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中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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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On Legal Nature of Rewarding Advertisement in China's Civil Law
  • 作者:张家骥
  • 英文作者:ZHANG Jia-ji;Institute for Advanced Studies in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Beihang University;
  • 关键词:悬赏广告 ; 契约行为 ; 单方法律行为
  • 英文关键词:rewarding advertisement;;unilateral legal act;;act of contract
  • 中文刊名:XTGS
  • 英文刊名:Journal of Hu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 Edition)
  • 机构: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
  • 出版日期:2019-05-28 11:15
  • 出版单位: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年:2019
  • 期:v.22;No.115
  •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14CFX072)
  • 语种:中文;
  • 页:XTGS201903017
  • 页数:7
  • CN:03
  • ISSN:43-1436/C
  • 分类号:110-116
摘要
尽管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及司法解释中将悬赏广告安排于合同体例中,但由于我国民法尚未规定悬赏广告的具体规则,其法律性质一直是学界争论的焦点。随着《民法总则》的颁布实施,我国民法已经正式确立了意定之债的契约原则,在民事立法未特别规定悬赏广告法律性质的前提下,将悬赏广告以合同行为论遵循了法律解释的本意和一般规则,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可以有效保障双方交易安全及信赖利益,妥当调整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
        The reward advertisement is arranged in contract format in the guiding cases and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China. However,as the civil law of China has not yet stipulated the specific rules of the reward advertisement,the legal nature of the reward advertisement has always been the focus of the debate in the academic circles. With the promulg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the Civi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the civil law of China has formally established the contract principle of the intended debt. Under the premise that the civil legislation does not specifically stipulate the legal nature of the reward advertisement,to interpret it as a kind of contract behavior complies with the original meaning and general rules of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which can efficiently guarantee the transaction security and trust interests of both parties in the process of legal application,and adjust the legal relations between the parties appropriately.
引文
(1)王泽鉴:《债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98页。
    (2)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65页。
    (3)《意大利民法典》,费安玲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67页。
    (4)受葡萄牙殖民影响,我国澳门地区“民法典”也在债编中以“单独法律行为”一节规定了公开允诺行为:“对处于特定状况之人或作出特定积极或消极事实之人,透过公告许诺作出一项给付者,许诺人即时受许诺约束。”见中国政法大学澳门研究中心、澳门政府法律翻译办公室编:《澳门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5页。
    (5)翟云岭,刘耀东:《比较法视野下的〈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悬赏广告规定之质疑》,《北方法学》2011年第3期。
    (1)《德国民法典》,陈卫佐译,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268页。
    (2)(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分论》,杜景林、卢谌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5页;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二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2页。
    (3)《最新日本民法典》,渠涛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16页。
    (4)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4页。
    (5)(日)我妻荣:《债法各论(上卷)》,徐慧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69页。
    (6)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4页。
    (7)何孝元:《民法债编总论》,三民书局1991年版,第28页。
    (8)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4页。
    (9)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74页。
    (1)王泽鉴:《债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99页。
    (2)杨桢:《英美契约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9页。
    (3)(美)E·艾伦·范斯沃思:《美国合同法》,葛云松、丁春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7页。
    (4)薛波主编:《元照英美法词典》,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199页。
    (5)(美)E·艾伦·范斯沃思:《美国合同法》,葛云松、丁春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7页。
    (6)《李珉诉朱晋华、李绍华悬赏广告酬金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5年第2期。该案二审法院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和第57条的规定,在判决书中以“要约”和“承诺”等合同理论分析了悬赏广告的效力,并支持了原告主张悬赏广告酬金的请求。然而,在最高人民法院以公报形式发布的另一案例中(鲁瑞庚诉东港市公安局悬赏广告纠纷案),终审法院却将悬赏广告界定为单方法律行为。笔者认为,导致两个案例对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认定上存在差异的根本原因是广告发布主体属性不同,在涉及行政主体发布之悬赏广告的性质认定中自然无法适用民法的一般契约理论。
    (7)沈德咏,奚晓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41页。
    (1)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0月30日下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将“悬赏广告纠纷”归入第一部分“合同纠纷案由”中,是为佐证。
    (2)瞿灵敏:《民法典编纂中的决议:法律属性、类型归属于立法评析》,《法学论坛》2017年第1期。
    (3)陈甦主编:《民法总则评注》,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834页。
    (4)李适时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义》,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370页。
    (5)王利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详解》,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版,第491页。
    (6)陈自强:《契约之成立与生效》,元照出版公司2014年版,第152页。
    (7)李宇:《民法总则要义:规范释论与判例集注》,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369页。
    (1)悬赏广告作为生活中常见的法律现象,其内容和标的只要不违背法律规定,均可由广告人自行设定。王泽鉴先生认为:“悬赏广告指定之行为,应从广义解释,包括作为(如查知车祸肇事者),或不作为(如被释人犯不再犯罪)。该一定行为得为公益(如缉捕逃犯),得为自己利益(如寻找遗失物),亦得为自己之不利益(如发现新发售产品的缺点)。”参见王泽鉴:《债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03页。笔者基本赞同其关于悬赏广告内容的类型化归纳,但认为即使是“发现新发售产品的缺点”之类似行为于广告人实亦属利益。实际上,基于私法自治原则,只要广告人悬赏之指定行为不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其利益与否及其归属应在所不问。
    (2)赵秀梅,夏辰旭:《悬赏广告法律性质问题研究》,《山东社会科学》2013年第11期。
    (3)依照“契约行为说”,广告人之意思表示只能为要约,而不得将其视为要约邀请,否则不利于对悬赏人作出拘束,有违诚信原则,亦使悬赏广告规则变得毫无意义。参见王利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详解》,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版,第599页。
    (4)陈甦主编:《民法总则评注》,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999-1000页。
    (5)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1)王泽鉴:《债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04页。
    (2)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54页。
    (1)关淑芳,王轶:《悬赏广告的案例分析》,载崔建远:《民法原理与案例分析》,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5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