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远城八旗牧厂租银探微——以大青山后牧厂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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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On the Rent in the Eight Banners Pastoral Factory of Suiyuan City: Taking the Pasture behind Daqing Mountain as an Example
  • 作者:乌云格日勒 ; 张慧军
  • 英文作者:WU Yungerile;ZHANG Huijun;Center for Mongolian Studies, Inner Mongolia University;
  • 关键词:绥远城八旗牧厂 ; 大青山后牧厂 ; 租银积欠 ; 租银挪用 ; 租银豁免
  • 英文关键词:the Eight Banners Pastoral Factory of Suiyuan City;;the pasture behind Daqing Mountain;;rent's debt;;rent's embezzlement;;rent's exemption
  • 中文刊名:SLXS
  • 英文刊名:Jilin Normal University Journal(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 Edition)
  • 机构:内蒙古大学蒙古学研究中心;
  • 出版日期:2019-05-20
  • 出版单位:吉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 年:2019
  • 期:v.47;No.206
  • 基金:内蒙古自治区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编号:1000-16010109-40)
  • 语种:中文;
  • 页:SLXS201903002
  • 页数:12
  • CN:03
  • ISSN:22-1366/C
  • 分类号:7-18
摘要
绥远城八旗牧厂,系清廷于乾隆三年(1738)赏给绥远城八旗官兵用作牧马的草厂。自乾隆六十年(1795)起,先后经四次开垦,并于嘉庆二年(1797)间始征租银。文章以大青山后牧厂为切入点,通过考察嘉庆二年(1797)至光绪十一年(1885)间已垦地亩的租银征收情况,发现自升科之初,其租银几乎年年积欠,同时还存在一定的挪用现象。此后,一部分积欠租银经补征完成,而另一部分租银最终被清廷所豁免,被挪用租银也包括在当中。之所以这样,一方面是清廷基于绥远城八旗牧厂客观条件的无奈之举,而另一方面是由于绥远城八旗牧厂已征租银满足了其开垦之初的目的,因而清廷才会主动让步。
        The Eight Banners Animal Husbandry Factory of Suiyuan city was awarded by the Qing government to the eight banners for pasturing horses in the third year of Qianlong(1737). It has been reclaimed successively four times since the 60 th year of Qianlong(1795),and has been charged rent since the 2th year of Jiaqing(1797). Taking the pasture behind the Daqing Mountain, this paper investigates the fact of its charged rent from the second year of Jiaqing(1797) to the 11 th year of Guangxu(1885), and finds that the rent not only was behind in payment year by year, but also was embezzled partly since the beginning of charged rent. The debt of rent was affected by natural conditions and charging rent institution. In addition,a part of defaulted rents has been charged afterwards, the other part of defaulted and embezzled rents has been exempted by Manchu Court. One reason is the reluctant action of Manchu Court based on the objective conditions of the eight banners animal husbandry factory in Suiyuan city, the other reason is the active concession of Manchu Court considered the charged rents meeting the needs of reclamation at the eight banners animal husbandry factory in Suiyuan city.
引文
[1]贻谷.绥远奏议[M]∥沈云龙.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十一辑(第102册).台北:文海出版社,1983.
    [2]沈潜.归化城厅志(上册)[M]∥内蒙古师范大学图书馆.内蒙古历史文献丛书(之十).呼和浩特:远方出版社,2011.
    [3]张曾.归绥识略[M]∥绥远通志馆.绥远通志稿(第十二册).呼和浩特: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7.
    [4]安斋库治.清末绥远的开垦[M]∥那木云.蒙古史研究参考资料(第七辑).呼和浩特:内蒙古大学历史系蒙古史研究室,1963.
    [5]佟靖仁.绥远城驻防志[M].呼和浩特:内蒙古大学出版社,1991.
    (1)《绥远城驻防志》《绥远全志》则用“大青山迄北地方”来代表整个绥远城八旗牧厂。见佟靖仁校注:《绥远城驻防志》,呼和浩特:内蒙古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42页。《绥远全志》,据《中国方志丛书》(塞北地方第九号),台北:成文出版社,1968年,第294页。
    (2)大青山后四旗空闲地位于大青山后牧厂北边,它们同属于绥远城八旗牧厂,只是习惯上将其分开。可参见[日]安斋库治:《清末绥远的开垦》,据那木云译:《蒙古史研究参考资料》(第七辑),呼和浩特:内蒙古大学历史系蒙古史研究室,1963年,第5页。
    (3)[清]刚毅修,安颐纂:《晋政辑要》,光绪十三年(1887年)刻本,《户制·杂赋九》。
    (4)如:作者根据《晋政辑要》得出绥远城八旗牧厂分三次进行开垦,且续垦时间为嘉庆十二年(1807),然而笔者通过阅读原始档案,发现事实并非如此。见[日]安斋库治:《清末绥远的开垦》,据那木云译:《蒙古史研究参考资料》(第七辑),呼和浩特:内蒙古大学历史系蒙古史研究室,1963年,第1-20页。
    (5)宝玉:《清末绥远垦务》,据《内蒙古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总编室编印:《内蒙古史志资料选编》第一辑(下册),1985年。宝玉,海棠:《民国初年绥远垦务》,据《内蒙古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总编室编印:《内蒙古史志资料选编》第二辑,1984年。
    (6)绥远城八旗牧厂分别于“乾隆六十年(1795)垦放地2080顷,嘉庆二年(1797)垦放地2150顷,嘉庆十一年(1806)垦放地2725顷,嘉庆十四年(1809)垦放拨补庄头四旗厂地790.505顷”,四次共垦放地亩7745.505顷以上。见《申送大青山后厂地并拨补庄头四旗空闲地坐落地段清析》,内蒙古自治区档案馆藏,档案号:433-1-15。
    (1)嘉庆四年(1799),民人先是逃弃地930顷,同年又招民认领530顷,实际逃弃400顷,因而导致应征租银数量发生变化,见[清]刚毅修,安颐纂:《晋政辑要》,光绪十三年(1887年)刻本,卷十《杂赋九》。
    (2)本年豁免地亩87.975顷,又丈余地亩148.207顷,所以租银数发生了变化。见《为据归绥道详大青山后马厂余废地亩除砂压等地自道光六年为始豁粮外所有丈余地亩亦请自道光八年为始豁除粮额并规定嗣后征收粮额题请一案事》,道光八年十一月初八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2-01-02-3095-014。
    (1)道光九年(1829)租银征收情况档案缺失,之所以列出,是因为自本年以后,大青山后牧厂已垦地亩应征租银数再也没发生过变化。
    (1)《题为遵旨核办绥远城大青山迤北牧厂地亩嘉庆二年应征租银奏销并查议催征不力各官事》,嘉庆三年六月初十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2-01-04-18094-001。
    (2)《题为奏销嘉庆十一年份经征大青山后迤北牧厂地亩租银已未完数目事》,嘉庆十三年正月二十九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2-01-04-18802-015。关于积欠不及1分的处罚,许多份档案都有相同的记载,现只列出一条,下文关于其他不同积欠比的处罚也采用这种方法。
    (3)《题为遵旨查核绥远城将军造报大青山牧地嘉庆七年份应征租银已未完数目等事》,嘉庆九年七月十八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2-01-04-18512-031。
    (4)《题为遵察绥远城大青山迤北空出牧地嘉庆十八年应征租银等已未完各数事》,嘉庆二十年七月初九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2-01-04-19536-024。
    (5)《题为遵旨察核归化城经征光绪九年大青山迤北牧厂及带征节年地租银两完欠数目事》,光绪十二年十二月初九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2-01-04-22352-001。
    (6)《题为遵旨核办绥远城大青山迤北牧厂地亩嘉庆二年应征租银奏销并查议催征不力各官事》,嘉庆三年六月初十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2-01-04-18094-001。
    (7)以上关于初忝的处罚只是按照定制来说,实际情况中个别年份会因实际情况不同处罚也会不同。如:嘉庆十七年(1812),绥远城租银积欠2分以上,督催之归绥道嵩孚照例罚俸6个月,戴罪督催。但是,查嵩孚有钱粮议叙纪录一次,寻常纪录四次,应销去钱粮议叙纪录一次,抵罚俸6个月,免其罚俸。见《题为遵察绥远城大青山迤北空出牧地嘉庆十八年应征租银等已未完各数事》,嘉庆二十年七月初九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2-01-04-19536-024。
    (8)《题为遵察绥远城大青山迤北空出牧地嘉庆十八年应征租银等已未完各数事》,嘉庆二十年七月初九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2-01-04-19536-024。
    (9)《题为遵旨察核归化城经征光绪九年大青山迤北牧厂及带征节年地租银两完欠数目事》,光绪十二年十二月初九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02-01-04-22352-001。
    (10)《题为奏销嘉庆十一年份经征大青山后迤北牧厂地亩租银已未完数目事》,嘉庆十三年正月二十九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2-01-04-18802-015。
    (1)《题为题销归化城同知嘉庆十六年份征收大青山后迤北牧厂地亩租银事》,嘉庆十八年正月三十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2-01-04-19353-014。
    (2)《题为遵旨查议绥远城大青山等处牧厂地亩嘉庆二十二年租银完欠数目事》,嘉庆二十四年六月十五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2-01-04-19887-019。
    (3)《为据归化城同知将经征道光四年牧厂地亩租银及接征三年二年元年嘉庆二十五四三等年未完租银分晰完欠造册由署归绥道核转未完均不及一分无庸开送职名题销一案事》,道光六年二月十三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2-01-02-3206-017。
    (4)《题报经征道光七年带征节年牧厂地亩租银完欠数目事》,道光九年二月十三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2-01-04-20362-023。
    (5)此时,各年具体积欠租银数目分别为:道光二年28.029两,道光三年26.211两,道光四年18.775两,道光五年31.701两,道光六年79.856两,道光八年133.951两,道光十年441.167两。见《题为请核销归化城经征道光十四年大青山后牧厂地租及带征十二等年租银已未完数目事》,道光十六年二月二十五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2-01-04-20784-010。
    (6)此时,各年具体积欠租银数目分别为:道光十一年583.447两,道光十二年787.325两,道光十三年855.963两,道光十四年875.902两,道光十五年792.297两,道光十六年963.075两,道光十七年1056.661两,道光十八年1048.288两,道光十九年1080.462两,道光二十年1062.185两,道光二十一年1026.101两,道光二十二年973.924两。《为据归化城同知将经征道光二十三年份大青山后牧厂地亩租银及带征道光十一至二十二等年未完租银分晰完欠数目造册请核题销一案事》,道光二十五年三月初八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2-01-02-3157-025。
    (7)因为按照历年征收和积欠情况,是无法在短短三年之内将累积的12年未完租银征收齐全的。见《题为核销归化城经征道光二十六年份大青山后牧厂地亩租银及带征二十二等年份完欠数目事》,道光二十八年三月十六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2-01-04-21395-009。
    (1)具题积欠数目分别为:道光三十年1303.424两,咸丰元年1326.546两,咸丰二年1326.619两,咸丰三年3008.121两,咸丰四年2836.789两,咸丰五年2086.625两,咸丰六年1931.8.04两,咸丰七年1365.418两,咸丰八年1379.776两,咸丰九年1379.035两(对比表1,可以发现这10年未完租银基本没有补征多少)。可以看到,这10年租银积欠数目巨大,咸丰三、四年积欠均在2分以上。但是在一年以后--同治三年的题本中,道光三十年至咸丰九年10年的记录全然不见,租银积欠从咸丰十年开始记录。因而,笔者推测这10年租银被豁免。见《题报请销经征咸丰十一年大青山后厂地租银及接征十年租银完欠各数目事》,同治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2-01-04-21732-005。《题报归化城同治元年经征大青山地租及带征咸丰十十一年租银完欠数目事》,同治三年五月二十七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2-01-04-21755-018。
    (2)《题请核销归化城同治十一年实征大青山后牧厂地亩租银并带征同治七年等四年租银数目事》,同治十三年十月十六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2-01-04-21984-009。《题为奏销同治十三等年征收牧厂地亩租银事》,光绪二年十一月初九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2-01-04-22037-007。
    (3)比如,到光绪十年时,同治十一年仍积欠2691.711两,同治十二年积欠2642.524两,以上积欠均在1分以上。同治十三年积欠2855.356两,光绪元年3052.882两,光绪二年3340.906两,光绪三年3416.805两,光绪四年3277.084两,光绪五年3459.116两,光绪六年3845.67两,光绪七年3858.007两,以上积欠均在2分以上。同时,参照表1,可以发现这10年未完租银补征的数量微乎其微。见《题为题销前任归化城同知谦吉经征光绪八年等年大青山后厂地租银两事》,光绪十年十二月初三,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2-01-04-22288-012。
    (4)《题请核销光绪十年经征大青山后牧厂地亩及带征节年租银事》,光绪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2-01-04-22352-005。
    (5)《题为遵旨察核归化城经征光绪九年大青山迤北牧厂及带征节年地租银两完欠数目事》,光绪十二年十二月初九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2-01-04-22352-001
    (6)《题为遵旨核销归化城经征光绪十年份大青山后牧厂地租已未完银数事》,光绪十五年三月十九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2-01-04-22438-011。
    (1)《题报本城经征光绪十一年份并带征各年大青山后厂地租银两完欠数目事》,光绪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2-01-04-22381-023。《题为遵旨核销归化城同知经征光绪十一年份大青山后牧厂地租等项已未完银数事》,光绪十五年三月十九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2-01-04-22438-010。
    (2)[清]刚毅修,安颐纂:《晋政辑要》,光绪十三年(1887年)刻本,卷10,《杂赋十二、十五》。尽管察哈尔右翼牧厂和右卫八旗牧厂额征租银除了每亩1分4厘外,还有4厘私租,但租银仍比绥远城八旗牧厂轻。至于其租银征收数量为何不一致,尚不得知。
    (3)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贻谷办理垦务时,发现“承种粮地各户,因欠租报逃者不少”,遂提议将新开垦厂地租银减为每亩征银一分四厘。详见《光绪朝东华录》,光绪二十九年闰五月戊子条。
    (1)康熙二年(1663),制定了地丁钱粮的考成则例,以后基本没有太大变化。其内容为“初忝经征之州县官欠不及一分者,停其升转、罚俸一年;欠一分者,降职一级;二分者,降职二级;三分者,降职三级;四分者,降职四级。皆令戴罪催征。欠五分以上者,革职。”此外,还对经征之布政使、知府、经管钱粮道员、直隶州知州、巡抚等人做出相应惩罚。但大概可看出地丁钱粮定例较江苏米豆定例惩罚重一些。见《清会典事例》卷107,《吏部·处分例·征收地丁钱粮》,中华书局影印版,1991年,第375页。
    (2)嘉庆二年(1797)的积欠原因应该是由于本年才开始招民垦种的2150顷地亩无法在租银征收之前全部开垦完成,亦或者是虽然开垦但并未在租银征收之时产粮,因而导致本年租银积欠较多。见《题为遵议绥远城大青山牧厂本年未垦地亩额征租银核准宽免事》,嘉庆元年七月初二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2-01-04-17992-013。
    (3)光绪二十二年(1894),归化城同知方龙光曾报告说,大青山后牧厂“灾后荒地为3084.771顷”,大青山后四旗空闲牧厂“灾后荒地为309.20802顷”。并将其租银暂时停征。见沈潜编纂,刘鸿逵监修:《归化城厅志》(上册),内蒙古历史文献丛书之十,呼和浩特:远方出版社,2011年,第301页。此外,相对于绥远城八旗牧厂的租银,临近蒙旗向汉民出租土地,租银较少一些,这种私垦的行为,一定程度上加重了绥远城八旗牧厂地户逃弃地亩。
    (1)史料中记载“嘉庆十一年十二月,将军春来等奏,又添设养育兵三百名”,但是考虑到大青山后牧厂续垦时间为嘉庆十一年(1806),起科时间为嘉庆十二年(1807),那新增300名养育兵领取银子的时间应该也从嘉庆十二年(1807)起,因为原先开垦地亩的租银是不足以支撑600名养育兵的开支的。见佟靖仁校注:《绥远城驻防志》,呼和浩特:内蒙古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38页。
    (2)张曾:《归绥识略》,据绥远通志馆编纂:《绥远通志稿》(第十二册),呼和浩特: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218页。《归绥识略》约完稿于咸丰十一年(1861),因为其所述内容应为这个时期,起码不会超出这个时期。据忒莫勒:《建国前内蒙古方志考述》,呼和浩特:内蒙古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59页。
    (3)暂且按《归绥识略》的成书时间算。
    (4)嘉庆二年(1797)为5000两,嘉庆十八年(1813)为9900两,咸丰四年(1854)为9832.555两,光绪九年(1883)为8820.09两。该结论是在表1.6.1的基础之上得出,部分缺失数据的年份未计算在列。
    (5)《清宣宗实录》卷十八,道光元年五月庚戌条。
    (6)《清宣宗实录》卷二百七十四,道光十五年十一月丙午条。佟靖仁校注:《绥远城驻防志》,内蒙古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57页。
    (7)《题为遵旨察核归化城经征光绪九年大青山迤北牧厂及带征节年地租银两完欠数目事》,光绪十二年十二月初九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2-01-04-22352-001。
    (8)尽管绥远城八旗牧厂和田赋征收方式略有不同,但仍旧进行比照。如:光绪十一年(1885)时记载,“近年各省短征之数,据奏以安徽及江苏之江宁为最多,苏州江西次之,河南又次之。其余各省除四川全完外,均亏缺一、二分不等。”见《清会典事例》卷107,《吏部·处分例·征收地丁钱粮》,中华书局影印版,1991年,第390页。咸丰二年(1852)记载,“咸丰元年,降旨豁免各省节年民欠银两”。见《清会典事例》卷177,《户部·田赋·奏销·拨册·奏报秋成·赋役全书》,中华书局影印版,1991年,第1252页。诸如此类记载很多,不一一列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