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危险驾驶犯罪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以建德市人民检察院醉驾型危险驾驶基本情况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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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高翔 ; 刘志晓
  • 关键词:醉驾认定 ; 道路 ; 醉驾检测 ; 速裁功能定位
  • 中文刊名:LGLX
  • 英文刊名: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 机构: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 出版日期:2017-07-15
  • 出版单位: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 年:2017
  • 期:No.127
  • 语种:中文;
  • 页:LGLX201704010
  • 页数:4
  • CN:04
  • ISSN:23-1457/D
  • 分类号:40-43
摘要
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修正案(八)》的条款进行了增补,使得危险驾驶罪的范畴不仅限于醉酒驾驶、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情形,还包括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情形。然而,在基层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罪几乎全部表现为醉酒驾驶,其他类型并未出现。因此有必要通过对醉驾相关内涵的界定,结合醉驾查处、检测、速裁功能定位等问题进行探讨,进而提出可操作的解决路径,为相关立法、文件的出台提供参考。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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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四种情形指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1)现场清醒测试包括水平性眼震测试、直行和转弯、单腿站立等三套测试。
    (2)我国多位学者通过大量的实验证明,驾驶人在饮酒一小时之后接受酒精含量检测,且测定值在10 mg/100 ml至20 mg/100 ml之间的,可按照10 mg/(100 ml×h)的酒精清除率推算驾驶人驾车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