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利益的类型和权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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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Types of Tranquility Interest and Being Rights
  • 作者:方乐坤
  • 英文作者:FANG Lekun;
  • 关键词:安宁利益 ; 安宁权 ; 具体人格权 ; 权利保护
  • 英文关键词:Interests in Tranquility;;the Right to Tranquility;;the Right of Concrete Personality;;Protection of Rights
  • 中文刊名:FXPL
  • 英文刊名:Law Review
  • 机构: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8-11-13
  • 出版单位:法学评论
  • 年:2018
  • 期:v.36;No.212
  • 基金: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精神安宁权的理论展开与制度建构”(14SFB20029)的阶段性成果
  • 语种:中文;
  • 页:FXPL201806007
  • 页数:15
  • CN:06
  • ISSN:42-1086/D
  • 分类号:72-86
摘要
侵害安宁利益的事实类型有信息媒介侵扰、不可量物侵入、观念妨害、"凶宅"侵害、惊吓损害等。欲实现对于自然人安宁利益的充分保护,须摒弃既有的法定人格权比附保护模式。在我国民法典之人格权编中将安宁权增设为独立的具体人格权,以摆脱相关司法实践中人格利益保护不力、权利依据不明等适法困境,回应审判实务对安宁权概念的确认,满足信息时代民众加强权利保护的现实需求。安宁权应被概括为自然人享有的私生活领域免受不当侵扰以及免于纯粹的精神伤害的具体人格权,其与隐私权、名誉权、个人信息法益、相邻权均有不同。
        The situations where the interests in tranquility are infringed include information interference,immissio,emotional nuisance,"haunted house"infringement,nervous shock.In order to protect natural person's interests in tranquility fully,we must abandon the existing models of analogous protection to interests in tranquility and regulate the right to tranquility as an independent personality right in the articles of personality right law or tort law of the China Civil Code.Only in this way can we get rid of the dilemma of the application of law such as ineffective protection of personality interests,unclear basis of personality rights in the relevant judicial practice,response to confirmation of the right to tranquility in trial practices,meet the people's practical needs to strengthen the protection of rights in information era.The right to tranquility should be summed up as a concrete personality right for a natural person to protect his private life from undue interference and from pure mental harm,which is different from the right to privacy,the reputation right and the interests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引文
(1)参见谢怀轼:《论民事权利的体系》,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2期。
    (2)参见马俊驹、张翔:《人格权的理论基础及其立法体例》,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6期;薛军:《人格权的两种基本理论模式与中国人格权立法》,载《法商研究》2004年第4期;黄忠:《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的体系效应之辨识》,载《现代法学》2013年第1期;王利明:《人格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65页以下;王利明:《论人格权独立成编的理由》,载《法学评论》2017年第6期。
    (3)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17年10月18日。
    (4)参见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2004年版,第297页。
    (5)参见王泽鉴:《人格权法:法释义学、比较法、案例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49页以下。
    (6)参见“李跃娟与沈英琴侵扰生活安宁权纠纷案”,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郊民初字第251号;“宋淑兰与为您服务报社侵犯安宁权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源自“北大法宝”数据库,CLI.C.884894。
    (7)参见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李某某诉超市侵权案”,载《人民法院报》2005年11月4日第4版。
    (8)参见“阮益泳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侵权案”,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茂南法民初字第1604号。
    (9)参见“倪某某诉陈某某隐私权纠纷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5269号。
    (10)同前注(5),王泽鉴书,第249页以下。
    (11)参见张民安主编:《侵扰他人安宁的隐私侵权:家庭成员间、工作场所、公共场所、新闻媒体及监所狱警的侵扰侵权》,中山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9页以下。
    (12)参见“杨寒秋诉第三航务工程局第六工程公司噪声污染致精神损害赔偿案”,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源自“北大法宝”数据库,CLI.C.24962。
    (13)参见“朱玲诉沁阳市金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公司为排除妨碍纠纷案”,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沁民王曲初字第00239号。
    (14)参见“荆某与姜某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上诉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乌中民一终字第732号。
    (15)参见“夫妻不拉窗帘裸居让邻居相当尴尬苦恼”,https://finance.gucheng.com/201608/3182041.shtml,2017年11月11日0:10访问。
    (16)刘丽:《侵权法上私人妨害制度比较研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40页以下。
    (17)参见“荥经县医院诉相邻住户张仕琼等阻止其修建取得许可证的太平间侵权案”,选自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36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84页。
    (18)参见“汪习国诉李光枢因装潢工死于正在装修的新房中请求赔偿财产和精神损失案”,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河民一初字第91号;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淮民一终字第489号。该案一审判决虽亦认定承揽人对房主的侵权责任成立,但基于双方为合同关系的事实,驳回了房主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同时判决“凶宅”由承揽人以原房价加装潢价购买自住。
    (19)参见“胡京树诉临沭县苍马山风景旅游区管理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案”,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沭民一初字第35号。
    (20)参见“洪某诉王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杭滨民初字第602号;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浙杭民终字第360号。
    (21)参见“肖某等诉杜海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599号。
    (22)[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焦美华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83页。
    (23)张新宝教授将与惊吓损害概念相对应的美国法上的“nervous shock”翻译为“精神打击”。参见张新宝主编:《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485-489页。
    (24)张新宝、高燕竹:《英美法上“精神打击”损害赔偿制度及其借鉴》,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5期。
    (25)参见杨立新主编:《中国人格权法立法报告》,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第417页。
    (26)参见“张立屏诉西安市华山中心医院侵犯生活安宁权和对身体健康的知悉权纠纷案”,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新民初字第2419号。
    (27)参见“林玉暖诉张建保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思民初字第5968号。亦可参见《林玉暖诉张建保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第70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146-155页。
    (28)参见王常青:“遇车祸同伴惨死受刺激精神失常”,http://old.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404/12/110879.shtml,2017年1月10日访问。
    (29)同前注(11),张民安书,第19页以下。
    (30)参见[美]乔尔·范伯格:《刑法的道德界限(第1卷):对他人的损害》,方泉译,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37页。
    (31)See James Spigelman,The forgotten freedom:freedom from fear,International&Comparative Law Quarterly,2010,59(3),543-570.
    (32)参见张民安:《法国人格权(上)》,清华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38页、第184-190页、第202-214页、第222页、第239页、第249页。
    (33)按照在19世纪法国私法学界占据重要地位的广义财产所有权理论,精神安宁(la tranquillitéspirituelle)被阐述为自然人固有的“天赋财产”的组成部分。法国19世纪自然法学派重要人物之一Boistel在1870年的《自然法基础教程》有关人格权的理论说明中提出:内心幸福权(le bonheur intérieur)是自然人在出生时即享有的与生命权并列的“首要权利”之一;内心幸福主要是指自然人的内心安宁(la tranquillitéde l’ame),他们与别人之间的亲密感情(sentiments intimes)和他们对其亲人的爱戴(affections les plus chères)等等;当自然人拥有内心的安宁、与别人之间的亲密感情和对亲人的爱戴时,即享有要求别人尊重其内心的安宁、与别人之间的亲密感情和对亲人的爱戴的权利,即内心幸福权;当别人实施的行为让其内心安宁丧失、让其与别人之间的亲密感情或让其爱戴的亲人受到伤害时,其内心幸福权即受到了侵犯,加害人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888年,法国学者Beaussire亦主张确认此项人格权利,认为人们最隐逸的私人生活应当用围墙隔离,未获权利人同意,不得将其私人生活公开。同上注,第80-81页、第271页。
    (34)相关数据可参见张松有主编:《湖南民生调查报告》,中国统计出版社2008年版;李培林、陈光全等:《中国社会和谐稳定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调查中心:《中国报告2009·民生》,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35)360手机卫士发布的《2016年中国手机安全状况报告》显示,2016年,360手机卫士共为全国用户拦截各类垃圾短信约173.5亿条(2012年的相关数据是700多亿条);共为用户拦截各类骚扰电话385.1亿次,较以往持续攀升,创历史新高,其中12月拦截次数达到峰值;累计截获Android平台新增恶意程序样本1403.3万个。腾讯安全发布的《2016年度互联网安全报告》显示,腾讯手机管家用户全年共举报垃圾短信10.7亿次,其中,广告类垃圾短信占比为80.56%,诈骗短信占比为10.91%;经济越发达的地区,垃圾短信数量越多。据腾讯安全相关负责人介绍,2016年,垃圾短信数量越来越多,尤其在11月、12月,由于商家营销的助推,举报的垃圾短信量达到峰值。这些数据仅反映了使用了360手机卫士或腾讯手机管家的智能手机用户所处的通信消费环境状况,对于未使用拦截软件的手机用户而言,其面临的信息骚扰的糟糕处境是可想而知的。http://wwwl.egaldaily.com.cn/Finance_and_Economics/content/2017-02/08/content_7005044.htm?node=75684;http://www.techweb.com.cn/news/2017-02-13/2485791.shtml;http://www.china.com.cn/txt/2017-02/13/content_40273024.htm,2017年2月14日访问。
    (36)笔者在“北大法宝”数据库之“司法案例”子库中分别以“安宁”、“不可量物”、“垃圾短信”、“骚扰”为主题词进行全文同篇搜索,在搜得的107件有效案例中,住宅安宁骚扰案件有31件,所占比例为29%。
    (37)参见“应清诉李新相邻关系纠纷案”,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杭上民初字第645号。
    (38)同前注(22),[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书,第70页、第99-101页、第714-715页。
    (39)参见朱晓喆:《第三人惊吓损害的法教义学分析---基于德国民法理论与实务的比较法考察》,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3期。
    (40)参见鲁晓明:《论精神损害赔偿中的附从性规则---僭越事实的形成、演进与破解》,载《现代法学》2009年第5期。
    (41)参见“曾某某盗窃、非法侵入住宅案”,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龙泉刑初字第73号;“耿某某1等故意毁坏财物、放火、盗窃案”,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衡刑终字第12号;“农某盗窃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2)西刑初字第305号;“常XX等非法侵入住宅案”,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晋市法刑终字第45号。
    (42)同前注(25),杨立新书,第438页。
    (43)参见[美]乔尔·范伯格:《刑法的道德界限(第2卷):对他人的冒犯》,方泉译,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第24-27页。
    (44)参见林来梵、骆正言:《宪法上的人格权》,载《法学家》2008年第5期。
    (45)参见刘保玉、周玉辉:《论安宁生活权》,载《当代法学》2013年第2期。
    (46)参见王利明:《隐私权概念的再界定》,载《法学家》2012年第1期。
    (47)参见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670页以下。
    (48)参见李景义等:《人格权体系研究》,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108页。
    (49)同前注(47),杨立新书,第592页以下。
    (50)参见张新宝:《侵害名誉权的损害后果及其民事救济方式探讨》,载《法商研究》1997年第6期。
    (51)同前注(47),杨立新书,第587页以下。
    (52)参见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19页。
    (53)参见孟强:《论作为一般人格权的名誉权---从司法案例的视角》,载《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4期。
    (54)参见“齐战强与田玉兰、贾共贺、田素兰、王庆修、贾共辉名誉权纠纷案”,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封民初字第01645号。
    (55)参见王利明:《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以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界分为中心》,载《现代法学》2013年第4期。
    (56)参见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76页。
    (57)笔者认为,严格地讲,不存在所谓的“相邻权”,仅有借以规范物权关系的“相邻关系”规则。对此,我国《物权法》以“相邻关系”为题加以规定,并将其置于“所有权”编中,足资为证。
    (58)参见[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810页。
    (59)刘士国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格权法律条文建议附理由》,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版,第174页。
    (60)鲁晓明:《论纯粹精神损害赔偿》,载《法学家》2010年第1期。
    (61)参见方乐坤:《论精神安宁权的克减---兼及警察权的行使限度》,载《西部法学评论》2017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