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一般人格权的价值基础与表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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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The Value Basis and Concrete Expression of the Personality Right of the Civil Code
  • 作者:朱晓峰
  • 英文作者:Zhu Xiaofeng;
  • 关键词:一般人格 ; 其他人格利益 ; 人格尊严 ; 人格自由 ; 人身自由 ; 价值基础
  • 英文关键词:general personality right;;other personality interests;;human dignity;;freedom of personality;;freedom of person;;value basis
  • 中文刊名:BJFY
  • 英文刊名: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 机构: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9-03-25
  • 出版单位:比较法研究
  • 年:2019
  • 期:No.162
  • 基金:司法部2014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中国语境下人格尊严的民法保护”(14SFB30031)的阶段性成果;;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QL18008)
  • 语种:中文;
  • 页:BJFY201902005
  • 页数:12
  • CN:02
  • ISSN:11-3171/D
  • 分类号:64-75
摘要
民法上的一般人格权以人格尊严、人格自由等法秩序内涵的基本价值为基础,这也决定了作为一般性条款的一般人格权在制度功能上具有极强的涵摄能力,可以有效缓解法的安定性与向社会生活开放二者之间的紧张关系。与民法上的这种功能预设相一致,一般人格权在民法典中的具体表述可以是"其他人格利益"而非必须采用"一般人格权"概念。当然,为使"其他人格利益"概念持续向社会生活开放,毋需在民法典中将其价值基础明确宣誓出来并限定在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内,而是应交给司法实践,由法官根据实践发展而在个案中综合考虑法秩序内涵的基本价值确定,从而维持法典外在体系的科学严谨性,实现内外在体系的融贯性。
        Article 7 of"The Law of Personality Right( Draft) "acknowledges that"other personality interests"is a specific expression of general personality right and this is worthy of recognition. However,it limits the value basis of the general personality right to human dignity. This does not have a legal basis. This is inconsistent with the human dignity provisions stipulated in Article 38 of the Constitution and the related general legal thoughts. It is also inconsistent with the basic values of civil rights under Article 109 of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the Civil Law. In addition,this way of defining the value basis of general personality right will limit the scope general personality right could cover. It can not meet the needs of real life and is contrary to the experience acquired in legal practice regarding general personality right in the comparative law. In this regard,if the law of personality right is independently compiled,the "human dignity"in the draft should be deleted and just keep the concept of"other personality interests". If the law of personality right is not independently compiled,then the "personal freedom,human dignity"in the Article 109 of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the Civil Law"should be revised to"human dignity,freedom of personality. "
引文
[1]Vgl.Karl Larenz,Lehrbuch des Schuldrechts,Bersonderder Teil,München:C.H.Beck,1956,S.336;Joser Esser,Schuldrecht,Bersonferer Teil,3.Aufl.,Heildelberg:C.F.Müller,1969,S.401;Dieter Medicus,Stephan Lorenz,SchuldrechtⅡ:Besonderer Teil,München:C.H.Beck,2010,S.452.
    [2]参见刘志刚:《人格尊严的宪法意义》,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1期,第37页;王锴:《论宪法上的一般人格权及其对民法的影响》,载《中国法学》2017年第3期,第102页。
    [3]参见郑贤君:《宪法人格尊严条款的规范地位之辨》,载《中国法学》2012年第2期,第79页。
    [4]参见上官丕亮:《论宪法上的人格尊严》,载《江苏社会科学》2008第2期,第77页;胡锦光、韩大元:《中国宪法》,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245页以下。
    [5]德国《基本法》第2条第1款所使用的“人格自由发展”概念,虽然亦主要是指一般行动自由,但其在解释论上要比人身自由的涵摄范围广得多,包括了人之行动的所有表现形式或者生活领域,因此本质上构成其他自由权的补充性的一般自由权(supplementres Generalfreiheitsrecht)。具体讨论参见Rolf Schmidt,Grundrechte,Bremen:Dr.Rolf Schmidt,2010,S.102 f.
    [6]参见周伟:《保护人身自由条款比较研究》,载《法学评论》2004年第18页。
    [7]参见周伟:《宪法基本权利司法救济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6页。
    [8]参见朱晓峰:《作为一般人格权的人格尊严权》,载《清华法学》2014第1期,第61页。对于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基本权利私法化的问题,学理上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认为《民法总则》第109条规定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属于宪法基本权利私法化的表述,相关讨论参见王锴:《论宪法上的一般人格权及其对民法的影响》,载《中国法学》2017年第3期,第102页。另一种认为一般人格权纯属私法范畴,并非基本权利的私法化,其立法表述无需考虑宪法中的基本权利条款,相关讨论参见房绍坤、曹相见:《论人格权一般条款的立法表达》,载《江汉论坛》2018年第1期,第119页。从法秩序的体系自洽性出发,本文支持基本权利私法化的立场。
    [9]参见邹海林:《再论人格权的民法表达》,载《比较法研究》2016年第4期,第6页。
    [10]参见刘志刚:《基本权利影响侵权民事责任的路径分析》,载《东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5期,第74页;张红:《论一般人格权作为基本权利之保护手段》,载《法商研究》2009年第4期,第48页;张新宝:《我国人格权立法:体系、边界和保护》,载《法商研究》2012年第1期,第3-4页。
    [11]OGH 18.10.1994,JBI,1995,S.166.
    [12]参见朱晓峰:《比较法视野下隐私保护机制的分歧与效果》,载《兰州学刊》2017年第10期,第138页。
    [13]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27页。
    [14]关于人格尊严的内涵,学理上存在着激烈的争议。例如,在德国法上,对于《基本法》第1条第1款规定的人的尊严的思想来源和内涵外延,存在着基督教神学、人文主义和启蒙主义、康德主义、马克思主义、系统理论及行为主义等思想理论的激烈争议。在中国,对于《宪法》上人格尊严的理解,亦存在来自于启蒙主义、康德主义、马克思主义的人格尊严观和我国传统观念中的固有人格尊严观的分歧。中西方学理上对于人格尊严的不同理解,亦普遍存在于法学的其他领域。详细探讨参见黄涛:《走向共同体的权利观》,载《财经法学》2017年第3期,第112页以下。
    [15]参见程啸:《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176页。
    [16]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92页。
    [17]参见程啸:《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174-175页;张新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215页。学说理论上存在不同观点,有观点认为人身自由权包括身体自由和意志自由,属于一般人格权,该观点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26页。
    [18]参见杨立新、扈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格权法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书》,载《财经法学》2016年第4期,第41页。
    [19]参见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人民法院(2006)余民一初字第1633号民事判决书。
    [20]李雪花、范洋诉范祖业、滕颖继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7期;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50号:李某、郭某阳诉郭某和、童某某继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5年4月15日发布。
    [21]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23318号民事判决书。
    [22]参见刘辉诉文静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人民法院报》2016年9月7日,第7版。
    [23]参见孙欣:《女性单方面决定生育不构成对男性生育权的侵犯》,载《人民法院报》2014年5月29日,第6版。
    [24]参见朱晓峰:《孝道理念与民法典编纂》,载《法律科学》2019年第1期,第82页。
    [25]参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06836号民事判决书;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池民一终字第00379号民事判决书;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4民终2425号民事判决书;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中民一终字第07437号民事判决书;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安民终字第00369号民事判决书。
    [26]参见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2016)川0725民初963号民事判决书。
    [27]参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渝高法民提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
    [28]参见崔妍诉崔淑芳侵犯祭奠权案,《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年第67辑,第120页。
    [29]参见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唐民一终字第623号民事判决书。
    [30]参见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2016)湘0682民初92号民事判决书。
    [31]当然,于此究竟是人身利益受损,还是财产利益受损,学理上仍有争议。Vgl.Klaus Tonner,Entscheidungs rezensionen:Schadenersatz wegen vertaner Urlaubszeit,Ju S 1982,S.414 f.
    [32]参见程鹏诉紫薇婚庆服务社婚庆服务不到位退还部分服务费和赔偿精神损失案,《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40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33]参见刘愔诉嘉信乒乓球俱乐部等以初诊但后被法医鉴定的结论为依据决定其离队影响其运动生涯赔偿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29辑),时事出版社2000年版。
    [34]参见肖青、刘华伟诉国营旭光彩色扩印服务部丢失交付冲印的结婚活动照胶卷赔偿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1994年版。
    [35]参见王青云诉美洋达摄影有限公司丢失其送扩的父母生前照片赔偿案,《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26辑),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
    [36]参见艾新民诉青山殡仪馆丢失寄存的骨灰损害赔偿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5辑),人民法院出版社1993年版。
    [37]参见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2011)济民一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
    [38]参见李忠夏:《人性尊严的宪法保护---德国的路径》,载《学习与探索》2011年第4期,第113页。
    [39]Christian Starck,Bonner Grundgesetz Kommentar(Band 1),München:Franz Vahlen,1999,S.34.
    [40]Gen.1,27;Eph.4,24.
    [41]参见[意]皮科:《论人的尊严》,樊虹谷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5页。
    [42]Christian Starck,a.a.O.,S.34-35.
    [43]Eduward J.Eberle,Diginity and Liberty:Constitutional Visionsin Germany and the United States 43(Praeger Publishers 2002).
    [44]参见[美]罗森:《尊严:历史和意义》,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19页。
    [45]Immanuel Kant,Grundlegung zur Metaphysik der Sitten,Stuttgart:Philipp Reclam Jun,1984,S.79.
    [46]Immanuel Kant,a.a.O.,S.80.
    [47]Immanuel Kant,a.a.O.,S.81.
    [48]Karl Larenz,Manfred Wolf,Allgemeiner Teil des Bürgerlichen Rechts,München:C.H.Beck,2004,S.22.
    [49]参见[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46页。
    [50]参见石毕凡:《作为基本权利的人格尊严及其规范意涵---以“卖淫女示众事件”为例》,载《现代法学》2008年第4期,第148页。
    [51]参见[德]霍尔斯特·埃曼:《德国民法上的一般人格权制度》,邵建东译,载《民商法论丛》2002年第23卷,第470页。
    [52]参见李震山:《人性尊严与人权保障》,元照出版公司2001年版,第3-4页。
    [53]Hein K9tz,Gerhard Wagner,a.a.O.,S.152.
    [54]Christian Starck,Vom Grund des Grundgesetzes,Osnabrück:Fromm Druckhaus,1983,S.35,70.
    [55]BVerfGE 4,7(1954).
    [56]BVerfGE 30,173(1971).
    [57]BVerfGE 45,187(1977).
    [58]Eduward J.Eberle,Diginity and Liberty:Constitutional Visionsin Germany and the United States 100(Praeger Publishers 2002).
    [59]Christian Starck,a.a.O.,S.197.
    [60]Rolf Schmidt,Grundrechte.Bremen:Dr.Rolf Schmidt,2010,S.102 f.
    [61]参见马平:《尊严与自由:宪法的价值灵魂---评艾伯乐的〈尊严与自由〉》,载《环球法律评论》2010年第1期,第155-156页。
    [62]Christian Starck,a.a.O.,S.197.
    [63]参见程啸:《论大数据时代的个人权利》,载《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3期,第113页。
    [64]J9rg Paul Müller,Die Grundrecht der Verfassung und der Pers9nlichkeitsschutz des Privatrechts,Bern:Staempfli und Cie,1964,S.54.
    [65]《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人的任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因其过错致该行为发生之人有义务赔偿损害。”参见《法国民法典》,罗结珍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51页。基于第1382条而对非金钱损失进行赔偿,已经成为人格权进入法国法律体系的一个通道。参见[法]加兰-卡瓦尔:《法国法律中的非金钱损失》,载[英]罗杰斯主编:《比较法视野下的非金钱损失赔偿》,许翠霞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121页。
    [66]《瑞士民法典》第28条第1款规定:“人格有受不法侵害之虞者,得请求法院采取措施,以防止发生任何损害。”参见《瑞士民法典》,戴永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2页。
    [67]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8条规定:“人格权受侵害时,得请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时,得请求防止之。前项情形,以法律有特别规定者为限,得请求损害赔偿或抚慰金。”第195条第1款:“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节重大者,被害人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其名誉被侵害者,并得请求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参见王泽鉴:《人格权法:法释义学、比较法、案例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48页。
    [68]参见方金华:《一般人格权理论分析及我国的立法选择》,载《法律科学》2015年第4期,第34页。
    [69]Josef Esser,Schuldrecht,Bersonderer Teil,Heildelberg:C.F.Müller,1969,S.401.
    [70]Dieter Medicus,Stephan Lorenz,a.a.O.,S.451.
    [71]Rolf Schmidt,a.a.O.,S.94.
    [72]参见李建华、孙伟良:《民法冲突解决中的利益衡量---从民法方法论的进化到解释规则的形成》,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2年第1期,第58页。
    [73]参见法[2018]164号。
    [74]参见于文豪:《基本权利》,江苏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177页。
    [75]参见程啸:《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174-175页。
    [76]参见曹险峰、邹潇:《论一般人格权的功能与制度价值》,载《行政与法》2005年第5期,第122-123页。
    [77]参见田野、丛林:《调取前夫情人住院生娃病历是否构成侵权》,载《民主与法制周刊》2018第20期,第33页。
    [78]参见朱晓峰:《侵权可赔损害类型论》,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613页。
    [79]参见孙欣:《女性单方面决定生育不构成对男性生育权的侵犯》,载《人民法院报》2014年5月29日,第6版。
    [80]参见朱晓峰:《评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50号---兼论生育权保护》,载《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5期,第73页。
    [81]参见法[2018]164号。
    [82]参见王泽鉴:《人格权法:法释义学、比较法、案例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51页。
    [83]参见李建华、王国柱:《论民事权益---民法保护对象的立法和司法双重确认》,载《法学杂志》2011年第1期,第30页。
    [84]参见[德]诺伯特·赖希:《何谓欧洲民法的一般原则》,金晶译,载《财经法学》2015年第6期,第113页。
    [85]参见民法总则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编写组:《民法总则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