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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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研究是一个实证研究,有着十分具体的实践价值,这是应当肯定的。但同时,为了使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具有制度理性、具有长效价值,相关的理论积淀及其支撑便是必须的。由此实践和理论前提出发,笔者在撰就本文时,走的是理论与实践结合的道路。
     全文的构架分成上下两篇。上篇探讨了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基本理论,在对国内外尤其是国内学术研究疏理以后,对一些基本的理论提出了自己的认识,所得出的结论也是比较明晰的。
     第一章探讨了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法律地位,本章界定了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与政府信息公开的概念并揭示了二者的关系,对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制度定位作了分析,揭示了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法律价值。
     第二章研究了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法律关系的基本问题,首先界定了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法律关系,其次对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作了概括,最后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法律关系作了类型化处理。
     第三章对政府信息公开诉讼诸问题尤其它的法律机理作了疏理,涉及的主要内容有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原则、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受案范围、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原告主体资格、政府信息公开诉讼证据规则,等。通过分析基本上梳理了政府信息公开诉讼诸问题的法律机理以及学术界对这些问题的认识进路。
     下篇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制度进行了初步构建,在紧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实在法制度以及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审判实践的基础上,以上篇的理论探讨为逻辑前提,构设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运行的主要制度。
     第四章为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制度评判,在对域外信息公开诉讼理论基础进行比较后,重点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形成的基因、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的特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制度缺陷作了探讨。
     第五章和第六章若从法治实践的角度讲,是本论文的落脚点,在这两章中合理设计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并提出了一些完善路径。例如,对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法律渊源作了合理构设,提出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应当有专项立法、应当以法律形式出现、应当有规范的司法解释机制;对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法律原则进行了合理构设,提出行政诉讼原则应当统摄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应当确立独有原则;对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受案范围进行了合理构设,提出要确立受案范围的科学依据,选择列举规定的方式,明确排除条款,确定反信息公开诉讼受案范围;对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证据规则进行了合理构设,提出应当明确举证责任、原被告证据提供以及证据运用规则;对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审判模式进行了合理构设,提出不公开单方审查的确立和判决的类型化。这些构设既有充分的理论基础,又没有脱离我国的实在法,诸多构设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是有参考价值的。
The empirical studies of open government information litigation are of value ofpractice. Relative theory foundations are necessary for the reason of system and long-termvalue. Based on these, this dissertation integrates theory and practice.
     This dissertation can be divided into two parts, the first part focuses on the basictheories of open government information litigation. After a through study on differenttheories, this dissertation provides a clear view of this subject with author’s ownperspective.
     Chapter one examines the legal status of open government information litigation. Itdefines open government information litigation and open government information andreveals their relations, then analyzes the system position of open government informationlitigation. This reveals the legal value of open government information litigation.
     Chapter two focuses on the basic issues of open government information litigationextinguishments. This dissertation defines this problem then runs a through study andsummarizes its composition. In addition, it discusses its classification.
     Chapter three interprets the different issues especially the legal mechanism of opengovernment information litigation, covering litigation principles, jurisdiction, qualificationof plaintiff, evidence rules, etc. The analysis sorts out its legal mechanism and academicunderstandings.
     The second part proposes the construction of legal system of open governmentinformation litigation of China. Based on positive laws such as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Republic of China on Open Government Information and Provisions of the SupremePeople’s Court on Several Issues concerning the Trial of Administrative Cases about OpenGovernment Information, legal practice of courts and the theories discussed above, thisdissertation re-establish the main system of open government information litigation ofChina
     Chapter four evaluates the legal system of open government information litigation, onthe basis of comparative study of foreign theories, this dissertation emphasizes on the formation, characteristics and flaws of legal system of open government informationlitigation of China.
     Chapter five and six designs the legal system of open government informationlitigation of China and provides some improvement suggestions. For example, it traces thesource of the legal system of open government information litigation, and involves theapplication of legislation, formal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Furthermore, on the foundation ofits principles, it proposes the open government information litigation, governed byprinciples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shall be established its own principles. As forjurisdiction, it needs scientific grounds, exclusion clause and specifies the jurisdiction ofanti-information disclosure litigation. For rules of evidence, it proposes that the burden ofproof, evidence application rules shall be clear and definite. The trial mode of opengovernment information litigation involv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losed unilateralinspection and classification of judgments. These suggestions are of no small importancefor the improvement of the legal system of open government information litigation ofChina on the foundation of theories and practice.
引文
①数据来源于《北京市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北京市2009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北京市201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①之所以将这样一个不可谓不大的问题有所疏漏,在笔者看来有下列一些原因:第一个原因在于诸多学者下意识地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是行政诉讼的构成部分,在行政诉讼的法律地位相对明晰的情况下,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法律地位也就得到了解决。第二个原因在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使我国行政法学界眼前一亮,诸多学者具有了对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进行构造的研究冲动,这样的冲动使诸多学者将注意力集中在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有关具体规则和程序的设计上。对于第二个原因而言,我们认为是可以理解的,而第一个原因则存在一定的认知上的误区,即是说行政诉讼的法律地位并不能够代替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法律地位,二者在有些方面是重合的,而在有些方面则是错开的。基于上述,笔者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法律地位的探讨是十分有必要的。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87页。
    ②引自黄维:《美国的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及启示》,《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5期,第165页。
    ①李广宇著:《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理论、方法与案例》,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页。
    ①See Jacqueline Klosek, The Right to Know: Your Guide to Using and Defending Freedom of Information Law in theUnited States, Praeger,2009.
    ①See Weibing Xiao, Freedom of Information Reform in China: Information Flow Analysis, Routledge,2011, p.1.
    ②章志远:《信息公开诉讼运作规则研究》,《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3期,第32页。
    ③董妍:《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双重诉讼利益解析》,《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5期,第25页。
    ①齐爱民、张万洪主编:《电子化政府与政府信息公开法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35页。
    ②笔者查阅了国内外有关法理学的工具书和教科书,发现它们对法律地位和法律价值是分别讲解的,而在讲解过程中没有去有意识地讨论二者的关系。参见[英]哈特著:《法律的概念》,张文显、郑成良、杜景义、宋金娜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6页。
    ③See Weibing Xiao, Freedom of Information Reform in China: Information Flow Analysis, Routledge,2011, p.78.
    ①孙琦:《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国家秘密的审查》,《法制与社会》2011年04期,第166页。
    ①韦德在分析合法性原则对英国法所产生的影响时指出:“在行政法这一领域内,这一原则更为显著。法治有许多不同的含义和推论。它的基本含义是,任何事件都必须依法而行。将此原则适用于政府时,它要求每个政府当局必须能够证实自己所做的事是有法律授权的,几乎在一切场合这都意味着有议会立法的授权。否则,它们的行为就是侵权行为(例如征购某人的土地)或侵犯了他人的自由(例如不批准他人的建设计划)。政府行使权力的所有行为,即所有影响他人法律权利、自由和义务的行为都必须说明它的严格的法律依据。受到影响的人都可以诉诸法院。如果法律依据不充分,法院将撤销此行为,他就可以不去理睬它,而不会产生任何后果。”参见[英]威廉·韦德著:《行政法》,徐炳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25页。
    ①[德]康德著:《法律哲学》,《西方法律思想史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417页。
    ①[美]约翰·亨利·梅利曼著:《大陆法系》,顾培东等译,知识出版社1984年版,第108-109页。
    ③孙兰洁、胡发明编著:《行政诉讼法实例说》,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页。
    ①李龙主编:《西方法学经典命题》,江西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78页。
    ②“Everyone has the right to an effective remedy by the competent national tribunals for acts violating the fundamentalrights granted him by the constitution or by law.” See United Nations,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UnitedNations,2008.
    ③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注解与配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1页。
    ①[英]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邓正来等编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65-166页。
    ①.非常遗憾,我国已出版的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著作和教科书基本上都没有将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与宪政制度结合起来,更谈不上用宪政制度揭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属性。笔者认为这对完善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是非常不利的,因为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要实现科学化、规范化必须从现代宪政制度里面找到制度基础和理论依据。
    ②甘一宏:《政府信息公开之行政诉讼制度改革》,《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第37页。
    ①“上海市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唯一的一例胜诉判决,为我们揭示了这一思路的良好实践。在《条例》实施两周之际,狮头染料公司向上海市科委提出申请,要求公开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认定办公室自1994年起至今认定上海市染料研究所(现上海市染料研究所有限公司)“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的程序及相关材料。上海市科委受理后,于同日作出《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认为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以及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不应予以公布。狮头染料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上海市黄浦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其获取的方式和途径。狮头染料公司申请的有关政府信息内容并不能全部被商业秘密或者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所涵盖。科委对此未作甄别和区分处理,而是均不予公开,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最后,黄浦区法院判决撤销科委作出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参见韩永:《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尴尬》,《中国新闻周刊》2009年第
    17期。
    ②参见应松年主编:《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91-92页。
    ①参见萧榕主编:《世界著名法典选编(行政法卷)》,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223页。
    ②[英]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邓正来等编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78页。
    ①章志远:《信息公开诉讼运作规则研究》,《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3期,第32页。
    ①[英]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北京社会与科技发展研究所组织翻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790页。
    ①例如姜明安教授主编的被收入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系列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版)》就没有行政法关系的章节乃至于概念。参见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②参见[苏]马诺辛(В. М. Манохин)等著:《苏维埃行政法》,黄道秀译,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
    ③笔者同时查阅了外国的基本经典行政法教科书,一些经典性的教科书对行政法关系进行了非常细致的讲解,这里有代表性的是毛雷尔所著的《行政法学总论》。参见[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著:《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④参见袁曙宏等著:《行政法律关系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①胡建淼著:《行政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8页。
    ①倪洪涛:《依申请信息公开诉讼周年年度调查报告——基于透明中国网刊载的40宗涉诉案的考察》,《行政法学研究》2009年第4期,第54页。
    ①倪洪涛:《依申请信息公开诉讼周年年度调查报告——基于透明中国网刊载的40宗涉诉案的考察》,《行政法学研究》2009年第4期,第55页。
    ①于立深:《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运行的实证分析——以诉讼裁决文书为对象的研究》,《法商研究》2010年第2期,第24页。
    ①[法]卢梭著:《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修订第三版,第46-47页。
    ②李晓方:《政府信息公开公众满意度影响因素分析——基于信息公开诉讼案例的多文本比较》,《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8月第4期,第14页。
    ①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律辞典编委会编:《法律辞典(简明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35页。
    ①周良玉:《政府信息公开和行政诉讼》,《法治研究》2008年第8期,第78页。
    ①案例来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1)浦行初字第105号。
    ①李广宇:《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受案范围与当事人》,《人民司法·应用》2010年第5期,091页。
    ①苏联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和法权理论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5年版,第479页。
    ②参见杨海坤、章志远著:《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6页。
    ①[美]汉斯·凯尔森著:《法律与国家》,《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654页。
    ①董研:《政府信息公开诉讼规则论析》,《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7月第38卷专辑,第
    46页。
    ①[英]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北京社会与科技发展研究所组织翻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521页。
    ②关保英:《论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社会科学》2009年第7期。
    ①韩永:《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尴尬》,载于《中国新闻周刊》2009年第17期。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公开规范性文件行为不服所提起的诉讼请求。这显然既不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积极作用。”参见黄学贤、梁玥:《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受案范围研究》,《法学评论》2010年第2期,第73页。
    ②参见刘颖:《挑战或机遇: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对我国行政审判的理论及实践意义》,《法律适用》2009年04期,第32页。
    ③刘颖:《挑战或机遇: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对我国行政审判的理论及实践意义》,《法律适用》2009年04期,第33页。
    ①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案件疑难问题研究——以浙江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为实证样本》,《行政法学研究》2009年第4期,第27页。
    ①参见[美]罗纳德·德沃金著:《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二章。
    ②参见杨海坤、黄学贤著:《行政诉讼基本原理与制度完善》,中国人事出版社2005年版,第55页。
    ①参见王振清:《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原告资格问题研究》,《行政法学研究》2009年第4期,第16-17页。
    ②我国行政诉讼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只有在非常特定的情况下才能够进行合理性审查,那就是在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情况下,这样的限定实质上是不利于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权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的。
    ③依《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0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的行政规划进行公开,这些公开的内容都是抽象行政行为而非具体行政行为。
    ①李荣华、刘晨琰:《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之规则探析》,《山东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第20页。
    ②李荣华、刘晨琰:《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之规则探析》,《山东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第20页。
    ③参见张晓敏:《政府信息公开诉讼若干问题探讨》,《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32期,第211页。
    ①柯润菲:《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初论——借鉴美国<情报自由法>诉讼》,《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9年第
    3期,105页。
    ①刘林:《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浅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12期,第60页。
    ②如2004年5月《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4年4月杭州市《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4年5月《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3年1月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4年4月《深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2008年11月修订的《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4年5月《武汉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等。
    ①参见黄学贤、梁玥:《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受案范围研究》,《法学评论》2010年第2期,第73页。
    ②参见黄学贤、梁玥:《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受案范围研究》,《法学评论》2010年第2期,第73页。
    ③胡建淼著:《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版2003年版,第196-197页。
    ①张晓敏:《政府信息公开诉讼若干问题探讨》,《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32期,第212页。
    ①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案件疑难问题研究——以浙江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为实证样本》,《行政法学研究》2009年第4期,第22-23页。
    ①章志远:《政府信息公开诉讼运作规则研究》,《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3期,第34页。
    ①参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注释与配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37页。
    ①杨晓丹:《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当事人若干问题的探讨》,《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期,第77-78页。
    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案件疑难问题研究——以浙江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为实证样本》,《行政法学研究》2009年第4期,第26页。
    ①参见王彦译:《日本行政案件诉讼法》,《行政法学研究》2005年第1期,第112-124页。
    ①关保英:《行政诉讼中原告提供证据行为研究》,《法律适用》2011年第7期,第51页。
    ①杨海坤、黄学贤著:《行政诉讼基本原理与制度完善》,中国人事出版社2005年版,第234页。
    ②李广宇著:《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理论、方法与案例》,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50页。
    ①陈明湖:《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失范与重构》,《法治研究》2011年第1期,第100页。
    ②案例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①林鸿潮、许莲丽:《论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的证明责任》,《证据科学》2009年第17卷第1期,第35页。
    ②参见[法]古斯塔夫佩泽尔著:《法国行政法(第十九版)》,廖坤明、周洁译,张凝校,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2年版。
    ③该书第二编即为“行政过程论”。参见[日]盐野宏著:《行政法总论》,杨建顺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6-268页。
    ④盐野宏的“行政过程论”作为其教科书的第二编,而在这一编中盐野宏讨论了这样一些内容:行政立法、行政行为、行政上的契约、行政指导、行政计划、行政上确保义务履行的制度、即时执行、行政调查、行政程序、行政信息管理、行政过程中私人的地位、行政过程中私人的行为,而且这些问题都是专章进行讨论的。
    ①乐永兴、孙梦雅:《中外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运作规则比较研究》,《广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年2月,第67页。
    ②王名扬著:《英国行政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55页。
    ③See Patrick Birkinshaw, Freedom of Information: The Law, the Practice and the Ideal,(4th) Cambridge UniversityPress,2010.
    ①王勇:《国外政府信息公开的救济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行政与法》2012年01期,第6、7页。
    ②参见行政立法研究组编译《外国国家赔偿行政程序行政诉讼法规汇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
    127-128页。
    ①王勇:《国外政府信息公开的救济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行政与法》2012年01期,第7页。
    ①[德]弗里德赫尔穆胡芬著:《行政诉讼法》,莫光华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42页。
    ①汪心田、柳向魁:《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分析》,《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第94页。
    ②赵正群、董妍:《中国大陆首批信息公开诉讼案件论析(2002-2008)》,《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6期,第95页。
    ①[法]狄骥著:《公法的变迁》,郑戈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151页。
    ①江必新、李广宇:《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若干问题探讨》,《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3期,第14页。
    ②[美]奥斯汀·萨拉特编:《布莱克维尔法律与社会指南》,高鸿钧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27页。
    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律辞典编委会编:《法律辞典(简明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45页。
    ①蔡金荣:《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运作规则探析》,《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9年第5期,第22页。
    ②[英]博温托·迪·苏萨·桑托斯著:《迈向新法律常识——法律、全球化和解放(第二版)》,刘坤轮、叶传星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03页。
    ①各国所制定的行政程序法典在规制事项、立法宗旨、规制方式乃至于体例结构上都具有非常大的相似性,有关程序制度中的一些重要内容,如行政公开、听证制度、不单方面接触等内容几乎在各国行政程序法典中都可以找到。
    ②参见周永坤:《全球化与法学思维方式的革命》,《法学》1999年第11期,第10页。
    ③See Alasdair Roberts, Blacked Out: Government Secrecy in the Information A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8.
    ①赵正群、董妍:《中国大陆首批信息公开诉讼案件论析(2002-2008)》,《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6期,第95页。
    ①甘一宏:《政府信息公开之行政诉讼制度改革》,《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第37页。
    ①[日]芦部信喜著,[日]高桥和之增订:《宪法(第三版)》,林来梵、凌维慈、龙绚丽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93-294页。
    ②李广宇:《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当事人》,《电子政务》2009年第4期,第47页。
    ①[美]西尔维亚·斯诺维斯著:《司法审查与宪法》,谌洪果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69-170页。
    ②侯丹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有关问题研究》,《行政法学研究》2010年第4期,第55页。
    ①也许在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制度设计中行政权与司法权的断层是应当的,而这种断层恰恰反映了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制约关系,但在我们国家无论司法权还是行政权它们都是国家权力的有机构成,它们在本质上来讲是一致的,它们在构建和谐社会这样的目标上也是一致的,基于此我们认为这个断层仍然只能会给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的设计带来负面效应。
    ②[美]奥斯汀·萨拉特编:《布莱克维尔法律与社会指南》,高鸿钧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83页。
    ③许莲丽:《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行政诉讼》,《河北法学》,2009年第10期,第68页。
    ①乐永兴、孙梦雅:《中外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运作规则比较研究》,《广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第67页。
    ③我国制定这个专项立法的时机已经成熟,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我国已经形成了初步的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模式,仅一篇学术论文中常常就涉及到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诸多问题,例如,李广宇在《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证据、审理与判决》中就讨论了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十一个方面的问题。参见李广宇:《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证据、审理与判决》,《人民司法》2010年第7期,第7-13页。
    ①[美]查尔斯弗瑞德著:《何谓法律:美国最高法院中的宪法》,胡敏洁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65页。
    ②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多个规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则。
    ①终局行政行为在1989年制定《行政诉讼法》的法律背景下,所涉及的范围和占的比重还是比较大的,例如商标确权、专利确权、土地确权等。后来随着我国行政法治水平的不断提升,行政机关的终局行政行为已越来越少,但在有些领域仍然存在着终局行政行为,例如《行政复议法》关于土地等确权的复议,一旦进入复议程序就不可能进行诉讼救济了。
    ①赵正群、段银萍:《日本以信息公开诉讼反腐败的经验及其法治意义》,《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第69页。
    ②[德]弗里德赫尔穆胡芬著:《行政诉讼法(第5版)》,莫光华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75页。
    ③参见[美]奥斯汀·萨拉特编:《布莱克维尔法律与社会指南》,高鸿钧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89页。
    ①在西方发达国家既有比较完整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也有比较健全的行政诉讼制度,正是由于这两个制度相对比较健全,因此在这些国家的法律典则中很少能够找到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受案范围的规定,这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相比存在较大的区别。我们知道《若干规定》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受案范围作了列举规定,这在我国目前情况下是有积极意义的,但同时应当指出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受案范围,因为没有列举规定的相关内容就很难进入行政诉讼状态。西方国家尽管没有通过专门的法典对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受案范围作出规定,但不同国家在确定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受案范围时还是采取了不同的处理方式,有的以政府行为框定受案范围,例如,法国1945年《最高行政法院组织法令》有这样的规定:“最高行政法院为行政诉讼方面具有一般权限的法院,它得独立地审判对行政机关的行为提出的越权之诉;得受理不服初审行政法庭判决的上诉;得受理不服行政法院终审判决的复核之诉(请参阅地方行政法庭法典法律第3条,1953年11月28日第53-1169号命令第1条)。”这个规定没有列举行政诉讼的具体受案范围,而是笼统地以政府行政系统的行为作为行文方式,这从表面上看似乎回避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从本质上讲它通过政府行为框定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的以当事人诉权框定受案范围,例如,德国《行政法院法》第47条第(2)项规定:“认为因某一法律规定或其适用导致本人权利受到侵害或在可预见的时间内将受到侵害的自然人或法人及每一行政机关均可在该法律规定颁布后两年之内提起诉讼请求。请求针对有关颁布该法律规定的机关、单位或基金组织。因其职权受到法律规定侵害的州和其他公法法人可由高级行政法院提供机会在一定期限内陈述其意见。”;有的以行政的社会效果框定受案范围,所谓以行政的社会效果框定受案范围是指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时既要考虑当事人的诉权,同时也要考虑行政权在行使中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即当某一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而且这样的行为一旦公开就能够产生较大的社会效益,而政府行政系统则以自己认为的理由不公开这样的行为,而且认为这样的行为本身就不在应当公开的范畴之内,这种情况下法律便将该行为作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这里法律所考虑的是行政的社会效果而不是行政过程本身。参见王名扬著:《英国行政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54页。胡建淼主编:《中外行政法规:分解与比较(下)》,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701页。
    ②[德]柏阳著:《德国公法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58页。
    ①参见[德]弗里德赫尔穆胡芬著:《行政诉讼法》,莫光华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24-626页。
    ①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件疑难问题研究——以浙江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为实证样本》,《行政法学研究》2009年第4期,第23-24页。
    ②倪德海:《反行政信息公开诉讼问题之探讨》,《金卡工程》2010年第4期,第89页。
    ①李广宇:《反信息公开行政诉讼问题研究》,《法律适用》2007年第8期,第48页。
    互动所得出的结论的基础之上。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由于被告是信息的占有者,如果把原告和被告的关系作为一对矛盾来看的话,被告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原告是矛盾的次要方面,这便决定了当事人互动主义之下有可能出现相对偏失的情形。同时原告和被告之间在证据搜集和占有方面的能力也决定了这一点,因为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更多的具有私的属性,被告更多的具有公的属性,在公与私的博弈中常常都是私处于下风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当事人互动主义是存在一定弊端的。据笔者初步观察,英美法系国家多采当事人互动主义。三是偏向行政权力的进行机制。行政诉讼所争议的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公权力的结果,这便使它具有公共性质,许多国家将行政行为视为国家行为。与之相比原告则属于私人的范畴,原告所维护的利益也属于私人利益。从法理上讲,在这种公与私的关系中公权力当然应当受到优先保护,这就是我们经常讲的行政权优先的理论。行政权优先不仅仅是一种理论,它在一些国家的行政诉讼制度中也得到了体现。以我国行政诉讼为例,在制度设计中就有在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规定。除我国之外也有一些国家更多地认可行政权的公权力属性。从这个理论出发,在一些国家行政诉讼的进行也往往偏向于行政权力,例如联邦德国行政法院法第99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有义务呈交有关证书或档案并说明情况。如有关证书或档案的内容和应说明的情况在告知后将对联邦或德国某一州造成损害,或根据法律或情况本身性质应予以保密时,主管最高监督行政机关可以拒绝呈交证书或档案及说明有关情况。”四是偏向社会权益的进行机制。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和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之所以能够产生是与现代民主进程的发展联系在一起的。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在政府信息公开随民主和民权运动的兴起而在各国发展,并形成行政信息公开立法的世界性浪潮的时代,政府信息公开的诉讼救济制度显得尤为重要。”基于此,绝大多数国家在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进行中似乎更多地偏向于原告和其他社会主体,这从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设计中对行政机关设定了诸多义务便可以看出。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偏向社会权益在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进行中具有普遍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若干规定》没有明确规定我国在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采用何种进行模式,但我们认为我国是将偏向社会权益的进行机制与司法主导的进行机制进行结合的模式,这种模式应当说是比较合理的。参见[意]康帕内拉著:《太阳城》,陈大维等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40页。胡建淼主编:《中外行政法规:分解与比较(下)》,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694页、第1826页。黄维:《美国的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及启示》,《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5期,第165页。
    ①[英]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北京社会与科技发展研究所组织翻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675页。
    ②杨海坤、黄学贤:《行政诉讼基本原理与制度完善》,中国人事出版社2005年版,第166页。
    ①引自胡建淼主编:《中外行政法规:分解与比较(下)》,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773页。
    ②有诸多文章专门研究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的原告资格,比如《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原告资格认定问题研究》就探讨了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之诉的原告资格认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之诉的原告资格认定”和“反政府信息公开之诉的原告资格认定”,等。参见黎凤:《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原告资格认定问题研究》,《新西部(下旬·理论版)》2011年第7期,第104、108页。
    ①王进:《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原告举证问题研究》,《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35期,第143页。
    ②参见王立泉、王宝治、陈开泰:《关于行政诉讼适格被告定义及范围》,《理论学习与研究》1999年第6期。
    ①亓飞:《信息公开诉讼制度的程序问题研究》,《学理论》2011年第32期,第124页。
    ①朱素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审理的法律思考》,《才智》2011年34期,第6页。
    ①质疑的焦点在于这个解释等于将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二元化了,在通常情况下,原告在有些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但原告提供证据的行为并不是一种举证责任,因为在传统行政诉讼理论中举证责任当然地应该是被告。
    ②陈明湖:《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上饶师范学院学报》2010年第2期,第70-71页。
    ①“所谓举证责任,指的是当事人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所承担的提出证据的责任,及所承担的说服责任。”参见刘善春、毕玉谦、郑旭:《诉讼证据规则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684页。
    ①陈明湖:《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失范与重构》,《法治研究》2011年第1期,第102页。
    ①张淼堂、陆琴:《政府信息公开诉讼若干法律问题研究》,《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1年第6期,第91页。
    ①[美]奥斯汀·萨拉特编:《布莱克维尔法律与社会指南》,高鸿钧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70页。
    ①许莲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的秘密审查制度:美国的实践》,《环球法律评论》2011年第3期,第93页。
    ①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李广宇明确提出:“通过司法解释探索行政诉讼类型化,既是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客观要求,也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司法实践提供的难得契机,在《行政诉讼法》行将修改的今天,本司法解释起到了投石问路的作用。”参见李广宇著:《政府信息公开司法解释读本》,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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