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近亲属的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保护困境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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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几年来,在诸多主流媒体上时有侮辱诽谤、恣意抹黑英雄烈士的事件发生,造成的社会影响极为严重。虽然《民法总则》中纳入了英烈保护条款,但英烈人格利益具有特殊性,当侵权人的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英烈无近亲属时,该如何进行救济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虽规定英烈人格利益应当属于民事公益诉讼保护范畴,人民检察院可以成为提起诉讼的主体,侵权责任包括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及赔偿损失等,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无近亲属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保护仍存在部分缺陷,因此本文对无近亲属英烈的人格利益保护的缺陷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引文
[1]林家鑫.略论民事公益诉讼对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保护---对《民法总则》第185条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7(29):55-57.
    [2]张新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义[M].北京:中国人民出版社,2017.
    [3]迟方旭.如何理解英雄烈士人格利益民法保护制度[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7-06-27(008).
    [4]赵欢,任玉婷.简评《民法总则》第185条规定[J].法制与社会,2017(13):257-259.
    [5]罗斯科,庞德,著,沈宗灵,译.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出版社,2017.
    [6]罗田田.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保护[J].法制博览,2018(02):100-101.
    [7]王杏飞.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7-05-03(005).
    [8]王利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详解(下册)[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857,858.
    [9]王叶刚.论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权益的民事责任---以《民法总则》第185条为中心[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7,31(04):31-37.
    (1)《英雄烈士保护法》已与2018年4月27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2)《侵权责任法》规定,“死者的人格利益受到侵害的,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为侵权请求权人,没有配偶、父母、子女的,其他近亲属为侵权请求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