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理论上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的研究尚处于起始阶段,监督的原则、规律和方式等研究仍不够充分,导致实践中出现监督配合界限不清、监督不到位、监督效果不理想等诸多问题。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的范围,当前侧重于刑事侦查的过程,对刑事案件来源及立案过程、证据的动态审查、逮捕外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运用等监督较为薄弱。在监督方式上,以书面式审查为主,亲历性审查不足,应该坚持差异化原则,以效果为导向坚持多措并举。
引文
(2)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深化检察改革2009年—2012年工作规划》中提出要“建立健全对公安派出所的监督机制”,并在《“十三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纲要》中指出,“十三五”时期检察机关将完善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机制,选择重点区域的公安派出所设立驻所检察室(官)。
(3)“两法衔接”平台目前分别由侦查监督部门、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与行政执法机关建立,建议建立多方合作、信息共享的统一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