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绿色原则”对民法物权制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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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刘思源 ; 孙婕 ; 张明状 ; 郝家亮
  • 关键词:民法总则 ; 绿色原则 ; 物权法 ; 民法典编纂
  • 中文刊名:FBZX
  • 英文刊名:Legality Vision
  • 机构:东南大学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9-05-05
  • 出版单位:法制博览
  • 年:2019
  • 基金:国家级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民法总则》“绿色原则”对民法物权的影响研究”(编号201810286121)的成果
  • 语种:中文;
  • 页:FBZX201913012
  • 页数:5
  • CN:13
  • ISSN:14-1188/D
  • 分类号:43-47
摘要
当今环境资源问题已经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故在立法行为中也有体现。《民法总则》在第九条明确规定了"绿色原则",作为对民法典具有整体指导性的原则,其在民事行为中对于环境保护资源节约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虽然其表述有一定的不当之处,但是"绿色原则"对于民法典的编纂具有强烈的引导性。本文着眼于物权内容,主要从所有权、用益物权、准物权、相邻关系等方面来探讨"绿色原则"的作用与影响,并且得出"绿色原则"对于民法物权制度的"绿色化"具有标志性意义,对民法物权制度实现其环境资源友好目标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结论。
        
引文
[1]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国共产党新闻网[EB/OL]. http://cpc. people. com. cn/n1/2017/1028/c64094-29613660-5. 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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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陈海嵩.民法总则“生态环境保护原则”的理解及适用——基于宪法的解释[J].法学,2017(10):35-40.
    [4]王利明,主编.民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1:33.
    [5]巩固.民法典物权编“绿色化”构想[J].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8(6):119,120.
    (1)《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EB/OL].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http://cpc. people. com. cn/n1/2017/1028/c64094-29613660-5. html.
    (2)王利明,主编.民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1:33.
    (3)巩固.民法典物权编“绿色化”构想[J].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8(6):119.
    (4)伍光红,黄氏惠,译.越南民法典[M].商务印书馆,2018,4:61.
    (5)陈华彬.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立法研究[J].政法论坛,2017(5):36.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88条:“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7)王利明.添附制度若干问题探讨[J].法学评论,2006(1):48.
    (8)崔建远.准物权研究[M].法律出版社,2012,5:71.
    (9)胡中华,陈妍.论环境公益损害民事救济的请求权基础[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2):15.
    (10)同上,第17页、第20页。
    (11)巩固.民法典物权编“绿色化”构想[J].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8(6):120.
    (12)黄俊辉.物权滥用与限制[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05):85.
    (13)王泽鉴.民法物权[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11:144-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