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尊严”是《世界人权宣言》的基础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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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Human Dignity is the Basic Norm in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 作者:齐延平
  • 英文作者:QI Yan-ping;Law School,Beiji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 关键词:人的尊严 ; 预设效力 ; 基础性价值原理 ; 反思批判
  • 英文关键词:human dignity;;presupposing effectiveness;;Theory of Fundamental Value;;reflective criticism
  • 中文刊名:XDFX
  • 英文刊名:Modern Law Science
  • 机构: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8-09-15
  • 出版单位:现代法学
  • 年:2018
  • 期:v.40;No.219
  • 语种:中文;
  • 页:XDFX201805003
  • 页数:17
  • CN:05
  • ISSN:50-1020/D
  • 分类号:23-39
摘要
人的尊严和价值代表了人类思想的现代深度和高度,其在人权体系和宪法规范体系中的核心功能是预设效力、提供基础性价值原理以及反思批判。"尊严"之人,并非是源自古典自由主义的孤立的个人,而是处于社会关系之中,道德上能够自治,拥有人格自主性,能够承担自我责任的人;人之"尊严"是一个存在于实践中并凝聚了最低限度伦理共识的概念;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原则不仅是宪法基本权利规范体系之出发点,同时构成宪法限权规范及宪法整体制度体系的基础性价值原理,进而构成一国整体法律规范体系的基础性价值原理。人的尊严的全面提升,在外在方面有赖于制度的佑护,在内在方面则有赖于人们在不断反思中形成真正基于自身自由意志的自主自治;无内在构造之支撑,外在制度和他者不可能向己赋予尊严。
        Human dignity and value represent the development of human thought. Their core functions in the system of human rights and constitutional norms are presupposing of effectiveness, providing basic principles of value and reflexive criticism. Human with dignity is not an isolated individual derived from classical liberalism,but a person in society who has personality autonomy,and can assume self-responsibility;human dignity is one phrase which embodies the concept of minimum ethical consensus in practice; the principle of inviolability of human dignity is not only the starting point of normative system of fundamental rights,but also constituting fundamental value of the authority limitation and constitution system,thus forming basic principles of domestic legal system. Both the external system protection and internal individual autonomy in reflection contribute to the promotion of human dignity. Without the support of the internal autonomy,the external system and others cannot endow dignity to individuals.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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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就承担此功能。
    (2)其原因也许在于对人进行定义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1)李海平不仅认为人是指具备生物学上人的基本特征的人,还认为法人限于其属性类别,也应成为尊严的享有者。这更是对尊严一词的更加泛化的使用,有着类似“国家尊严”等表述的意味。(参见:李海平.宪法上人的尊严的规范分析[J].当代法学,2011(6).)
    (2)生物人预设推至极致,还有可能会导向人种学。
    (3)朱磊认为从拉丁文历史上看,并没有关于“人的/格/类尊严”的固定表达,所以看不出有严格的“人格”、“人的”、“人性”的区分,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一书中用到过人性尊严、人的尊严,但一共使用四次,且也看不出有什么区别,“人格尊严”、“人的尊严”、“人性尊严”几种说法,可能是翻译者的选择造成的。(参见:朱磊答张海斌询问.人格尊严、人的尊严与人性尊严[EB/OL].[2018-03-07].http://www.sohu.com/a/153480713_815868.)
    (1)比如学者胡芬(Friedhelm Hufen)认为,人的尊严的保护范围包括:(1)对每个人身份和唯一性的尊重;(2)维护身体和精神上的完整性;(3)维护个人隐私的核心领域;(4)对基本自主的尊重;(5)承认人的社会性;(6)维护一个经济、社会和文化上的最低生活水平。学者金格瑞(Thorsten Kingreen)和波尔舍(Ralf Poscher)认为,人的尊严保护的是:(1)人的主体性,尤其是身体和精神上的认同和完整性;(2)人在法律上的平等;(3)保障最低生活水平。学者萨克斯(Michael Sachs)将人的尊严的保护范围限定在四个方面:(1)保护身体的完整性;(2)人的基本生活条件;(3)基本的法律平等;(4)个人的身份。(参见王锴.论宪法上的一般人格权及其对民法的影响[J].中国法学,2017(3).)
    (1)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2017级博士研究生何晓斌从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出版的四卷本《世界各国宪法》中逐一摘录出了含有“尊严”一词的条款,为我的统计分析提供了重要协助,特予致谢。
    (1)参见:《世界各国宪法》编辑委员会.世界各国宪法[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460.马尔代夫、塞拉利昂共和国宪法同此。
    (1)参见: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3.谢立斌.中德比较宪法视野下的人格尊严[J].政法论坛,2010(7).上官丕亮.论宪法上的人格尊严[J].江苏社会科学,2008(2).
    (1)冯克利教授参加2016年3月至6月“英国历史文明之旅”游学时,在温德米尔湖区作了题为“近现代中西交流的得与失”的演讲,深入比较了休谟三原则与法国大革命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