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海上油气资源补偿费征收的几点思考
详细信息
责任者:
李娜^c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d1984^e硕士^f研究实习员
;
李勇
;
吕宾
;
马强^c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财务部
刊名: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出版年:2014
卷期:27^b2总315
页码:43~45
索书号:P603/141
图表:^c表1参7插图
文摘期号:2014/07
摘要
我国自1982年开始征收矿区使用费,油气资源步入有偿开采阶段,到2012年,国土资源部规定,中外合作开采海洋油气资源应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形成我国现行的油气资源税费制度。海上石油共涉及18个税费种类,海上油气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缴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⑴属地化征收,征缴时间不统一;⑵对油气资源差别性考虑不够;⑶没有明确详细的减免政策。对策建议:⑴出台经济调节政策,支持海洋油气产业发展;⑵统一申报时间,简化审批程序;⑶以差别化征收的方式促进海洋油气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