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的认定与适用
详细信息    查看全文 | 推荐本文 |
  • 作者:符亚均
  • 关键词:情势变更原则 ; 合同法 ; 民法
  • 中文刊名:FZSL
  • 英文刊名: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 机构:西南财经大学;
  • 出版日期:2019-03-15
  • 出版单位:法制与社会
  • 年:2019
  • 语种:中文;
  • 页:FZSL201908032
  • 页数:2
  • CN:08
  • ISSN:53-1095/D
  • 分类号:79-80
摘要
情势变更原则作为民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在长期的理论研究和探讨中一直是私法领域的重要研究课题,我国情势变更制度自确立时便存在具体规定模糊和认定标准不确定的问题,在司法实践和裁判工作中如何合理准确适用成为难题,一旦把控失度,情势变更制度便走向被束之高阁或者恣意扩大两个极端。本文将深入探讨分析情势变更原则的构成要件,总结并界定其适用范围,为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指导。
        
引文
[1]梁慧星.合同法上的情事变更问题.法学研究.1988(6).
    [2]王德山.论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要件.法学杂志.2008(1).
    [3]邹艳珏.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原则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处理中的适用探析.仲裁研究.2010(2).
    [4]王嘉.房产政策性违约引发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探析.中国政法大学.2011.
    [5]孙美兰,钟鸣.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分析.法制与社会.2014(33).
    [6]张明莉.论合同法上的情势变更原则.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4.
    [7]万方.我国情势变更制度要件及定位模式之反思.法学评论.2018,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