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犯人身权“避风港规则”的司法实践价值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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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罗巧巧
  • 关键词:“避风港”规则 ; 人身权 ; 司法实践
  • 中文刊名:法制与社会
  • 英文刊名: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 机构:贵阳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 出版日期:2019-04-15
  • 出版单位:法制与社会
  • 年:2019
  • 期:11
  • 语种:中文;
  • 页:65-66
  • 页数:2
  • CN:53-1095/D
  • ISSN:1009-0592
  • 分类号:D923;D922.16
摘要
近年来,互联网行业的全面发展,方便了人们的生产生活,但是也出现了许多利用网络侵权的案件,其中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案件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制,使得这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不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法律制度的统一性。2014年10月9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建立了我国适用于人身权领域的"避风港规则"。网络人身权领域"避风港规则"是知识产权领域"避风港规则"的新发展,形成了当今审判网络侵犯人身权案件一系列新的规则,这一规则的建立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引文
[1]于雪峰.网络侵权法律应用指南.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2]汪涌、史学清.网络侵权案例研究.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
    [3]邾立军.“‘人肉搜索”下的未成年人信息网络保护——以《侵权责任法》第36条之“‘网络服务提供者’为视角”.青少年犯罪问题.2015(2).
    [4]张新宝、任鸿雁.互联网上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解读.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0(4).
    [5]刘颖、黄琼.论《侵权责任法》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
    [6]尤佳.论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保护——以对人肉搜索行为的民法规制为视角.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10(2).
    [7]王迁.《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避风港”,规则的效力.法学.2010(6).
    [8]史学清、汪涌.避风港还是风暴角——解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知识产权.2009(2).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处罚等措施。原告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请求追加网络用户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2)杨玲.网络环境下人格权的保护.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第10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