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监督执纪工作中充分体现民主集中制原则?
详细信息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发布日期:2019-05-06

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十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对于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调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中的重要问题,经集体研究后,报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审批。这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在监督执纪工作中的重要体现。在监督执纪工作中坚持民主集中制,就应将这一根本组织原则贯穿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等各个环节。

在线索处置环节充分体现民主集中制。问题线索是监督执纪工作的源头和基础。《规则》第二十四条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问题线索综合情况汇报,进行分析研判。这实际是建立问题线索处置集体会商、集体决策机制,旨在提高线索处置质量和效率,防范线索处置个别人说了算,是民主集中制在线索处置环节的具体体现。从四川省纪委监委工作实践看,在线索处置环节落实好民主集中制,主要是开好三个会:一是召开案件监督管理室专题会。该会议由室主任、分管线索管理的副主任、线索管理处处长和经办人员参加,主要是对线索分流给哪个监督检查部门或审查调查部门提出意见,而后报至委主要领导审批。二是召开线索承办部门专题会。该会议由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主持,主要研究问题线索办理中的具体问题,提出处置方式。三是召开委机关线索处置专题会。该会议由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召集,分管案件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的委领导及案件监督管理室主任参加,主要听取问题线索综合情况汇报,进行分析研判,对重要检举事项和反映问题集中的领域进行深入研究,提出处置要求。

在谈话函询环节充分体现民主集中制。谈话函询是践行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常用实现形式。《规则》第二十七条明确纪检监察机关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起草谈话函询报批请示,拟订谈话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这凸显了很强的程序意识,是民主集中制在谈话函询环节的重要体现。实践中,落实好该条规定,四川省纪委监委注重抓好三方面:一是在决定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时,需经承办部门集体讨论或线索排查会议研究,并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能使用,避免滥用谈话函询。二是在拟订谈话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时,承办部门会对问题线索进行全面研判,对被反映人的基本情况和性格特点等情况进行初步了解,拟订详细的谈话函询方案。三是对于谈话或函询方案,要严格执行报批制度,谈话函询必须按程序逐级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坚决杜绝未批先用、不批私用现象。此外,四川省要求,由承办部门经谈话函询后提出拟作了结处置的问题线索,由承办部门分管委领导牵头进行集体会商,决定是否了结,并报主要负责人批准。

在初步核实环节充分体现民主集中制。初步核实是发现违纪行为的重要手段,直接关系着问题线索下一步的走向。《规则》第三十三条明确纪检监察机关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第三十五条明确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步核实情况,提出处置建议,要求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应当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无论是履行程序,还是综合分析,抑或是报批报告,都是民主集中制的重要体现。结合四川实践看,在初步核实环节应在以下四个方面落实民主集中制:一是在确定初步核实工作方案时,召开初核专题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初步核实方案,并对初核方案进行充分讨论研究,报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二是在初核进行中,核查组必须严格执行初核方案,如确需调整初核方案的,核查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不许擅自改变初核方案。三是在初核结束后,核查组应当集体研究后形成初步意见。核查组的初步意见应当经承办室专题会议研究,综合分析初核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四是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和分类处置意见报主要负责人审批。围绕做好这些工作,四川省制定的监督执纪监察工作办法,在第六章专章明确了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必须集体研究决定等内容,为这一环节更好地落实民主集中制、防范廉政风险提供了制度保证。

在立案审查调查环节充分体现民主集中制。立案审查调查是监督执纪工作的重要一环,对于查清违纪违法问题具有重要意义。《规则》第三十九条明确,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主持召开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研究批准审查调查方案。审查调查组组长应当严格执行审查调查方案,以书面形式报告审查调查进展情况,遇有重要事项及时请示。第五十一条规定审查调查工作结束,审查调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审查调查报告。第五十二条规定审查调查报告等应按程序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这些都是民主集中制在该环节的重要体现。从实践看,除以上规定外,四川省还要求在确定审查调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审批重要信息查询、涉案财物查扣等事项时,审查调查组应当充分研究讨论,并报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审批。

在案件审理环节充分体现民主集中制。案件审理是监督执纪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违纪问题进行定性量纪的必经程序。《规则》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纪律处理或者处分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第五十五条规定审理工作应当坚持集体审议原则,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对争议较大的应当及时报告,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作出决定。第五十六条规定审理报告报经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提请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需报同级党委审批的,应当在报批前以纪检监察机关办公厅(室)名义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党委(党组)意见。从以上规定来看,案件审理环节是监督执纪工作中体现民主集中制较为充分、直接的一个环节。在实践中,四川省严格履行案件审理工作基本程序,坚持审理组审理、审理谈话、集体审议等制度;严格履行处分决定征求意见和报批程序,使案件处理实体和程序、过程和结果充分体现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要求。(四川省纪委监委彭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