    2严耕望撰:《严耕望史学论文选集》,第431页,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91年。
    3<清>纪昀等撰:《历代职官表》卷一、二十二、二十七、三十、三十一、三十三、三十四等,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
    1重庆,南方印书馆,1943年。后收入《民国丛书》第四编第20、21册,上海,上海书店,1992年。本文参考后者。上引文见《中国政治制度史》第二册,第87—88页;第三册,第90页。
    2参见该书第二册《秦汉》,第88—89页;第三册《魏晋南北朝》,第92页,台北,启业书局,1979年。
    1参见该书第199—200、312—313、317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
    2参见该书第79—103页,台北,中国文化大学出版部,1983年新二版。
    3见该书第十四章,第531—535页,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2年。
    4参见该书第154—155、157页,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3年。
    5参见该书第122—123、130页,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
    1参见该书第117页,上海,商务印书馆,1937年。
    2参见该书第30页,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1996年。
    3参见该书第84—106页,台北,商务印书馆,1971年。
    4参见该书第四章第二节、第四节,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年。
    5参见该书第四章第三节,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年。
    6东京,冨山房,1935年。参见中世篇(上)第六章第二节《後汉の内治政策》(甲)官職の名称及び组织の復舊,第533页;中世篇(中)第一章第二节《晉初の文化と内部の状况》“晉の国家组織と封建制度”,第695页;同前篇第四章第一节《後魏の内政》“孝文帝の政治”,第774—775页;同前篇第七章第二节《隋初の内治、外交と南北统一》“统治机关の改正”,第836—837页。
    1《中国の歴史2》,第92—93页,东京,讲谈社,1974年。
    2参见该书第六章第一节,第270—275页,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1992年。
    3参见该书第一卷之《汉代一人专制政治下的官制演变》篇,第122—127页,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
    4东京,山川出版社,2003年。本章由太田幸男执笔。
    1东京,山川出版社,1996年。《三国の社会经济》由関尾史郎、中村圭尔执笔。《隋代前期の政治——文帝期》由愛宕元执笔。该书关于唐代九卿为六部之下的实务处理机关当本于严耕望之说。
    2原载《内藤湖南全集》第十卷《支那上古史》,第220页,东京,筑摩书房,1969年。该书由我国夏应元监译,第208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
    3参见该书第二章第三节,本章由樱井芳朗执笔,第47—48页;第三章第三节,第93页,第五章第三节,第150—151页,第三、第五章由演口重国执笔,东京,汲古书院,1942年。
    4收入氏著:《宋史丛考》,第214—217页,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
    1参见该书第7—8、12页,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
    2参见该书第38—39页,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92年。
    3参见该书第67、87、135—137、184、234页,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8年。
    4参见该书第30—31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
    1参见该书第119—142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
    2见该书第一编第二章,济南,齐鲁书社,2007年。
    3参见该书第63、65—66、91—92页,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
    4刊《加藤博士還曆记念东洋史集说》,第945—952页,东京,冨山房,1941年。
    5刊《东方学论集》第一,第105—119页,东京,东方学会,1954年。关于王莽时期诸官的改名及其职掌,参见饶宗颐:《新莽职官考》,收入氏著:《饶宗颐史学论著选》,卿官部分见该书第182—186页,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
    1刊《大陆杂志史学丛书》第二辑第一册《三代秦汉魏晋史研究论集》,第261—271页,台北,大陆杂志社,1967年。2刊《岩波讲座 世界歴史4·古代4 东ァシァ世界の形成》,第267—271页,东京,岩波书店,1970年。后收入氏著:《秦汉法制史の研究》,第30—34页,东京,创文社,1982年。本书由我国林剑鸣等翻译,本节收于所译《秦汉法制史研究》,第23—26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本文所引系用中译本。3收入《劳榦学术论文集甲编》,第861—866页,台北,艺文印书馆,1976年。
    1 九卿实际上是指的一种朝位的观点由日本学者伊藤德男氏提出,大庭惰赞成这种观点,见氏撰、林剑鸣等译:《秦汉法制史研究》第一篇第二章第三节“一、所谓“九卿”的基本性质”,第23页。
    2参见卜宪群撰:《秦汉官僚制度》第四章“二九卿理论与九卿制的形成”,第126—127页。
    3<晋>司马彪撰、<梁>刘昭注补:《后汉书志》第二十五、二十六,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
    1<唐>杜佑撰,王文锦等点校:《通典》卷第二十五,第690—691页,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括号内为杜佑原注。
    1《后汉书志》第二十五《百官二》,第3571页。
    2孙毓棠著:《汉代的太常》,收入《孙毓棠学术论文集》,第257页,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按:此稿并没有写完,只写了汉代太常的礼仪及庙寝园陵职掌,关于考试及博士职掌没有论述。
    3后汉先帝陵各有六百石庙陵令一人,掌望、朔的时节祭祀,太常只是每月前晦,察行陵庙,即视察检查而已,不主持陵庙的祭祀活动。
    4<清>洪饴孙撰:《三国职官表》,收入<宋>熊方等撰、刘祜仁点校:《后汉书三国志补表三十种》,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本节行文之中有时省称“洪《表》”。
    1《三国志》卷四,第129页。
    2《三国志》卷二十二,第642页。
    3《三国志》卷四《三少帝纪》注引《魏书》,第130页。
    4《汉书》卷六十八,第2937—2938页。
    5《三国志》卷三,第102页。
    6《三国志》卷四,第119—121页。
    1<元>马端临撰:《文献通考》卷四十三《学校四·祠祭褒赠先圣先师》,第403页,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吕思勉著:《吕思勉读史札记》[三七八]《汉兴三雍太学》,第732页;[七三六]《孔子庙》,第1394页,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张一兵著:《明堂制度研究》,第二章《明堂名义考》第二节《“辟雍”名义考》“五、‘辟雍’功能考”,第91页,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
    2《三国职官表》,第1321页。
    3两条分见《三国志》卷三十二,第884、888页。
    4《三国志》卷四十五,第1082页。
    5《三国志》卷四十二,第1021页。
    6《三国志》卷四十二,第1023—1024页。
    1两条均见《三国志》卷三十三,第901页。
    2<宋>李昉等编:《太平御览》卷二二八,第1085页上,北京:中华书局据上海涵芬楼影印宋本复制重印,1960年。
    3《三国志》卷五十二,第1225—1226页。
    4《三国职官表》,第1321页。
    1<清>姚振宗撰:《隋书经籍志考证》,收入《二十五史补编》第四册,北京,中华书局,1955年。
    2《晋书》卷二十四,第729—730页。
    3《宋书》卷三十九,第1234页。
    4《宋书》卷三十九,第1224页。
    5上揭《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第150页。
    1《三国志》卷四十七《吴主传》,第1138页。
    2《三国志》卷五十九《吴主五子传》,第1371页。
    3《三国志》卷四十八《三嗣主传》,第1171页。
    4《三国志》卷四十八《三嗣主传》,第1176页。
    5《晋书》卷二十四,第735—736页。
    6《晋书》卷九,第219—220页。
    7《晋书》卷七,第172页;卷七十八,第2052页。
    1《晋书》卷十九,第582页。
    2《晋书》卷四十四,第1262—1263页。
    3《晋书》卷二十一,第660、665、666页。
    4《晋书》卷十九,第584、585、586页。
    5以后华恒又领太常,见《晋书》卷四十四《华表传附华恒传》,第1263页。
    6《晋书》卷十九,第603—604页。
    7《晋书》卷十九,第605页;《晋书》卷二十一,第649—650,652?
    8《晋书》卷二十,第627—628、638、642页。
    9《晋书》卷二十,第630页。
    10《晋书》卷二十,第643页;《晋书》卷二十一,第658页。
    11《晋书》卷二十一,第670页。
    12《晋书》卷九十八,第2559—2560页。
    1《晋书》卷十,第251页。
    2田余庆著:《东晋门阀政治》,第282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
    3《晋书》卷十九,第600页,据校勘记[十六],《通典》于“太学之设”作“太学之祀”,这里似作“祀”字为妥。
    4《晋书》卷二十一,第670页。
    1《宋书》卷六十四,第1698页。
    2《宋书》卷七十六,第1975页。
    3《南齐书》卷三十五,第625页。
    4《梁书》卷二十一,第330页。
    5《陈书》卷十七,第239页。
    6参见祝总斌:《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第167—168页。
    7参见本节“七、祠部尚书与太常系统的关系”。
    8<唐>徐坚等撰:《初学记》卷第十二,第302页,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
    10《南齐书》卷二十四,第454页。
    1《南史》卷三十一,第814页。
    2《宋书》卷十六,第465—466页;《南齐书》卷十,第163页;《隋书》卷十三,第290、360页。
    3《宋书》卷十六,第463页。
    4《宋书》卷十六,第427页;《隋书》卷七,第127页。
    5《隋书》卷九,第178页。
    6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第91页,北京,三联书店,2001年。
    7<北齐>魏收撰:《魏书》卷一百一十三,第2976—2978、2980、2993、2995、2996页,北京,中华书局, 1974年。
    1《隋书》卷二十七,第751、755页。
    2《通典》卷第二十五《职官七·太常卿》“后周建六官,置大宗伯卿一人”条注曰:“掌邦礼,以佐皇帝和邦国。”第693页;另可参见王仲荦:《北周六典》卷四《春官府第九》“大宗伯卿”条,第155页,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
    3《唐六典》卷第六,第394页。
    4赵超著:《汉魏南北朝墓志汇编》,第235页,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2年。
    5《汉魏南北朝墓志汇编》,第446页。
    6《汉魏南北朝墓志汇编》,第169页。
    7《北齐书》卷四十,第530页。按:校勘记[一]谓:“文字也与《北史》不同……或《北齐书》此卷已亡,后人以《高氏小史》补。”(第533页)因此不用《北史》之文。
    1参见《唐六典》卷第七《尚书工部·水部郎中》,第225页。
    2《晋书》卷二十五,第757页。
    3《唐六典》卷第十四《太常寺》“协律郎二人”条,第398页。
    4《晋书》卷二十四,第736页。
    5《唐六典》卷十四,第398页。
    6《汉书》卷二十一上《律历志上》:“律十有二,阳六为律,阴六为吕。”第958页。
    7<宋>朱熹撰:《四书章句集注·中庸集注》,第36页,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
    1《三国职官表》注引《华阳国志》,第1328页。
    2《后汉书集解》,第1313页下。参见黄晖撰:《论衡校释》卷十三《别通篇》:“或曰:‘通人之官,兰台令史,比夫太史、太祝,职在文书,无典民之用,不可施设。’”,第603—604页,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
    3《后汉书志》第二十五,第3572页。
    4《后汉书志》第二十五,第3573页。
    5《三国志》卷二十九,第806页。
    6《三国志》卷二十九,第806页。
    1参见《唐六典》卷十四,第398、402页。
    2《唐六典》卷十四,第406页。
    3后改令为监,见《隋书》卷二十六,第724页。
    4《宋书》卷三十九,第1229页。
    5《宋书》卷三十九,第1233页。
    1《汉书》卷十九上,第736页。
    2《后汉书志》第二十六,第3590页。
    3《唐六典》卷第十四,第414页。
    4《唐六典》卷第十八,第506页。
    5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职官》,第101页。
    6北魏太和前令虽对官制进行了厘定,但仍有错乱,如太史博士两出(一第六品中,一从第七品下)。且太和前、后令均未言某官属太常,现仅以前后朝官制推之,当有缺漏或错属者。本表北魏部分以太和后令为准。
    7参见《隋书》卷二十七,第754页。
    1《唐六典》卷第二十一,第557页。
    2《通典》卷第二十七,第763页。
    3《三国志》卷六十五,第1462页。
    4《宋书》卷三十九,第1228页。
    5《三国职官表》,第1323—1324页。
    1《宋书》卷十四,第365页。
    2《晋书》卷九十一,第2358页。并可参见周一良:《魏晋南北朝史札记·<北齐书札记>》之“博士”条,第417页,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唐长孺:《魏晋南北朝史论拾遗·读史释词·博士》,第276—279页,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
    3《宋书》卷三十九,第1228页。
    4《两晋南北朝史》,第1195页。
    5《晋书》卷七十五,第1977页。
    1柳诒徵:《南朝太学考》,收入《柳诒徵史学论文续集》,第371页。
    2《南齐书》卷九,第145页。
    3《梁书》卷四十八,第661页。
    4《隋书》卷二十六,第724页。
    1陈寅恪著:《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第23页。
    2《两晋南北朝史》,第1199、1205—1208页。
    3《两晋南北朝史》,第1203页。另可参见吕思勉:《吕思勉读史札记》丙帙《魏晋南北朝》[五四九]“国子太学”条,第992页。
    4《北齐书》卷四十四《儒林传·序》,第582页。
    5<清>钱大昕著:《廿二史考异》卷三十一《北齐书考异·儒林传》,第690页。
    6参见唐长孺:《读史释词·博士》,收入《魏晋南北朝史论拾遗》,第276页。
    7《后汉书集解》,第1313页下。
    8《新唐书》卷四十四《选举志上》,第1159—1160页。
    9吕思勉著:《两晋南北朝史》,第二十二章《晋南北朝政治制度》,第三节“官制”,第1101页,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
    10《宋书》卷三十九,第1235页。《晋书》卷二十四《职官志》,第731页。
    11《唐六典》卷二,第26页。《通典》卷二十三,第629页。
    1《晋书》卷二十四,第731页。
    2《隋书》卷二十六,第721页。
    3《唐六典》卷四,第108页。
    4《唐六典》卷四,第108页。
    5《通典》卷二十三,第638页。
    6《唐六典》卷四,第108页;卷十四,第394页。
    7参见严耕望:《北魏尚书制度考》,收入《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十八本,上海,商务印书馆,1948年。尤其是其中“北魏尚书组织演变表”,第255—258页。
    8《北魏尚书制度考》,《史语所集刊》第十八本,第294—296页。
    1严耀中著:《北魏前期政治制度》,第64页,长春,吉林教育出版社,1990年。后又举太和十五年神部尚书移庙之事以为佐证,文繁不录。
    2《北魏尚书制度考》,《史语所集刊》第十八本,第294页。
    3另外可能还有虞曹郎中、屯田郎中、起部郎中,诸曹郎中之职掌,参见上揭严耕望著作,第258、316—318、341—343页。要之,此部以掌礼仪为主。
    4《隋书》卷二十七《百官志中》,第753页。
    5参见《唐六典》卷第四《尚书礼部》,第108页,另可参见上揭王仲荦著作。
    6祝总斌:《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第167—168页。
    7《晋书》卷四十六,第1303页。
    8《晋书》卷二十,第635—638页。
    9《晋书》卷二十三,第697页。据《唐六典》卷第十四“太乐署”条注:“至晋元帝,并太乐于鼓吹。”(第402页);同书同卷“鼓吹署”条注:“(晋)元帝省太乐,并于鼓吹;哀帝又省鼓吹,而存太乐。”(第406页)。可能此时太乐已经省并,故尚书直接下太常询问所用乐名。
    1《晋书》卷七十七,第2034—2035页。
    2当时蔡谟似以吏部尚书领祠部,而没有专任的祠部尚书。
    3《晋书》卷三十五,第1041页。
    4《晋书》卷四十六,第1303页。
    5《晋书》卷三十七,第1154—1155页。
    6《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第169页。
    7《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第169页。
    8《晋书》卷二十四《职官志》,第733页。
    1《太平御览》卷二百三,第979页下—980页上。
    2《晋书》卷七十六,第2008页。
    3宗正确实一度省并于太常,见《晋书》卷二十四,第737页。
    4《南齐书》卷三十三,第600页。
    5《唐六典》卷第四,第108页。
    6《魏书》卷五十五,第1225页。
    1《北史》卷八十,第2684页。《魏书》卷八十三上《外戚·高肇传》系以《北史》本卷补,参见《魏书》此卷校勘记[一]。
    2但也有尚书右仆射与祠部尚书同设的例子,如太和二十三年,宗弁以本官兼祠部尚书,见《魏书》卷六十三,第1415页,而当时的尚书右仆射是元澄,见《二十五史补编》第四册,第4506页。
    3参见《魏书》卷一百九《乐志》。刘芳也认为“自非博延公卿,广集儒彦,讨论得失,研穷是非,则无以垂之万叶,为不朽之式。”按:国之大事,在祀与戎。而制礼作乐为天子之事,而其下具体负责者则为太常,此亦见太常的重要性。
    5《魏书》卷一百八之四,第2808页。
    6《北齐书》卷二十五,第362—363页。 1《汉书》卷十九上《百官公卿表上》,第728页。《后汉书志》第二十五《百官二》,第3579页。
    2何兹全撰:《魏晋的中军》,收入氏著:《读史集》,第242—244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
    3《三国志》卷一《魏书·武帝纪》注引《魏书》,第49页。
    4《读史集》,第244—246页。
    5《三国职官表》,收入<宋>熊方等撰,刘祜仁点校:《后汉书三国志补表三十种》,第1360—1363页。
    6张金龙撰:《魏晋南北朝禁卫武官制度研究》,第136页,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
    7《读史集》,第248—255页。
    1《晋书》卷二十四,第736页。
    2《后汉书志》第二十七,第3606页。
    3《宋书》卷三十九《百官志上》,第1238页。
    4《宋书》卷三十九,第1230页。
    5《唐六典》卷第二十二,第577页。
    6《宋书》卷三十九,第1230页。
    7《宋书》卷六十八,第1808页。
    8《宋书》卷三十九《百官志上》,第1232、1238页。
    1《南齐书》卷十六,第317页。
    2《南齐书》卷四十七,第827页。
    3《梁书》卷十六,第271页。
    4《隋书》卷二十六,第725页。
    5《唐六典》卷第十六,第459页。
    6《隋书》卷二十六,第722页。
    1《隋书》卷二十八,第776页。
    2《唐六典》卷第十六《卫尉寺》“守宫署:令一人,正八品下”条注,第464页。
    3《通典》卷第二十五,第700页。
    4《唐六典》卷第二十六《卫尉寺》,第459页。据本卷校勘记[一三],“监门卫”疑当做“监门府”,第468页。
    1《唐六典》卷第二十六,第459页。
    2《唐六典》卷第二十六,第464页。
    1《二十五史补编》第二册,第2748页上。
    2《三国志》卷二十三,第675页。
    3《二十五史补编》第二册,第2749页上、中。
    4《三国会要》,第142—143页。
    5《晋书》卷二十四,第736页。
    6《宋书》卷三十九,第1229页。《通典》卷第二十五《职官七·光禄卿》:“自魏晋以后,无复三署郎,而光禄不复居禁中,唯外官朝会,则以名到焉”(第698页)。《通典》作“外官”,《宋书》作“外宫”,未知孰是。
    1《三国志》卷二,第58页,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卢弼即评价说:“近惩五侯十常侍之祸,此魏文之善政也”,见氏撰:《三国志集解》本条,第68页下,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
    2《二十五史补编》第二册,第2753页中。《晋书》卷四十四《华表传》,第1260页;卷五十九《赵王伦传》,第1600页;卷三十七《新蔡武哀王腾传》,第1096页、《南阳王模传》,第1097页;卷三十八《琅邪王仙传》,第1122页、《武陵王澹传》,第1122页。
    3《后汉书》卷十下,第442页。《通典》卷第二十七《职官九·将作监》“东园主章令”条注曰:“东园匠,官名,主作陵内器物,属少府”,第763页。
    4《唐六典》卷第十五,第444页。《通典》卷第二十五《职官七·光禄卿》“太官署令、丞”条略同,第699页。
    5《后汉书志》第二十六,第3592页。
    1《唐六典》卷第十一,第326页。《通典》卷第二十六《职官八·殿中监》“尚衣局奉御”条略同,第743页。
    2《唐六典》卷第十六,第464页。《通典》卷第二十五《职官七·卫尉卿》“守宫署”条略同,第702页。《后汉书志》第二十六《百官三》载守宫令职掌曰:“主御纸笔墨,及尚书财用诸物及封泥”,第3592页。守宫令所掌为“御纸笔墨”,即物品,如果像《唐六典》、《通典》所记为“财物诸用”,则似守宫掌财和物两方面,恐不确。当依《后汉书志》所记为“尚书财用诸物”,即供给尚书在财物管理上所需诸物品,比如纸墨,以便造册登记之类。
    3《二十五史补编》第二册,第2753页中。
    4《后汉书志》第二十六,第3594页。
    5《唐六典》卷第十二,第358页。
    6《二十五史补编》第二册,第2753页中。
    7《晋书》卷四《惠帝纪》,第103页。《通典》卷第三十七《职官十九》“晋官品表”第六品有“黄门令”,第七品有“中黄门”,第1005页。
    8《后汉书志》第二十六,第3595页。
    1《二十五史补编》第二册,第2753页中。
    2《二十五史补编》第二册,第2753页下。
    3<宋>司马光编著、<元>胡三省音注:《资治通鉴》卷一百三十四,第4220页,北京,中华书局,1956年。
    4《隋书》卷二十六《百官志上》,第724页。《唐六典》卷第十四《太常寺》“太乐署:令一人,从七品下”条注,第402页。
    5《宋书》卷三十二,第931页。
    6《三国志》卷二《文帝纪》注引《魏书》,第84页。
    7《晋书》卷二十四《职官志》,第737页。
    8《历代职官表》卷四十,第758页上。
    1《唐六典》卷第十九《司农寺》“上林署:令二人,从七品下”条注,第525页。
    2《宋书》卷三十九《百官志上》有“上林令”官名、职掌,第1238页。《宋书》卷二十九《符瑞志下》载:“明帝泰始二年三月丙午,黄紫云从景阳楼出,随风回,久乃消,华林园令臧延之以闻”,第836页。可见刘宋仍有华林园令之设。
    3《后汉书志》第二十六,第3593页。
    4华林园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地位渐次重要,有诸多历史事件与华林园有关,但这不属于华林园在制度上的职掌,具体的研究请参见李文才撰:《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华林园——以洛阳、建康两地为中心论述》,收入氏著:《魏晋南北朝隋唐政治与文化论稿》,第126—166页,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6年。
    5《后汉书志》第二十六,第3595页。
    6《二十五史补编》第二册,第2753页下。
    7《宋书》卷四十,第1249页。
    1《宋书》卷三十九,第1229—1230页。
    2《宋书》卷三十九,第1230页。
    3《宋书》卷四十《百官志下》,第1261页。
    4《宋书》卷四十,第1249页。
    1《晋书》卷二十四,第737页。
    2《晋书》卷二十四,第731页。
    3《唐六典》卷第六,第179页。前引《晋书》卷九十《良吏·鲁芝传》即载鲁芝在曹魏时“迁大尚书,掌刑理”(第2329页),当时已是司马师掌权,晋武帝太康中只是沿用旧规而已。
    4《通典》卷第二十三,第644页。
    5《晋书》卷四十六,第1308页。
    1《晋书》卷三十,第933—938页。
    2《通典》卷第二十三,第643—644页。<清>严可均校辑:《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中《全晋文》卷七十九所收华谭诸文,该段史料也引自《通典》,第1918页,北京,中华书局,1958年。
    3参见余嘉锡撰:《世说新语笺疏》上卷上《德行第一》第22条,第23页,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同书下卷上《简傲第二十四》第5条“陆士衡初入洛,咨张公所宜诣;刘道真是其一”,第770页,则刘宝与当时吴人颇有交往。
    4《晋书》卷六十八,第1832—1833页。
    5《后汉书志》第二十六《百官志三》,第3597页。
    6《宋书》卷三十九《百官志上》:“晋西朝则直事、殿中、祠部、仪曹、吏部、三公、比部、金部、仓部、度支、都官、二千石、左民、右民、虞曹、屯田、起部、水部、左主客、右主客、驾部、车部、库部、左中兵、右中兵、左外兵、右外兵、别兵、都兵、骑兵、左士右士、北主客、南主客为三十四曹郎;后又置运曹,凡三十五曹”,第1236页。
    7西晋初年确有三公尚书,祝总斌在研究西晋尚书台时,曾指出杜友在武帝咸宁年间就出任过三公尚书,参见上揭《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第183—184页。
    8《晋书》卷三十《刑法志》,第927—928页。
    1上揭《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第176页。
    2据清人万斯同的《晋将相大臣年表》,山涛自咸宁年间以尚书仆射领选,至太康三年十二月方升任司徒,接任吏部尚书者不明,收入《二十五史补编》第3册,第3330—3331页。
    3上揭《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第六章第二节“三、西晋的尚书台——宰相机构”。
    4《晋书》卷五十,第1398页。
    5《晋书》卷五十九,第1597页。
    6《晋书》卷四十六,第1308页。
    7《晋书》卷三十《刑法志》载惠帝之世,尚书裴颁上表,中有“去元康四年”、“去八年”,接着有“颁虽有此表,曲议犹不止。时刘颂为三公尚书”一句(第934—935页)。可知刘颂任三公尚书至少至元康八年(298年)。
    1上揭祝总斌:《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第242页。
    2《魏书》卷七十七,第1712页。
    3《魏书》卷一百一十一,第2883—2884页。
    4内田吟風氏《後魏刑官考》指出“即使是在对刑狱的处理上,与其说由都官尚书单独支配,还不如说他因为是八座中的一员,方才与之相关”,《北了ァシァ史研究鲜卑柔然突厥篇》,第152页。
    5《北齐书》卷四十六,第639—640页。6《通典》卷第二十四,第659页。
    7北魏、北齐御史台与廷尉的关系,参见上揭内田吟風氏:《後魏刑官考》,收入《北ァシァ史研究 鲜卑柔然突厥篇》,第149—151页
    1《北齐书》卷四十七,第653—654页。
    2《隋书》卷二十七《百官志中》载北齐之制“尚书省……其属官,左丞、掌吏部、考功、主爵、殿中、仪曹、三公、祠部、主客、左右中兵、左右外兵、都官、二千石、度支、左右户十七曹,并弹纠见事。又主管辖台中,有违失者,兼纠驳之”,第752页。
    3<清>孙诒让撰,王文锦、陈玉霞点校:《周礼正义》卷六十五,第2709页,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
    4《唐六典》卷第六,第179页。
    5《通典》卷第二十三,第644页。
    1《唐六典》卷第三,第63页。
    2《唐六典》卷第三,第79页。
    3《唐六典》卷第三,第63页。《通典》卷第二十三,第636页。
    4《晋书》卷三十七,第1082—1083页。
    5高敏主编:《魏晋南北朝经济史》有曹魏屯田表,第203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
    6唐长孺:《西晋田制试释》,收入氏著:《魏晋南北朝史论丛(外一种)》,第36页。
    7上揭《魏晋南北朝经济史》,第193—194页。关于大司农的统属与职掌问题,留待下文详论。
    8《太平御览》,第1147页。
    1以上俱见上揭《北魏尚书制度考》,《史语所集刊》第18册,第324—327页。
    2《魏书》卷六十六,第1477页。
    3《北史》卷三十二,第1180页。
    4《周礼正义》卷十八,第689页。
    5《通典》卷第二十三,第635页。
    1《三国志》卷十二,第388—389页。
    2《三国志》卷九,第291页。
    3《三国志》卷四,第153页。
    4《晋书》卷三,第55页。
    5唐长孺:《西晋田制试释》,《魏晋南北朝史论丛(外一种)》,第40—41页。
    1《宋书》卷三十九,第1231—1232页。
    2《晋书》卷二十四,第737页。
    3宋大司农职掌已见上引,齐大司农见《南齐书》卷十六《百官志》,第317页。
    4晋哀帝废,孝武帝复制,见《宋书》卷三十九《百官志上》,第1231页。宋文帝废,孝武帝复置,见《宋书》卷五《文帝纪》,第101页;卷六《孝武帝纪》,第126页。
    5《隋书》卷二十六,第724—725页。
    6《宋书》卷六《孝武帝纪》,第124页。《唐六典》卷第十九《司农寺》“上林署:令二人,从七品下”条注曰:“后汉上林苑令一人,六百石,主苑中禽兽;颇有人居,皆主之;捕得其兽,送太官。丞一人,三百石。魏晋因之。江左阙其官。宋武帝复置,隶尚书殿中曹及少府;齐因之。梁、陈属司农”(第525—526
    1《三国志》卷一,第26页。
    2《晋书》卷二十六,第790页。
    3上揭《魏晋南北朝史论丛(外一种)》,第61页。另参见谷霁光:《论汉唐间赋税制度的变化》,收入氏著《谷霁光史学文集》第二卷《经济史论》,江西人民出版社·江西教育出版社,1996年。
    4黄惠贤、陈锋主编:《中国俸禄制度史》第二章第二节“三、东汉的‘半钱半谷’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
    1上揭唐长孺:《魏晋户调制及其演变》“四 南朝的折变”,收入《魏晋南北朝史论丛(外一种)》,第75—80页。
    2《隋书》卷二十八,第777页。
    3《隋书》卷二十八,第793、798页。
    2《唐六典》卷第二十,第543页。
    3上揭严耕望:《论唐代尚书省之职权与地位》有详细论证,这里只是做些补充。
    4《唐六典》卷第三,第82页。
    5《唐六典》卷第三,第83—84页。
    1《汉书》卷十九上,第730页。
    2《后汉书志》第四,第3103页。
    3《汉书》卷十九上《百官公卿表上》,第730页。
    4《后汉书志》第二十五,第3583—3584页。按:《汉书》作“译官”,而此处作“驿官”,审其文意,东汉所省当是西汉之“译官”,据<汉>许慎撰、<清>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三篇上《言部》,译字“羊昔切,古音在五部”;十篇上《马部》,驿字“羊益切,古音在五部”(第101—102、468页,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是两字古音在同部,可通。
    5《艺文类聚》卷四十九《职官部五·鸿胪》引韦昭《辩释名》曰:“腹前肥者曰胪。此主诸侯王及蕃国,言以京师为心体,王侯外国为腹胪,以养之也。辩云:‘鸿胪本故典客,掌礼。胪,陈序也,欲大以礼陈序宾客’。”第884页。
    6《汉书》卷十九上,第730页。
    7《汉书》卷十九上,第730页。
    1汉武朝臣朱买臣就曾于会稽邸寄居饭食过,《汉书》卷六十四上《朱买臣传》,第2792页。参见唐长孺撰:《南朝的屯、邸、别墅及山泽占领》,收入氏著:《山居存稿》,第3—4页。
    2有关汉唐外交,黎虎做过详细的研究,其中对大鸿胪的外交职能也有过详细的探讨,本节在涉及鸿胪的外交职能时,基本参照了他的研究,请参见氏著:《汉唐外交制度史》,兰州,兰州大学出版社,1998年。
    3《三国职官表》,收入<宋>熊方等撰,刘祜仁点校:《后汉书三国志补表三十种》,第1371—1373页。
    4《晋书》卷二十四,第737页。
    5《唐六典》卷第十八,第506页。《通典》卷第二十六《职官八·鸿胪卿》条略同,第725页。
    6《汉唐外交制度史》,第192页。
    7《后汉书志》第二十六,第3593、3595—3596页。晋之华林园系汉之上林苑改名,参见第一章第二节所考。
    8《后汉书志》第二十六,第3595页。
    1参见蔡宗宪撰:《中古前期的交聘与南北互动》表3—1《北朝胡人聘使表》,第二章第三节《交聘的流程》,第146—147、118—122页,台北,稻乡出版社,2008年。
    2《南齐书》卷十六《百官志》,第319页。
    3《隋书》卷二十六,第726页。
    4《隋书》卷二十六,第724页。
    5上揭《汉唐外交制度史》第五章《魏晋南北朝外交专职机构》“二鸿胪寺的外交职能”,第196—206页。
    6《隋书》卷二十七,第756页。
    1《中古中国与外来文明》,第179页。
    2《隋书》卷二十八,第777页。
    3《隋书》卷二十八,第798页。
    4《唐六典》卷第十八,第505页。
    1《汉书》卷十九上,本条引师古曰:“《汉官仪》云牧师诸菀三十六所,分置北边、西边,分养马三十万头”,第729页。
    2<日>加藤繁撰:《汉代的国家财政和帝室财政的区别及帝室财政一斑》,收入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三卷,第342、343页。
    3《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三卷,第340—343页。
    4《后汉书志》第二十五,第3581、3582页。
    1《三国职官表》,收入<宋>熊方等撰,刘祜仁点校:《后汉书三国志补表三十种》,第1363—1367页。
    2《汉书》卷八十七上《扬雄传上》:“骋骅骝以曲(?)兮”条,师古曰:“骅骝,骏马名也,其色如华而赤也”,第3518页。
    3<唐>孔颖达疏:《尚书正义》卷三,<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131页中,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
    4参见曹胜高撰:《汉赋与汉代制度——以都城、校猎、礼仪为例》第二章《汉赋与汉代校猎制度》,第116—181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
    5《三国志》卷五,第167页。
    6《唐六典》卷第十七,第485—486页。《通典》卷第二十五《职官七·太仆卿》条略同,第708页。《晋书》卷一百六,第2777页。
    1《晋书》卷二十四,第736页。
    2《唐六典》卷第十七,第478—479页。《通典》卷第二十五《职官七·太仆卿》:“晋初有之……领典牧、乘黄、骅骝、龙马等厩令”,第706页。
    3《通典》卷第二十五《职官七·太仆卿》:“魏置牧官都尉,晋因之,自后无闻”(第708页);卷第三十七《职官十九》载“晋官品表”第六品中也有“水衡、典虞、牧官、典牧、司盐都尉”(第1005页),说明晋确有牧官都尉一职。
    4《通典》卷第二十六,第729页。
    5《后汉书三国志补表三十种》,第1376—1377页。
    1《晋书》卷二十六,第786页。
    2《北堂书钞》卷五十四,董治安主编:《唐代四大类书》,第207页。
    3《晋书》卷二十四,第736—737页。
    4《太平御览》卷二百三,第979—980页。
    5《宋书》卷三十九,第1233页。
    1《魏书》卷四十四,第1000—1001页。
    2参见严耕望:《北魏尚书制度考》,《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18本,第296、298页。
    3《魏书》卷七下,第163页。
    4参见俞鹿年撰:《北魏职官制度考》,第100—111页。
    5《隋书》卷二十七,第756页。括号内为原注。
    1《唐六典》卷第十七,第485页。
    2《隋书》卷二十八,第776页。
    3《隋书》卷二十八,第793、798页。
    4《隋书》卷二十八《百官志下》,第795页。《通典》卷第二十六《职官八·殿中监》条载隋制,殿内省官“属门下省”,第742页。
    1《唐六典》卷第十七,第484—488页。
    2《唐六典》卷第十七《太仆寺》,第479页。
    3《唐六典》卷第五,第162—163页。
    4《唐六典》卷第十一,第330页。
    5《唐六典》卷第十七,第480、485页。
    1《隋书》卷二十八《百官志下》,第795页。
    2《唐六典》卷第十一,第331—332页。
    3<东汉>刘熙撰、<清>毕沅疏证、王先谦补:《释名疏证补》卷第七《释车第二十四》:“辇车,人所辇也。引毕沅曰:《说文》:‘辇,輓车也,从车,夫在车前引之也。’郑注《周礼·乡师》云:‘辇,人輓行’。”第249页,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
    4《魏书》卷一百八之四《礼志四》,第2811—2812页。
    5《梁书》卷三,第83页。
    6《魏书》卷一百八之一《礼志一》,第2741页。
    7《唐六典》卷第十一,第332页;卷第十七,第480—481页。
    1《晋书》卷三十七,第1095页。
    2《晋书》卷三十七《彭城穆王权传》载“彭城穆王权字子舆,宣帝弟魏鲁相东武城侯馗之子也”,第1092页,司马泰则是司马权的弟弟。
    3《晋书》卷三十七《高密文献王泰传》载司马泰卒于惠帝元康九年(299年),一生主要活动在武帝、惠帝两朝。
    4《晋书》卷四,第97页。
    5《晋书》卷三十八,第1128页。司马肜应死于永宁二年(302年),而非永康二年(301年),见该卷校勘记[一二],第1140页。
    6元帝是司马懿曾孙,司马羕则是司马懿孙,参见《晋书》卷六《元帝纪》,第143页;卷三十八《琅邪王仙传》,第1121—1122页;卷五十九《汝南王亮传》,第1594页。
    7《晋书》卷五十九,第1594页。
    1《隋书》卷二十七《百官志中》“后齐制官,多循后魏”,第751页。上揭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职官章”。
    2《隋书》卷二十七,第756页。
    3《北史》卷五十五,第2005页。《北齐书》卷三十八《元文遥传》已佚,后人以《北史》补,见该卷校勘记[一]。
    4就史籍所考,北齐任宗正者有高隆之、高岳、高浟、高睿四人,全是宗室。
    5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职官”章,第91、101页。
    6《通典》卷第二十五,第703页。
    7《周礼正义》卷三十六《春官·小宗伯》,第1437页。
    8参见上揭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日>宫崎市定:《九品官人法の研究》第2编第5章“十四 北周の復古主羲”。
    1《南齐书》卷一,第14页。
    2《南齐书》卷四十五,第790页。
    3《隋书》卷二十六《百官志上》,第720页,北京,中华书局,1973年。
    4《隋书》卷二十六,第725页。
    1《唐六典》卷第二十二,第571页。
    2《隋书》卷二十四,第674—675页。
    3《资治通鉴》卷九十三《晋纪十五·明帝太宁二年》“刘遐、苏峻自南塘横击,大破之”条胡注曰:“南塘,秦淮之南塘岸也”,第2928页。
    4按照《隋书·食货志》所列顺序,则当举龙首仓为代表,且当时太仓归司农管辖,则南塘不能概括他仓甚明。
    5参见唐长孺撰:《南朝的屯、邸、别墅及山泽占领》,收入氏著:《山居存稿》,第3—8页;<日>中村圭雨撰:《六朝江南地域史研究》,第242页。
    6《礼记正义》卷十二,收入《十三经注疏》,第1337页中。
    1《晋书》卷一百四,第2728—2729页。
    1《魏书》卷一百一十三《官氏志》,第2972—2973页。
    2参见严耀中撰:《北魏前期政治制度》,第10—11页。
    3《北魏职官制度考》,第119—122页。
    4《魏书》卷一百一十,第2851、2856页。
    5《魏书》卷七下,第163页。
    1《唐六典》卷第二十二,第574页。
    2《通典》卷第二十七,第759页。
    3《唐会要》卷六十六,第1155页,北京,中华书局,1955年。
    4《唐会要》卷六十六,第1163页。
    5《新唐书》卷四十八,第1275页。
    1《唐六典》卷第二十二,第577、578页。
    2《唐六典》卷第二十二,第571页。
    3《唐六典》卷第二十二,第575页。
    4《唐六典》卷第二十二《少府监》“中尚署”条,第572—573页。
    1楼劲、刘光华撰:《中国古代文官制度(修订本)》第一章《中国古代官僚制度的建立》,第11页,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
    2《中国古代文官制度(修订本)》,第二章《行政体制及其人事部门》,第43页。
    3收入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三卷《秦汉》。
    1卜宪群就不同意将诸卿划成为皇室还是为国家,认为诸卿所掌多与国政有关,见氏撰:《秦汉官僚制度》第四章《秦汉三公九卿制度探微》,第129—141页。
    2《后汉书志》第二十五,第3571页。
    3《后汉书志》第二十五,第3574页。
    4《后汉书志》第二十五,第3579页。
    5《后汉书志》第二十五,第3581页。
    6《后汉书志》第二十五,第3583页。
    7《后汉书志》第二十六,第3589页。
    1《后汉书志》第二十五,第3592页。
    2《唐六典》卷第十四,第394页。
    3《唐六典》卷第十五,第443页。
    4《唐六典》卷第十六,第459页。
    5《唐六典》卷第十七,第479页。
    6《唐六典》卷第十八,第502页。
    7《唐六典》卷第十九,第523页。
    8《唐六典》卷第二十,第540页。
    1《唐六典》卷第十一,第323页。
    2《唐六典》卷第十一《宫官内侍省》,第348—361页。
    3《后汉书志》第二十七《百官四》,第3606—3608页。
    4《唐六典》卷第十一,第323页。《通典》卷第二十六《职官八·殿中监》载“尚食局奉御:始秦置六尚,有尚食焉。后汉以后,并其职与太官、汤官”,第742页。特意指出其职之并在后汉。
    5《唐六典》卷第十一,第324页。
    6《后汉书志》第二十六《百官三》,第3592页。
    7《唐六典》卷第十一,第326页。
    8《唐六典》卷第十一,第328—329页。
    9《唐六典》卷第十一,第330页。
    1《唐六典》卷第十一,第332页。
    2《唐六典》卷第十一,第322—323页。
    1《唐六典》卷第十五,第444页。
    2《唐六典》卷第十四,第408—409页。
    3《唐六典》卷第十一《殿中省》“尚药局:奉御二人,正五品下”条注曰:“北齐门下省统尚药局,有典御二人、侍御师四人、尚药监四人,忽御药之事。”第324页。
    4《唐六典》,第328—329页。
    5《唐六典》,“尚衣局:奉御二人,从五品下”条注,第326页。
    1卢弼撰:《三国志集解》卷一,第51页。
    2《三国志集解》,第60页。
    3《三国志》卷四十八,第1158页。
    4《后汉书三国志补表三十种》,第1364页。按:后主亮误,当为景帝休,永安是景帝年号。
    5《晋书》卷三十五,第1041页。
    1《晋书》卷四十六,第1303页。
    2参见上揭《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第六章第二节,第167—193页。
    3《晋书》卷七十六,第2008—2009页。
    4参见本书分论相关各节考论。
    5《太平御览》卷二百零三,第979—980页。
    6《晋书》卷二十四《职官志》,第735—737页。
    1《宋书》卷三十九《百官志上》,第1230、1233页;《南齐书》卷十六《百官志》,第318页。
    2《隋书》卷二十六,第724页。
    3《唐六典》卷第二十三《将作都水监》“将作监:大匠一人,从三品”条注;“都水监:使者二人,正五品上”条注,第593—594、598—599页。
    4《梁书》卷二,第47页。
    5《太平御览》卷二百二十八,第1082页。参见<东汉>刘熙撰、<清>毕沅疏证,王先谦补:《释名疏证补》,第311、315页。
    1《北齐书》卷二十四,第347—348页。
    2<宋>章如愚辑撰:《群书考索续集》卷三十五,第1076—1077页,扬州,广陵书社,2008年。括号内为原注。
    3《魏书》卷一百一十三,第2978、2979页。
    1《魏书》卷一百一十三,第2995页。
    2陈寅恪撰:《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二、礼仪”,第15页。
    3《隋书》卷二十七,第751页。
    4《隋书》卷二十七,第755页。
    5《隋书》卷二十七,第765页。
    6《隋书》卷二十七,第770-771页。
    7《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一、绪论”,第3—4页。
    1《隋书》卷二十八,第773、775页。
    2《隋书》卷二十八,第793页。
    1《隋书》卷五十七,第1403页。
    2严耕望撰:《论唐代尚书省之职权与地位》,收入《严耕望史学论文选集》,第406、408、409页。
    3《严耕望史学论文选集》,第418页。
    1<日>宫崎市定撰,韩异、刘建英译:《九品官人法研究——科举前史》第二篇第二章《魏晋的九品官人法》“二、九品官人法的起源”,第58—60页,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
    2收入氏著:《严耕望史学论文选集》。
    <汉>班固撰、<唐>颜师古注:《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
    <清>王先谦撰:《汉书补注》,北京,中华书局据清光绪二十六年虚受堂刊本影印,1983年。
    <宋>范晔撰、<唐>李贤等注:《后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
    <清>王先谦撰:《后汉书集解》,北京,中华书局据一九一五年虚受堂刊本影印,1984年。
    <晋>陈寿撰:《三国志》,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
    卢弼撰:《三国志集解》,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
    <唐>房玄龄等撰:《晋书》,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
    <清>吴士鉴、刘承干注:《晋书斠注》,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
    <梁>沈约撰:《宋书》,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
    <梁>萧子显撰:《南齐书》,北京,中华书局,1972年。
    <唐>姚思廉撰:《梁书》,北京,中华书局,1973年。
    <唐>姚思廉撰:《陈书》,北京,中华书局,1972年
    <北齐>魏收撰:《魏书》,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
    <唐>李百药撰:《北齐书》,北京,中华书局,1973年。
    <唐>令狐德桑撰:《周书》,北京,中华书局,1971年。
    <唐>李延寿撰:《南史》,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
    <唐>李延寿撰:《北史》,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
    <唐>魏徵、令狐德棻撰:《隋书》,北京,中华书局,1973年。
    <宋>欧阳修、宋祁撰:《新唐书》,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
    <东汉>刘熙撰、<清>毕沅疏证、王先谦补:《释名疏证补》,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
    <晋>常璩撰,任乃强校注:《华阳国志校补图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
    <晋>陆翙撰,黄惠贤辑校:《辑校<邺中记>》,武汉大学历史系魏晋南北朝隋唐史
    研究室编:《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九、十期合刊,武汉,武汉大学学报编辑部,1988年。
    <南朝宋>刘义庆撰、<南朝梁>刘孝标注,余嘉锡笺疏:《世说新语笺疏》,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
    <梁>萧统编、<唐>李善注:《文选》,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
    <唐>虞世南撰:《北堂书钞》,收入董治安主编:《唐代四大类书》,系影印南海孔氏三十有三万卷堂校注重刊本,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
    <唐>徐坚等撰:《初学记》,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
    <唐>欧阳询撰,汪绍楹校:《艺文类聚》,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
    <唐>杜佑撰,王文锦、王永兴、刘俊文、徐廷云、谢方点校:《通典》,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
    <唐>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
    <宋>司马光编著、<元>胡三省音注:《资治通鉴》,北京,中华书局,1956年。
    <宋>孙逢吉撰:《职官分纪》,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
    <宋>李昉等编:《太平御览》,北京,中华书局据上海涵芬楼影印宋本复制重印,1960年。
    <宋>洪适撰:《隶释·隶续》,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
    <清>纪昀等撰:《历代职官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
    <清>严可均校辑:《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北京,中华书局,1958年。
    <清>钱大听撰,陈文和主编:《嘉定钱大听全集》第二册《廿二史考异(上)》,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年。
    <清>赵翼撰,王树民校正:《廿二史札记校正》,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
    <清>洪饴孙撰,刘祜仁点校:《三国职官表》,收入《二十四史研究资料丛刊·<后汉书><三国志>补表三十种》,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
    <清>杨晨撰:《三国会要》,北京,中华书局,1956年。
    <清>梁章钜撰:《三国志旁证》,收入《续修四库全书》第274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
    <清>孙星衍等辑,周天游点校:《汉官六种》,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
    <清>姚振宗撰:《隋书经籍志考证》,收入《二十五史补编》第四册,北京,中华书局,1955年。
    <清>孙诒让撰,王文锦、陈玉霞点校:《周礼正义》,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
    <清>孙希旦撰,沈啸宸、王星贤点校:《礼记集解》,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
    <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
    国家图书馆善本金石组编:《先秦秦汉魏晋南北朝石刻文献全编》,北京,北京图 书馆出版社,2003年。
    赵超撰:《汉魏南北朝墓志汇编》,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2年。
    罗新、叶炜撰:《新出魏晋南北朝墓志疏证》,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
    陈寅恪著:《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北京,三联书店,2001年。
    陈寅恪著:《金明馆丛稿初编》,北京,三联书店,2001年。
    万绳楠整理、陈寅恪著:《陈寅恪魏晋南北朝史讲演录》,合肥,黄山书社,1987年。
    吕思勉著:《秦汉史》,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
    吕思勉著:《两晋南北朝史》,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
    吕思勉著:《吕思勉读史札记》,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
    吕思勉著:《中国制度史》,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2年。
    王国维著、罗振玉整理:《王国维遗书》,第一册,上海,上海古籍书店据商务印书馆1949年版影印,1983年。
    唐长孺著:《魏晋南北朝史论丛(外一种)》,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
    唐长孺著:《魏晋南北朝史论拾遗》,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
    唐长孺著:《魏晋南北朝隋唐史三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
    唐长孺著:《山居存稿》,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
    余嘉锡著:《余嘉锡文史论集》,长沙,岳麓书社,1997年。
    王仲荦著:《魏晋南北朝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上册1979年,下册1980年。
    王仲荦著:《北周六典》,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
    周一良著:《周一良集》,第一卷《魏晋南北朝史论》,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
    周一良著:《魏晋南北朝史札记》,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
    汤用彤著:《隋唐佛教史稿》,《汤用彤全集》第二卷,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2000年。
    陈直著:《两汉经济史料论丛》,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
    程树德著:《九朝律考》,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
    杨树达著:《汉代婚丧礼俗考》,上海,商务印书馆,1933年。
    严耕望著:《严耕望史学论文选集》,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91年。
    严耕望著:《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汉地方行政制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
    严耕望著:《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魏晋南北朝地方行政制度》,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3年。
    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四卷,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
    曾资生著:《中国政治制度史(一、二)》,《民国丛书》第四编第20册,上海,上海书店影印,1992年。
    曾资生著:《两汉文官制度》,《民国丛书》第五编第24册,上海,上海书店影印,1996年。
    白钢主编、孟祥才著:《中国政治制度通史(秦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年。
    白钢主编、黄惠贤著:《中国政治制度通史(魏晋南北朝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年。
    刘岱总主编、郑钦仁主编:《中国文化新论制度篇立国的宏规》,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2年。
    柳曾符、柳定生选编:《柳诒徵史学论文续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
    安作璋、熊铁基著:《秦汉官制史稿》,济南,齐鲁书社,1984年。
    陈仲安、王素著:《汉唐职官制度研究》,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
    杨鸿年著:《汉魏制度丛考》,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
    毛汉光著:《两晋南北朝士族政治之研究》,台北中国学术奖助委员会,台北,商务印书馆,1966年。
    汪征鲁著:《魏晋南北朝选官体制研究》,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95年。
    田余庆著:《东晋门阀政治》,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
    田余庆著:《秦汉魏晋史探微》,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
    何兹全著:《读史集》,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
    黄留珠著:《秦汉仕进制度》,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1985年。
    阎步克著:《察举制度变迁史稿》,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1997年。
    阎步克著:《阎步克自选集》,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
    阎步克著:《乐师与史官——传统政治文化与政治制度论集》,北京,三联书店,2001年。
    阎步克著:《品位与职位——秦汉魏晋南北朝官阶制度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
    吴宗国主编:《中国古代官僚政治制度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
    祝总斌著:《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
    卜宪群著:《秦汉官僚制度》,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
    黎虎著:《汉唐外交制度史》,兰州,兰州大学出版社,1998年。
    徐复观:《两汉思想史》第一卷《周秦汉政治社会结构之研究》,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
    张金龙著:《魏晋南北朝禁卫武官制度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
    严耀中著:《北魏前期政治制度》,长春,吉林教育出版社,1990年。
    全汉异著:《中古自然经济》,台北,稻香出版社,2003年。
    高明士著:《中国中古政治的探索》,台北,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
    俞鹿年著:《北魏职官制度考》,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
    高敏主编:《魏晋南北朝经济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
    黄惠贤、陈锋主编:《中国俸禄制度史》,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
    曹胜高著:《汉赋与汉代制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
    蔡宗宪著:《中古前期的交聘与南北互动》,台北,稻乡出版社,2008年。
    <日>堀毅著:《秦汉法制史论考》,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年。
    <日>内藤湖南著,夏应元监译:《中国史通论》,北京那个,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
    <日>川胜义雄著,徐谷芃、李济沧译:《六朝贵族制社会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
    市村瓒次郎:《东洋史统》,东京,冨山房,1935年。
    加藤博士還暦記念論文集刊行會编:加藤博士還曆記念东洋史集说,东京,冨山 房,1941年。
    和田清编著:《支那官制発達史》,東京,汲古書院,1942年。
    玉井是博:《支那社會經濟史研究》,東京,岩波書店,1942年。
    加藤繁:《支那經濟史考證》上卷,東京,東洋文庫,1952年。
    鎌田重雄:《秦漢政治制度の研究》,東京,日本学術振興会,1962年。
    吉田虎雄:《魏晋南北朝租税の研究》,東京,大安株式会社,1966年。
    岡崎文夫:《南北朝に於けゐ社會經濟制度》,東京,弘文堂,1967年。
    瀧川政次郎:《法制史論叢》第一冊《律令格式の研究》,東京,角川書店,1967年。
    仁井田陞博士追悼論文集编集委員会编:《仁井田陞博士追悼論文集》第1卷《前近代ァシァの法と社会》,東京,勁草書房,1967年。
    西村元佑:《中國經濟史研究·均田制度篇》,京都,京都大學文學部内東洋史研究會,1968年。
    《岩波講座 世界歷史4·古代4 東ァシァ世界の形成》,東京,岩波書店,1970年。
    西(?)定生:《秦漢帝國》,《中国の歴史2》,東京,講談社,1974年。
    内田吟風:《北ァシァ史研究 鲜卑柔然突厥篇》,京都,同朋舎,1975年。
    宮川尚志:《六朝史研究——政治·社会篇》,京都,平楽寺書店,1977年。
    牧野巽:《牧野巽著作集》第一卷《中国家族研究(上)》,東京,御茶の水書房,1979年。
    大庭脩:《秦漢法制史の研究》,第30—34页,東京,創文社,1982年。
    仁井田陞:《補訂 中國法制史研究·刑法》,東京,東京大學出版會,1980年。
    仁井田陞:《唐令拾遗》,東京,東京大學出版會,1983年。
    礪波護、川勝義雄編:《中国貴族制社会の研究》,京都,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1987年。
    中村圭爾:《六朝貴族制研究》,東京,風間書房,1987年。
    宫崎市定:《九品官人法の研究——科挙前史》,《宮崎市定全集》第6卷,東京,岩波書店,1992年。
    宮崎市定:《宮崎市定全集》第7卷《六朝》,東京,岩波書店,1992年。
    中國中世史研究會編:《中國中世史研究 続编》,京都,京都大学学術出版会,1995年。
    山田勝芳:《秦漢財政收入の研究》,東京,汲古書院,1993年。
    渡邉義浩:《後漢国家の支配と儒教》,東京,雄山閣,1995年。
    川本芳昭:《魏晋南北朝時代の民族問題》,東京,汲古書院,1998年。
    冨谷至:《秦漢刑罰制度の研究》,京都,同朋舎,1998年。
    松丸道雄等主编:《世界歴史大系·中国史2·三国~唐》,東京,山川出版社,1996年。
    清木場東著:《帝賜の構造——唐代財政史研究·支出编》,福岡,中国書店,1997年
    松丸道雄等主编:《世界歴史大系·中国史1·先史~後漢》,東京,山川出版社,2003年。
    池田温编:《日中律令制の諸相》,東京,東方書店,2002年。
    渡邊義浩:《三國政權の構造と「名士」》,東京,汲古書院,2004年。
    三崎良章:《五胡十六国の基礎の研究》,東京,汲古書院,2006年。
    中村圭爾:《六朝江南地域史研究》,東京,汲古書院,2006年。
    水间大辅:《秦漢刑法研究》,東京,知泉書店,2007年。
    蔡兴海《秦代九卿制度考》,《大陆杂志史学丛书》第二辑第一册《三代秦汉魏晋史研究论集》,台北,大陆杂志社,1967年。
    陈仲安《麴氏高昌时期门下诸部考源》,唐长孺主编:《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年。
    陈群《南朝国子学考略》,《北京电子科技学院学报》第12卷3期,2004年。
    胡秋银《桓温并官省职考释》,《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第53卷4期,2000年。
    康乐《从西郊到南郊——拓跋魏的“国家祭典”与孝文帝的“礼制改革”》,王健文主编:《台湾学者中国史研究论丛·政治与权力》,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 社,2005年。
    劳斡《秦汉九卿考》,《劳榦学术论文集》甲编,台北,艺文印书馆,1976年。
    《论鲁西画像三石》,《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8本第1分,北京,中华书局影印,1987年。
    《论汉代的内朝与外朝》,《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13本,上海,商务印书馆,1948年。
    李文才《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华林园——以洛阳、建康两地为中心论述》,《魏晋南北朝隋唐政治与文化论稿》,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6年。
    刘军《北魏宗正考论》,《许昌学院学报》2007年6期。
    陆德富《西汉工官制度诸问题研究》,《文史》2009年第3辑。
    牟发松《内藤湖南和陈寅恪的“六朝隋唐论”试析》,《史学理论研究》2003年3期。
    《<吴地记>考》,《文史》2008年1辑。
    《鲁褒<钱神论>的产生与当时的商品货币经济》,《江淮论坛》1985年5期。转载于《复印报刊资料·魏晋南北朝隋唐史》1985年11期。
    《南北朝交聘中所见南北文化关系略论》,武汉大学历史系魏晋南北朝隋唐史研究室编:《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十四辑,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
    《唐代的南朝化倾向再论》,《南京晓庄学院学报》2007年4期。
    聂崇岐《中国历代官制简述》,《宋史丛考》,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
    饶宗颐《新莽职官考》,《饶宗颐史学论著选》,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
    沈刚《汉代宗正考述》,《社会科学战线》2002年1期。
    孙毓棠《汉代的太常》,《孙毓棠学术论文集》,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
    熊德基《九品中正制考实》,《六朝史考实》,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
    严耕望《北魏尚书制度考》,《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18册,上海,商务印书馆,1948年。
    《唐代文化约论》,《大陆杂志史学丛书》第一辑第四册《秦汉史及中古史前期研究论集》,台北,大陆杂志社,1960年。
    杨树藩《两汉尚书制度的研究》,《大陆杂志史学丛书》第二辑第一册《三代秦汉魏晋史研究论集》,台北,大陆杂志社,1967年。
    袁刚《汉官宗正寺的组织学分析》,《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6月2卷2期。
    张广达《内藤湖南的唐宋变革说及其影响》,荣新江主编:《唐研究》第十一卷《唐宋时期的社会流动与社会秩序研究专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
    张颔《检选古文物秦汉二器考释》,《山西大学学报》(哲社版),1979年第1期。
    张兴成《两晋宗室管理制度述论》,《文史哲》2001年2期。
    <日>松本幸男《曹植の悲剧的生涯につぃて》,《立命馆文学》1957年6号。
    <日>越智重明《西晋の封王の制》,《东洋学报》第42卷1号,1959年。
    <日>矢野主税《状の研究》,《史学杂志》第76编2号,1967年。
    <日>山田腾芳《後汉の大司晨と少府》,《史流》第18号,1977年。
    #12
    <日>川合安《桓温の「省官併職」政策とその背景》,《集刊東洋学》第52号,1984年。
    《南朝財政機構の発展につぃて》,東北大学文学会《文化》,第49卷3·4号,1986年。
    《梁の太府創設とその背景》,弘前大学人文学部《文経論叢·人文学科篇Ⅷ》第23卷第3号,1988年。
    <日>海野洋平《梁武帝の皇子教育》,《集刊東洋学》,第75号,1996年。
    <日>小嶋茂稔《『後漢書』所見諸侯王列侯関連記事窺管——後漢の諸侯王·列侯につぃて》,池田温编:《日中律令制の諸相》,東京,東方書店,2002年。
    <日>堀内淳一《馬と柑橘——南北朝間の外交使節と経濟交流》,《東洋學報》第88卷第1號,2006年。
    #12
    <美>包弼德《唐宋转型的反思:以思想的变化为主》,刘冬主编:《中国学术》第三辑,北京,商户印书馆,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