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法的形而上学原理》中,康德把"占有外在物"的法律权利的先验演绎作为权利科学体系的逻辑开端。对外在物的占有包括"经验的占有"和"法律的占有"两种形式。而"占有外在物"的法律权利,作为"法的形而上学原理"不能通过感性经验的方式说明,只能通过逻辑上的"先验演绎"加以证明。先验演绎不同于分析命题,它需要在"法律公设"的基础上完成"先天综合"。康德从"天赋人权"的法律公设出发,分别完成了对自然法权中和文明状态中"占有外在物"法律权利的先验演绎。
引文
(1)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文集》卷8,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2页。
(1)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年,第19页。
(2)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年,第38页。
(1)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年,第57页。
(2)康德:《纯粹理性批判》,邓晓芒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8页。
(1)康德:《纯粹理性批判》,邓晓芒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51页。
(2)斯宾诺莎:《伦理学》,贺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第255页。
(3)康德:《纯粹理性批判》,邓晓芒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58页。
(1)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年,第63页。
(2)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年,第63页。
(3)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年,第64页。
(4)费希特:《自然法权基础》,谢地坤、程志民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47页。
(1)黑格尔:《法哲学原理》,杨东柱、尹建军、王哲译,北京:北京出版社,2007年,第28页。
(2)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年,第55页。
(1)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年,第50页。
(2)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年,第50页。
(3)黑格尔:《法哲学原理》,杨东柱、尹建军、王哲译,北京:北京出版社,2007年,第24页。
(4)黑格尔:《法哲学原理》,杨东柱、尹建军、王哲译,北京:北京出版社,2007年,第24页。
(5)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年,第56页。
(1)洛克:《政府论》下卷,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第54页。
(2)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19页。
(3)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年,第57页。
(1)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年,第56页。
(2)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年,第57页。
(3)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年,第58页。
(4)康德:《实践理性批判》,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0年,第19页。
(5)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9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