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与“方法”视角下的侦查学研究对象
详细信息    查看全文 | 推荐本文 |
  • 英文篇名:On the Research Object of Criminalistics 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Method and Regulation
  • 作者:刘为军
  • 英文作者:LIU Weijun;
  • 关键词:侦查 ; 研究对象 ; 侦查方法 ; 侦查
  • 中文刊名:GAXY
  • 英文刊名:Journal of Public Security Science
  • 机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与反恐怖学院;
  • 出版日期:2019-04-25
  • 出版单位:公安学研究
  • 年:2019
  • 期:v.2;No.7
  • 基金:2018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专项重点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公安执法领域研究”(18VHJ012)
  • 语种:中文;
  • 页:GAXY201902003
  • 页数:19
  • CN:02
  • ISSN:10-1511/D
  • 分类号:49-65+127-128
摘要
研究对象是一个学科的基础内容,但关于侦查学研究对象的争议从未间断,理论界距离达成共识尚远,既有表述繁杂且差异较大。侦查行为是侦查学当然的研究对象,以"方法"和"法"等概念的原义为起点,对现有争议进行理性辨析,可以准确界定侦查学包括的"侦查行为""侦查方法"和"侦查法"等基本概念。通过基本概念的重塑,侦查学研究对象可以定位于侦查行为。与此同时,根据侦查行为自身的一般行为属性、社会属性和法律属性,呼应侦查的科学化和法治化两大发展进程,可以将侦查学的研究对象进一步细分为紧密联系的侦查法与侦查方法两个部分,并可以据此构建侦查学的子学科,在此基础上重构侦查学的教科书体系和理论研究体系。
        Research object is a fundamental part of a discipline,but the controversy about the research object of criminalistics remains. The research community is far from reaching consensus,and related expressions are numerous and varied. It' s obvious that investigation behavior is a research object of criminalistics. However,based on the original meanings of method and regulation,a rational analysis of the existing controversies accurately defines that investigation behavior,investigation method,investigation law are all fundamental concepts of criminalistics. Through conceptual reshaping,investigation behavior is the research object of criminalistics. In light of general behavior attributes,social attributes and legal attributes of the investigation behavior,the research object can be further subdivided into investigation protocol and investigation method which correspond to the scientification and legalization of investigation. In this framework,sub-disciplines can be constructed,and textbooks and theories systematically reconstructed.
引文
(1)自1970年代末起,我国侦查学进入全面发展时期,在名称上也是百花齐放,如“刑事侦察学”“犯罪侦察学”“刑事犯罪侦察学”“犯罪侦查学”“刑事侦查学”“侦查学”等。有的教科书根据案件管辖权冠以“狱内侦查学”“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侦查学”等。时至今日,主流观点已经认同“侦查学”这一简洁、科学的表述,并根据学科包含的内容是否应包括物证技术学而区分为“大侦查学”(广义侦查学)与“小侦查学”(狭义侦查学)。
    (2)《公安学一级学科简介》,http://xwb.ppsuc.edu.cn/info/1040/1263.htm,2018年7月1日浏览。
    (1)参见王传道主编:《刑事侦查学》(修订本),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4页。
    (2)参见张玉镶、文盛堂:《当代侦查学》,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第3-4页。
    (3)参见赵永琛:《关于侦查学体系和结构的几个问题》,《公安大学学报》1998年第5期。
    (4)参见单棠:《试论刑事侦查学的研究对象》,《政法论丛》1994年第3期。
    (5)参见徐立根主编:《侦查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21页。
    (6)参见高春兴:《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的侦查学科学体系之构想》,《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第1期。
    (7)参见许昆主编:《侦查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年,第7页。
    (1)参见任惠华主编:《侦查学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5-7页。
    (2)参见黎明正主编:《侦查学》,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4-5页。
    (3)参见杨宗辉主编:《侦查学总论》,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7年,第4-5页。
    (4)参见E.!.伊申科:《刑事侦查学》,张汝铮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15页。
    (5)参见A.H.瓦西里耶夫等:《犯罪侦查学》,原因译,北京:群众出版社,1985年,第4页。
    (6)侦查学上对“侦查”和“侦察”曾有不同认识,本文中除引用时忠实原文外,其他一律使用“侦查”这一法定表述。
    (7)参见何家弘:《我国侦查学二十年来理论发展要览》,《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1999年第5期。
    (8)参见韩德明:《侦查学研究中的几个理论问题》,《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1年第2期。
    (1)诚然,本文不可能也无意进行全面的概念辨析。《大百科全书·公安学卷》的编撰或许可以对“专业槽”建设起到积极作用。
    (2)参见刘为军:《刑事证据调查行为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群众出版社,2018年,第35页。
    (3)不过,多数国家在立法上关注侦查的具体内容,直接对侦查下定义的并不多,即便下定义,突出的也是侦查的诉讼职能。例如,英国《1996年刑事诉讼与侦查法》第二部分“刑事侦查”的引则规定,“侦查是指警察官员进行的调查行为,以便确定:(a)一个人是否应当被指控犯罪;或者(b)被指控犯罪的人是否有罪”(引自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编译:《英国刑事诉讼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640页)。又如我国澳门地区刑事诉讼法第240条规定,“侦查为准备起诉之程序,故因决断是否提起公诉起见,应汇集决断时所必须之资料”。有关各国侦查立法情况,更详细的介绍,可参见陈卫东主编:《刑事立案与侦查:外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上、下),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7年。
    (4)参见张玉镶、文盛唐:《当代侦查学》,第24页。学理上对侦查还有多种表述,参见陈永生:《侦查程序原理论》,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9-20页。由于2012年修订时对该定义只做了微调,因此上述著作的评述对修法后的定义仍然适用。
    (1)参见蒋石平:《侦查行为研究》,博士学位论文,西南政法大学,2002年,第3页。
    (2)《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1项。
    (3)参见蒋石平:《侦查行为研究》,博士学位论文,西南政法大学,2002年,第4-6页。
    (4)参见卞建林、刘玫:《外国刑事诉讼法》,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第71页。
    (5)参见陈光中、徐静村主编:《刑事诉讼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287页。
    (6)参见宋占生主编:《中国公安百科全书》,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1224页。
    (7)参见高格、孙占茂主编:《刑事法学词典》,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282页。
    (8)参见郭晓彬、蒋开富:《侦查行为的分类及法律规制原则》,《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第4期。
    (9)参见任惠华主编:《侦查学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169页。
    (10)参见刘为军:《刑事证据调查行为研究---以行为科学位视角》,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34页。
    (1)参见周欣主编:《中外刑事侦查概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2页。诚然,这一概念也存在问题。
    (2)参见杨宗辉、刘为军:《侦查方法论》,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第15-17页。
    (3)张文琴:《侦查行为模式理论研究》,《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6年第5期。
    (4)所谓的“一定程度”,是一个不确定的范畴,具体的度因侦查观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5)参见刘为军:《刑事证据调查行为研究---以行为科学为视角》,第35页。
    (1)参见任克勤:《论刑事侦查行为》,《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年第2期。
    (2)参见冬青编著:《揭开行为的奥秘》,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87年,第39页。行为科学定义存有争议,本文采用广义。
    (3)参见卓泽渊:《我国行为法学基本问题试解》,《现代法学》1998年第5期。
    (4)参见张德淼、何跃军:《西方行为法学研究的缘起、评价与发展》,《南京社会科学》2011年第1期。
    (5)参见刘为军:《刑事证据调查行为研究---以行为科学为视角》,第36页。
    (6)参见古振诣:《论证与分析》,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49-86页。
    (7)转引自王海明:《新伦理学》,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第184页。
    (8)参见伯茂雄:《现代心理学概论》,西安: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85年,第33页。
    (1)由于行为动机是行为主体的内在心理要素,所以也可以不单独列出。
    (2)参见潘天群:《行动科学方法论导论》,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第75页。理论上存在“行动科学”和“行为科学”两个概念,但从“行动科学”定义来看,其与“行为科学”并无实质性区别,或者至少可以纳入广义“行为科学”体系。
    (3)参见汪丁丁:《行为社会科学基本问题》,上海: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15页。
    (4)据此也可以将约束条件及可用资源分为规范和非规范两种。
    (5)笔者最早在2002年的侦查学教科书中提出此种观念。参见杨宗辉等:《侦查学》,北京:群众出版社,2002年,第635页。
    (6)有关这种观念的更详细阐述,参见刘为军:《侦查中的博弈》,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第3章。
    (1)参见刘为军:《刑事证据调查行为研究---以行为科学为视角》,第39页。
    (2)爱因斯坦:《爱因斯坦文集》,范岱年等编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6年,第245页。
    (3)《列宁全集》第3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236-237页。
    (4)参见杨宗辉、刘为军:《侦查方法论》,第3页。
    (5)参见谢强安、方逵:《科学方法---机理、结构与应用》,北京:国防科技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5页。
    (6)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实现目的而言,方法当然是一种工具,但是方法在此地为工具,彼地则可能成为目的,如在方法论的学习和研究中。换言之,方法在实现目的、任务过程中具有重要地位,但在方法问题未得解决前,方法本身也可以成为目的。
    (1)埃德加·莫兰:《复杂思想:自觉的科学》,陈一壮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271页。
    (2)参见刘建能主编:《科学方法论新探》,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5年,第1页。
    (3)《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353页。
    (4)参见张玉镶、文盛堂:《当代侦查学》,第3-4页。这种观点基本上可以视为目前的通说。
    (5)参见杨宗辉、刘为军:《侦查方法论》,第17页。
    (6)参见杨宗辉、刘为军:《侦查方法论》,第17页。
    (7)彭长顺:《百案奇谋---贪污贿赂案件犯罪侦查谋略》,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第3页。
    (8)郭晓彬主编:《侦察策略与措施》,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60、61页。关于侦查谋略和侦查策略释义还有很多,但基本的含义都是指侦查中打算、计划、方案和手段等,与侦查方法在内涵和外延上并无多大差别,只不过使用的场合有所不同而已。
    (1)埃德加·莫兰:《复杂思想:自觉的科学》,第274页。
    (2)参见杨宗辉、刘为军:《侦查方法论》,第15页。
    (3)参见杨宗辉、刘为军:《侦查方法论》,第13页。
    (4)有的论著认为只有犯罪嫌疑人才是侦查对象,而知情人等只能称之为调查对象。这实际上是对侦查行为的误读。侦查主体在侦查过程中作用于被害人、知情人的措施仍然是法定的侦查行为(大多为任意侦查行为)。因此,就其本质而言,侦查行为无非就是刑事诉讼中由侦查主体主导的调查行为而已,没有必要强行将侦查行为区分为侦查与调查两种情况。
    (5)关于“事”与“物”的详细阐释,参见何家弘主编:《证据调查实用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12、116页。
    (1)杨宗辉、刘为军:《侦查方法论》,第14页。
    (2)杨宗辉:《侦查学前沿问题研究》,北京:群众出版社,2002年,第66页。这里所说的客体可以是解决侦查问题的原始材料,职业影响的不同形式,侦查人员及其战术伙伴的心理状态,物质世界的对象等。
    (1)如果承认侦查主体的目的与其他“侦查中主体”乃至全社会目的之间存在协调和统一问题,或者承认“真正合理的人类实践必须是其具体主体的目的代表了人类社会的目的的”,那么,合目的性也包含着合乎社会规范目的即正当性之义。因为“实践归根到底是社会而不是纯粹个人的,只有既不但符合主体自身的实践目的,又符合他人和社会的目的,至少不妨碍他人和社会目的的达到的实践,才是真正合目的性的、合理的实践”(引自王天思:《理性之翼---人类认识的哲学方式》,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51页)。为了表述的方便,本文将正当性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原则加以诠释。
    (2)当然,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根据侦查规律,在个案侦查中,侦查人员所认识到的他应当实现的目标往往带有假说的成分,在这种情况下,侦查方法的设计和实施也就具备了验证假说的意味。合目的性原则体现了侦查人员实施侦查行为的利益(目的)需求。
    (3)参见李炳彦、孙兢:《军事谋略学》(上),北京:解放军出版社,1989年,第126页。
    (4)显然,当侦查对象的目的与侦查目的一致,侦查对象具有和侦查主体的合作意愿时,侦查主体适用方法将表现出更大亲和力,方法的适用也将更为直接。相反,当对象的目的与侦查目的不一致时,侦查主体与对象在角色关系上将出现冲突,侦查方法的设计和实施可能会出现适度强化(如强制措施升级),也可能表现为策略上的迂回性,或者呈现其他表现形式。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651页。
    (1)杨宗辉、刘为军:《侦查方法论》,第31-32页。
    (2)参见杨宗辉、刘为军:《侦查方法论》,第34页。
    (1)参见王海明:《新伦理学》,第41-43页。
    (1)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年,第35页。
    (2)阿尔汉格尔斯基主编:《伦理学研究方法论》,赵春福等译,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2年,第1页。
    (1)之所以不采用“侦查行为及其规律”的表述,是因为行为研究自然就要附带其规律性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