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权限制论——环境权之争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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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Environmental Rights Restriction Theory——on the Debate about Environmental Rights
  • 作者:姜渊
  • 英文作者:JIANG Yuan;School of Law, Zhejiang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 关键词:环境权 ; 环境权之争 ; 环境有限 ; 权利的限制
  • 英文关键词:Environmental Rights;;Debate on Environmental Rights;;The Limited Environment;;Limitation of Rights
  • 中文刊名:XJDB
  • 英文刊名:Journal of Xinjiang University(Philosophy,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s)
  • 机构: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8-07-15
  • 出版单位: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
  • 年:2018
  • 期:v.46;No.198
  •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健全水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及实现机制研究”(14ZDA071)
  • 语种:中文;
  • 页:XJDB201804006
  • 页数:8
  • CN:04
  • ISSN:65-1034/G4
  • 分类号:41-48
摘要
环境权之问是环境法学研究急需解决的基本问题之一,而环境权之争是对这个问题针锋相对的两种回答,是支持者的"个体权利"与反对者的"人类环境"之争。环境权是保护个体利用环境而获益的权利,从个体利用环境的事实与正当,可以推导出环境权的实然存在。然而,在应然必要的讨论上,环境权却陷入了权利与侵害相互混淆与等同的困境。这种困境导致环境权不仅无法解决环境问题,反而会保护与激励环境侵害。因此,法律不应当设立环境权。不仅如此,从环境权与环境之间的辩证关系出发,还应当对事实上的环境权行使进行限制,以此实现环境权与环境的永续共存。
        The question of environmental rights is one of the basic problems in environmental law research. The debate about environmental rights is one of the two responses to this question, the "individual rights" and the "human environment". The environmental right is the right to protect the individual to take advantage of the environment.From the fact and legitimacy that the individual takes advantage of the environment, the real existence of environmental right can be derived. However, the discussion of environmental rights is in a dilemma: mutual confusion and identity. This dilemma allows environmental rights to be unable to solve environmental problems, but to protect and encourage environmental violations. Therefore, the law should not stipulate environmental rights. In addition, in terms of the dialectical relationship between environmental rights and environment, a restriction of the actual environmental rights should be exercised so as to achieve a sustainable coexistence between environmental rights and environment.
引文
[1]徐祥民.环境权论——人权发展历史分期的视角[J].中国社会科学,2004(4):131.
    [2]徐祥民,宋宁而.环境共有思想——日本环境权说的本土文化基础[J].政法论丛,2011(4):74.
    [3]徐祥民.对“公民环境权论”的几点疑问[J].中国法学,2004(2):8.
    [4]吕忠梅.论公民环境权[J].法学研究,1995(6):64.
    [5]陈泉生.环境法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105-106.
    [6]吴卫星.环境权内容之辨析[J].法学评论,2005(2):142.
    [7]陈泉生.环境时代与宪法环境权的创设[J].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4):27.
    (1)参见蔡守秋《环境权初探》,《中国社会科学》,1982年第3期,第32页。
    (2)根据知网以及万方数据库的统计,2000年以前以环境权为研究主题的论文不到50篇,内容无一例外地支持环境权理论。
    (3)参见邓建煦《正确处理公民环境权的纠纷——从分析一起重大的污染案件谈起》,《法学》,1986年第4期,第4页。
    (4)根据知网以及万方数据库的统计,2000年至2017年,每年以环境权为题的论文不下数十篇;其中2006至2009年间呈现出环境权研究的高峰,每年以环境权为题的论文皆在百篇左右浮动。
    (1)参见李爱年、彭本利《环境权应成为环境法体系的重心》,《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4年第4期,第81页。
    (2)参见徐祥民、张锋《质疑公民环境权》,《法学》,2004年第2期,第69页。
    (3)参见张薇薇《“人权条款”:宪法未列举权利的“安身之所”》,《法学评论》,2011年第1期,第14页。
    (4)参见罗典荣、陈茂云《环境权初探》,《法学研究》,1988年第3期,第62页。
    (5)环境权的支持者认为环境权的主体不仅包括个人、法人等个体,还包括国家。但“环境权主体”意义上的国家是处于国际情境中,相对于其它国家的个体,因此“国家的环境权”也应归纳入“个体的环境权”。
    (6)2004年徐祥民教授在《法学》杂志发表“质疑公民环境权”一文,此后,质疑与批判环境权的文章层出不穷。2006年至今,每年发表的以环境权为题的论文中,支持与反对者比例从5:1至3:1浮动。
    (7)参见徐祥民《极限与分配——再论环境法的本位》,《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3年第4期,第4页;钱大军《环境法应当以权利为本位——以义务本位论对权利本位论的批评为讨论对象》,《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年第5期,第151页。
    (8)参见蔡守秋《从环境权到国家环境保护义务和环境公益诉讼》,《现代法学》,2013年第6期,第17页;陈海嵩《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的溯源与展开》,《法学研究》,2014年第3期,第67页。
    (1)参见常纪文《环境法原论》,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00-111页。
    (2)有学者提出“商鞅对弃灰于道者处黥刑”是最早的环境权,但这个法令的直接目的在于避免随意倾倒垃圾导致的社会纠纷,间接目的在于立威,而不是说弃灰者侵害了居民的环境权。弃灰者完全可以在广阔的山林湖泽里随意倾倒垃圾而不受到惩罚。参见方潇《“弃灰法”定位的再思考》,《法商研究》,2008年第5期,第151页。
    (3)参见阿尔弗雷德·钱德勒、詹姆斯·科塔达《信息改变了美国:驱动国家转型的力量》,万岩、邱艳娟译,上海:远东出版社,2008年,第257、264-267页。
    (1)参见马西姆·利维巴茨《繁衍:世界人口简史》,郭峰、庄瑾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96-97页。
    (2)参见戴维·赫尔德等《全球大变革:全球化时代的政治、经济与文化》,杨雪冬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第228-229页。
    (3)一般将七十年代初著名国际法学者雷诺·卡辛向海牙法院提交有关环境权的报告视为环境权产生的起点。
    (4)参见吕忠梅《论公民环境权》,《法学研究》,1995年第6期,第64页。
    (1)参见徐祥民《对“公民环境权论”的几点疑问》,《中国法学》,2004年第2期,第8页。
    (1)再例如有学者认为环境权包括生态性权利和经济性权利,前者体现为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对一定质量水平环境的享有并于其中生活、生存繁衍,其具体化为生命权、健康权、日照权、通风权、安宁权、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观赏权等;后者表现为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其具体化为环境资源权、环境使用权、环境处理权等。参见陈泉生、张梓太《宪法与行政法的生态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117页。
    (2)参见于光远《论普遍有闲的社会》,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年,第8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