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一种,对于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鉴定程序的启动,即鉴定意见的首次生成,不仅影响着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对案件的主观判断,而且决定着鉴定意见的公信力,影响着鉴定意见能否被当事人双方所接受。通过法理分析与比较研究,总结鉴定意见的规范性程序。公正的刑事鉴定启动程序能避免重复鉴定,维护和增强鉴定意见的公信力;不当的刑事鉴定启动程序既浪费司法资源,又可能导致在此基础上生成的鉴定意见误导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甚至产生错案和冤案。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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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湘潭黄静案经过六次鉴定,每次的鉴定意见都不尽相同,甚至相反,从而导致司法鉴定失去其公信力。
(2)参见德国《Richtlinienfuer das Strafverfahren und das Bussgeldverfahren》,译文:《刑事诉讼程序及罚款程序条例》第7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