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法(编)中的个人信息权的制度完善——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人格权编(草案)·民法室室内稿》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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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On Perfecting Personal Information Right in the Personality Rights Law——Reviewing the Regulations of The Civil Law Research Office Draft of the Personality Rights Law
  • 作者:常健
  • 英文作者:Chang Jian;
  • 关键词:个人信息 ; 个人信息权 ; 隐私权 ; 人格权编
  • 英文关键词:personal information;;personal information right;;privacy right;;the Personality Rights Law
  • 中文刊名:SCDZ
  • 英文刊名:Journal of Sichuan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Edition)
  • 机构: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8-05-20
  • 出版单位: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年:2018
  • 期:No.216
  • 基金: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金融稳定视阈下中央银行法律制度研究——基于法经济学的分析范式”(13SFB3036);; 华中师范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人文社科类)重大培育项目“完善适应现代金融市场发展的金融监管框架立法研究”(CCNU17Z02005)
  • 语种:中文;
  • 页:SCDZ201803007
  • 页数:5
  • CN:03
  • ISSN:51-1099/C
  • 分类号:34-38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人格权编(草案)·民法室室内稿》的发布,明确规定了"个人信息"制度;初步实现了与《民法总则》第111条的衔接。但其作为征求意见稿在"个人信息"的法律性质、其与隐私权的界分、基本权利内容等关键问题的规定上存在缺憾。明确"个人信息"的民事权利属性,以"个人信息权"直接取代定性不清的"个人信息";将"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清晰界分,在人格权法(编)独立成章;确立"个人信息权"的基本内容,采取总分结合的立法技术;这样将对人格权法(编)中的个人信息权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The Civil Law Research Office Draft of the Personality Rights Law(Lis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stipulates the regula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and links with Article 111 of General Provisions of the Civil Law. As a draft for consultation, there is room for improvement, especially on such key issues as the legal nature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the boundary of privacy, and the content of basic personality rights.Firstly,we should clarify the civil rights nature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and replace it with "personal information right". Secondly, we must distinguish "personal information right" from privacy, and set up an independent chapter for "personal information right" in the Personality Rights Law. Finally,we should decide on the content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right" through a general-to-specific legislation procedure, perfecting personal information right in the Personality Rights Law.
引文
(1)齐爱民:《拯救信息社会中的人格---个人信息保护法总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0页。
    (1)张平:《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选择》,《北京大学学报》2017年第3期,第147页。
    (2)洪海林:《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博士学位论文,西南政法大学,2007年,第162页;郭瑜:《个人数据保护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43-44页;杨咏婕:《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吉林大学,2013年,第415-422页。
    (3)参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4042号民事判决书;深圳宝安区人民法院(2010)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034号民事判决书;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4)泰海民初字第1676号民事判决书等。
    (4)参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3130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589号民事判决书;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民终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等。
    (5)参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604号民事判决书;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温民终字第1712号民事判决书等。
    (6)张里安、韩旭志:《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权的私法属性》,《法学论坛》2016年第3期,第124-127页。
    (7)王利明:《论个人信息权在人格权法中的地位》,《苏州大学学报》2012年第6期,第68-72页;张新宝:《从隐私到个人信息:利益再衡量的理论与制度安排》,《中国法学》2015年第3期,第45页;张里安、韩旭志:《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权的私法属性》,《法学论坛》2016年第3期,第127页;陈星:《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权在我国民法典中的确立及其地位》,《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6年第6期,第2-4页;陈奇伟、刘倩阳:《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权及其法律保护》,《江西社会科学》2017年第9期,第189-190页;王崇敏、郑志涛:《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海南大学学报》2017年第5期,第128页。
    (8)张新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义》,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220页;陈甦:《民法总则评注(下册)》,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年,第785页;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要义与案例解读》,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第413页;张荣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解读》,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第363页。
    (9)齐爱民:《拯救信息社会中的人格---个人信息保护法总论》,第12页。
    (10)王泽鉴:《人格权的具体化及其保护范围·隐私权篇(中)》,《比较法研究》2009年第1期,第10页。
    (11)谢远扬:《信息论视角下个人信息的价值---兼对隐私权保护模式的检讨》,《清华法学》2015年第3期,第102-103页。
    (12)王利明:《论个人信息权在人格权法中的地位》,《苏州大学学报》2012年第6期,第70页。
    (13)王利明:《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以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界分为中心》,《现代法学》2013年第4期,第69页。
    (1)涉及同样问题的是,《民法总则》第109条规定的“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也只写了“人身自由”。但这不可能认为“人身自由”仅仅是一种法益,而不是公民重要的公权力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参见杨立新:《个人信息:法益抑或民事权利---对〈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个人信息”之解读》,《法学论坛》2018年第1期,第40页。
    (2)杨立新:《个人信息:法益抑或民事权利---对〈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个人信息”之解读》,《法学论坛》2018年第1期,第38页。
    (3)张平:《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选择》,《北京大学学报》2017年第3期,第148页。
    (4)See Daniel J.Solove and Paul M.Schwartz,Information Privacy Law,3rdedition,Austin:Wolters Kluwer,2009,p.2.
    (5)杜涛主编:《民法总则的诞生---民法总则重要草案及立法过程背景介绍》,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133页。
    (6)谢远扬:《信息论视角下个人信息的价值---兼对隐私权保护模式的检讨》,《清华法学》2015年第3期,第108页。
    (7)杨立新、袁雪石:《论声音权的独立及其民法保护》,《法商研究》2005年第4期,第105页。
    (8)王利明:《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以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界分为中心》,《现代法学》2013年第4期,第66-68页。
    (1)任龙龙:《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民法保护》,博士学位论文,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7年,第70-71页;李晓辉:《信息权利研究》,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第118-119页。
    (2)张里安、韩旭志:《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权的私法属性》,《法学论坛》2016年第3期,第129页。
    (3)《网络安全法》对“个人信息”的界定出于网络社会安全治理的需要而更加强调电子化或网络化状态下的“个人信息”;而人格权编作为民事基本法,对“个人信息”进行界定则应该以更为开阔的视野进行全面系统的界定,其不仅包括自然人个人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的各种信息,还包括其家庭的相关信息(如配偶子女的出生日期、身高体重、种族、血型等)。参见齐爱民:《拯救信息社会中的人格---个人信息保护法总论》,第85页。
    (4)美国《1974年隐私法》规定了决定权、知情权、更正权;欧盟的相关指令中规定了访问权、拒绝权、自主决策权、获得救济的权利;德国《联邦个人资料保护法》规定告知权、更正权、封锁权、删除权;英国《数据保护法》规定告知权、拒绝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要求更正、封锁和删除权;法国《数据处理、数据文件及个人自由法》规定了反对处理权、获取权、更正权、间接获取权;西班牙《个人数据保护基本法》规定知情权、同意权、质疑评价权、查询权、信息获取权、修改与删除权、损害赔偿请求权;韩国《公共机关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同意权、信息查询权、信息订正权、复议权;俄罗斯《个人资料法》规定个人资料接近权(知悉、更正、要求中止处理与销毁、采取自保措施等权利)、同意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我国台湾地区“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规定查询及阅览请求权、复制本提供请求权、补充与更正请求权、电脑处理与停用的停止请求权、删除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我国澳门地区“个人资料保护法”规定资讯权、查阅权、反对权、不受自动化决定约束的权利和损害赔偿权。参见刁胜先:《个人信息网络侵权问题研究》,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3年,第75-77页;陈星:《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权在我国民法典中的确立及其地位》,《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6年第6期,第4页。
    (5)王利明:《人格权法制定中的几个问题》,《暨南学报》2012年第3期,第7页。
    (6)王崇敏、郑志涛:《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海南大学学报》2017年第5期,第129-130页。
    (7)杨立新:《个人信息:法益抑或民事权利---对〈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个人信息”之解读》,《法学论坛》2018年第1期,第42页。
    (1)王利明:《论个人信息权在人格权法中的地位》,《苏州大学学报》2012年第6期,第74页。
    (2)张里安、韩旭志:《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权的私法属性》,《法学论坛》2016年第3期,第128页。
    (3)王利明:《试论人格权的新发展》,《法商研究》2006年第5期,第2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