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利益冲突 廉洁行权用权
详细信息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发布日期:2021-04-29

 

制图:张寒

所谓利益冲突,一般指公职人员代表的公共利益与其自身具有的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从近年来浙江省查处的相关案件看,一些党员干部在履行人事任免、政府采购、工程招标、行政审批事项等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利用公权为自己、亲属或利益相关者谋取私人利益,严重影响了党和国家的公信力。利益冲突的背后,实则是权力扩张缺少有效的监督制约。

对此,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坚持严惩腐败与严密制度、严格要求、严肃教育紧密结合,做到科学有效地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使监督体系更好融入国家治理体系,释放更大治理效能。

防止利益冲突工作的实践探索

浙江市场经济先发、民营经济活跃,公职人员面临的利益冲突问题也较早显现,历届省委、省纪委都对防止利益冲突、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出台一系列制度进行规范和治理。

构建防止利益冲突制度体系。出台《党员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办法》,根据不同阶段不同任务不断完善配套制度,从源头治理规范领导干部行权用权行为。一是覆盖各领域。针对 “ 以权揽储 ” 变相腐败、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隐形变异 “ 四风 ” 等方面问题,专门制定《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关于禁止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的若干规定》《防止领导干部房产交易违纪违法行为规定》《防止领导干部违规参与民间借贷行为规定》等规章制度。二是覆盖各层级。引导各地区各单位推进制度创新,杭州、宁波等地出台《关于防止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公共产品采购、公共资产管理中发生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等制度办法。三是覆盖各阶段。防止利益冲突制度贯穿党员领导干部任前、任中、离任三个阶段,涉及从业行为、投资理财等多个方面。如,针对退(离)休党员领导干部,专门印发《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四是覆盖各主体。除党员领导干部外,调整对象还包括机关单位,党员领导干部近亲属。如,针对 “ 红顶中介 ” 问题,研究制定《关于扎实推进从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省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工作实施意见》。

持续强化利益冲突问题专项治理。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利益冲突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治理。一是严肃整治党员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违规兼职问题。明确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行为 “ 五个不准 ” ,近年来持续开展违规兼职专项整治,清理违规兼职 2.85 万人次,认定并清退违规取酬 4.69 亿元。二是严肃整治党员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问题。近年来共处置反映领导干部插手相关领域问题线索 4328 件,立案查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772 人。三是严肃整治领导干部违规房产交易及违规借贷问题。在全省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自查填报基础上,经重点核查,共有 102 人因违规房产交易、 399 人因违规借贷受到处理。四是专项整治 “ 烟票 ” 背后的 “ 四风 ” 问题。 2020 年共查处相关违纪违法问题 230 件次,处理 301 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157 人。五是严肃整治选人用人违规违纪问题。结合省委巡视工作中选人用人专项检查,聚焦违规破格提拔等突出问题,在全省开展基层选人用人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查核处理 2163 人次,推动健全完善制度规定 1462 项。

不断健全防止利益冲突配套机制。在抓好制度建设和专项治理的同时,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机制,切实提高防止利益冲突工作实效。一是完善利益申报核查机制。严格落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对不如实申报的给予取消考察对象资格、诫勉等处理,积极稳妥推进新提任领导干部个人事项公开试点工作。二是强化利益公开机制。围绕利益冲突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大公共信息公开力度,全面提升工作透明度。三是夯实利益回避机制。明确党政机关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必须实行职务回避和公务回避。在全省范围内严格执行地方党政正职、纪委书记、组织部部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公安局局长等异地交流任职,并逐渐向市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政协主席延伸。四是建立利益研判机制。结合贯彻落实党员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办法相关要求,全省党员干部共排查 78.3 万个风险点,并依情形确定风险等级和预警机制。建立健全干部廉政档案,实时动态更新信访举报、案件分析等方面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置干部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初步形成集排查、监控、管理于一体的利益冲突防控研判机制。

防治体系尚存薄弱环节

调研发现,当前防止利益冲突工作的探索实践,对推进全省党员领导干部依法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浙江省进入了作风和腐败问题减存量遏增量的深入推进期、亲清政商关系的塑造提升期。但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防止利益冲突工作存在诸多薄弱环节,需要制度机制、工作举措的深入研究和纵深推进。

主体覆盖还不够全面。在监督工作从 “ 关键少数 ” 向 “ 绝大多数 ” 覆盖的过程中,对乡科级及以下基层一线干部、行使公权力的非中共党员公职人员以及党员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特定关系人的约束和监管,还存在空白地带。下一步,要从职务职级、群体类型和社会关系等方面入手,扩大调整防止利益冲突对象范围,结合不同行业、部门、岗位的特点持续深化利益冲突治理,实现防止利益冲突全覆盖。

源头治理还不够到位。当前,主要依靠自查自纠、专项整治和查办案件来发现和解决利益冲突问题, “ 防 ” 的价值意蕴没有全面显现,从源头上铲除滋生腐败土壤的权力配置和运行制约机制还不够完善。下一步,要聚焦尚未演变成违纪违法行为的利益冲突行为,完善利益申报、公开、回避机制,完善信访举报制度,丰富处置方式,更好发挥制度建设在源头治理中的作用。

协作机制还不够完善。通过巡视巡察发现,部分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 靠山吃山 ” 现象依然一定程度存在,受信息整合程度不高、协作机制不畅等因素制约,深入开展部门行业系统治理的精准性和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下一步,要进一步完善信息联动机制,加强纪检监察机关与审计、组织、财政、金融、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健全完善便捷高效的信息联动平台。

提升防止利益冲突的监督效能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统筹谋划和系统推进防止利益冲突工作,对于巩固和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护航 “ 十四五 ” 时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障党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将防止利益冲突工作融入 “ 三不 ” 一体推进全过程,释放标本兼治效能。要严肃查纠各种利益冲突问题,强化 “ 不敢腐 ” 的震慑。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创新利益冲突问题处理手段,实现监督处置关口前移,提高行为人违规违纪违法成本,进一步增强防止利益冲突的约束力和震慑效应。要不断完善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扎牢 “ 不能腐 ” 的笼子。加强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增强制度的系统、整体效应。针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等监督重点,引入利益申报、利益公开、利益回避、利益研判等防止利益冲突机制,进一步完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家庭廉情适当范围公开等制度。要切实开展防止利益冲突教育,坚定 “ 不想腐 ” 的取向。把防止利益冲突作为广大公职人员职业伦理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引导公职人员特别是 “ 关键少数 ” 正确认识、有效防范、妥善处理利益冲突问题。

将防止利益冲突工作融入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全过程,强化权力制约监督。要把防止利益冲突嵌入权力配置和运行制约机制。进一步明晰权力边界,建立权力清单、负面清单、责任清单,从源头上压减权力寻租设租空间,探索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相对分离、相互制约的有效途径,推动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加快建立健全权力运行过程中利益冲突可留痕、可查询、可预警、可追溯机制。要把防止利益冲突纳入主体责任范围。将防止利益冲突列为政治生态评估、主体责任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推动各级党委(党组)把防止利益冲突融入本机关本单位、本领域本系统的全局工作,抓好谋划、组织和领导。要把防止利益冲突列入监督重要内容。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协助引导推动功能,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防止利益冲突法规制度的贯彻落实及监督检查,推动构建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促进各类监督贯通融合,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利益冲突行为,不断增强监督治理效能。

将防止利益冲突工作融入构建新发展格局全过程,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要着力破除体制机制 “ 中梗阻 ” 。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推动探索市场配置资源的有效途径,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动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改革服务,深化信息公开,有效制约权力对资源配置和微观经济的不恰当干预。要着力拧紧政商交往 “ 安全阀 ” 。以防止利益冲突为抓手推动构建 “ 亲 ”“ 清 ” 政商关系,细化领导干部与商人交往的行为规范和尺度,支持各地开展 “ 亲清指数 ” 探索实践,依法对行贿记录人员及其所在企业开展联合惩戒。要着力构建廉洁诚信 “ 软环境 ” 。将防止利益冲突的理念和工作方法运用到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领域,塑造廉洁诚信的国家公职人员队伍形象,弘扬廉洁诚信的良好道德风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浙江省纪委监委课题组,本文刊登于《中国纪检监察报》 2021 年 4 月 29 日理论周刊第 8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