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185条中“公共利益”的属性及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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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The Attribute and Judicial Cognizance of“Public Interest”Stipulated in the Article 185 of General Provisions of the Civil Law of China
  • 作者:孙宗龙
  • 英文作者:SUN Zong-long;Center of Cooperative Innovation for Judicial Civilization, Jilin University;
  • 关键词:人格利益 ; 英雄烈士 ; 公共利益
  • 英文关键词:Personality Interest;;Heroes and Martyrs;;Public Interest
  • 中文刊名:XJDB
  • 英文刊名:Journal of Xinjiang University(Philosophy,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s)
  • 机构:吉林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 出版日期:2019-01-15
  • 出版单位: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
  • 年:2019
  • 期:v.47;No.201
  • 基金:重庆市教委人文社科研究项目“陪都重庆江北县地方法院司法审判研究(1937—1945)”(17SKJ016)
  • 语种:中文;
  • 页:XJDB201901006
  • 页数:7
  • CN:01
  • ISSN:65-1034/G4
  • 分类号:53-59
摘要
《民法总则》第185条中"公共利益"的表述体现了与英雄烈士等的人格利益的直接相关性及其社会性,并且是作为私权利的界限存在的。该条中的公共利益具有依附性和来源上的特定性、内容上的抽象性和不可计量性及较为鲜明的政治性等属性。受这些属性的影响,法院对其进行认定的难题在于如何论证社会公众的精神性利益受到了侵害及如何衡量公共利益的受损害程度。这一难题的解决需要借助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来说明并以程序主义的论证路径为支撑;而其与个人权利冲突的解决可以通过利益权衡和平等分配原则两个维度来检验,也可以引入比例原则作为参照标准。
        The formulation of"public interest"in the article 185 of General Provisions of the Civil Law of China reflects the relevance to the personality interest of heroes and martyrs and its sociality. Moreover, it exists in the form of the limit of private rights. Its attributes manifest as dependency and the specificality of orientation, the abstractness and immeasurability of the content and its political nature. Influenced by these attributes, the difficulty of judicial cognizance lies in how to illustrate the harm of the spiritual interest of the general public and how to measure the degree of harmed public interest. The solution should resort to the reach of infringement act to illustrate and the procedural demonstration method to verify. The resolution of the conflict between public interest and private rights can be inspected by the principles of the interest measurement and equal distribution. 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can also be a standard.
引文
[1]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M].陈爱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133.
    [2]杨通进.爱尔维修与霍尔巴赫论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1998(4):67.
    [3]门中敬.含义与意义:公共利益的宪法解释[J].政法论坛,2012,30(4):154.
    [4]倪斐.公共利益法律化:理论、路径与制度完善[J].法律科学,2009(6):45.
    [5]胡锦光,王楷.论我国宪法中“公共利益”的界定[J].中国法学,2005(1):22.
    [6]朱谦.环境公共利益的法律属性[J].学习与探索,2016(2):61-63.
    [7]王利明.论征收制度中的公共利益[J].政法论坛,2009,27(2):24.
    [8]张新宝.侵害英烈人格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解读[N].法制日报,2017-03-22(12).
    [9]梁上上.公共利益与利益衡量[J].政法论坛,2016,34(6):13.
    [10]余军.“公共利益”的论证方法探析[J].当代法学,2012(4):18.
    [11]梁慧星.《民法总则》重要条文的理解与适用[J].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4):65.
    [12]王轶.民法价值判断问题的实体性论证规则——以中国民法学的学术实践为背景[J].中国社会科学,2004(6):113.
    [13]郑晓剑.比例原则在民法上的适用及展开[J].中国法学,2016(2):145.
    [14]杨仁寿.法学方法论[M].2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225-226.
    [15] JOSEPH R.Rights and individual well-being[M]//JO-SEPH R.Ethics in the public domain:essays in themorality of law and politics.Oxford:Clarendon Press,1994.
    (1)《民法总则》第185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例如,刘颖博士在《<民法总则>中英雄烈士条款的解释论研究》一文中,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为该条中民事责任承担的构成要件、社会公共利益的衡量与厘定进行了一定的探讨。参见刘颖《<民法总则>中英雄烈士条款的解释论研究》,《法律科学》,2018年第2期,第110-111页。
    (3)所谓完全法条是指“在该法条中兼备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两个部分,并将该法律效果系于该构成要件。”(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26-128页)
    (1)参见唐山清《论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辩证关系》,《社会科学家》,2011年第2期,第74-75页。
    (2)《民法总则》第117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3)《证券法》第1条规定:“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4)例如,《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5)例如,《民法总则》第132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6)参见王叶刚《论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权益的民事责任--以<民法总则>第185条为中心》,《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7年第4期,第31-34页。
    (1)公共利益的“社会共享性”包括社会性和共享性两个层面,“所谓社会性是指公共利益的相对普遍性或非特定性,即它不是特定的、部分人的利益,而共享性既是指共有性,也是指共同受益性”。(参见刘宏宇《公共利益的法学解读》,《社会科学家》,2010年第12期,第44页)
    (2)参见房绍坤《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不容侵害》,《检察日报》,2017年4月25日,第3版。
    (3)参见黄点点《论<民法总则>对英雄烈士等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保护》,《理论月刊》,2017年第8期,第114页。
    (4)英雄烈士等的姓名与肖像不仅具有精神价值,也具有较大的财产价值,对其不法侵害(擅自的商业化使用)也会带来纯粹的财产性利益的损害。虽然该条中的公共利益与英雄烈士等的人格利益具有直接的相关性,但这种纯粹的个人人格上财产利益之损害是难以与公共利益之间建立内在的关联关系的。同时,结合该条的立法背景,此处公共利益的实在内容指向的应当是精神性利益。英雄烈士等的人格上财产利益的保护与一般死者人格上财产利益的保护相同。
    (5)参见王利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详解》(下册),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第857页。
    (6)例如,宋福保诉洪振快名誉权纠纷案,虽然这一系列案件并非《民法总则》第185条颁行后发生的,但该条的制定与其直接相关,并且这些案件本身也具有典型性和示范意义,因此可以用作说明该条中的公共利益。
    (7)参见王凌皞《公共利益对个人权利的双维度限制--从公共利益的平等主义构想切入》,《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3期,第45页。
    (1)参见王凌皞《公共利益对个人权利的双维度限制--从公共利益的平等主义构想切入》,《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3期,第47页。
    (2)相关内容参见《民政部公布第一批300名著名抗日英烈和英雄群体名录》,http://news.xinhuanet.com/photo/2014-09/02/c_126945267.htm,访问日期2018年1月28日。
    (3)相关内容参见《民政部优抚安置局有关负责人就第一批著名抗日英烈名录的相关问题答记者问》,http://www.mca.gov.cn/article/zwgk/mzyw/201409/20140900697048.shtml,访问日期2018年1月28日。
    (4)葛长生诉洪振快名誉权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西民初字第27841号。
    (5)详细论述可参见:范进学《定义“公共利益”的方法论及概念诠释》,《法学论坛》,2005年第1期,第16-17页;韩大元《宪法文本中“公共利益”的规范分析》,《法学论坛》,2005年第1期,第8页;王利明《论征收制度中的公共利益》,《政法论坛》,2009年第2期,第23-24页。
    (1)也有学者认为,“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本身就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即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黄点点《论<民法总则>对英雄烈士等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保护》,《理论月刊》,2017年第8期,第115页)据上述论断,只要认定侵权行为构成了对英雄烈士等人格利益的侵害,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但是,公共利益的受益主体是社会公众,而英雄烈士等的人格利益的受益主体为个人,二者受益主体的范围是不同的,由此而带来的受侵害后的损害程度及影响范围也应当是不同的。因此,该条中公共利益受损害的司法认定标准应当高于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利益的认定标准,二者不应当等同视之。
    (2)宋福保诉洪振快名誉权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西民初字第27842号。
    (3)公共利益界定的实质主义进路,试图通过对公共利益实体内容的探究来确立关于其涵义的明确法律规则或标准,从而在实践中发挥制约公权力的功能。(参见余军《“公共利益”的论证方法探析》,《当代法学》,2012年第4期,第17页)
    (1)参见王凌皞《公共利益对个人权利的双维度限制--从公共利益的平等主义构想切入》,《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3期,第50-5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