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权保护的人格权法进路——兼论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人格权编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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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Approach of Personality Right Law in Environmental Right Protection
  • 作者:刘长兴
  • 英文作者:LIU Changxing;
  • 关键词:环境权 ; 环境人格 ; 健康权 ; 绿色原则 ; 人格权
  • 英文关键词:Environmental Right;;Environmental Personality;;Right to Health;;The Green Principle;;Law of Personality Right
  • 中文刊名:FXPL
  • 英文刊名:Law Review
  • 机构: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华南理工大学法治经济与法治社会研究中心;
  • 出版日期:2019-05-08
  • 出版单位:法学评论
  • 年:2019
  • 期:v.37;No.215
  •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环境法律责任的功能协调与体系重构研究”(项目批准号18BFX174);; 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大精神国家社科基金专项课题“新时代生态环境监管体制的法治创新研究”(项目批准号18VSJ039)
  • 语种:中文;
  • 页:FXPL201903014
  • 页数:12
  • CN:03
  • ISSN:42-1086/D
  • 分类号:167-178
摘要
环境权的理论设想还没有转化为系统的制度方案和有效的法治实践,其法定化举步维艰。充分认识环境权的人格权属性,特别是作为环境权之核心内容的良好环境权与人的尊严、自由和健康之间的必然联系,可发现环境权法定化的人格权法路径。良好环境权的健康诉求可以通过解释纳入健康权的保护范围,享有美好环境的诉求构成环境人格的独特内容,需要立法上的确认。民法典人格权编制定中,应当将环境权法定化的需求与人格权法落实绿色原则的要求结合起来,在人格权的基本规定中明确良好环境权为新型人格权,在健康权条文中加入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创设专门的良好环境权条文以及相应的保护规则条文,推进环境权的法定化以及《民法总则》绿色原则在人格权法中落实。
        The development of environmental right theory has not yet been transformed into a systematic institutional plan and an effective operation of legal practice,and the legalization of environmental right is difficult.We should fully recognize the personality characteristic of environmental right,especially the inevitable connection between the favorable environmental right and human dignity,freedom and health,and explore the way to legalize environmental right by personality right law.It is possible to incorporate the health appeal of favorable environmental right into the scope of the right to health.The appeal of beautiful environment is the basic content of environmental personality and needs to be confirmed by legislation.In the personality code part of the Civil Code,it is justified to combine the legalization of environmental right with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green principle.Specifically,the favorable environmental right should be defined as a new personality right in the basic provisions of personality right,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requirements should be included in the right to health clause,and special clause of favorable environmental right and corresponding protection rules should be clearly defined.
引文
(1)参见姚建宗:《新兴权利论纲》,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年第2期。
    (2)参见吕忠梅:《论公民环境权》,载《法学研究》1995年第6期。
    (3)有学者认为环境法应当立足于义务本位,应当从义务入手分析和建构环境法律制度。环境保护义务当然需要人类在整体和个体层面承担,但如果因此强调环境法的义务本位、回避权利保护的制度进路,可能导致环境法律制度与法律体系的衔接困难,至少会失去权利保护进路的支撑而环境法律制度的目标模糊、规则难以把握,这正是目前环境法治面临的基本困难。参见唐绍均、蒋云飞:《环境法“义务重心”的理论证成与立法回应》,载《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2期等论文。
    (4)参见吴卫星:《我国环境权理论研究三十年之回顾、反思与前瞻》,载《法学评论》2014年第5期。
    (5)参见吕忠梅:《环境权入宪的理路与设想》,载《法学杂志》2018年第1期。
    (6)参见吴卫星:《环境权理论的新展开》,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57-58页。
    (7)参见吕忠梅课题组:《“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中的贯彻论纲》,载《中国法学》2018年第1期。
    (8)参见刘超:《环境风险行政规制的断裂与统合》,载《法学评论》2013年第3期。
    (9)同前注(5),吕忠梅文。
    (10)参见张祝平:《论农民环境权实现的困境及发展走向---基于浙北地区三个村庄的调查》,载《社会科学研究》2014年第6期。
    (11)参见胡静:《环境权的规范效力:可诉性和具体化》,载《中国法学》2017年第5期。
    (12)参见王曦、谢海波:《论环境权法定化在美国的冷遇及其原因》,载《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4期。
    (13)虽然2018年《宪法》修正案关于生态文明的表述被认为是宪法在加强环境保护上的努力,甚至被认为满足了“环境权入宪”的功能期待。参见张翔:《环境宪法的新发展及其规范阐释》,载《法学家》2018年第3期。也有学者认为《宪法》关于国家环境管理职责及义务的规定“暗含了公民的环境权利”。参见张震:《中国宪法的环境观及其规范表达》,载《中国法学》2018年第4期。但是不能因此认为我国已经实现了环境权入宪的目标,特别是在多国宪法已经规定了环境权的背景下。2014年《环境保护法》修改的遗憾之一是“环境权未入”。参见吕忠梅:《<环境保护法>的前世今生》,载《政法论丛》2014年第5期。《民法总则》在争议声中写入了绿色原则,但在具体的权利规则设计上对于环境权未做表述。
    (14)参见杨立新:《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从公权利到私权利的转变》,载《现代法学》2018年第3期。
    (15)参见杨立新:《从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中国当代民法的历史性跨越》,载《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2期。
    (16)参见刘长兴:《环境利益的人格权法保护》,载《法学》2003年第9期。
    (17)参见吴卫星:《我国环境权理论研究三十年之回顾、反思与前瞻》,载《法学评论》2014年第5期。
    (18)同前注(2),吕忠梅文。
    (19)参见龚宇:《人权法语境下的气候变化损害责任:虚幻或现实》,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1期。
    (20)参见陈海嵩:《论程序性环境权》,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5年第1期。
    (21)参见吕忠梅主编:《环境法(第2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年版,第64页。
    (22)参见朱谦:《论环境权的法律属性》,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3期。
    (23)参见吕忠梅:《沟通与协调之途---论公民环境权的民法保护》,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4页。
    (24)从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对物权的绿色限制、对健康权的扩大解释反映了环境权保护的诉求。相关理论研究参见吕忠梅:《物权立法的“绿色”理性选择》,载《法学》2004年第12期;吕忠梅:《“绿色”斑斓<物权法>》,载《前进论坛》2007年第6期;刘长兴:《论“绿色原则”在民法典合同编的实现》,载《法律科学》2018年第6期;刘长兴:《环境利益的人格权法保护》,载《法学》2003年第9期。
    (25)参见巩固:《民法典物权编“绿色化”构想》,载《法律科学》2018年第6期。
    (26)汪民安:《现代性》,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页。
    (27)参见[日]野村好弘:《日本公害法概论》,康树华译,中国环境管理、经济与法学学会1982年印,第239页。
    (28)参见汪劲:《论环境享有权作为环境法上权利的核心构造》,载《政法论丛》2016年第5期。
    (29)参见[日]五十岚清:《人格权法》,[日]铃木贤、葛敏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7页。
    (30)参见石佳友:《人权与人格权的关系---从人格权的独立成编出发》,载《法学评论》2017年第6期。
    (31)参见王锴:《论宪法上的一般人格权及其对民法的影响》,载《中国法学》2017年第3期。
    (32)[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邵建东、程建英、徐国建、谢怀栻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71页。
    (33)参见[日]五十岚清:《人格权法》,[日]铃木贤、葛敏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9页。
    (34)成语“灰头土脸”的两层含义很好地反映了人的尊严受损的两种情形,一是在人与人关系中的无尊严感,二是人在脏乱差环境中的事实状况。这也可以理解为,人的尊严不仅要体现在人与人的关系中,也要体现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
    (35)生命权也可能因环境污染而被侵犯,但是典型的环境污染和破坏首先影响的是人的健康,导致死亡是健康受损的后果,在这个意义上生命权问题可以为健康权的讨论所涵盖。因此本文的讨论着重于良好环境权与健康权的关系,不再明确提及生命权,但并不排除生命权受环境污染损害的可能。
    (36)参见王利明:《人格权法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03页。
    (37)参见杨春宇、张志远、梁树英、马俊涛、冯凯、段然:《光照与季节性抑郁情绪研究》,载《灯与照明》2013年第3期。
    (38)参见张志铭:《法律解释概念探微》,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5期。
    (39)参见黄茂荣:《台湾人格权法的最新发展---基于法官造法与法律修订的双重观察》,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3期。
    (40)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92页。
    (41)参见刘长兴:《论环境人格权》,载吕忠梅、徐祥民主编:《环境资源法论丛》(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42)参见林志强:《健康权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24-33页。
    (43)参见王利明主编:《人格权法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88页。
    (44)参见王利明、杨立新、姚辉编著:《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61-62页。
    (45)虽然生态环境本身的损害已经纳入司法救济的范畴,但是环境民事诉讼中绝大多数案件还是请求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赔偿,而人身损害赔偿依现行法就是主张生命健康权损害。涉及采光权、通风权等“生活环境”问题的侵权案件还比较少,例如“聚法案例”网收集的案例中,案由为“侵权责任纠纷”并涉及采光权的判决书仅56份,而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有2877份。“聚法案例”网https://wwwj.ufaanli.com,2018年11月18日检索。
    (46)参见谢元博、陈娟、李巍:《雾霾重污染期间北京居民对高浓度PM2.5持续暴露的健康风险及其损害价值评估》,载《环境科学》2014年第1期。
    (47)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主张健康风险损害的案例极少,且未见获得支持的案例。在唐吉秀与中国葛洲坝集团机械船舶有限公司、宜昌市旺海工贸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中,法院认为虽然“噪声污染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损害,是为公众普遍认可的,但噪声污染是否必然引起某种损害结果发生即因果关系,则应当由权威部门进行评判”,健康风险不属于救济的范围。参见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5民终299号民事判决书。
    (48)参见王泽鉴:《人格权法:法释义学、比较法、案例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06页。
    (49)参见王威、周瑾、李春林、王卉妍、侯凌燕、常晟浩、殷晓伟、段昕妤:《某部电磁辐射暴露人员焦虑抑郁情绪与应对方式相关性研究》,载《人民军医》2018年第8期。
    (50)例如“李绍辉与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1民终3316号民事判决书。
    (51)参见刘希林、尚志海:《自然灾害风险主要分析方法及其适用性述评》,载《地理科学进展》2014年第11期。
    (52)参见汪洋:《论罗马法上的“潜在损害保证”》,载费安玲主编:《学说汇纂》(第3卷),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版,第89页。
    (53)参见叶名怡:《论侵权预防责任对传统侵权法的挑战》,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2期。
    (54)参见薛富兴:《环境伦理学视野下的美善关系》,载《社会科学》2016年第7期。
    (55)参见王锴:《论宪法上的一般人格权及其对民法的影响》,载《中国法学》2017年第3期。
    (56)参见王云清:《制定法解释中的想像性重构》,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3期。
    (57)参见刘长兴:《论环境人格权》,载吕忠梅、徐祥民主编:《环境资源法论丛》(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58)参见刘士国:《论主体地位人格与人格尊严人格》,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2期。
    (59)参见陈红梅:《论环境人格权的独立与民法保护》,载《南京财经大学学报》2014年第5期。
    (60)[英]保罗·维诺格拉多夫:《中世纪欧洲的罗马法》,钟云龙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93页。
    (61)参见杨立新:《民法人格权编的政治基础与学术立场、立法技术的统一》,载《法学杂志》2018年第7期。
    (62)参见王叶刚:《民法典人格权编的规则设计》,载《政治与法律》2017年第8期。
    (63)参见杜万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实务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版,第44页。
    (64)参见吕忠梅课题组:《“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中的贯彻论纲》,载《中国法学》2018年第1期。
    (65)参见刘长兴:《论“绿色原则”在民法典合同编的实现》,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6期。
    (66)参见张力:《民法转型的法源缺陷:形式化、制定法优位及其矫正》,载《法学研究》2014年第2期。
    (67)参见王利明:《人格权的积极确权模式探讨---兼论人格权法与侵权法之关系》,载《法学家》2016年第2期。
    (68)参见卢秋帆:《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分析》,载《法学评论》2010年第2期。
    (69)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50页。
    (70)Mate Julesz,The Individual and the Environment:the New Hungarian Civil Code,Open Law Journal 3(2010).
    (71)参见王泽鉴:《人格权法:法释义学、比较法、案例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43页。
    (72)参见王小钢:《试论公民良好环境权的公法确认》,载《行政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