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与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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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Criminal Investigation and Legal Supervision
  • 作者:孙谦
  • 英文作者:Sun Qian;the Supreme People's Procuratorate;
  • 关键词:侦查活动 ; 法律监督 ; 强制性措施 ; 调查核实 ; 保障人权
  • 英文关键词:Investigation Activity;;Legal Supervision;;Compulsory Measures;;Investigate and Verify;;Human Right Protection
  • 中文刊名:ZJGX
  • 英文刊名:Journal of National Prosecutors College
  • 机构:最高人民检察院;
  • 出版日期:2019-07-09
  • 出版单位: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 年:2019
  • 期:v.27;No.142
  • 语种:中文;
  • 页:ZJGX201904001
  • 页数:17
  • CN:04
  • ISSN:11-3194/D
  • 分类号:5-21
摘要
侦查活动监督是防范侦查权滥用,推进严格公正司法的重要制度安排。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司法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人民群众的法治期待、人权保障的时代要求、侦查办案的发展变化都对强化侦查权监督制约提出了新的要求。加强和改进侦查活动监督,确保侦查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是检察机关面临的重要课题。当下,应在遵循侦查活动监督基本原理和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监督途径,强化监督手段,完善监督方式,优化监督模式,从而全面提升侦查活动监督质效。
        The investigation supervision is an important mechanism arrangement for preventing investigation abuse and pushing forward strict and fair justice. Under the new circumstance of comprehensively promoting rule of law,the investigation supervision should be strengthen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decisions and arrangements of the judicial reform,the legal expectation of the citizens,the request of human rights of the time,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vestigation mechanism. Strengthening investigation supervision and ensuring investigation's legality is an important topic that the procuratorate is facing. Currently,we should abide by the fundamental doctrines and principles of investigation supervision, expand supervision means, strengthen supervision effect, improve supervision methods and optimize supervision model. The quality of investigation supervision should be comprehensively increased.
引文
[1]林钰雄:《检察官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6-7页。
    [2]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
    [3]同前注[2]。
    [4][英]阿克顿:《自由与权力》,侯健、范亚峰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342页。
    [5][美]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64页。
    [6]张军:《强化新时代法律监督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学习时报》2012年12月2日。
    [7]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22页。
    [8]参见[英]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张志铭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171页。
    [9]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人民日报》2013年2月25日。
    [10]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哲理思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33页。
    [11]孙谦、童建明:《论诉讼监督与程序公正》,《人民检察》2010年第22期。
    [12]龙宗智:《评检警一体化兼论我国的检警关系》,《法学研究》2000年第2期。
    [13]龙宗智:《“提前介入”必须具体分析》,《法学》1989年第12期。
    [14]陈兴良:《检警一体:诉讼结构的重塑与司法体制的改革》,《中国律师》1998年第11期。
    [15]参见陈卫东、郝银钟:《侦、检一体化研究》,《法学研究》1999年第1期。
    [16]何家弘:《构建和谐社会中的检警关系》,《人民检察》2007年第23期。
    [17]参见前注[1],第20-21页。
    [18]朱孝清:《检察官负有客观义务的缘由》,《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5年第3期。
    [19]参见刘辰:《侦查监督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242-243页。
    [20]同前注[13]。
    [21]“如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基层派出所办理的刑事案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80%;四川省攀枝花市这一比例为71%,中心城区派出所比例高达8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这一比例为75%。”参见元明、张庆彬:《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的检察监督》,《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年第6期。
    [22]参见徐日丹:《最高检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工作》,《检察日报》2017年3月30日。
    [23]高景峰、杨雄:《新刑事诉讼法强制性措施解读》,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版,第1-5页。
    [24][日]高田卓尔:《刑事诉讼法》,青林书院1984年版,第144页。
    [25]参见李建明:《强制性侦查措施的法律规制与法律监督》,《法学研究》2011年第4期。
    [26][英]约瑟夫·拉兹:《人权无需根基》,岳林译,章永乐校,《中外法学》2010年第3期。
    [27]宋英辉等:《刑事诉讼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86页。
    [28]参见孙长永:《强制侦查的法律控制与司法审查》,《现代法学》2005年第5期。
    [29]《宪法》第13条第1款。
    [30]林钰雄:《刑事诉讼法》(下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36页。
    [31]习近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载《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717页。
    [32]同前注[2]。
    [33]参见《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站http://www.scio.gov.cn/wz/Document/1492804/1492804_1.htm,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5月20日。
    [34]元明、何桂兵:《建立刑事拘留检察监督工作机制的思考》,《人民检察》2011年第6期。
    [35]根据立法机关有关人员对刑诉法规定的解读,设置针对违法侦查行为申诉控告机制的立法初衷是“使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采取强制措施、侦查措施的时候,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监督”。参见郎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269页。
    [36]万春:《检察法制建设新的里程牌---参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研究工作的体会》,《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9年第1期。
    [37]为落实中央关于“依法明确、规范检察机关调查违法、建议更换办案人等程序,完善法律监督措施”的改革任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在2010年联合制定了《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其中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调查核实司法工作人员渎职行为的程序、措施等。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吸收了改革成果,在第55条(现行《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对非法取证线索应当调查核实。
    [38]参见张智辉:《论检察机关的调查权》,《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
    [39]侦查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是原案,解决的是犯罪嫌疑人的罪责问题;监督案件则是监督纠正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侦查违法行为,是由原案派生出来的案件。
    [40]黄河、赵学武:《侦查监督的现状、问题及发展方向》,《人民检察》2016年第21期。
    [41]高翼飞:《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及其实现路径》,《检察日报》2019年3月18日。
    [42]参见张军检察长在政法领导干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专题研讨班上的报告《强化新时代法律监督维护法律权威》。
    [43]万毅:《<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1条之法理分析》,《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9年第1期。
    [44]程序性制裁是通过对违反法律程序的侦查、公诉和审判行为宣告无效、使其不再产生所预期的法律后果的方式,来惩罚和遏制程序性违法行为。参见陈瑞华:《程序性制裁理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535-537页。
    [45]赵成、熊正:《诉讼监督方式的完善》,《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年第6期。
    [46]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961页。
    [47]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萌芽于地方检察实践,经江苏、北京、上海等地探索,写入《“十三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纲要》,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官司法办案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将案件分为诉讼案件和监督案件两类,将监督案件与诉讼案件适当分离,为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提供了操作指引。